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宗皇帝事迹详《全唐文》十六《唐文拾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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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二

唐文拾遗

卷二

◎中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十六。

◇依旧给功臣家所食实封制

功臣段志玄、屈突通、萧瑀、李靖、秦叔宝、长孙顺德、刘弘基、宇文士及、钱九陇、程知节、庞卿〖恽〗(挥),窦琮、苑君璋、李子孙、张平高、张公谨、梁洛仁、安修仁、秦行师、独孤彦云、苏定方、李安远、郑仁泰、杜君绰、李孟尝等二十六家,所食实封,并依旧给。

(《册府》五百五)

◇答权若讷手制

卿资孝践忠,怀才蹈义,讨论今古,皆据典章,循览所陈,再三嘉尚。

(《册府》〖四百八十〗)

◇崇恩庙依旧享祭制

武氏崇恩庙依旧享祭,仍置五品令、七品丞,昊、顺二陵署令丞如太庙。

(《唐会要》二十一)

◇禁节日进奉制

自今应是诸节日及生日,并不得辄有进奉,又所在五月五日,非大功已上亲,不得辄相赠遗。

(《唐会要》二十九)

◇封户甚于征行敕

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

其安乐、太平公主封久取富户,不在损免限。

百姓著封户,甚于征行。

(《册府》五百五)

◇依例送户籍敕

敕:诸籍应送省者,附当州庸调车送。

若庸调不入京,雇脚运送。

所须脚直,以官物充。

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常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远年依次除。

皇宗祖庙难毁,其子孙皆于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册府》四百八十六)

◇功赏依格式敕

应酬功赏,须依格式。

格式无十十交十十,然始比例。

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永为常式”者,不得攀引为例。

(《唐会要》三十九)

◇禁擒捕鸟雀敕

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

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

(《唐会要》四十一)

◇册立使不得差蕃官敕

应差册立诸国使,并须选择汉官,不得差蕃官去。

(《唐会要》五十九)

◇京外递相移易敕

内外之职,出入须均,更递往来,始闻政治。

京官中有才干堪治人者,量与外官。

外官中有清慎著称者,量与京职。

(《唐会要》六十八)

◇检校市事敕

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

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

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

其州县领务少处,不欲设钲鼓,听之。

车驾行幸处,即于顿侧立市,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

其月,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地铺前更造偏铺,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

诸行以滥物十十交十十易者没官,诸在市及人众中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

(《唐会要》八十六)

◇答唐绍手敕

乾陵每岁正旦、冬至、寒食遣外使去,二忌日遣内使去,其诸陵并依来表。

(《唐会要》二十)

◇诸陵供拟不得差派敕

诸陵所使来往,宜令所司预料所须,送纳陵署。

仍令署官检校,随事供拟,不得差百户私备支承。

(《唐会要》二十一)

◇定仗下奏事例敕

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

若有秘密,未应扬露,及太史官,不在此限。

(《唐会要》二十五)

◇奏事先进状敕

诸司谷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判官对仗面奏。

其御史弹事,亦先进状。

(同上)

◇给诸门十十交十十鱼符敕

宫殿门、皇城门、京城门、禁苑门,左右内外各给十十交十十鱼符一合,巡鱼符一合;左厢给开门鱼一合,右厢给闭门鱼一合。

左符付监门掌,十十交十十番巡察,每夜并非时开闭,则用之。

(《唐会要》三十)

◇免乐籍人科徭敕

太常乐鼓吹散乐音声人,并是诸色供奉,乃祭祀陈设、严警卤簿等用,须有矜恤,宜免征徭杂科。

(《唐会要》三十三)

◇优恤功臣子孙敕

自宏道以前,经任相三年已上,及秦府、晋府寮佐四品已上,并食实封功臣,虽经罪责,不致破家。

子孙无任京官者,特宜优与一官。

英府、周府旧寮五品已上子孙,亦宜准此。

(《唐会要》四十五)

◇处分理诉敕

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出付中书,应制敕处分者,留为商量。

自余并封本状,牒送所司处分。

(《唐会要》五十四)

◇定内宴供食例敕

内宴王公日,尚食局进供客食于阁门,付品官将入。

其局官等,非别敕唤,不得辄自下饮食。

(《唐会要》六十五)

◇员外官分判曹事敕

内外员外官及检校、试官,宜令本司长官量闲剧取资历,请与旧人分判曹事,自外并不在判事之限。

其长官、副贰官,不在此限。

(《唐会要》六十七)

