◎元宗皇帝◇给京司文武防阁士力白直敕王公已下视品国《唐文拾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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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三

唐文拾遗

卷三

◎元宗皇帝

◇给京司文武防阁士力白直敕

王公已下视品国官及京官五品已下,每月别给仗身悉停。

凡京司文武职事宜,五品已上给防阁,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已下给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县主(四十人)、特封县主(四十二人)。

京官任两职者从多给。

凡州县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凡诸亲王府属并给士力,数如白直。

其防阁、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元不过一千文。

防阁、庶仆,旧制季分月俸,食料杂用,即月分诸官应用给。

(《册府》五百六)

◇公卿巡陵依常式敕

每年春秋二时,公卿巡陵,初发准式。

其仪仗出城,欲至陵所十里内,还具仪仗。

所须马,以当界府驿马充。

其路次供递车两,来载仪仗,推辂三十人,余差遣并停。

所司别供,须依常式。

(《唐会要》二十)

◇六陵进羊口敕

献、昭、乾、定、桥、恭六陵,朔、望上食,岁冬至,寒食日,各设一祭。

如节祭共朔望日相逢,依节祭料。

桥陵除此日外,仍每日进半口羊食。

(《唐会要》二十一)

◇四陵造食进状敕

共建初、启运、兴宁、永康四陵,每年四时八节,委所司判与陵署相知,造食进献。

(同上)

◇不移封内旧坟敕

诸陵使至,先立封,封内有旧坟墓,不可移改。

自今以后,不得更有埋葬。

(同上)

◇禁上墓燕乐敕

凡庶之中,情礼多阙,寒食上墓,便为燕乐者,见任官与下考,前资殿三年,白身人决一顿。

(《唐会要》二十三)

◇先给明衣绢布敕

承前所给明衣,多于斋夕付物,既不先造,徒有其名。

自今以后,明衣绢布,并祀前五日先给,付监祭使具点阅,仍永为常式。

(同上)

◇朝集限日敕

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唐会要》二十四)

◇陈设诸王便坐敕

诸王入朝,及别恩,近至朝参日未入,间于便近处坐,仍令所司陈设。

(《唐会要》二十五)

◇诸州贡人限数敕

应诸州贡人,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

必有才行,不限其数。

其所贡之人,将申送一日,行乡饮酒礼,牲用少牢,以现物充。

(《唐会要》二十六)

◇奏事牒所进门敕

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进,仍令本司牒所进门,并差一官送进。

诸奏事亦准此。

中书门下、御史台不须引牒。

其有告谋大朔者,任自封进。

除此之外,不得为进。

如有违者,并先决杖三十。

(《唐会要》二十六)

◇行幸起居敕

三都留守,两京每月一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并遣使。

即行幸未至所幸处,其三都留守及京官五品已上,三日一起居。

若暂出行幸,发处留守亦准此,并递表。

(《唐会》要三十六)

◇代行朝集使敕

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

未经考者,不在禁限。

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唐会要》二十四)

◇岭南五府不朝集敕

岭南五府管内郡、武安、万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

其承前贡物者,并附都府贡进。

(同上)

◇边要州不在朝集敕

灵、胜、凉、相、代、黔、嶲、丰、洮、朔、蔚、妫、檀、安东、迭、廓、兰、鄯、甘、肃、瓜、沙、岚、盐、翼、戎、慎、威、西、牢、当、郎、茂、驩、安、北庭、单于、会、河、岷、扶、拓、安西、静、悉、姚、雅、播、容、燕、顺、忻、平、灵、临、蓟等五十九州为边州,扬、益、幽、潞、荆、秦、夏、汴、沣、广、桂、安十二州为要州,都督剌史并不在朝集之例。

(《唐会要》二十四)

