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宗皇帝事迹详《全唐文》七十六《唐文拾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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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八

唐文拾遗

卷八

◎武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七十六。

◇置降神圣节敕

玄元皇帝降诞日,近览天宝二年敕:“我圣祖澹然常在,为道之宗,既殊有尽之期,须展事生之礼。”

今太清宫荐告,皆用朝谒之仪,即降诞昌辰,理难停废。

宜改为降神圣节,休假百官,庶表贻谋之庆,以申严敬之诚。

(《唐会要》五十)

◇金云卿授淄州长史敕

左右神策军,先有奏正员官大将请授官事,起今已后,宜依资改转。

如无正员官者,军司欲为奏论,须有功绩者,腚具事迹奏闻,当为甄奖,不在注拟之限。

(《唐会要》七十二)

◇投匦进封事验卷轴敕

应投匦进封事人等,宜起今后,并须将所进文书,到匦院验卷轴入匦函,不得便进。

如轴稍大,入函不得,即依前降使宣取,仍永为常式。

(《唐会要》五十五)

◇令史馆再修宪宗实录敕

《宪宗实录》,宜令史馆再修选进入。

其先撰成本不得注破,并与新撰本同进来。

(《册府》五百五十六)

◇释放郑复敕

东道节度使郑伤,虽称有疾,擅离本道,宜释放。

以后藩镇如更违越,必举宪章。

(《唐会要》二十四)

◇庆十陽十节设斋敕

今年庆十陽十节,宜准例,中书、门下等并于慈恩寺设斋,行香后,以素食合宴,仍别赐钱三百贯文,委度支给付。

令京兆府量事陈设,不用追集坊市歌舞。

(《唐会要》二十九)

◇依崔于等状敕

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

昨者务广询谋,理宜从众,依崔于等状,便为定制。

(《唐会要》五十八)

◇检点摩尼寺庄宅敕

摩尼寺庄宅钱物,并委功德使及御史台、京兆府差官检点。

在京外宅修功德回纥,并勒冠带,摩尼寺委中书门下条疏奏闻。

(《唐会要》四十九)

◇诸道授后发期敕

诸道节度使、观察使授后发期,宜令不得过十日。

(《唐会要》七十九)

◇节将随从将校限数敕

比来节将移改,随从将校过多,非唯妨夺旧人职员,兼亦费用军资钱物。

节度使移镇,军将至随身不得六十人,观察使四十人,经略、都护等三十人,宜委监察军使及知留后判官具名闻奏。

如违此数,知留后判官量加惩罚,监军使别有处分。

自今以后,节度使等如罢镇赴阙,应将官吏将健随赴上都者,并随使停解。

纵有带宪官充职,亦勒停。

其间或有是功勋重臣,旧将校人数稍多者,离镇后新停解,即须具人数闻奏,当与量事宜处分。

(《唐会要》七十九)

◇内侍省拟阶敕

内侍省官叙阶,起今以后,宜依前件。

其会昌二年四月准制合与拟阶者,便依此处分。

其衔内无赐绯官,先校朝散大夫以上阶者,宜令仍旧,不得即与改转。

以后如有特恩敕别宣与改转者,即不在此限,永为定规。

(《唐会要》八十一)

◇厘革寺家十奴十婢敕

山南、十江十淮间寺家十奴十婢,比来有敕厘革,或有父母赎男十女将归,岁月既深,今却搜检,情非违敕,事恐扰人。

如有此色,勘检有凭,并腚不要进收。

自会昌元年以后者,不在此限。

(《唐会要》八十六)

◇神策军官定额敕

左右神策军定额官各十员,判官三员,勾覆官、支计官、表奏官各一员,孔目官二员,驱使官二员。

改转止于中下州司马,并不拟登朝官。

其驱使官从使挟名敕下,各从补后,计四年优放选。

其十员官,如官满及用阙,本军与奏,仍由中书门下依资官判以下员。

如老弱不任道途,事须停解者,终身不许更有参选。

如有殿犯,即据官判以下,或谪官覆资,或罪轻停解者,亦须终身不许更有参选。

仍永为常式。

其元和二年十员定额官敕,不在行用之限。

(《唐会要》七十二)

