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笃相法
卷十三(上)
年限限定法要诀
公笃曰。
年限者。
厄年之限定也。
俗谓大限之年。
数学名之曰厄年。
一为死亡刑伤之厄。
一为破败疾病之灾。
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
其中有正厄傍厄应证厄。
上篇已详论矣。
此间所言者。
即正受之厄年。
应受之厄年两种也。
其法亦从男子九数起推。
女子八数起推。
其定位而提前提后者。
是为正受。
其五行而加用者。
是为傍受。
其有余不足。
乃天地之气候。
如节令末至。
气候先至。
此提前之义也。
如节令先至。
气候末至。
此提后之义也。
故数学有超神接气之法。
即正受应受之义也。
兹特详注如下。
一.男子九岁为第一厄。
提前三岁。
则六岁为应厄。
提后三岁。
则十二岁为应厄。
此为正受之厄年也。
其五行之五形加推。
即水形加一岁。
火形加二岁。
金形加三岁。
木形加四岁。
土形加五岁。
亦有据各形而反应之者。
此为傍厄。
而合其九数正厄之用。
此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岁为第二正厄。
提前三岁。
则十五岁为应厄。
提后三岁。
则二十一岁为应厄。
是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数之傍厄。
有顺应。
有反应。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
为第三正厄。
提前三岁。
则二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三岁。
则三十岁为应厄。
此为五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数之傍厄。
有顺应。
有反应。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岁。
为第四正厄。
男子以此厄为最重。
即以九数。
转七数之关键。
冬至之阳。
入夏至而化阴。
乃气候一交一 易之原理。
人运亦同之。
盖九数为先天之乾阳。
七数为后天之兑阴故也。
提前三年。
则三十三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三十九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数之傍厄。
有顺加而应之。
或反加而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岁。
为第五正厄。
提前三年。
则三十九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四十五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七数之傍厄。
有顺加而应之。
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岁。
为第六正厄。
提前三年。
则四十六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五十二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七数之傍厄。
有顺加而应之。
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岁。
为第七正厄。
晚运以此厄为最凶。
依然是九年一厄。
即阳极生阴。
阴尽复阳也。
提前三年。
则五十五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六十一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成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
为第八正厄。
提前三年。
则六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七十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岁。
为第九正厄。
提前三年。
则七十三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七十九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岁。
为第十正厄。
提前三年。
则八十二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八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而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岁。
为第十一正厄。
提前三年。