◇褶制度敕

应诸服褶者,五品已眩通申绅绫及罗,六品已下小绫,除幞头外,不得服罗觳及著独窠绣绫。

妇人服饰,各依夫、子。

五等以上诸亲妇女及五品已上母、妻,通服紫;九品已上母、妻,通服朱;五品已上母、妻,衣腰襻襟,缘用锦绣。

流外及庶人,不得著紬绫罗縠、五色丝靴履。

凡裥色衣不过十二破,泽色衣不过六破。

帽子皆大露面,不得有掩蔽。

正朝会及大礼陈设事,缘供奉官摄官者,并依摄官服之。

(《唐会要》三十一)

◇宰臣出镇请朝官敕

宰臣自朝廷出镇,请朝官至侍御史已上者,即许兼章服,便为久例。

(同上)

◇笏制敕

诸笏三品已上,前屈后直;五品已上,前屈后挫;并用象。

九品已上竹木,上挫下方。

男以上听依品爵执笏,假反官依例。

(《唐会要》三十二)

◇禁追匠修理杂物敕

殿中鞍辔、伞扇及诸司杂物,须修理造作者,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讫,自往衣受,不得追匠就本司。

其不可送作可者,给匠修理。

其物应纳库藏,亦本司自送。

(同上)

◇五年一易门戟敕

庙社宫门,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护、开国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诸州门,其门戟幡有破坏,五年一易,百官门不在官易之限。

薨者葬讫追纳。

若子孙合给者,听准数留,不足更给。

其以理去任及改为四品官,非被贬责,并不合追收。

(同上)

◇禁伎乐敕

自有隋颓十靡十,庶政凋弊,征声遍于郑、卫,炫色矜于燕、赵。

广场角牴,长袖从风,聚而观之,浸以成俗。

此所以戎王夺志,夫子遂行也。

朕方大变浇讹,用除灾蠹,眷兹技乐,事切骄十婬十。

伤风害政,莫斯为甚,既违令式,尤宜禁断。

(《唐会要》三十四)

◇禁散乐巡村敕

散乐巡村,特宜禁断。

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所由官附考奏。

其散乐人仍递送本贯入重役。

(同上)

◇免教坊博士杂徭敕

内教坊博士及弟子,须留长教者,听用资钱,陪其所留人数,本司量定申者为簿。

音声内教坊博士及曹第一、第二博士房,悉免杂徭,本司不得驱使。

又音声人得五品已上勋,依令应除簿者,非因征讨得勋,不在除簿之列。

(同上)

◇听县学生入四门学敕

诸州县学生年二十五已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经已上,及未通经,十精十神通悟,有文词史学者,每年铨量举选,所司简试,听人四门学,充俊士。

即诸州人省试不第,情愿入学者,听。

国子监所管学生,尚书省补;州县学生,长官补。

诸州县学生专十习十正业之外,仍令兼十习十吉凶礼。

公私礼有事处,令示仪式,余皆不得辄使。

许百姓任立私学,欲寄县州受业者,亦听。

(《唐会要》三十五)

◇递改明器墓田敕

古之送终,所尚乎俭,其明器、墓田等,令于旧数内递减。

(《唐会要》三十八)

◇量贬左降官重犯敕

左降人考未满间,重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

若是五流及余犯,自依常法。

(《唐会要》四十一)

◇决杖人发遣敕

自今已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

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同上)

◇放周利贞等归草泽敕

周利贞、裴谈、张福贞、张思敬、王承、刘晖、杨允、姜暐、封行珣、张知、卫遂忠、公孙琰、钟思廉等十三人,皆为酷史,比周兴、来俊臣、侯思止等事迹稍轻,并宜放归草泽,终身勿齿。

(同上)

◇流酷吏来子等敕

周酷吏来子珣等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

陈嘉言、鱼承煜、皇甫文备、传游艺宜配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

(同上)

◇留历生两人敕

太史局历生,每番留两人当上,余并七月一日上,至十月三十日下。

(《唐会要》四十四)

◇试天下僧尼诵经敕

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诵二百纸经,每一年限诵七十三纸。

三年一试,落者还俗。

不得以坐禅对策义试。

诸寺三纲统,宜入大寺院。

(《唐会要》四十九)

◇检责僧尼敕

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预塞其源,不度人来向二十余载。

访闻在外有二十已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县检责处分。

(《唐会要》四十九)