◇巡警街铺敕

诸街铺并令左右金吾中郎将自巡,仍各加果毅两人助巡队。

(《唐会要》七十一)

◇羽林飞骑厨食准国子监例敕

左右羽林飞骑厨食,准国子监例,委军司自定,官典押当。

(《唐会要》七十二)

◇任满依本资选叙敕

六品已上官,缘州县改入上中下,阶品与元授不同者,宜休旧任考满日,依本资选叙,不须改动者。

(《唐会要》八十一)

◇定女乐部数敕

三品已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已上,女乐不过三人,皆不得有钟磬。

(《唐会要》三十四)

◇准蕃人读书国子学敕

吐蕃王及可汗子孙欲十习十学经业,宜附国子学读书。

(《唐会要》三十六)

◇答卢粲谏为武崇训造陵敕

安乐公主与永泰无异,同十穴十之义,今古不殊。

鲁王陵缘此特为陵制,不烦固执。

(《唐会要》二十一)

◇别库贮钱市物敕

少府季别先出钱二千贯,别库贮。

每别敕索物,库内无者,即令市进。

皆须对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于后还钱。

其钱兼以绢布丝绵充数,其祠进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唐会要》六十六)

◎睿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十八。

◇进状题时刻敕

南衙、北门及诸门进状,及封状意见,及降墨敕,并于状上昼题时刻,夜题更筹。

(《唐会要》二十六)

◇禁诸节贺遗敕

太子及诸王、公主、诸节贺遗,并宜禁断。

惟降诞日及五月五日,任其进奉,仍不得广有营造,但进衣裳而已。

诸亲及百官,一切不得进。

(《唐会要》二十九)

◇令史资劳敕

内侍省令史资劳,宜同殿中省令史。

其五局令史,同殿中省诸局。

(《唐会要》六十五)

◇部送太常所须粢盛敕

太常寺所须粢盛,今总计料定。

每年所司差纲一人,典二人,一时部送,不得更有零迭,亦不得辄差使催。

(同上)

◇常参官廊下设食敕

左右厢南衙廊中食,每日常参官职事五品以上及员外郎,供一百盘、羊三口,余赐中书门下供奉官及监察御史、太常博士。

百官每日常供具三羊,六参日节日加羊一口。

冬月量造汤饼及黍臛,夏月冷淘粉粥,其栗黄、文桃、梨、榴、湿柿等,择不堪供进者,亦供衙前食。

若御内坐当参日,即于外廊设食,并给门下、中书,有余赐供奉官六品以下,及在仗三卫主兵师、漏生、漏刻直官等食,不须回折。

东宫衙前食,并准此。

仍每坐日,职事五品以上赐食,供〖十盘,六参日供〗四日五盘,有余赐左右春坊供奉官、詹事直。

若非坐日,设三盘。

诸节日应设食者,准料即造,不须奏闻。

其断屠日,各于衙内设两口羊食。

其六品以下于光禄食者,每正、冬、寒食三节,皆给饼、肉作节食。

(同上)

◇句覆两京四库彗敕

两京四库书,每年正月据旧书闻奏,每三年比部勾覆。

具官典及摄官替代之日,据数十十交十十领,如有欠少,即征后人。

(《唐会要》三十五)

◇令百司寻览格令敕

律公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

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

(《唐会要》三十九)

◇御承天门楼赐食敕

每御承天门楼,朝官应合食,并蕃客刮见,并令光禄崔旧例,于朝堂廊下赐食。

其朝官食,回衙内食充。

(《唐会要》六十五)

◇押仗奏平安敕

左右卫将军,纵非当上日,每日一人押仗。

其左右金吾将军,亦一人押仗,奏平安。

(《唐会要》七十一)

◇勒还游客敕

游客、官人子弟勒还本贯,十日外杖一百居停同罪。

须觐问,即陈牒,给假发遣。

(《唐会要》八十二)

◎元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二十。

◇命马怀素侍读制

春卿人讲,道盛儒学;德琏赋诗,义均师友。

光禄卿马怀素静专动直,资忠履信,词赋成于鼓吹,典坟富于泉海,绝韦励十精十,重席待问,岂止本仁祖义,行先王之道,故亦谦退谨密,多君子之风。

朕于听政之余,尝思稽古之对,俾迁近侍,润兹鸿业。

可左散骑常侍,仍每日入朝侍读。

(《册府》五百九十五)

