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宣圣讲义》为需之反象《易经证释》讼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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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证释 - 讼卦

易经证释

讼卦

孔子《宣圣讲义》

为需之反象。

需以水天相从而成用。

讼以乾坎相背而成争。

需以相得为象。

喻人有所求。

讼以不合为旨。

喻人有所妬。

此由气之顺逆。

数之从违。

两不同也。

讼之为象。

上乾下坎。

坎者乾所生。

水者天所化。

天一生水。

原为同类。

而上下违行。

乃反德为仇。

天主一陽一而上升。

则气无由降。

水主润而下一注。

则德无所承。

故天在水上为讼。

明其情之乖违也。

夫水者德柔而一性一顺。

而其用则险而易陷。

刚而易沉。

处于高。

则得其溉灌之功。

孚其润泽之用。

处于下。

则变为泛滥之患。

加其溃渍之虞。

盖所居不同。

则得失以异。

天者至清明而德玄虚。

至刚健而用邈远。

以其主一陽一气而宰生化。

履高明而含神用。

不能屈之为用。

亵之为从。

故其德宜始生。

而其功在大远,此覆万物而生化万类。

初不见其迹也。

今处水之上。

乘气之升。

日与地远。

不相接洽。

则两者之间。

成睽违之势。

而两象之意。

怀嫉妬之心。

此其所以反需而成讼矣。

天下之所以有争者。

必因于利害之不齐。

人物之所以相讼者。

必由于情一性一之偏激。

失其中正之道。

则无以致其均平。

背乎太和之德。

则无以调其虚实。

此争讼必始于失中和也。

需之为需。

本于中和。

情不离一性一。

欲不徇物。

人以礼为守。

以敬为行。

贞固自持。

利用不过。

故为人道之正。

而讼则反是。

逐乎物欲。

以自触于刑。

忘其礼敬。

以自失其守。

以物为满足之望。

而物乃仇之。

以情为恣肆之行。

而情乃害之。

使一性一无权。

而为意气之争。

使礼不振。

而求法律之效。

此人道之不立。

而民生苦矣。

故同生者不亲。

共存者相恨。

私欲是逞。

至一性一以漓。

人纪不纲。

太和以坏。

此情识之所误。

而非正知之所裁也。

君子知之。

必先格物致知。

以期其底于一性一命之正。

保其中和之功。

此者。

圣人明致知之教者也。

就卦象言。

讼以上乾下坎。

上为纯一陽一。

下为一陰一卦。

以一陽一从一陰一而不相得。

内藏险阻。

外示光明。

下有二心。

上成浮荡。

一陽一浮于上。

一陰一厄于中。

上下相离。

父子责善。

故为不亲之象。

以刚临险相待不让。

情一逼一势迫。

乃至于讼。

此气数自然。

事理自至。

皆物欲之害。

而情识为蔽也。

夫人生而有其灵以为其知此一性一之光明也。

亦乾知大始之义。

既长而情一欲增。

渐将真知锢闭。

而好恶日多。

情识为主。

一性一灵以汨。

人欲横流。

遂使是非不明。

善恶无准。

忘天逆理。

逞暴使强。

弃义违仁。

好争务杀。

皆由于一念之妄。

而纠纷无穷也。

夫天理之存于人者。

一性一也。

人生而静。

天之一性一也。

感于物而动。

情之欲也。

物至知知。

而后好恶生焉。

此礼经所述也。

可以见一性一之至善。

而情乃因物以生知。

因知以生好恶。

则好恶之知。

非正知也。

乃情识也。

正知者与生俱生。

不增不减。

情识者。

随生以长。

日添日多。

故婴儿只知欲一乳一。

而童年只知好弄。

初无他欲也。

及其长也。

而后一爱一憎之心生。

嗜欲之念广。

为恩为怨。

或亲或仇。

所务既繁。

所逐不止。

于是情识弥满于内。

物好征求于外。

是非曲直。

各以所便为辞。

贫富有无。

只求心意所遂。

而后利害罔别。

人己殊观。

畛界既分。

争讼乃起。

此由于正知之晦。

但凭情一欲以为是非。

真理之亡。

但逞意气以明得失。

此讼之不免也。

而君子知其蔽焉。

则明其致讼之源。

而进以求知之道。

此因讼而推及于格致也。