则九十一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九十七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此皆应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岁为女子第一正厄。
先天为震卦。
后天为艮卦。
女子之气。
化偶从阳故也。
提前二年。
则六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十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岁为第二正厄。
提前二年。
则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岁为第三正厄。
提前二年。
则二十二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二十六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岁为第四正厄。
提前二年。
则三十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三十四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岁为第五正厄。
提前二年。
则三十八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四十二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女子以此厄为最重。
是其八数转六数之关键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岁为第六正厄。
比为加六数之第一厄。
盖天一地二。
乃易经之原文。
八数为双四也。
四数为先天之兑阴。
至此化阳。
而用六数。
六数者。
后天之乾阳也。
提前二年。
则四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四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顶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岁为第七正厄。
提前二年。
则五十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五十四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岁为第八正厄。
复还八数者。
盖阳极而阴生。
由后天之乾六。
复还先天之双四兑阴也。
提前二年。
则五十八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六十二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岁为第九正厄。
提前二年。
则六十六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七十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卜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岁。
为第十正厄。
提前二年。
则七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七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
提前二年。
则八十二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八十六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岁为第十二正厄。
提前二年。
则九十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九十四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公笃曰。
正厄。
傍厄。
应证厄。
前已详载于量寿要诀中。
此章复言其正受应受者。
即气候相应。
五形相推。
定而不定。
不定而定也。
凡瘦露者。
有提前二年三年之法。
厚和者。
有提后二年三年之法。
其格局奇凸异凹。
或外浊内清。
或内浊外清。
又从反加而推论之。
逆其气候而反用之。
其事实多应验于此。
即时令有超神接气。
阳顺阴逆之法故也。
余考人之生死大厄。
危险破败。
刑伤疾苦。
多应厄年。
不为无因。
故分正受其气候。
应受其形质。
女格亦同上列之法也。
盖男子三数之应。
乃震卦长男之气也。
女子二年之应。
乃坤体太阴之气也。
兹将详明其原理与用法。
以备采取而用之也。
部位轻重法要诀
公笃曰。
部位第一法。
为风后氏监定。
即流年运限图。
九十九个部位。
乃天不满西北。
地不满东南。
故缺一部。
而用印堂代之。
千古以此为定法。
末更改也。
此为运限之用。
包括吉凶祸福。
寿夭劳逸各项也。
然地点错误犹多。
而柳庄则有意颠倒其先后。
混乱其紧要。
而无轻重之分。
又无网领之用也。
余考部位轻重法。
古人知之而不详言。
多守秘而不宣。
好学者。