◇授嵩十陽十观道士崔泌太子洗马制

前刑部员外郎嵩十陽十观道士崔泌,门承贵仕,志慕元宗,顷辞簪绂之荣,遂托嚣尘之外,栖迟隐钓,独往忘归。

虽高尚之风,雅正于浮俗;而十精十贲之道,申十宠十于幽人。

宜回紫洞之游,俾在青宫之列。

可太子洗马。

(《册府》九十八)

◇答刘彤制

朕夙敬之志,惟在昧爽;卿重慎之诚,欲及辨色。

国体宜尔,用纳良规,然要须早朝,稍尽夜漏耳。

(〖《册府》〗五百三十三)

◇以理去职具名录奏制

曾任五品以上清资官以理去职者,所司具录名奏,老病不堪厘务者与致仕。

(《唐会要》六十七)

◇授颜元孙滁州刺史制

仰并早升清要,特擅风规,往牧黎人,宜荣剌举。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黄本《颜鲁公文集》〖十七〗)

◇授颜真卿监察御史制

长安尉颜真卿,文学擅于登科,器干彰于适用,宜先汗简之职,俾著埋轮之效。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同上)

◇择使观察风俗制

古者三载考绩,黜幽陟明,允升大猷,以劝天下。

比来诸道所通善状,但优仕进之辈,与为选调之资。

责实循名,或乖古义。

自今己后,诸道使更不须通善状。

每至三年,朕当自择使者,观察风俗,有清白政理者,当别择用。

(《册府》六百三十五)

◇宣光景元四陵置官制

伏以八代祖宣皇帝、七代祖光皇帝、六代祖景皇帝、五代祖元皇帝,自昔追尊号谥,稽古有则,而陵寝所奉,须广彝章。

其建初、启运二陵,仍准兴宁陵例,置官及陵户。

自今已后,每岁至春秋仲月,宜分命公卿,准诸陵例分往巡谒。

仍命所司准数造辂,于陵署收掌,以允备礼之用。

其建初、启运、兴宁、永康等四陵,年别四时及八节,委所由州县数与陵署相知,造食进献。

(《唐会要》二十)

◇贬田仁琬舒州剌史制

田仁琬忝居节度,镇守西陲,不能振举师律,缉宁夷夏,而乃公行暴政,不务恤人,挠乱要荒,略无承禀,边官之责,职尔之由,宜黜远藩,用诫边使。

可舒州剌史,即驰驿赴任。

(《册府》四百五十)

◇赐宋应手制

所进之言,书之座右,出入观省,以鉴诫终身。

(《唐会要》、《册府》一百)

◇试崇元生各减一条制

崇玄生试及帖册,各减一条,三年业成,始依常式。

(《册府》六百四十)

◇停来岁十江十淮漕运制

所运粮储,本资国用,太仓今既余羡,十江十淮转输艰劳。

务在从宜,何必旧数,其来载水陆运入京,宜并停。

(《册府》四百九十八)

◇禁止义仓变造诏

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

近年以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送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

自今以后,更不得以义仓变造。

(唐会要八十八)

◇封华山诏

以今载十一月有事华山,中书门下及礼官详议仪注奏闻,务从省便,(《册府》三十六)

◇禁东都用钱变动诏

如闻东都用钱,渐有变动,留守及河南尹作何检校,宜敕刘知柔、单思远稍自勋励,严加捉搦。

(《册府》五百一)

◇季俸先给钱诏

近断恶钱,恐人家少钱行用,其两京文武官夏季防阁、庶仆,宜即先给钱,待后季任取所配物货卖,准数还官。

(同上)

◇销毁恶钱诏

禁断恶钱,改铸新者,务于十精十好,行之久长。

如闻诸道置铸,御史专掌,未称所委,仍有滥恶,且更提振,不即加罪。

有先铸不如法,总重毁炼,并已纳太府者,并令更拣择不合样,送所出重铸。

已后倍须在意,不得更然。

两京少府并准此,(同上)

◇官收恶钱诏

比来所市恶钱,略计数应未尽,本欲防其私铸,务在总纳于官。

若博换尚多,则须抬估价,百姓避孕药愿出恶钱一千文,计秤满六斤,即官以好钱三百文博取。

无好钱处,依时估折布绢杂物,每季终各令随近送纳铸钱,仍申主者勘会。

(同上)

