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宗皇帝◇禁婚部民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唐文拾遗》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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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四

唐文拾遗

卷四

◎玄宗皇帝

◇禁婚部民敕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十十交十十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其州上佐以及县令,于所统属官同。

其定婚在前,居官在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不在禁限。

(《唐曾要》八十三)

◇定户敕

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

(《唐会要》八十三)

◇勘覆造籍敕

自今已后,应造籍,宜令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审加勘覆。

更有疏遗者,委所司具本判官长等名品录奏,其籍仍写两本送户部。

(《唐会要》八十五)

◇招诱户口敕

检获招诱得户口应合酬者,其有课户,皆须待纳租庸,然后论功。

(同上)

◇归首人报采访使敕

诸州应归首复业者,比来每至年终,皆当州县录奏。

自今已后,宜令牒报本道采访使同勘。

当道归首人,每州略单数同一状奏,仍挟名报所由。

(同上)

◇禁两都烧窑取土敕

京、洛两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须修筑,城内不得穿掘为窑,烧造砖瓦。

其有公私修造,不得于街巷穿坑取土。

(《唐会要》八十六)

◇禁与诸蕃互市敕

诸锦、绫、罗、谷、绣、织成绸、绢、丝、牦牛尾、真珠、金、铁,并不得与诸蕃互市,及将入蕃。

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

(同上)

◇修两京城敕

两京城皇城及诸门,并助铺及京城守把捉兵之处,有城墙若门楼舍屋破坏须修理者,皆与所司相知,并量十抽十当处职掌卫士,以渐修营。

若须登高临内,即闻奏之。

(同上)

◇置常平仓敕

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

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

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唐会要》八十八)

◇赈给水旱敕

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

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唐会要》八十八)

◇官钱取利敕

两京行幸,缘顿所须,应出百姓者,宜令每顿取官钱一百千文作本取利充。

仍令所由长官专句当,不得抑配百姓。

(《唐会要》二十七)

◇禁封家举放敕

封家总合送入京,其中有别敕许人就领者,待州征足,然后一时分付,征未足闻。

封家人不得辄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举放,违者禁身闻奏。

(《唐会要》九十)

◇食封以丁为限敕

诸食实封,并以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同上)

◇封物就坊请颁敕

亲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调,随驾所在,送至京都赐坊,令封家就坊请受。

余食封家,不在此限。

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检校分付,使给了牒。

(同上)

◇承袭实封敕

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孙应承袭者,除丧后十分减二,仍具所食户数奏闻。

无后者,百日后除。

诸名山大川及畿内县,并不封。

(同上)

◇百官月俸敕

百官料钱,宜合为一色,都以月俸为名,各据本官随月给付。

其贮粟宜令入禄数同申,应合减折及申请时限,并依常式。

(《唐会要》九十一)

◇给赐靺鞨等国敕

靺鞨、新罗、吐蕃先无里数,每遣使给赐,宜准七千里以上给付也。

(《唐会要》一百)

◇太清宫行礼用朝服敕

比太清宫行十事官皆具冕服,及奏乐未易旧名,并告献之时,仍陈策祝。

既非事生之礼,皆从降神之仪,且真俗殊伦,幽明异数,理有非便,亦在从宜。

自今已后,每太清宫行礼官,宜改用朝服,兼停祝版,改为青词于纸上。

其告献辞及新奏乐章,朕当别自修撰,仍令所司具议仪注奏闻。

(《唐会要》五十)

◇简择专知两推敕

东西两推及左右巡使,皆台司重务,比来转差新人,数有改易,既不经久,颇紊章程。

宜简择的然公正十精十练者,令始末专知,不得辄替换。

若无缺失,至改转时,迟速间以为褒贬。

(《唐会要》六十二)

◇停御史充判官敕

所置御史,职在弹违,杂充判官,诚非允当。

其诸道节度使先取御史充判官者,并停。

自今已后,更不得奏。

若切须奏者,不得占台中缺。

其本台长官充使者,不在此限。

(同上)

◇御史比类能否敕

御史宜依旧制,黄卷书缺失,每岁委知杂御史长官比类能否,送中书门下改转日褒贬。

(同上)