◇毁留寺宇敕

所合留寺,如舍宇十精十华者,即留:如是废坏不堪者,亦宜毁除。

但国忌日当州宫观内行香,不必定取寺名。

余依。

(《唐会要》四十八)

◇百寮不得于京城置庙敕

自今以后,百寮不得于京城内置庙。

如欲干坊内置者,但准古礼,于所居处,即不失敬亲之礼。

(《唐十人要》十九)

◇流布现钱敕

缘诸道鼓铸佛像、钟磬等,新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绢价稍增。

文武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

其一半先给虚估匹段,对估价支给。

(《唐会要》八十九)

◇宫市依官直敕

如闻十六宅置宫布已来,稍苦于百姓,成弊既久,须有改移。

自今已后,所出市一物己上,宜并依三官直市,不得令损刻百姓。

(《册府》五百四)

◎宣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七十九。

◇禁宰牛制

爰念农耕,是资牛力,绝其屠宰,须峻科条。

天下诸州屠牛,访闻近日都不遵守。

自今己后,切宜禁断,委所在州府长官并录事忝军等严加捉搦。

如有牛主自十杀牛并盗窃杀者,宜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

其本管官吏不钤辖,即委所在长吏节级重加科责,庶令止绝。

(《唐会要》四十一)

◇授徐商崔节度使制详议顺宗宪宗改题神主诏

太常博士李稠所进状,言追尊顺宗、宪宗谥号,礼官请别造神主及改题事,请集通儒详定者,宜令都省集议闻奏。

(《唐会要》十八)

◇诸使请觐先请诏旨敕

自今以后,诸道节度、防御、经略等使有请觐者,但先献表章,请得诏旨许允,即任进发。

务使行止之际,临时不失事机。

(《唐会要》二十四)

◇犯赃陈首敕

今后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已前,能经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

如知事发已有萌兆,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陈首之限。

(《唐会要》三十九)

◇犯赃定估敕

应犯赃人,其平赃定估等,议取所犯处及所犯月上绢之价。

假有蒲州盗盐,嶲州事发,盐已费使,依令悬平,即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

于嶲州决断之类,纵有卖价贵贱,所估不同,亦依估为定。

(《唐会要》四十)

◇送择刺史敕

诸州刺史,委中书门下切加选择,非奉公洁己、素效彰著者,不得妄有除授。

到官之后,理行十事称,未三周年,勿使移改。

如有才用堪拔擢驱使,及无政绩须替换者,不在此限。

(《唐会要》六十九)

◇名同御名奏改敕

中外官寮,有名与御名同者,及文字点画相似,今后即任奏改。

音韵文字点画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唐会要》二十三)

◇地所神策官额敕

左右神策军,自今已后,如有奏判官以下官额十员请转官者,宜委中书门下依元和二年流例与覆奏进拟。

其会昌五年七月四日厘革定额转官,自今已后不要行。

(《唐会要》七十一)

◇禁用金玉修佛像敕

准今年五月三日赦书节文,如缘修饰佛像,但用土木,足以致敬,不得用金银铜铁及宝玉等。

如有犯,衣冠录名闻奏。

(《唐会要》四十九)

◇郑颢尚万寿公主敕

女人之德,雅合慎修,严奉舅姑,夙夜勤事,此妇人之节也。

万寿公主妇礼,宜依士庶。

(《南部新书》壬)

◇旌表周小儿敕

周小儿方至髫年,允兹志行,俾之旌表,用激时风。

宜依所奏,仍委本道量事优恤。

(《南部新书》癸)

◇以诸畜代牛享祀敕

畿甸及天下州应屠宰年犊,宜起大中正折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断。

如郊庙享祀合用牛犊者,即以诸畜代之。

(《唐会要》四十一)

◇徒流人减年限敕

造就充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例减三年。

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

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开,先准格,徒流人亦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

(同上)

◇成维扶三州流人例敕

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汉人例,七年放还。

(同上)

◇奏状具小节目敕

应诸道州府及京诸司所有准勘奏状,宜令具小节目状,于大状前同进。

(同上)

◇折杖折笞敕

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医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同上)

◇十精十选知制诰敕

大和中敕旨,条流制诰改转事,颇为得中,实重官业。

自后因循不守,有紊典章,遂使迁转频繁,近日却成壅滞。

自今以后,宜举大和四年旧敕,便永遵行。

仍每选知制诰,于尚书六行郎中官十精十择有文学行实、公论显著者,以备擢用,不得偏取前行正郎。

余准大和四年七月十三日敕处分。

(《唐会要》五十五)