◇求言诏

比令百官,更直待制,期于谠议,时纳箴规,不闻一言,甚无谓也。

凡百庶僚,宜体朕怀,各尽昌言,以副虚伫。

(《唐会要》二十六)

◇定三恪诏

自古帝王建邦受命,必敬先代,以循旧章,曰予嘉客,肃雍成十性十,十温十润合理,雅有助祭之容,宛是宜邦之具。

(《册府》一百七十三)

案:《全文》三十九卷《加尊号赦文》佚“曰予嘉客”以下四句。

◇进奉先县职望诏

黄长轩台,汉尊陵邑,名教之地,因心为则。

宜进奉先县职望班员,一同赤县,所管万三百户,以供陵寝,即为永例。

(《唐会要》二十)

◇京官考满选例诏

京官考满带禄选,有本司要籍奏留,请不用阙者选数,不须与成劳。

(《册府》六百三十五)

◇陈许豫寿四州分地均耕诏

陈、许、豫、寿等四州,本开稻田,将利百姓,庆其收获,其役功庸,何如分地均耕,令人自种。

先所置屯田,宜并定其地,量给逃还及贫下百姓。

(《册府》五百三)

◇三皇以前置庙诏

天皇氏、地皇氏、人皇氏、有巢氏、燧人氏,其祭料及乐,请准三皇五帝庙,以春、秋二时享祭。

(《唐会要》二十二)

案:《全文》三十九卷《加应道尊号赦文》佚此三十四字。

◇改定山水名称诏

天下山水,名称或同。

义且不经,多因于里谚;事若仍旧,何成于禹别。

宜所司各据图籍改定讫闻奏。

(《唐会要》五十九)

◇流宋浑岭南诏

浑幸因门绪,累升荣秩,顷委以澄清,擢居风宪,而公心有害,私欲弥彰。

冒法受赃,既坠于家业;败名徇利,载犯于国章。

特申念旧之恩,俾从流放之典,宜除名,长流岭南高要郡。

(《册府》四百八十二)

◇举人不得充乡赋诏

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生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

四门俊士停。

(《册府》六百四十)

◇委采访使具官人善恶诏

三载黜陟,百王令典,殿最之迹,廉问攸归,欲更别遣使臣,虑有烦扰,今载宜委本道采访使具官人善恶奏闻,以申劝沮。

(《册府》六百三十五)

◇流李彭年岭南诏

彭年幸以资序,累登清贯,委之铨综,任以权衡,不能徇公减私,持平守直,而乃贪财败类,黩货无厌,既玷清朝,有冒法度。

顷令推鞫,皆自款承。

据其罪名,合当殊死,但以十陽十和布令,善贷好生,特舍严刑,俾从流窜。

宜除名,长流岭南临贺郡,仍即差纲驰驿领送。

朕以为制理之本,期返淳风,庶叶至公,期于不犯,永言议罪,良用怃然。

其陈力就列,本于正已,从事效官,义存守法,为恶者与众共弃,务善者以才必升。

凡百庶僚,深宜自勉,立身之道,可不慎欤!(《册府》六百三十八)

◇赐澧州剌史李泌诏

今荆南都会,粤在澧十陽十,俾人归原,惟贤是牧。

以尔文可以化成风俗,政可以敛在婺,爰命颁条,期乎共理,无薄淮十陽十之守,勉思渤海之功。

(《册府》六百七十一)

◇听工部尚书元怀景致仕诏

怀景朝廷旧德,光十陰十迟暮,宜听致仕,遂其颐摄。

(《册府》八百九十九)

◇监司每月具宫内用数敕

总监每年支杂物到,其钞数于本门进。

若宫内所须,别索供讫,每月终宜令监司具破用数进。

(《唐会要》六十六)

◇制表年月作一二等字敕

制、敕、表、状、书、笺、牒,年月等数,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

(《唐会要》二十六)

◇都督剌史面辞敕

自今已后,都督剌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辞。

朕当亲与畴咨,用观方略。

至任之后,宜待四考满,随事褒贬,与之改转。

(《唐会要》六十九)

◇禁赐聚敛敕

赐合宴,止欲与人同欢,广为聚敛,固非取乐之意。

今后宴会,所作山车、旱船、结彩楼阁、宝车等,俱是无用之物,并宜禁断。

(《唐会要》二十九)