◇禁私役幕土敕

卫尉幔幕毡褥等,所由多借人,非理损污,因循日久,为弊颇深。

爰及幕土,私将驱使,并广配充厅子、马十子,并放取资。

近今推问,事皆非缪。

今后其幔幕毡褥等,辄将一事借人,并同盗三库物科罪。

并使幕士与人张设,及自驱使,擅取放资,计受赃数,以枉法论。

其借人及借与人等,六品已下非清资官,决放,余听进止。

仍委左右巡使常加纠察。

(《唐会要》六十五)

◇注授评事敕

大理评事,今后子弟及至亲中有未历畿县者,不得注授。

(《唐会要》六十六)

◇恤赏入朝蕃客敕

九姓、坚昆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后,使给一百贯充葬,副使及妻数内减三十贯。

其墓地,州县与买,官给价直。

其坟墓所由营造。

(同上)

◇举人箭垛敕

自今以后,应试选举人,长垛宜以十只箭为限,并入第一院,与两单上;八只入第一院,两只入第二院,与一单上次上;十只不出第三院,与单上;十只不出第四院,与次上。

余依常式。

(《唐会要》五十九)

◇停武官番试敕

十习十武入官,已经十精十简,随番更试,事颇为烦。

其武官自今已后,因番试及过中书门下宜停。

(同上)

◇分赐胙肉敕

祭必奉牲,礼有归胙,将兴施惠之教,以广神明之福。

比来胙肉,所进颇多。

自兹以后,即宜少进,仍分赐祭官及应入衙常参官厨共食(《唐会要》二十三)

◇闰二月停服褶敕

百官朔望朝参,应服褶,并著珂散,至闰二月一日宜停。

自今以后,每逢此闰,仍永为常式。

(《唐会要》二十四)

◇从容朝参敕

自今以后,每朔望朝时,于常仪一刻,进外办。

每座唤仗,令朝官从容至阁门,入至障外,不须趋走。

百司无事,至午后放归,无为守成,宜知朕意。

(同上)

◇太守谢表附驿敕

比来牧守初上,准式附表申谢,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颇劳顿,亦资取置。

自今已后,诸郡太守等谢上表,宜并附驿递进,务从省便。

(《唐会要》二十六)

◇寒食禁火敕

礼标纳火之禁,语有钻燧之文,所以燮理寒燠,节宣气候。

自今以后,寒食并禁火三日。

(《唐会要》二十九)

◇停用赤色敕

近改旗帜为赤黄,以符土德。

其诸卫队仗绯色者,宜令所司依内出黄色样,即造。

其槍并用赤稠木,仍依本色,不须更染别色,长一丈四尺为限。

其诸军职掌有先用火焰绯幡处,宜各依一样送付诸道,准此改换,先用赤色宜停。

(《唐会要》三十二)

◇听家畜丝竹敕

五品已上正员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当家畜丝竹,以殿欢娱。

行乐盛时,覃及中外。

(《唐会要》三十四)

◇教十习十孝经敕

自今已后,宜令天下家藏《孝经》一本,十精十勤教十习十。

学校之中,倍加传授,州县官长,明申劝课。

(《唐会要》三十五)

◇加枉法赃律敕

官吏准律应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已后,特宜加至二十匹。

仍即编诸律,著为不刊。

(《唐会要》四十)

◇赎铜纳钱敕

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

若负欠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

其物虽多,止限三年。

一人一日,折绢四尺。

若会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同上)

◇专知叙勋敕

准制及格式叙勋,今后宜令司勋员外郎二人,除曹务之外,每有勋甲十十团十十进后,专知磨勘。

所须主事令史,任简择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录。

(《唐会要》五十八)

◇详定元元庙乐敕

《古今人表》,玄元皇帝升入上圣。

自今已后,每有荐新,先献元元庙。

其缘告享所奏乐,宜令所司详定奏闻。

并差宗正寺官一员及差户洒埽。

两京崇元学各置博士、助教一员,学生一百人,资荫宜同国子学例。

每祠享所斋郎,便以学生充当。

(《唐会要》五十)

◇检校元元宫敕

两京元元宫及道院等,宜委崇元馆大学士都检校,务在十精十修,勿令喧杂,仍不更隶宗正。

其道士等名籍,任依常式。

(同上)

◇内外官考进单数挟名敕

所校内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进单数,二月三十日进挟名;外官二月三十日进单数,三月三十日进挟名。

自今已后,并了日一时挟名奏,不须更进单数。

(《册府》六百三十五)

◇关内庸调征限敕

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物,并限十月三十日毕。

(《册府》四百八十七)

◇征收庸调期限敕

自今已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分已上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