◇违诏进状书罚敕

应投匦及诸光顺门进状人,其中有已曾进状,令所司详考,无可采取,放任东西。

未经两三个月,又潜易姓名,依前进扰公廷,近日颇甚。

自今以后,宜令知匦使及 閤门使,如有此色,不得收状与进状。

如故违与进者,必重书罚。

(同上)

◇改转起居郎敕

郎官、御史、遗、补皆有月限,唯起居未有分明制置。

行今以后,特恩超擢外,宜中满二十个月为改转。

(《唐会要》五十六)

◇三公上时聚会敕

三公、仆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时,须有聚会。

宜令度支、户部准开贡例勾当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钱,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

(《唐会要》五十七)

◇觉察水陆两路乘券敕

如闻十江十淮之间,多有水陆两路。

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头陆路,则随从船行;或使头乘舟,则随从登陆。

一道券牒,两处只供,害物扰人,为弊颇甚。

自今已后,宜委诸道观察使及出使郎官、御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觉察。

如有此色,即具名奏,当议惩殿。

如州县妄有只候,官吏所由,节级科议,无容贷。

(《唐会要》六十一)

◇缑氏县庄赐配陵官敕

杨施礼缑氏县庄,宜赐东都内侍省新配恭陵守当贫穷官正居住。

(《唐会要》六十五)

◇置光州司马敕

光州比是中州,停废司马员额,今以升为上州,宜令却置司马。

(《唐会要》六十九)

◇判司等官不得非时奏请敕

两判司、县丞、簿、尉,不带敕额职事者,及不知捕贼,不得非时奏请。

如事故非常,须行奖黜者,不在此限。

(同上)

◇禁坊市置弓刀敕

京兆府奏,条流坊市诸车坊、客院,不许置弓箭长刀,如先有者,并勒纳官。

百姓所纳到弓箭、长刀等,府县不合收贮,宜令旋纳弓箭库。

仍委司府切加觉察,所由等不得辄有藏隐。

(《唐会要》七十二)

◇禁受外藩赂遗敕

如闻朝臣出使外藩,皆有遗赂。

是修敬上之心,或少或多,号为人事。

从前如此,率为常例。

今边上受命抚戎,类须发使,若每使许循旧例,则十方竟至困穷,如事前不与绳检,又使臣难为辞拒。

其出使朝廷边上,一物以上,并不得受领,却到京后,方镇亦不得辄寄附。

(《唐会要》七十九)

◇禁藩镇改移留别敕

藩镇改移,见在仓库钱谷,既已得替,便属新人。

向前曾有敕文,更给留别。

岁月深久,官吏因循,苟徇军情,不守朝典。

自今以后,节度、观察使除替改更,不在给留别限,仍勒知后判官及本曹官典,切加检举。

如有违越,当重科惩。

(同上)

◇宋球等罚俸敕

右补阙宋球等奏冬荐状,引敕文年月不同,各罚一季俸。

仍委吏部长以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大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著为定制。

(《唐会要》八十二)

◇批答中书门下奏谏免郑光所赐庄田税役敕

省所奏,具悉。

朕以郑光元舅之尊,贵欲优异,令免征税,初不细思。

卿等列位股肱,每存匡益,事无大小,必竭公忠。

况亲戚之间,人所难议,苟非十爱十我,岂进嘉言。

庶事能尽如斯,天下何忧不治,有始有卒,当共守之。

省览再三,良增慰悦,所奏宜体朕怀。

(《唐会要》八十四)

◇投诚吐蕃回鹘配岭外敕

边上诸州镇送到投来吐蕃、回鹘十奴十婢等,今后所司勘问了,宜并配岭外,不得隶内地。

(《唐会要》八十六)

◇折毁韦让造舍敕

韦让侵街造舍,颇越旧章,宜令毁折。

(同上)

◇答恭逵奏敕

恭逵新置关城,得其要害,形于图画,颇见公忠,宜依所奏。

(同上)

◇禁诸仓耗物敕

应畿内诸县百姓军户,合送纳诸仓及诸使两税,送纳斛斗,旧例每斗函头耗物遽除,皆有数限。

访闻近日诸仓所由,分外邀额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诸县转更凋弊,农桑无利,职此之由。