格物之至。

则情识不足蔽其一性一灵。

而好恶自当。

致知之至。

则物欲不足涸其天理。

而意念自诚。

此人人所当反已以观。

而事事所宜清心以察者也。

故讼者。

必求其无讼。

而听讼者。

必复之于中和。

使物我皆尽其情。

而是非不失其正。

使一性一情皆得其正。

而好恶不偏于情。

此则物格而知至矣。

故大学始教。

必先从事斯义。

物我不过。

则天下皆得其平。

情一性一不差。

则人心皆得其正。

好恶既当。

则意念易诚。

一爱一憎有恒。

则心思以一。

此中和之德。

必本于情发中节也。

情者人所不免。

中节则和。

而讼无由生。

故圣人制体以定其节。

若已过其节。

而至于争。

则情将害其一性一。

物将害其生。

中德不全。

太和且失。

是礼之不足为用。

而后圣人始假法以刑之。

此听讼之不可免。

而刑法所以济体教之穷也。

法者。

圣人不得已而后用之。

而讼者。

人道之反常也。

法则因其反常而生焉。

故需者定于礼。

而讼者齐于法。

一反一正。

一变一常。

交相为用。

以成其道也。

故讼以天水相违。

父子不亲。

一性一情不正。

物我失德。

而后致之。

有讼必有刑。

天道之所杀也。

故天道不下济。

而水德成泛流。

光明不下被。

而险阻梗乎中也。

学者览之。

当可以明圣人制象立辞之旨焉。

象义已如前述。

其辞旨亦可知。

以讼字从言从公。

意谓有争不决。

必待判于公也。

言者争论之意。

公者士官之所。

不得明其是非。

辨其曲直。

则相质于公堂。

而待栽于法律。

此讼之所取义也。

然讼有公有私。

有诚有伪有被屈而愬之。

有攻讦而毁之。

有当讼不讼。

而从解劝者有不当讼而讼以健讼为能者。

有讼人而直已者。

有自讼而悔祸者。

有藉讼以为恶者。

有因讼以成善者。

讼之情不同。

讼之类亦异。

则所以成讼。

与为之听讼者。

亦各有其例。

而不得一概论也。

易之。

则本乎一。

致于同。

期之中正。

分其利害。

要以人情为主。

人一性一为先。

纠其过不及。

矫其蔽害。

明其真诚。

戒其诬毁。

则以表济教化之穷。

以政成体义之用。

使讼者愧而自艾。

悔而自咎。

复其天一性一。

而饬其私情遏其物欲。

而保其中和之德。

此以讼止讼。

以讼平讼。

而归旨于无讼也。

讼德之失也。

讼而直。

犹不为损。

圣人不得已而许民讼焉。

故讼从公言。

以公为止讼之本。

平讼之方也。

上以公示于民。

民以公信其上。

则法悬而不用。

刑制而不施。

道德昭回。

一性一情适正。

险阻芟夷。

人民和居。

则治道之成。

亦礼教之辅。

讼之时义大矣哉。

故讼者致知之道也。

人所以争而不决者。

知之蔽也。

识之役也。

逐物忘正。

任情失中。

则争讼之所起。

而己之知。

不足以明其是非。

定其曲直。

是有赖于听讼之官。

裁讼之法。

官与法者。

补民知之不逮也。

比之于礼教焉。

礼以齐之。

教以化之官以正之。

法以革之。

其道同而用异。

途别而归一致。

故讼之义。

以公为本。

至公无私。

讼乃得平。

大公以正。

讼乃得止。

夫蒙者教其愚也。

讼者教其妄也。

蒙以养正。

讼以致中。

中正之德。

教之所成。

法之所行。

故曰讼以致知。

在物格之后。

格物致知。

人道之始。

故需与讼相反相成也。

孔子《宣圣讲义》

讼:有孚,室,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此讼彖辞也。

以讼之象。

与需相反。

而又相成。

故同为有孚。

有所合也。

乾坎虽相违。

而父子当有合。

此由其本来言之也。

乾者纯一陽一。

坎者生一陽一。

上下相孚。

此气之应也。

天水违行。

此德之背也。

气应故曰有孚。

坎固乾所生也。

以一陰一交一陽一。

以坤交乾。

而后成也。

而一陽一卦一陰一德。

一陽一体一陰一用。

内虽一陰一而外刚。

刚与柔应一陽一与一陰一应上卦之一陽一。

与下卦九二相应。

虽不亲而有孚也。

孚者信也。

气应而不失常也。

行虽违。

其不失常。

则与需同。

故皆曰有孚。

以争讼者。

发于情。

止乎理。

则讼已成者。

不失讼之正。

讼不成者。