反覆深求。
亦有蛛丝马迹。
兹将经验确实。
分别摘录如下。
其未经考证。
而无应验者。
完全删除。
以待后之高明。
而补其不足可也。
一.两耳之运十四年。
由一岁起。
至十四岁止。
以天城之二岁四岁。
人轮之十岁十一岁。
为第一组。
虽部位不佳。
而运亦平安。
如部位厚收。
而运为上上吉。
天廓之一岁二岁。
天轮之八岁九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陷弱而纹。
主刑人丁而运亦平稳。
如部位丰隆而厚。
其运安好而为上中吉。
地廓之五岁六岁七岁。
地轮之十二岁十三岁十四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尖薄而纹。
主疾病及刑克。
而运亦不吉。
其部位垂珠而朝。
主智敏及衣禄。
而运亦小吉。
以第一组好则倍吉。
不好亦平常。
第二组好则次吉。
不好亦减等。
第三组好则小吉。
不好则倍凶。
此为初运之第一段。
盛时从上列之法。
乱世反此而用之。
逆其气候故也。
二.南岳之运十四年。
由十五岁起。
至二十八岁止。
以南岳十六岁。
天庭十九岁。
司空二十二岁。
中正二十五岁。
印堂二十八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陷弱而纹。
为减等之平常。
其部位丰隆突奇。
为加倍之亨吉。
火星十五岁。
日角十七岁。
辅角二十岁。
边城二十三岁。
丘陵二十六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陷削而痕为减等之不吉。
其部位丰隆高突。
为进机之初阶。
以月角十八岁。
辅角二十一岁。
边城二十四岁。
塚墓二十七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薄削陷弱。
为加倍之不吉。
其部位丰隆奇突。
为逼迫之亨吉。
此为盛世之法也。
如乱世则第一组为第三组。
第三组为第一组。
完全相反而逆用之。
加在不盛不衰之间。
或治乱混合过渡之时。
则以第一组为第二组。
第二组为第三组。
第三组为第一组。
此为依次相推之法。
故不合上列二法。
又兼以厄年部位二法合用可也。
三.两眉之运六年。
由二十九成起。
至三十四岁止。
以山林二十九岁。
繁霞三十三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浓乱不足。
为驳杂之平常。
其部清秀修长。
为离奇之发达。
紫炁三十二岁。
彩霞三十四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粗浓散乱。
为减等之不吉。
其部位清奇有势。
为减等之亨吉。
山林三十岁。
凌云三十一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粗浓散乱。
为加倍之不吉。
其部位清秀细长。
为平常之小吉。
此盛世之法也。
如衰性则第三组为第一组。
第一组为第三组。
完全相反而推论之。
如果于盛衰之间。
治乱混合之际。
则依次减用以推论之可也。
设有不合。
则用提刚提后之法亦可也。
四.两目之运六年。
由三十五岁起。
至四十岁止。
以中阳三十七岁。
中阴三十八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清润充聚。
为加倍之亨吉。
其部位浊淡不足。
为劳碌之驳杂。
以太阳三十五岁。
少阳三十九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清润充聚。
为减等之亨吉。
其部位浊浮不足。
为冷退之损失。
以太阴三十六岁。
少阴四十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清润充聚。
为平稳之小吉。
其部位浊淡不足。
为加倍之危险。
此盛世之法也。
如乱世则以第一组为第三组。
第三组为第一组。
完全相反而推之。
如界于盛衰之间。
治乱之际。
则依次减等而用之可也。
五.中岳之运十年。
由四十一岁起。
至五十岁止。
则以山根四十一岁。
寿上四十五岁。
准头四十八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丰隆耸干。
为加倍之发达。
财库最旺也。
其部位低弱陷痕。
为刑克之冷退。
财星见耗也。
以光殿四十三岁。
年上四十四岁。
左颧四十六岁。
廷尉五十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丰隆匀配。
为乘时之小发。
减等之旺也。
其部位低陷不匀。
为枝节之遗累。
纠纷损失也。
以精舍四十二岁。
右颧四十七岁。
兰台四十九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丰隆匀配。
为走险之小发。
劳碌成功也。
其部位低陷不匀。
为挫折之大败。
反覆大损也。
此为盛世之法。
乱世反用。
界于盛乱之间。
则依次减用可也。
六.人中之运十年。
由五十一岁起。
至六十岁止。
则以人中五十一岁。
食仓五十四岁。
水星六十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深长厚仰。
为平安之上禄。
其部位窄短薄曲。
为疾厄之小阻。
以仙库五十二岁。
禄仓五十五岁。
法令五十六岁。
五十七岁为第二组。