每岁庸调八月征收,农功未毕,恐难济办。

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二十日为限。

(同上)

◇选人放留条目敕

吏部选人书判蓝缕,及杂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选数并放。

除此之内,先从选深人一概并留。

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选人,各令知委。

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

(《册府》六百三十)

◇申严远州不肯到官敕

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

成官已后,或假解,或从正,考满得资,更别参选。

自余管蛮僚州,大率亦皆如此。

宜令所司于诸色选人内即召补,并驰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迟违,牒管内都督决六十,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

(《册府》六百三十)

◇公卿巡谒诸陵敕

每年春秋二时,巡谒诸陵,差公卿各一人,奉礼郎人,右校署令一人。

其奉礼郎、右校署令,自今已后宜停,至陵所差县官及陵官摄行十事。

其巡陵仪式,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送令管陵县收掌,长行需用,仍令博士、助教十习十读,临时读相,永为常式。

(《唐会要》二十)

◇置三皇五帝庙敕

三皇五帝,创物垂范,永言龟镜,宜有钦崇。

三皇伏羲(以勾芒配)、神农(以祝融配)、轩辕(以风后、力牧配)、五帝少昊(以蓐收配)、颛顼(以元冥配)、高辛(以稷、契配)、唐尧(以羲仲、和权配)、虞舜(以夔龙配),其择日及置庙地,量事营立。

其乐器请用宫悬,祭请用少牢,仍以春秋二时致享,共置令丞,令太常寺检校。

(《唐会要》二十二)

◇曲盐并勒斗量敕

自今已后,曲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

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

余曲等同。

(《唐会要》六十六)

◇本色人充将作监敕

将作监所置,且合取当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简择发遣。

内作使典,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

其诸司非本色直,及额外直者,亦一切并停。

自今以后,更不得补置。

如岁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长官,量事贬降,其所应直,决一顿,配籴边军。

(《唐会要》六十六)

◇安存致仕官敕

如闻六品已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各并停。

念其衰老,必藉安存,岂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

应五品下致仕官,并终其余年,仍永为常式。

(《唐会要》六十七)

◇停六品以下员外官敕

内外六品已下员外官,至考满日,一切并停,各仍选例。

自今已后,更不得注拟。

其皇亲幼小、及诸色承优授官,军功、伎术、内侍省、左右龙武军,并诸蕃官等,不在此例。

(同上)

◇刺史犯赃加等敕

牧宰字人,所寄尤重,至于禄料,颇亦优丰。

自宜饬躬励节,以肃官吏。

如闻如犯赃私,深紊纲纪。

今后刺史犯赃,宜加常式一等。

(《唐会要》六十八)

◇刺史不得兼别职敕

简择刺史,冀令抚字。

诸使等或奏兼别职掌,政治有妨,既阙亲人,仍乖本意。

自今已后,更不得别奏请。

(同上)

◇郎官御史先取县令敕

亲民之官,莫过于县令。

比来选司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是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

自今已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绩者取。

仍永为常式。

(《唐会要》六十九)

◇禁官吏放债敕

郡县官寮,其为货殖,竟十十交十十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

自今已后,更有此色,并迫人影认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

有剩利者,准法处分。

(同上)

◇选取飞骑敕

应募飞骑,请委郡县长官先取长六尺,不足即选取五尺九寸已上,灼然阔壮、膂力过人者申送。

(《唐会要》七十二)

◇诸州医学附甲敕

诸州医学生等,宜随贡举人例申省,补署十年与散官。

恐年岁深久,检勘无凭,仍同流外例附甲。

(《唐会要》七十五)

◇宏文学生帖试敕

宏文馆学生,自今己后,宜依国子监学生例帖试。

明经、进士帖经并减半,杂文及策,皆须粗通。

仍永为恒式。

(《唐会要》七十七)

◇不差孝假敕

顷以乡闾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已遣优矜。

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

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

(《唐会要》八十二)

◇官典受钱同枉法赃敕

自今已后,天下两税,其诸色输纳官典受一钱已上,并同枉法赃论。

官人先解见任,典正等先决四十,委采访使巡察。

若不能举按者,采访别有处分。

(《唐会要》八十三)

◇十十团十十貌定哀悼敕

今载诸郡因十十团十十貌宜便定户。

自今已后,任依常式,应缘察问,对众取平,准今载三月五日敕处分。

(《唐会要》八十五)

◇退十十团十十貌敕

天下郡县虽三年定户,每年亦有十十团十十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

五十九者,任退十十团十十貌。

(同上)