不乖讼之道。

讼固求其平也。

故讼虽为过。

而不失其孚也。

然讼者易趋于偏滶。

因求平而反失其平。

因不直而反过其直。

则非讼之正。

乃乖讼之道。

曰有孚。

言不过则孚。

过则不孚。

此人事之变也。

而视讼之所至。

如讼而平而直。

则孚。

否则遇矣。

过犹不及。

屈者辱者不及也。

今以讼而屈人辱人。

是过矣。

过则不孚。

此中孚与大过为相反也。

以其或过也。

故曰有孚。

明其非必孚也。

人事之所为也。

然有孚者。

信于外。

达于物。

明于情。

通于道。

此其德也。

而讼以上下相违。

内外相一。

气合而行反。

体同而用乖是虽有孚。

不全其德故曰窒。

惕中吉。

终凶。

以其不通达也。

故曰窒。

窒。

塞也。

阻也。

不顺也。

不合也。

刚险相交。

外虞内滞。

故为窒。

窒则惕也。

行之不可进也。

居之不可安也。

乘刚而阻于险。

妬物而迫于情。

欲让末能。

欲抗末敢。

不惕得乎。

然事之害者。

恒以畏而得利。

情之急者。

恒以警而获安。

是人力之胜也。

则因惕而中吉者。

亦理势所至也。

而惕之中吉。

非可恃也。

情因安而自怠。

事因利而自骄。

则向之赐者转而自幸。

向之有备者转而不忧。

则事变之来。

将与时易。

过失之咎。

将与数迁。

则向之中吉者。

遂转为终凶矣。

此讼之常也。

讼之初也。

激于意气。

必因义愤而出于想有其理以致其辞。

有其情以御其势。

此所以有孚。

而志在进也。

迨其末判。

心念法之难恃。

情之难申。

或官之不信。

势之不达。

因忧以惕。

因窒以思。

则一念之微。

足以悔祸。

中人之劝。

足以解仇。

此中吉也。

洎夫情移事迁。

心高志傲。

或不恤于法。

而弄智谋。

或不畏于官。

而假势利。

以图直曲之反。

遂无善恶之分。

失中而偏。

不正而邪。

则中孚之占。

变大过之象。

此所以为终凶也。

故讼之所至。

恒为终凶。

非必凶也。

情之所役。

志之所纵。

乃反吉为凶。

故官力不可假也,机诈不可弄也。

法律不可渎也。

情一欲不可恣也。

此讼之正道也。

讼者求申于官。

陈情于上。

故利见大人。

而乾刚居上。

大人之象也。

讼者处险难安。

临深莫测。

故不利涉大川。

而坎水在下。

大川之象也。

乾坎相背。

天水相违。

行而多险。

居而多艰。

此人道之苦也。

辞乃寓其义焉。

夫讼出乎不已者也。

若好为之。

则逆行而倒施。

不智之甚也。

需者情之常。

讼者情之变。

需者德之正。

讼者德之违。

故相反也。

君子因之以自反。

则逆为顺。

违为和。

则讼而需。

凶而吉矣。

讼占终凶者。

明讼之不可久也。

人民之安必求其睦。

讼则不睦。

何以求安。

此听讼者以无讼为贵也。

知之至者。

讼亦无矣。

故君子先格物以致知也。

彖辞。

系释全卦之用。

而为圣人立教之旨。

使读者由辞而知其用也。

夫讼以争起。

以不平而出于讼。

以权利失当而至于讼。

则其所用。

明为相仇。

故有不亲之义。

夫不亲者。

非谓路人也。

乃本来亲近之。

忽变不亲也。

若路人无利害之争。

无恩怨之缘。

无嫉妬之念。

无欺侮之行。

自无讼之可言。

则其不亲。

不过漠不相识。

远不相闻而已。

无得失也。

无吉凶也。

唯其亲而不亲。

近而不近。

本同生而不同道。

本共处而不和居。

反恩为仇。

变和为戾。

则其得失已着。

利害甚明。

争讼不休。

吉凶自判。

故讼之所起。

为失其亲一亲之谊。

而悖于和睦之俗。

乖于友助之情。

逆于恭让之德。

此人道之变也。

强乃陵弱。

智乃侮昏。

唯利害之图。

胜负之辨。

民德以薄。

民风以浇。

国俗以非。

国本以动。

在群而不能合其群。

居类而不能和其类。

各有异志。

而无同心。

是离乱之因。

败亡之兆也。

故君子恶之。

而立教以让为本。

以贪为戒。

以忍为德。

以暴为非。

以相一爱一为仁。

以相争为野。

立人道而制礼节。

警民失而定国法。

训之于始。

罚之于终。

导之于先。

禁之于后。

使强一暴有所畏。

良善有所保。

仇怨不长。

远近如一。

则争者化为和睦。

讼者易为退让。