自今以后,祗令依官额,余并禁断。

(《唐会要》八十八)

◇禁京城积蓄敕

自收关陇,便讨十十党十十项,边境生民,皆失活业,连属艰食,遂不宁居。

兼军储未得殷丰,切在多方瞻助。

今年京畿及西北边稍似时熟,即京畿人家,竞搬运斛斗入城,收为蓄积,致使边塞粟麦,依前踊贵。

兼省司和籴,亦颇艰难,其弊至深,须有厘革。

其京西、北今年夏秋斛斗,一切禁断,不得令入京畿两界。

(《唐会要》九十)

◇禁以麦造面入城敕

近断京兆斛斗入京,如闻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货易,所卖亦多,切宜所在严加觉察,不得容许。

(同上)

◇原州等垦辟五年不加税赋敕

原州、威州、秦州、武州并六关,访闻土地肥沃,水草丰美,如有百姓要垦辟耕种,五年内不加税赋,五年后量定户籍,便为永业。

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从今后一切配十处收管。

(《册府》五百三)

◇三千户以上县置市令敕

中县户满三千已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治。

要路须置,旧来十十交十十易繁者,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

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

(《册府》五百四)

◇批答白宏儒奏请以诸太子神主庄恪庙敕

白宏儒所奏,颇为得宜,令太常卿集礼官重议闻奏。

(《唐会要》十九)

按:宏儒原奏收入《全唐文》九百五十卷。

◇送官告使事物不得过三千匹敕

敕:会昌三年六月八日,已有明敕。

应文武官除授诸逍节度、观察、经略、防御使,及就加官爵等,起今以后,与送官告、旌节、使人事物,不得过三千匹,为定制。

令诸道各有旧例,有过三千匹者,宜准敕减,不得违越。

(《唐会要》七十九)

◇京兆尹罚俸减

景陵神门,盗伤法物,其贼既抵极法,官吏等须有惩责。

宗正卿及陵令、县令,已从别减处分。

京兆尹邦畿不能肃清,封部责帅之义,其何以逃,宜罚两月俸料。

(《唐会要》十七)

◎懿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八十三。

◇授郑愚岭南节度使制

按:《旧唐书·懿宗纪》事在咸通三年五月,《全文》八十六收,今存其目,文不录。

◇答河东军民乞留节度使崔彦昭诏

按:见《旧唐书·崔彦昭传》事在咸通末年,《全文》八十收,今存其目,文不录。

◇准杜慆奏留颖州刺史宗回敕

宗回清干临人,自有月限,方藉绥葺,未议替移。

(《册府》四百八十四)

◇承佃逃亡田地敕

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

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册府》四百九十五)

◇答高骈奏寻访褚遂良苗裔敕

岭南各委本道搜访,如有褚氏事迹相类者,寻防闻奏,当加优悯。

(《唐会要》四十五)

◇灵武六城隶朔方敕

灵武一道,别有六城,屯兵不下数千。

丰州、胜州,和分主将。

令并仰割隶朔方军,其军将委本军署置。

(《唐会要》七十三)

◇李群玉进诗赐物敕

卿所进歌诗,异常高雅,朕已遍览。

今有少锦彩器物赐卿,宜领取。

夏热,卿比平安好。

(席本《唐诗》)

◇祈雪敕

节及抄冬,稍愆时雪,须命祈祷,以济农功。

宜令有司差官,分命祈祭诸神庙。

(《册府》百四十五)

◎僖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八十六。

◇删去任勿论律敕

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后应删。

吏所犯诸罪,五年之后,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刑。

(《唐会要》三十九)

◇残废征赎敕

应残疾笃废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

其年十五已下者,准律文处分。

(《唐会要》四十一)

◎昭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九十。

◇禁军法戮人敕

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

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唐会要》四十)

◇收赎被虏百姓敕

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十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

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唐会要》八十六)

◇复天下兵马元帅敕

国史所书元帅之任,并以天下为名,乃自近年设为诸道,宜却复为天下兵马元帅。

(《唐会要》七十八)

◇停废诸使敕

今后除留宣徽两院、小马坊、丰德库、御厨、客省、閤门、飞龙、庄宅九使外,余并停废。

其内园冰井公事,委河南府勾当。

(《唐会要》七十九)