◇禁释道聚众敕

惟彼释、道,同归凝寂,各有寺观,自宜住持。

如闻远就山林,别为兰若,兼亦聚众,公然往来,或妄说生缘,辄在俗家居止,即宜一切禁断。

(同上)

◇差官送龙璧敕

每年春季,镇金龙玉殿功事毕,合献投山水龙璧。

出日,宜差散官给驿送,合投州县,便取当处送出,准式投告。

(《唐会要》五十)

◇安置诸道真容敕

诸道真容,近令每州于开元观安置,其当州及京兆、河南、太原等诸府有观处,亦各令本州府写貌,分送安置。

(同上)

◇源乾曜等食实封敕

侍中源乾曜、中书令张嘉贞、兵部尚书张说等,忠诚辅弼,以致升平,褒德赏功,先王制也。

自今已后,中书门下宜供食,实封三百户。

自我礼贤,为百代法,仍令所司即令支给。

(《唐会要》五十三)

◇详覆加阶敕

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

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乾,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

(《唐会要》五十四)

◇进封事不限旦晚敕

自今已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

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

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讼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抑在人,并极论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

其常诏六品以上,亦宜准此。

(《唐会要》五十五)

◇诉冤经尚书省敕

在京有诉冤者,并于尚书省陈牒,所由司为理。

若稽延致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御史台访察闻奏。

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诉。

(《唐会要》五十七)

◇敕后起请连元敕后敕

尚书省诸司有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录所请及商量状,送门下及中书省,各连于元敕后。

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请及商量如后。

(同上)

◇褚璆等稽滞案牍敕

尚书省天下政本,仍令有司各言职事。

吏部员外郎褚璆等十人案牍稽滞,璆稽四道,户部员外郎吕太一四道,刑部员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员外郎李廷言、刑部郎中杨孚、虞部郎中田再思各一道,虞部员外郎崔赏三道。

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则,尚书郎皆是妙选,须称职司,焉可十十尸十十禄悠悠,曾无断决?昨者试令询问,遂有如此稽逋,动即经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标令式,自今后各宜惩革,再若有犯,别常处分。

(《唐会要》五十八)

按:《全文》二十七所收《戒谕褚璆诏》,与此文前半略同,疑别为一首。

◇诸州庸调等簿留空纸敕

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

每年通为一处,每州作一簿。

预皆量留空纸,有色数,并于脚下具书纲典姓名,郎官印置。

如替代,其簿递相分付。

(同上)

◇修长行旨条敕

以每年租税杂支,轻重不类,令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

诸州剌史、县令替日并合令递相十十交十十付。

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画颁行,附驿递送。

其支配处分,并依旨文为定。

(同上)

◇文武亘选定品敕

吏部选人请武选者,宜取强壮身材六尺以上者、籍年四十以下堪统领者,其兵部选人请文选者,宜取材堪治民,工于书判,并无负犯。

十二月内定品奏闻,一送以后,并不在却关之限。

(《唐会要》五十九)

◇侍郎专知武举敕

所设武举,以求材实,仕进之渐,期为根本,取舍之间,尤宜审慎。

比来所试,但委郎官,品位既鬼,焉称其事。

自今以后,应武举人等,宜令侍郎专知。

(同上)

◇同州等注田收长春十宫敕

同、蒲、绛、河东西并沙苑内,无问新旧注田蒲萑,并宜收长春十宫,仍令长春十宫使检校。

(同上)

◇专知传驿官敕

专知传驿官一差定后,年限未终,所由不得辄回改,并别差使,及别报勾当。

(《唐会要》六十一)

◇访察十騷十动民淹留敕

两京都亭驿,应出使人三品已上及清要官,驿马到日,不得淹留,过时不发。

余并令就驿进发,左右巡御史专知访察。

(同上)

◇乘传给券敕

如闻比来给使人,为无传马,还只乘驿,徒押传递,事颇劳烦。

自今已后,应乘传者,宜给纸券。

(同上)