◇诸蕃使次第入朝敕

诸蕃使、都府管羁縻州,其数极广,每州遣使朝集,颇成劳扰。

应须朝贺,委当蕃都督与上佐及管内剌史自相通融,明为次第。

每年一蕃令一人入朝,给左右不得过二人。

仍各分颁诸州贡物,于都府点检,一时录奏。

(《唐会要》二十四)

◇禁朝参不著珂纟散敕

文武官朝参,著蔥褶珂繖者,其有不著入班者,各夺一月俸。

若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

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

频犯者,量事贬降。

其衣冠珂繖,乃许著到曹司。

(《唐会要》二十四)

◇京官两人随仗敕

京清官及朝集使六品已上,每日两人随仗待制,供奉及宿卫官不在此例。

(《唐会要》二十六)

◇太庙五飨拣择德望通摄敕

太庙每至五飨之日,应摄三公,令中书门下及丞相、师傅、尚书、御史大夫、嗣王、郡王中拣择德望高者通摄,余司不差限。

(《唐会要》卷十七)

◇分别铨授敕

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

其员外郎、御史并余供奉官,宜进名敕授。

(《册府》六百三十)

◇拣择太庙室长敕

太庙九室,室长各三人,于见任斋郎中拣择有景行谙闲仪注者,送名礼部奏补,仍给厨食,满十年与官。

(《唐会要》十七)

◇太庙荐享加牙盘敕

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荐太庙,每一室一牙盘,内官荐享,仍五日一开门洒埽。

(同上)

◇职田租不得过六斗敕

天下诸州县并府镇戍官等职田四至顷亩,造帐申省,仍依元租价对定,六斗已下者依旧定,已上者不得过六斗地,不十毛十者亩给二斗。

(《唐会要》九十二)

◇禁保识官伪滥敕

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报选司。

若有伪滥,先用阙,然后准式处分。

(《册府》六百三十)

◇要官之子年少不得授县官敕

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人。

(同上)

◇改转员阙敕

诸州都督、剌史、上佐等官员阙非安稳者,所授官在任经一考己上,宜量与改转。

(同上)

◇禁断内外官守阙敕

内外官考未满,所司预补替人,名为守阙,特宜禁断。

纵后有阙,所由不得令上。

(《册府》六百三十五)

◇享宗庙差摄三公官敕

享宗庙,差左右丞相、尚书、嗣王、郡王摄三公行十事,若人数不足,通取诸避三品以上长官。

自余祭享,差诸司长官及五品以下清官。

(《唐会要》十七)

◇宗庙加笾豆敕

宗庙祭享笾豆,宜加獐、鹿、鹑、兔、野鸡等料,夏秋供腊,春冬供鲜,仍令所司祭前一日具数申省,准料令殿中省供送。

◇处置二王后子孙承袭例敕

敕:二王后有宾者,会赐同京官正三品,其夫人亦同。

诸王公以下无子孙,以兄弟为后。

曾经侍养者,听承袭(赠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虽不曾侍养,亦听承袭。

其二王后犯罪当除爵者,改立次贤。

(《册府》一百七十三)

◇赠太子庙令子孙主祭敕

诸赠太子,须寺官为主庙,并致享祀。

虽礼欲归厚,而情实未安,蒸尝之时,子孙不预,若专令官祭,是以疏间亲,遂此为常,岂云教孝?其诸赠太子有后者,但官置庙,各令子孙自主祭,其署及官悉停。

若无后者,宜依旧。

(《册府》六百二十一)

◇诸郡员外官依式给料敕

诸郡员外官无阙职处,均取正官料给,钱数不定,颇为劳费。

自今已后,阙料官及员外官,依式取官钱准给。

◇逃人复业放免当年租庸敕

诸州逃人,先除籍帐,能自归复业者,其应征当年租庸资课,一事已上,并宜放免。

其隐漏举放改正人等,亦宜准此。

(《册府》四百八十六)

◇五官品进状敕

五品以上要官,若缘兵马要事,须面奏陈,听。

其余常务,并令进状。

(《唐会》要二十五)

◇岭南北黔府管内阙官选例敕

应南州每府同一解,岭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第,一事已上,明造历子,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便结阶定品,署即牒付选使。

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十十团十十奏后,所司理覆同,但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内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送本州府分付。

(《册府》六百三十)

◇糊名试判敕

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等第奏闻。

(同上)

◇改田地四至为路敕

自今己后,应造籍帐及公私文书,所言田地四至者,改为路。

(《册府》四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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