◇答钱珝论勘内臣朝服助祭御札

卿等所论至当,事可从权,勿以小瑕,遽妨大礼。

(《唐会要》卷九)

◎哀帝

事迹详《全唐文》九十三。

◇乾和节禁宰杀敕

乾和节,文武百寮、诸道进奏官准故事于寺观设斋,不得宰杀,许设酒果脯醢。

(《唐会要》四十一)

◇命妇表贺皇太后敕

册皇太后,内外命妇比合朝贺。

今缘命妇未有院宇,兼虑或阙礼衣,若准旧仪,恐难集事,宜令各据章表称贺。

(《唐会要》二十六)

◇张荣充兼修国史敕

翰林学士职方郎中兼史馆修撰张荣,今修撰职名稍卑,不称内廷密重,宜充兼修国史。

(《唐会要》六十三)

◇废威远军敕

威远军宜停废,其所管兵士,便隶六军,其军使张勤,宜却守本官归班。

(《唐会要》七十三)

◇答柳璨请国画梁王敕

魏赏彭十陽十之功,别创纪勋之观;齐旌泗水之续,乃崇嘉德之楼。

式示新规,爰从旧典,宜令所司于皇城择善地,别造凌烟阁国写,赐名曰“天佑施功之阁”。

(《天中记》)

◇置宣徽院使敕

只置宣徽院使,以权知枢密事王殷充,副使以赵殷衡充。

其枢密使并宣徽南院并停,所司勒归中书。

宣徽院人吏不得私出本院,与人十十交十十通。

诸道勾当事人,亦不得到院。

凡有公事,并于中书论请。

(《唐会要》七十九)

◇司勋复故事敕

司勋所掌勋及十二转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慰、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等,勋有迁陟,以显勤劳。

近年巳来,止叙柱国,耻转轻车,殊不知上柱国已比二品,上轻车已比四品,官既叙烈,勋亦近隆。

今后宜复故事施行,庶止侥幸之路。

(《唐会要》八十一)

◇市肆十十交十十易以八十五为陌敕

准向来事例,每贯十抽十除外,以八百五十文为贯,每陌八十五文。

如闻坊市之中,多以八十为陌,更有除折,今后委河南府指挥市肆十十交十十易,并须以八十五文为陌,不得更有改移。

(《唐会要》八十九)

◎高宗武皇后

事迹详《全唐文》九十五。

◇文武官计考进阶制

文武官加阶应入五品者,并取出身历十三考已上,无私犯,进阶之时,见居六品及七品已上清官者。

应入三品,取出身二十五考已上,亦无私犯,进阶之时,见居四品者。

自外纵计阶应入,并不在进阶限。

其奇才异行、别效殊功者,不拘此例。

(《唐会要》八十一)

◇御史受登闻鼓肺石状制

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

其有捶鼓、石者,今御史受状为奏。

(《唐会要》六十二)

◇公文作大字制

敕:公文钱物仓库,计赃科罪,传符过所,各依式及别敕作大字。

余寻常文按解牒进奏,依常式。

(《唐会要》二十六)

◇禁选人非理喧悖敕

选司抑塞者,不须请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不得辄于选司喧诉。

有凌突选司,非理喧哮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门集选人,决三十,仍殿五六选。

(《唐会要》七十五)

◇流外出身不得任寺丞等官敕

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左右卫、千牛卫、金吾卫、左右率府、羽林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须从甄异。

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

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七品官中亦为紧要,一例不许,颇乖劝奖。

其考词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选日简择,取历十六考已上者,听量拟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

(同上)

◇戒户役影护敕

天下百姓,父母合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木户同,不得降下。

其应入役者,其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

(《唐会要》八十五)

◇骁勇僮仆击契丹敕

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

(《唐会要》八十六)

◇神座敕

祠明堂图丘,神座并令著状,便为常式。

(《册府》)

◇简择天文历生敕

在史局历生、天文观生等,取当色子弟充,如不足,任于诸色人内简择。

(《唐会要》四十四)

◇节度家口传乘敕

诸军节度大使听将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万人已上镇军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并给传乘。

(《唐会要》六十一)