◇御史出使敕

御史出使,非充按察覆囚,不得辄差判官。

其出使日,皆于侧门进状取处。

(《唐会要》六十二)

◇申明御史出使格敕敕

御史出使,举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

如闻州县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

作此威福,其如礼何?今后申明格迎,不得更示威权。

(同上)

◇广召能书迎

于秘书省、昭文馆,兼广召诸色能书者充,皆亲经御简。

后又取前资,常选三卫散官、五品已上子孙,各有年限,依资甄叙。

(《唐会要》六十四)

◇褒贬学士修书敕

学士等入经三年已上,为年深。

若校理十精十勤,纰缪多正,及不详覆,无所发明,委修书使录奏,别如褒贬。

(同上)

◇禁请外医疗敕

尚药书医官,王公已下,不得辄奏请将外医疗。

(《唐会要》六十五)

◇复内侍局敕

义方之训,固在亲承,太子既绝外朝,中官自通禁省。

有何殊异,别立主司,其内坊宜复内侍省为局。

(同上)

◇免内侍差科敕

内侍省内坊单身给使,有品无品,并免户例差科。

(同上)

◇给内侍酒料敕

内侍将军、中郎、内侍、内给事五品已上官,宜准宿卫官给酒料。

(同上)

◇内侍遭忧敕

内侍省品官遭忧,宜待终服还官勒上,如有灼然要籍者,临时奏。

(同上)

◇陵署考第隶太常敕

诸陵主衣、主辇、主药,每色各八员,分为四番,季上其考第,仍隶太常寺。

其陵署若更有执掌,亦于此三色内通融驱使。

(同上)

◇补拟诸道牧监官敕

诸道牧监官有阙,系要者委本使简择明闲牧养者,奏付选司勘实补拟。

如非其材,所由科贬。

经负犯者,不在奏补之限。

牧尉有阙,亦委使司差补,申牒所由,如不足,并申省司速访补拟。

(《唐会要》六十六)

◇审详犯官雪罪敕

内外官犯赃贿,及私自侵渔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诉合雪及减罪者,并令大理审详犯状,申刑部详覆。

如实冤滥,仍录名送中书门下。

其有远年断雪,近请除罪,亦准此。

其余具《刑部格》。

(同上)

◇官吏施门籍敕

鸿胪当司官吏以下,各施门籍出入。

其译语掌客出入客馆者,于长官下状牒馆门,然后与监门相兼出入。

(同上)

◇藏官不摄外事敕

左右藏官典,职在出纳,不得判摄外事,及帖诸司。

(同上)

◇总监用钱自行勾当敕

总监破用钱物,一事已上,须南衙勾当。

宜令总监自勾,每月进一本历来,内自勾勘。

(同上)

◇致仕官朝朔望敕

致仕官应物,令所由送至宅,三品已上并听朝朔望。

(《唐会要》六十七)

◇子弟停官侍养敕

致仕官子弟无京官者,其在外者听一人停官侍养。

(同上)

◇伎术量与员外官敕

出身非伎术,而以能任伎术官者,听量与员外官。

其选叙考劳,不须拘伎术例。

(同上)

◇禁边蕃剌史请宿卫敕

岭南及黔府管内诸州并蕃州,检校及摄刺史,皆录奏,待敕到然后准式。

其岭南、黔府蕃州等剌史在任,不得辄请宿卫。

(《唐会要》六十八)

◇佐史解限敕

州府及县仓督、府司佐史、县录事、里正等,若有景行,明闲案牍,任经十年,不在解限。

(《唐会要》六十九)

◇定上中下三州敕

太平时久,户口日殷,宜以四万户已上为上州,二万五千户为中州,不满二万户为下州。

其六雄、十望、三辅等,及别敕同上州都督、及畿内州,并同上州。

缘边州三万户已上为上州,二万户已上为中州。

其亲王任中州、下州刺史者,亦为上州,王去任后仍旧。

(《唐会要》七十)

◇定上中下县敕

以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三千户已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

其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

去京五百里内,并缘边州县,户五千已上亦为上县,二千己上为中县,一千己上为中下县。

(同上)