民情以平。

国本以固。

人生以定。

物力以盈此大同之治也。

民不私其家。

人不私其身。

财用唯公。

力役唯勤上下相亲恩怨皆平。

此人情之至。

而天下皆得其平矣。

故示其意焉。

有利则害。

有得则失。

争则有损。

讼则终凶。

此天道也。

从之则吉。

逆之则凶。

凶者以反人情而背人道也。

人情以纵极而反。

人道以失中而背。

故情不可纵。

而道不可违。

物不可穷。

用不可极。

力不可竭。

智不可尽。

争不可久。

讼不可成此顺天以全生即格物以致知之义也。

故讼辞虽简。

含意则宏。

文虽显。

寓理则微。

道之所成。

教之所立。

人物生命。

民抬国政。

胥基于此。

而定于是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

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孔子《宣圣讲义》

申释彖辞之义。

明讼之所由成也。

以刚而行险。

是以出于讼。

非民情之醇。

民德之厚也。

健者由己言则成不忍。

由人言则为很戾。

盖以我所不欲。

加之人。

人亦不甘受。

是一以险来。

一以刚往。

虽健而不能和。

故至于讼也。

为其刚则不让。

险则多诈。

诈以陷人。

刚以反恶。

此斗很之势也。

如非刚。

则遇险必避。

而不与抗。

如非险。

则遇刚能承。

而不与争。

则不至于讼。

唯以刚而待险。

又其同类。

情既相忌。

力又相衡。

事势一逼一人。

和让不克。

此所以必出于讼也。

以讼有孚而窒。

则曲直之情可见。

隐伏之祸可推。

惕中吉者。

刚来而得中道。

以道能自警。

故吉。

谓中者。

两端之中。

不偏也。

不过也。

不偏则能恕。

不过则能中。

虽刚犹可和也。

处之得道。

故能忍而让。

经人之解譬。

故能和而安。

此中吉不为刚折。

亦卦象也。

卦内外之交。

尚相应也。

至其后也。

刚已触险。

险已交刚。

事势既成。

和让不得。

讼乃曰急。

其终以凶。

则理之所当。

数之所至也。

人之不谅。

我又不容。

唯很心以攻讦之。

恶声以报复之。

争执无休。

灾害乃大。

此终凶之兆明讼之不可成也。

亦卦象合上下之数也。

其气已极。

其道以穷。

两不相投。

遂成两败。

胜亦为负。

得不偿失。

此终凶之所由来也。

故君子示戒焉。

明讼之不可成。

而必求其初之无讼。

继之不讼。

终之解讼也。

盖退而自忏。

则情易平。

忽而恕人。

则恨立解?只在充其孚惕而已。

孚则反仇为友。

惕则转祸为福。

因逆而成顺。

由变而复常。

在人事也。

利见大人。

以讼必于官。

必讼于法。

必求于公。

正之士师。

明达之裁断。

故利见大人。

言尚乎中正也。

大人者。

无不中正。

中则不私。

正则不邪。

私邪既杜。

冤屈乃申。

此讼之所求也。

而讼者之所以得平。

亦必待中正而后止。

中正之大人又能以中正示民。

使皆无讼。

讼而速解。

以远于凶也。

唯中则能和。

正则能判。

故讼之有无。

当以听讼者为准。

听讼而能使无讼。

则至中至正者矣。

道之见也。

一性一之至也。

非尽于人情。

顺于物力者。

不能也。

非格物致知者。

不能也。

唯格物。

始明物力。

唯致知。

始尽人情。

人物同明。

一性一情两尽。

非中正之德而何。

大学之道。

而归于至善。

中庸之德。

而致于中和者。

皆此中正之用也。

皆大人成德达道之效也。

不利涉大川。

以与需反。

需之利。

讼之不利。

讼象下坎易陷。

如涉大川。

将坠于渊矣。

盖防害末然。

避难事先。

此圣人立教本旨。

传曰水儒民狎而玩之。

故多死焉。

以见临深之心。

必时具也。

唯乾惕足以免祸。

唯反省足以无咎。

此以涉川为喻。

明讼之祸如水。

不可试也。

不可狎也。

讼者意气之争。

犹水之泛滥。

川之深陷也。

险莫逾于水。

而人之险。

莫甚于情一欲。

因情一欲而至于讼。

则以身历险矣。

回头是岸。

速自惕焉。

故不独不利涉已也。

讼之不可成。

成则比涉川尤不利矣。

夫讼以不平而求平。

又复试于凶险。

是犹玩水以为平耳。