◇禁关西诸国兴贩敕

如闻关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虽托以求利,终十十交十十通外蕃。

因循颇久,殊非稳便。

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仍委四镇节度使及路次所由郡县严加捉搦,不得更有往来。

(《唐会要》八十六)

◇置广运潭敕

古之善政,贵于足食,欲求富国,必先利人。

朕以关辅之间,尤资殷赡,比来转输,未免艰辛,故置此潭,以通漕运。

万世之利,一朝而成,其潭宜以“广运”为名。

(《唐会要》八十七)

◇兼官俸料不两给敕

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宜停其外官。

太守兼京官,除准式亲王带京官,外任官副大将军、副使、知军及正事京官兼内外官知政事,据文合兼给者,余并从一处给,任逐稳便。

(《唐会要》九十)

◇郡县缺职钱纳当郡敕

郡县阙职钱送纳太府寺,自今己后,纳当郡,以员外官料钱。

不足,即取正官料钱分。

若无员外官,当郡分。

(《唐会要》九十一)

◇停免白直钱敕(疑)

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已上,一丁每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处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

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充用。

其应差丁充白直,望请并停,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

(同上)

◇职田送所管州县敕

两京百官职田,承胶佃民自送,道路或远,劳费颇多。

自今已后,其职田去城五十里内者,依旧令佃民自送人城,自余限十月内便于所管州县并脚价贮纳。

其脚价,五十里外每斗各再版二文,一百里外不过三文,并令百官差本司请受。

(《唐会要》九十二)

◇改年为载敕

敕:天宝三年改为三载者,所论前后年号,一切为载。

其后造帐计岁月,云若干载,自余表状文章并准此。

(《册府》四百八十六)

◇男丁计年正役敕

比者成童之岁,则拄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予怀。

自今已后,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

(同上)

◇处分伪画印敕

其伪画印,宜用伪铸印刻印之例处分,永为常式。

(《唐会要》四十一)

◇太史监官入朝敕

太史监官除朔望朝外,非别有公事,一切不须入朝。

及充保识,仍不在点检之限。

(《唐会要》四十四)

◇南岳投龙告文

大唐开元神武皇帝李隆基,本命乙酉八月初五日降诞。

夙好道真,愿蒙神仙长生之法,谨依上清灵文,投刺紫荩仙洞。

位忝君临,不获朝拜,谨令道士孙智惊赍信简以闻,惟金龙驿传。

〖太岁寅戊六月戊戌朔廿七日甲子告文。

〗(《八琼室金石补正》五十六)

◇与倭皇书

皇帝问倭皇:使人长吏大礼苏因高等至,具怀。

朕钦承宝命,临御区宇,思弘德化,覃被含灵,十爱十育之情,无隔遐迩。

知皇命居海表,抚宁民庶,境内安乐,风俗融和,深气至诚。

远修朝贡,丹款之美,朕有嘉焉,称暄比如常也。

故遣鸿胪寺堂客裴世清等稍宣往意,并送物如别时。

(《日本书记》卷二十二)

◎肃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四十二。

◇赠故利州司功参军严方约等制

门下:有后之庆,谅存平义方;饰终之典,用彰于锡类。

故利州司功参军严方约等,早申嘉绩,夙负奇才,名十器重于当时,声(阙)著于遗烈。

虽舟壑已谢,久沦过隙之期;而子孙皆贤,实积高门之祉。

属恩加令嗣,泽及先臣,宜优表赠之礼,俾治(阙)荣之命。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黄本《颜鲁公文集》卷十七)

◇赠颜惟贞秘书监等官制

门下:悼往之义,必在于怀贤;饰终之典,允资于锡类。

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崔涣亡父赠贝州刺史璩等,才业贞修,风襟淳茂,或践于周行;或用驰声,备更于历选;或量才未适,或禀命不融,永惟过隙之悲,是得承家之美。

教忠斯在,行庆攸归,宜覃泉壤之恩,式叶哀荣之命。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同上)

◇赠韩择木亡母张氏等制

门下:礼厚饰终,义殷锡类,永惟泉壤,谅在哀荣。

金紫光禄大夫守太多少保集贤殿学士副知院事上柱国昌黎郡开国公韩择木亡母赠南十陽十县太君张氏等,柔顺壶仪,慈和家范,含章内备,纯德外昭,遽从迁壑之悲,空闻择邻之训。

顾其令嗣,光我缙绅,或已及迫封,或未从表赠,载覃渥泽,爰洽幽明,宜宏休命,俾协彝典。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同上)