◇改豳为邠敕

鱼鲁变文,荆并误听,欲求辩惑,必也正名。

改“豳”字为“邠”。

(同上)

◇安置屯营敕

驾在京,左右屯营宜于顺义、景风门内安置。

北衙亦著两营,大明北门安置一营,大内北门安置一营。

驾在东都,左右屯营于宾耀右掖门内安置,兼于元武北门左右厢,各据地界,绕宫城分配宿卫。

(《唐会要》七十二)

◇四军槍梢用纷敕

四军槍梢,左飞骑用绿纷,右飞骑绯纷,左万骑红粉,右万骑碧纷。

(同上)

◇都护品位敕

单于、安北等在都护,亲王遥领者,加副大都护一人,准从三品,总知府事。

其副都护准正四品上,长史正五品上,司马五品下。

(《唐会要》七十三)

◇侍讲等官放选敕

王子未出阁者,侍讲、侍读、侍文、侍书,并取见任官充,经三周年放选,与处分。

产艺馆诸色内教,通取前资及常选人充,经二年已上,选日各于本色量减两选,与处分。

左右卫、三卫及五品以上子弟,经七年,杂卫三卫经八年,勋官经九年,并放选,与处分。

(《唐会要》七十四)

◇补拟剧司敕

繁剧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听牒选司,于应得官人内,据材用资历相当者先补拟。

(《唐会要》七十五)

◇选限期敕

岭南及黔中参选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

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

其岭南选补使,仍移桂州安置。

(同上)

◇优复边州客户敕

应客户有情愿属缘边州者,至彼给良沃田安置,仍给永年优复。

宜令所司郎与所管客户州计会,召取情愿者,随共所乐,具数奏闻。

(《册府》四百八十六)

◇出身人给告牒敕

诸色出身人铨试讫,应常选者,当年当色各为一甲,十十团十十奏给告牒。

过百人已上分,不满五人附入甲。

(《唐会要》七十五)

◇诸蕃共为一甲敕

诸蕃应授内外文武官,及留宿卫长上者,共为一甲。

其放还蕃者,别为一甲,仍具形状年几,同为一奏。

(同上)

◇改注考校失错敕

应授官考校,叙功累勋,有失错者,门下省详覆有凭,即为改注。

(同上)

◇禁容许附贯贡举敕

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信明者。

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

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

(《唐会要》六十七)

◇宏文等生依令式敕

宏文、崇文生,缘是贵胄子孙,多有不专经业,便与及第,深谓不然。

自今己后,一依令式考试。

(《唐会要》七十七)

◇诸道判官三年满限敕

诸道采访使判官等,自今已后,并须首末经三年。

其缘事故停,不得满年限者,承优节文,准开元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敕处分。

(《唐会要》七十八)

◇采访使入奏敕

采访使等所资按部,恤隐求瘼,巡抚处多,事须周细,不可匆遽,徒有往来。

宜准刺史例入奏。

(同上)

◇七道节度置木契敕

平卢军、幽州、太原、朔方、河西、陇右、剑南等七道节度使,宜各置木契行勘。

(同上)

◇驸马阶仍借金紫敕

官不滥升,才无虚受,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

左贤右戚,岂资于缪赏?驸马都尉从五品阶,受自先朝,颇亏前式。

秾华甫降,紫艾先登,不循旧章,有紊彝典。

宜遵古训,以革逾弊,俾九族无私,千官有叙。

自今己后,驸马阶宜依令式,仍借紫金鱼袋。

(《唐会要》八十一)

◇殿最刺史敕

刺史能否,郎官、御史出日,较量殿最,定为五等奏闻。

考集日,考使与左右丞、户部长官重详覆类例,考限内录奏,以凭升黜。

(同上)

◇专知甲库敕

尚书省内诸制敕库,及兵部、吏部、考功、刑部簿书景迹并甲库,每司定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中书门下制敕甲库,各定主书、录事已下各一人专知。

周年一替,中间不得改移。

(《唐会要》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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