不知其深陷无底也。

故君子戒之。

而必先正其知。

明其误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孔子《宣圣讲义》

此释全卦象辞也。

夫始之不臧。

终受其害。

讼之终凶者。

始之末慎也。

小不忍。

则乱大谋。

细行不矜。

终累大德。

讼之谓也。

以一时之忿。

而忘其身。

以一事之激。

而忽其生者。

皆始之不谍也。

由情识蔽其真知。

物欲累其一性一灵。

遂种因于先。

收果于后。

此谋始之所贵。

而作事之有先也。

人物同生。

而利害同受。

何以独享其福。

遗祸于他人哉。

此不平者。

人为之也。

为己则先自省。

为人则先以恕。

忠恕不失。

此谋始之本也。

忠恕之至。

宁有讼乎。

故情一欲不于无。

亦不可过节。

事不可不作亦不可不谋始。

谋始之义大矣哉。

始对终言。

谋始对凶终言。

因讼终凶。

则谋始。

当自需致其中正也。

人道始于教。

人生始于饮食物育。

需以正饮食。

讼以正教。

教不及者。

法乃施之。

人之学也。

始于格致。

故大学先之。

亦本讼象辞谋始之义也。

谋者致知也。

谋始即先致其知之意。

事物也作事。

即格物之意。

若不明于物。

将何以作事。

若不致其知。

将何以谋始。

故毕生之学。

首于格致。

而凡人之生。

首于需讼之道也。

听讼而使无讼。

为尽人物之情。

而得其平。

谋始者亦求其情尽而理平也。

作事之诀在此。

推之治平亦在此。

故学业为一贯也。

中正之谓也。

情正于一性一。

德凝于道。

修之所成。

学之所致也。

而必有谋始之教焉。

天下无事无物。

莫不有始有终也。

乾知大始。

讼上从乾。

故辞曰谋始。

谋即乾之知也。

因乾为易之首也。

此知字。

与致知知字一义。

唯乾知大始。

不待格致。

而讼虽承屹。

以情一欲之蔽。

则不得不先谋焉。

此格致之所贵也。

坤作成物。

即作事也。

事物一也。

坎非坤。

而由坤交乾以生。

且后天代居坤位。

故亦有作事之象也。

《宗主附注》

为需之反。

亦需之变也。

物穷则变。

理极则反。

此自然而然。

不致而至者也。

天之生人物也。

而与之以情一欲者。

为将因之以延其生。

育其族也。

故及其成长。

无不有嗜欲之念。

一爱一憎之心。

利害之知得失之辨者。

将以是繁荣其世界。

发展其生活也。

是皆属之情一欲。

而为生化之枢机。

气数之标准也。

故情一欲者。

后天之物。

不可一日绝者也。

而其利之者、害亦在焉。

生之者、杀亦存焉。

求其利而不害。

生而不杀。

则唯听命于道。

道在人曰一性一。

在德曰善。

在行曰中和。

在位曰中正。

是所以闲情一欲而保生利。

免祸乱而成至道也。

失于此者。

必为灾害。

必至粉乱。

其无灾害。

不纷乱者。

则天理之至。

人道之正。

超生化之外。

握权衡之数。

而能与天同老。

与日月同明。

与鬼神同化矣。

故圣人以此立教。

以教制礼。

以礼定法。

止灾害。

判纷乱。

而皆不越于一性一。

不离于道。

不背于中和。

不失其中正。

而又不反于情不毒于物。

不残其生。

不损于生嗣。

不阻于世界繁荣。

此所谓至教也。

至理也。

至德也。

人道之大则也。

故有利而无害。

有生而不杀。

足以合天之仁。

助天之化。

此人之所以配天地而称三才也。

易需之后有讼者。

为明情一欲之失。

纷争之害。

而以教法示之。

使还就于中和也,讼者。

用法以正一性一。

其功与教同。

而为人道所不得不备也。

故卦从变从反。

因其变而之正。

反而复原。

则讼仍为需。

情仍归一性一。

世道以治。

人生以全。

岂不休哉。

故讼与需。

一正一变。

一来一往。

道路所指。

人物所由。

唯自辨之。

以正其知。

而明于物。

此物格知至之义也。

请细味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孔子《宣圣讲义》

此讼初六爻辞也。

讼之初六。

以坎下爻。

居卦之始。

其位不大。

其用不昭。

虽发乎讼。

而末成也。

虽启乎争。

而可明也。

此时之所为。

势之所使。

有易已之情。