◇赐韦见素等子孙一人官诏

太子太师见素、太子少傅李遵、太子少保韩择木、太子宾客嗣吴王祗、太子詹事兼杨州长史崔圆,并承东宫优异,品秩已高,不可更改,宜各与子孙一人官。

(《册府》七百十一)

◇备国马诏

园苑内有闲厩使总监,各据所管地界耕种,收草粟以备国马。

(《册府》六百二十一)

◇停采访黜陟使诏

近缘狂寇乱常,每道分置节度。

其管内缘征发及文牒,兼使命来往,州县非不艰辛,仍加采访,转益烦扰。

其采访使置来日久,并诸道黜陟使便宜且停。

待后当有处分。

(《唐会要》七十八)

◇典贴虚实诏

应典贴庄宅、店铺、田地、硙碾等,先为实钱典贴者,令还以实钱价;先以虚钱典贴者,令以虚钱赎。

其余十十交十十关,并依前用当十钱。

(《唐会要》八十九)

◇慎择御史敕

风宪之地,百寮准绳,顷者有司殊非慎择。

其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

(《唐会要》六十二)

◇均平科役敕

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十逼十,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俾其怨咨,何以辑睦?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

(《唐会要》八十五)

◇量给官禄敕

天下郡府及县官禄,白直、品子等课,从今年正月一日已后,并给一半。

事平之后,当续支还。

(《唐会要》九十)

◇赃数约绢估敕

先准格例,每例五百十价,估当绢一匹。

自今已后,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叶从宽,俾在不易。

(《唐会要》四十)

◇又敕

《名例律》评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评功庸者。

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驴、骡车亦同。

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各依当时赁直,庸虽多不得过其本价。

自今已后,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

(同上)硙

◇县令等官准故事选拟敕

县令、录事参军,自今已后,选司所拟,宜准故事,过中书门下更审详择,仍永为常式。

(《唐会要》六十九)

◇简择巧儿修理金吾墙敕

左右金吾内外廊所缘墙壁、廊宇、器械等破碎,并宜于当色月番人中,简择巧儿,随事修理。

如更别创造,缘墙宇所须一切已上,俱录状奏,仍永为恒式。

(《唐会要》七十一)

◇外官给半料京官不给敕

天下都府及县官禄白直品子等课,从今载正月一日以后,并量给一半,事平之后,当续支遣。

乾元元年,外官给半料与职田,京官亦与职田,不给料。

(至德已后,内外官无料钱,至是给之)仍敕度支使量闲剧司给手力课,员外官一切无料。

(《册府》五百六)

◇逃户田宅官为租赁敕

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

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

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唐会要》八十五)

◇宣付诸州文状敕

诸司使、诸州府进奏文状,应合定理行三纸已上,皆自写宣付四本。

中书省宣过,中书省将两本与门下省。

(《唐会要》五十四)

◇简择常参官敕

散骑常侍且各置常参官两人,令自简择闻奏,参典亦置两人。

(同上)

◇勿信中使宣言敕

诸道州府所承上命,须凭正敕,后可施行,不得悬信中使宣言敕,即便遵行。

(《唐会要》六十五)

◇客户编附百姓敕

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硐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

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唐会要》八十五)

◇安存现在百姓敕

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

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又遣邻保只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

其实流亡者且量蠲减,见在者节级差科,必冀安存,庶为均济。

(同上)

◇勒留过客器杖敕

骆谷、金牛、子午等路往来行客,所将随身器仗等,今日以后,除郎官、御史、诸州部统进奉事官,任将器仗随身,自余私客等皆须过所上具所将器仗色目,然后放过。

如过所上不具所将器仗色目数者,一切于守捉处勒留。

(《唐会要》八十六)

◇剌史县令改转例敕

刺史县令,自今已后改转,剌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员外及摄试官一切不得厘豫。

(《册府》六百三十)

◇赐诸王手札

朕之兄弟,惟有五人,比为方伯,岁一朝见,虽载崇藩屏,而有暌谈笑。

是以辍牧人而各守京职,每听政之后,延入宫中,申友于之志,咏《棠棣》之诗,邕邕如,怡怡如,展天伦之十爱十也。

(《南部新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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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宗皇帝◇禁婚部民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唐文拾遗》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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