◇禁避诸司奏请敕

京尹府县官多避诸司奏请,避难就易,殊非奉公。

自今以后,诸使、诸司、诸州改官充判官、支使、随身驱使等,准旧敕不得放去。

(《唐会要》六十七)

◇应留选人不论考第敕

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

若诸事相似,即先书上考。

如书判寥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

(《唐会要》七十五)

◇选补桂广等州县阙官敕

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县,既归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

(同上)

◇禁相书敕

相书及朔计家书,多妄论祸福,并宜禁断。

(《唐会要》四十四)

◇白司马坂造大像敕

大像宜于白司马坂造为定,仍令春官尚书建安王攸宁充检校大像使。

(《唐会要》四十九)

◇禁法外生利敕

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县严加禁断。

(《唐会要》八十八)

◇给入朝蕃使粮料敕

蕃国使入朝,其粮料各分等第给:南天竺、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国使,宜给六个月粮;十十尸十十利佛誓、真腊、诃陵等国使,给五个月粮,林邑国使给三个月粮。

(《唐会要》一百)

◇内外官禄料上日给敕

诸内外官禄料赐会,二事已上,皆据上日给。

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禄料并考第,一事已上,并不在与限。

如别敕应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为上日。

若新授外仍直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旧人应替,先别敕定名,充使未回,两应给而无正课料者,以当处官料充。

职田据新人上日为断,不别给旧人,因使应别给者,经一季虽未了,不在给限。

其制敕授官,虽敕符先到未上者,旧人无犯,不在停限。

(《唐会要》九十)

◇犯官续前考敕

犯罪之色,授以文武远官,年考未满,方便解退者,宜令依旧重任,续前考满。

(《唐会要》四十一)

◇置左右补阙等官敕

记言书事,每切于旁求;补阙、拾遗,未宏于注选。

瞻言共理,必藉众才,寄以登贤,期之进善。

可置左、右补阙各二员,从七品,左、右拾遗各二人,从八品上,掌供奉讽谏,行列次于左右史之下。

仍附于令。

(《唐会要》五十六)

◇御史纠获罪状敕

御史纠获罪状,未经闻奏,不得辄便处分,州官府司亦不得承受。

(《唐会要》六十二)

◇盗尊像敕

盗公私西半球像,入大逆条,盗佛殿内物,同乘御物。

(《唐会要》四十一)

◇省补市令录事敕

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己上州市令,并长安等六县录事,并宜省补充。

(《唐会要》六十七)

◇亲貌户口形状敕

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

一定以后,不得更貌。

疑有十奸十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

(《唐会要》八十五)

◇贬降官朝谢敕

贬降官工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

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唐会要》四十一)

◇赐我国物附入敕函敕

应赐外国物者,宜令中书具录赐物色目,附入敕函内。

(《唐会要》五十四)

◇禁选人无故不到敕

选人无故,三试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铨试重注之例。

其过门下,三引不过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唐会要》七十五)

◇十考以上隔品选叙敕

监察御史、左右拾遗、赤县簿、尉、大理评事、两畿县丞、主簿、尉,三任己上,及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不改旧品者,选叙日各听量隔品处分。

余官必须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同上)

◇选人甲历检叙敕

文武选人检甲历不获者,宜牒中书门下为检。

如又不获,若在曹有官前后相衔可明者,亦听为叙。

(同上)

◇使绝域依式给料敕

东至高丽国,南至真腊国,西至波斯、吐蕃及坚昆都督府,北至契丹、突厥、靺鞨,并为入番,以外为绝域,其使应给料各依式。

(《唐会要》一百)

◇请内外百官十习十老子道德经表

伏以圣绪出自玄元,五千之文,实惟圣教。

望请王公以下内外百官,皆十习十《老子道德经》。

其明经咸令十习十读,一准《孝经》《论语》,所司临时策试,请施行之。

(《唐会要》七十五)

◇垂拱元年吴师道等及第后敕批

略观其策,并未尽善,若依令式,及第者唯祗一人,意欲广收其材,通三者并许及第。

(《唐摭言》一)

◎中宗韦皇后

后,京兆万年人。

嗣圣初立为皇后。

与安乐公主等弑帝。

临淄王兵入元武门,后为乱兵所杀。

◇妃主给鼓吹表

自妃主及五品已上母妻,并不因夫子封者,请自今婚葬之日,特给鼓吹,宫官准此。

(《唐会要》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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