可辨之机也。

爻辞之意。

与需九二差近。

则可见争之末甚。

讼之才起。

事非大。

时非亟。

故事不永。

言犹小。

不永则易解。

小言则易释。

既不至于久讼。

则其终吉亦如需九二之情。

夫讼原终凶。

而以易解释逐孚终吉。

则可知圣人立教。

以无讼为尚矣。

讼全卦皆争讼之象。

而初六则可讼可已。

故犹与需相似。

盖正反之间一间耳。

知而自反。

即归于正。

此致知之功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

言处柔用柔。

不为已甚。

则易饶人。

以宽加宽。

不事苛求。

则易自解。

其势既顺。

其事犹和。

不永讼者。

不独不欲也。

亦不可也。

不可者。

言时之所为。

位之所定。

不得逆也。

故不永讼者。

自然之势。

非故不讼也。

逆之则凶。

故以不永而终吉。

顺用时位者也。

以易明之言。

易和之恨。

则所得于时。

所利于位者。

有其天也。

故小有言。

不为害。

而易辩明其故。

则犹些些误会。

不足以长争久讼。

一语得以解之。

一时得以止之。

则虽讼于先。

而和于后。

虽争于彼。

而解释于此。

其所处者顺。

故其至不逆。

其所复者速。

故其终中正。

此以终吉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吧人三百户,无眚。

孔子《宣圣讲义》

此讼九二爻辞也。

本爻居下卦之中。

为一陽一气之行。

上接乾刚。

而不能谐。

中间一陰一爻而不能弱。

以一陽一之正履坎之险恚而不忍。

激而难安。

怨而不伸。

一逼一而自迫。

此由时之非。

事之变。

其情之窘。

其行之艰。

而不能自忏。

不能复正。

故其象颠沛。

其境流离。

不得已也。

讼之不胜。

忿而归。

归之不安。

迫而逃。

乃势所至也。

克者能也。

胜也。

不能者讼之不成。

不胜者讼之不直。

二者皆不克也。

以上之不受理。

则不成讼。

判之不得情。

则不直所讼。

此其刚柔势乖。

强懦形禁。

有必然也。

以下而讼上。

柔而争刚。

力殊位格。

其不克也固矣。

不克而归。

被一逼一而逋。

以身殉讼。

以家殉争。

而末足也。

所居在中央。

所交多比户。

则其连累者众矣。

故辞曰。

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眚者灾也。

所为灾者。

以仇恨之至。

今讼已不克。

归而逃矣。

则虽有比户之嫌同一居之义。

仍无灾矣。

此其所占。

在能识时而避祸。

去众而远嫌。

则虽迫于势。

而无害于人。

虽激于情。

而保其身家。

此重在逋也。

若估其众而不畏。

逞其忿而不避。

则祸及其邑人。

岂独患加妻子耶。

故逋者自逋。

而邑人无眚。

言逋者为全邑人也。

此讼之大者。

譬之兵争。

一人逃。

而全城免。

譬之擒盗。

一人去而胁从生。

其所以全者。

正其不求全也。

讼九二其祸亟矣。

以能避而免者多。

此圣人教人权乎轻重。

择乎安危。

而速自决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

掇者相拾而及也。

以九二之祸大患也。

果不逋窜。

邑人三百户。

将皆及于患也。

盖以下讼上。

其势然也。

此上下二字。

非限于君民朝野。

凡大小强弱。

皆上下也。

以小争大。

以弱争强。

皆有至掇之患也。

故图全者。

不驱众于危。

仁也亦义也。

九二之辞。

其旨深矣。

《宗主附注》

讼之九二爻辞。

人多疑其义。

则以归逋二句难解之故。

释之者、或连为一句。

或指为一事。

遂使原意不明。

归而逋、是主。

邑人三百户、是客。

无眚二字。

则共有之。

盖人以不克讼。

归而逃。

以免于眚。

邑人以罪主既逃。

亦免于眚。

是以一人之逃。

而免邑人三百户。

结果不

独邑人之幸也。

以讼者必有凶。

而善避则免。

讼者易为累。

而主逃者则免。

故文言人事之得移其祸福。

足见为易教之旨。

或以为一句一事解、则误矣。

如一句。

则必为邑人同逃。

同逃既众。

安免于眚。

如谓一事。

则眚者何在。