其部位敦厚纹长。
为平稳之中禄。
其部位削弱纹短。
为灾厄之刑克。
以仙库五十三岁。
虎耳五十八岁。
五十九岁为第三组。
其部位敦厚丰隆。
为减等之小亨吉。
其部位薄削陷弱。
为牵制之大痛苦。
此盛世之法也。
如乱世反此推论之。
如果于盛衰治乱之间。
从依次减推之法也。
七.承浆之运八年。
由承浆六十一岁起。
至归来六十八岁止。
则以承浆六十一岁。
地库六十三岁。
金缕六十六岁为第一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安之大旺。
其部位薄弱陷削。
为冷退之次弱。
以地库六十二岁。
鹅鸭六十五岁。
归来六十八岁为第二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稳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削。
为刑克之受制。
以陂池六十四岁。
金缕六十七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常之小吉。
其部位薄弱陷削。
主孤苦之忧愁。
此盛世之法。
其余如上列之法可也。
八.归来之运七年。
由六十九岁起。
至七十五岁止。
则以地阁七十岁。
颂阁七十一岁为第一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加倍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为减等之不吉。
以归来六十九岁。
一奴一仆七十二岁。
腮颐七十四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减等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为缺点之冷退。
以一奴一仆七十三岁。
腮颐七十五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稳之小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为忧愁之寒苦。
盛衰亦如上列之法也。
九.地支之运二十四年。
由七十六岁起。
至九十九岁止。
则以子午卯酉之八年。
为第一组。
辰戍丑末之八年。
为第二组。
寅申巳亥之八年。
为第三组。
其轻重之加减。
盛乱之用法。
均如上列也。
古今用神要诀
公笃曰。
相术一法。
由来久矣。
古今之气候不同。
天时之人事各异。
余考相法。
出于轩辕时之风后氏。
从数学而生相法。
以生克制化。
而合吉凶祸福。
其富贵贫贱。
寿夭劳逸。
皆包括其中矣。
至两周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灵根德行。
举止动静。
察其言词。
观其神色。
是其纲要也。
如智伯灌水围晋阳。
烯疵见韩魏二君。
无分地之喜。
有危惧之忧。
其知必叛而倒戈也。
如晋国大饥多盗。
却雍以进市廛有利色。
见人货物有贪色。
见公务人员有惧色者捕之。
果为盗也。
至两汉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精神满溢。
智慧灵巧。
仪彩丰奇。
举动异常。
是其纲要也。
至六朝与惰唐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骨格清奇。
仪表雍容。
言论神微。
精气蕴藏。
是其纲要也。
至五代宋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丰突。
气色明润。
声音聚长。
精神充足。
此其纲要也。
至元明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魁梧。
肥识优长。
精神充足而恃勇。
志向超摹而耐劳。
此其纲要也。
至满清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敦厚而清。
才智蕴藏而和。
性情纯正而诚。
品行清高而德。
是其刚要也。
现在为中华民国。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质锐露而威煞。
乌珠玄黄而清蚓。
气质刚勇而任劳。
才智权诈而出奇。
是其纲要也。
其原理与用法。
均随天道而转移。
时势而变更。
其形神音气之规模有定。
而趋重之取义不同。
兹将分类详解如下。
一.两周持相法最盛。
业风监术者尤多。
在两周以前。
有形质部位。
参以举止动静而论之。
其法极简单。
但据大体而立法。
细则不详也。
至两周时。
则相法大倡明。
专门之法立矣。
如精神相法。
气魄相法。
骨质相法。
灵根相法。
举止动静相法。
多从哲理学中转出。
各有专长。
而立门户尚无形格纹痕之法也。
按西周行王道。
东周用羁术。
其用神则以其灵根如何。
而知其才智。
精神如何。
而知其贵贱。
举止动静如何。
而知其容量。
言词如何。
而知其行为。
神气如何。
而知其心理及吉凶。
是为当时要法也。
二.秦汉时代。
相法中衰。
因秦氐火焚各书。
而失传也。
纵有私藏者。
皆断简残篇。
然为时不久。
至汉而成一统。
经两次改革。
而知风监法者颇少。
用动静气魄二法者较多。
另增有神气相法。
筋骨相法。
纹痕相法。
其用神则以其仪彩如何。
而知其贵贱穹通。