无眚者何属。

既曰无眚。

必己有眚而得免也。

重在逋逃矣。

又三百户云者。

言其数众也。

而皆同邑近居耳。

非以邑大小言也。

古文言众多。

輙曰三。

或三十、或三百、或三千。

皆指其大多数也。

非恰恰三。

三十。

三百、三千也。

说者勿以辞害意。

盖九二以下讼上。

开罪于其尊强。

设追其咎。

必连累多众。

此古来密法严刑屡见之事。

以讼本不亲。

非人道之常。

则乖乎仁义。

肄其杀害。

其灾可知。

圣人揭之以示人。

使知讼之害。

且欲人之檩然自惕。

善于趋避。

则虽灾不省。

其意至深矣。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

孔子《宣圣讲义》

此讼六三爻辞也。

本爻以一陰一行一陽一。

以柔履刚。

一陰一而自慎。

显而不彰。

乃守旧之象。

安贞之祥也。

盖以下从上。

以柔顺刚。

能自贞以厉。

则吉矣。

旧者先人之遗。

在卦为先天。

为其反正卦。

讼之正需也。

食旧德。

应乎需也。

需以酒食为先。

故曰食。

凡一陰一者逆行。

逆加逆则反正。

六三之逆。

乃反同于需。

以气之行。

时之至也。

循环之道也。

坎生自乾而合于坤。

贞者坤之本德。

厉者乾之善行。

乾九三之义也既贞以守。

又厉以行。

以终吉也宜矣。

以六三以逆为顺。

以讼为从。

有旧德可食。

能贞厉自慎。

则反终凶为终吉矣。

然坤者无成。

六三取坤之义。

从乾之事。

故曰或从王事。

无成。

言讼者虽吉。

而从者无功。

此皆以反为正也。

以讼则吉。

以从则否。

是以坤道变也。

象日:食旧德,从上吉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

夫讼之先为需。

故其行也。

时与需应。

而讼者贪得。

果戒于贪则吉。

若因以为利则无成矣。

故吉者逆取之。

无成者顺致之。

欲功而无功。

欲获而不获。

此天之所以戒人贪也。

乘讼之时。

不讼可也。

因以为媚。

则不可。

六三之吉由讼得也。

其无成。

由谄也。

非从王之时故也。

观此则知逆顺之理。

吉凶之象。

不可一概论也。

彼食旧德者。

先人之泽末尽。

果加以贞厉。

则吉大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孔子《宣圣讲义》

此讼九四爻辞也。

九四居外卦之始。

与九二相应。

一陽一行一陰一位。

柔承刚德。

而以卦上下不同。

内外异用。

主宾各别。

从逆异宜。

故同而不同。

似而不似。

此理势然也。

爻辞言虽讼而不克讼。

与九二正同。

但九四以在上一位而讼其下。

则与九二异其皆不克者。

一陽一与一陰一。

刚与柔。

不亲而近。

不交而悦。

其怨易释。

其仇可解。

故不克也。

唯上之不克。

则无后患。

非如九二下讼上而不克。

其患至如掇也。

上者势之所集。

虽不克。

不足畏。

故不似九二之必归逋也。

然不克者、必有所沮。

必理之难直。

言之难信。

而一逼一于公论。

待于国法。

其势不用。

其强莫施。

则当其不克讼也。

唯有自反而复。

以听于命。

自顺而守。

以变其衷。

渝者变也。

变则安矣。

前以忿而讼。

今以反而自责。

前以争而进。

今以变而自守。

则前之欲伸于人者。

今且听之于天。

前之欲决于力者。

今且安之于命。

是与末讼之时变矣。

一变而安贞自处。

数乃易。

象乃更。

则讼之凶者。

亦变而之吉。

故曰安贞吉。

夫安贞。

末有不吉者也。

而曰安贞吉者。

以九四初末能安贞耳。

徒以讼之不克。

反以听命。

渝其初衷。

而长守安贞。

是以转为吉也。

象日: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

渝字句。

言能复即命渝。

是能安贞不失也。

安贞者。

坤之大用。

以乾而用坤。

是有守矣。

故曰不失。

不失其德。

不失其业。

二者皆不失。

斯大吉矣。

若渝字连安贞。

则宜释作渝而安贞。

盖安贞不可渝也。

安贞之渝。

尚谓吉乎。

释文恐后人误解。

故申之曰不失也。

言不失于安贞。

则亦不失于吉也。

九五:讼元吉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讼九五爻辞也。

讼九五为上卦之中。

亦全卦之正。

位当而时宜。

势集而理得。

此一卦之主。

亦讼之所由决也。

夫讼者有三人焉。

一讼者。

一被讼者。

一听讼者。

曲直不同。

强弱各异。

而皆决于听讼者。

九五之讼。

则听讼也。

以至正之位。

行至中之权。

中正不失。

公直以判。

则讼决而人情平。

争解而民志和。

平和之至。

国治民安。

此国之福。

人民之宰也。

夫讼无吉也。

其称吉者。

讼而中止。

或不成讼。

或不久讼。

或讼而得解。

或讼而自让。

则转凶为吉。

此以上各爻所示也。

而九五忽曰元吉者。

实以听讼之得也。

听讼之得。

可以无讼。

始有元吉之占。

元吉无不吉也。

以天地至大之理。

人物至情之事。

不徇于私。

不发于忿。

不偏不激。

不二不易此中和之德也。

正直之用也。

九五以之。

故以讼而元吉也。

古者民德朴简。

情理适宜。

好恶不偏。

争讼罕见。

而圣人以教为本。

以格致为先。

无讼而犹设听讼之官。

非讼而犹明止讼之道。

故易之。

各爻皆凶。

独九五属听讼。

以元吉称。

其余则以不克讼为吉。

其所以示讼之不可长。

明人民之不宜讼。

意至深也。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

言九五居位中正。

则听讼中正。

中正乃足止讼。

而民人以和。

争执以决。

此以讼而成元吉也。

甚矣哉。

圣人之重听讼也。

情一性一得所。

反讼于需。

中正不失。

反凶为吉。

此之本旨。

亦易教之微意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孔子《宣圣讲义》

此讼上九爻辞也,夫事有至中。

时有至宜。

位有至正。

用有至当。

不及者为害。

过者亦然。

讼之九五。

是中正宜当者矣。

而上九则过也。

上九居高一亢之位为刚戾之德。

处强盛之颠。

绝援应之时。

其不能用。

乃势也。

亦理也。

虽欲图功。

赏亦不荣。

虽欲建业。

成亦未厚。

故辞曰或鍚之鞶带。

终朝三褫之。

盖明其不足取也。

讼者以平为归。

以公为断。

本求无过而已。

安望乎功。

本希得免而已。

安企乎赏。

今以贪念不戢。

好大喜功。

乐人之争。

而以取利。

快人之讼。

而以为功。

虽有善断之才。

果决之智。

以邀上赏。

而受官服。

其得之不当。

则失之必速。

受之非宜。

则夺之必易。

故虽锡之鞶带。

而不终日三褫之矣。

以讼者属于争。

胜而得赏与兵胜同。

故所锡者鞶带。

示旌其勇毅也。

然锡之者。

亦可褫之。

终朝。

言其速也。

三、言其数也。

以讼之不可奖也。

不独教民为然。

即听讼之官。

执法用刑原为圣王不得已之举。

岂好为之哉。

今因以图功受赏。

则其乖乎人道。

背乎正义。

其所荣不情。

则反为辱。

其所陟不道。

则反为黜。

故荣辱黜陟之间。

足明圣人戒讼之意。

而得失利害之际。

尤易见人民好讼之灾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

可见易教之本旨矣。

夫讼为需之变。

即人情之变也。

不得已而出于讼。

唯求其免祸而平忿耳。

若进而有所图。

则利反为害。

功反为过。

此数自至。

理自然也。

盖全卦皆以反为正。

以逆为顺。

志在无讼而已。

彖辞已明言之。

爻辞重其义。

望世之导民者。

于此三致意焉。

《宗主附注》

讼争也。

不限于诉讼一事。

凡有争不决者、皆讼也。

人类重在和睦。

不宜争讼。

故圣王治民。

必使万邦协和。

君子教人。

必先孝弟泛一爱一。

示人民以争讼者。

乃因民情难平。

人忿难窒。

不得己而至于争讼。

则唯求其速解。

以愎归于和一爱一。

此易讼辞三复言之“而夫子更再四指示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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