举动如何。
而知其事业大小。
精神如何。
而知其寿夭吉凶。
智慧如何。
而知其刚柔忠奸。
是为当时要法也。
三.六朝隋唐时代。
相法确有进步。
虽一乱一治之时。
中多战争。
然有开辟疆土。
推广版固。
而有月波经相法。
偏重于哲理。
又有照胆经相法。
偏重于灵气。
皆舍形色而不载也。
一行禅师。
增补形神内外法。
李淳风增补白鹤掌相法。
至此始言形格。
两周秦汉。
皆无形格之法也。
其用神则以其形格之清浊如何。
而知其贫富。
奇俗如何。
而分其贵贱。
仪表如何。
而知其事业大小。
言论如何。
而知其行为忠奸。
神气如何。
而知其才智贤愚。
是为当时之要法也。
四.五代宋时。
为乱而后治。
其中多割据僭号。
用武之时尤多。
至此相术精进。
有言理。
言法。
言心。
言神。
言气色。
言声音。
而为全备之时。
即相法之大成。
有专法可稽考也。
在五代时。
达摩由西域复入中国。
传五来相法五篇。
有心神之六役法。
神色之三疑法。
目神之三脱法。
皆精深之法也。
五代未有麻衣相法三章。
立理法兼用法。
宋初有希夷心相篇一章。
立善恶因果法。
其用神则以形格丰突。
其人精健而有专长。
气色明润。
其人发达而乘时机。
精神充藏。
其人智慧而名禄。
声音聚长。
其人安定而完善。
以此分别其事业大小。
认定其富贵福泽。
此为当时之要法也。
五.元朝明代。
为用武时居多。
其发达也暴而速。
其立身也危而暂。
一为苛法之逼迫。
崛起走险。
一为破格之选拔。
因时济用。
当时有水镜相法之伪书。
有柳庄相法之离奇。
皆据枝节一偏之说。
不及上列各法远矣。
其用神则以形质魁梧。
其人雄健多谋而服众。
胆识优长。
其人刚毅勇为而有决。
精神充足。
其人果敢有恒而恃勇。
志向超群。
其人任劳负责而有智。
以此分别其事业。
认定其贵权。
此为当时之要法也。
六.满清时。
为升平时多。
用武时亦多。
拓地数万里。
一交一 通达于全世界。
有大清神监。
衡真相理。
铁关刀。
燕山集。
兰陵集。
王氏监。
相法须知。
相法捷要各书。
半为想像之说。
而失真面目处尤多。
其用神则以形格清厚。
其人为厚福而大器。
才智蕴藏。
其人多谋而高节。
性情纯正。
其人守义而尽职。
品行清高。
其人立德而镇静。
以此而考其富贵事业之大小。
是为当时之要法也。
七.中华民国为民一主 时代。
国家法律时有改革。
全国重心时有迁移。
首重富业。
贵名次之。
则有西法之手相学。
骨相学。
人面相学。
新法之相法大观。
其学说支离。
更不及上列各法远矣。
其用神则以形质锐露而有威煞。
其人奔驰发达而权重。
鸟珠玄黄而清蚓。
其人阴险冒险而刚勇。
气质刚躁任劳。
其人偏长而坚持到底。
才智权诈出奇。
其人残忍而好胜贪功。
以此而分别其事业大小。
盖因时势使然。
天道成之。
是为现代之要法也。
相法成绩说
公笃曰。
相法为知人术。
观人之仪表。
可知其富贵贫贱。
即麻衣谓首查其形是也。
观人之神采。
可知其寿夭贤愚。
即麻衣谓次查其神是也。
观人之气色。
可知其吉凶祸福。
即麻衣谓再观其气是也。
听人之一声 音。
可知其喜怒善恶。
即麻衣谓又听其声是也。
观人之纹痕。
可知其刑克挫折。
观人之筋络。
可知其劳碌安闲。
观人之骨质。
可知其禀受厚薄。
观人之血液。
可知其疾厄子女。
观其两眉知人环境忧乐。
观其两目知人刚和诚诈。
此为精确之纲要。
又在持监者眼力能认定真伪之分。
清浊之别。
内外之用。
加减之合也。
如毫厘之纹痕。
尘点之细影。
皆宜注意焉。
其中最难分者两种。
即形质之目神。
气色之红色。
兹特分别如下。
一.凡观人之形质。
惟目神最难。
其他皆容易辨认也。
盖目长不过一寸。
宽不过五分。
其目形分十四种。
目神分三十一种。
目露分四种。
神变分五种。
转机分二十种。
共成七十四种。
上篇业已分载矣。
加进一层论之。
尚有五大种。
可以包括上列七十四种也。
一为充足有余之眼神。
二为浮淡不足之眼神。
三为藏真似俗之眼神。
四为浮假似真之眼神。
五为易位兼并之眼神。
则化而为三百七十种眼神矣。
如能分别种类的确。
则专用合用均易。
其他部位形质。
皆迎刃而解。
则到十分成绩矣。
二.凡观人之气色。
惟红色最难。
其他皆容易辨认也。
其红色有五种。
红而鲜明者为红色。
红如猪肝者为赤色。
红而最淡者为紫色。
红色不足。
紫色有余。
为躁色。
红而粉光者为绦色。
皆在浓淡轻重中分之。
尚有浮沉定三色。
包括上列五色。
则化而为十五种矣。
其远看有此色。
近看无比色。
是为浮色之认定法。
故有红浮紫浮赤浮躁浮绦浮之各色也。
远看无比色。
近看有此色。
是为沉色之认定法。
故有红沉紫沉赤沉躁沉绦沉之各色也。
远近看之。
均有此色。
是为定色之认定法。
故有红定紫定赤定躁定绦定之各色也。
如能详细分明。
则到十分成绩矣。
三.形格之五行。
为相法之基础关键。
表面似无用。
而根据颇重也。
盖具何种材料。
为何种用途。
成何种事业。
万不能以此而混彼也。
如木主清贵而不权。
土主大富而不贵之类是也。
如形格认定确实。
判断自无错误也。
四.部位之界限。
为相法基础之二。
盖各有正当关系。
附带关系。
连带关系。
万不能越轨而妄语也。
如耳轮主智禄。
水星主衣禄。
驿马主达外。
人中主子女。
准头主正财。
印堂主官职。
山根主疾厄。
奸门主妻妾。
两颧主权柄辅佐之类是也。
如部位认定确实。
事实自无错误也。
五.目神之重要。
此为全局之枢纽。
外形内神故也。
达摩测量法。
以目神得十分之五。
盖富贵贫贱。
寿夭劳逸。
祸福死生。
刑伤疾苦。
刚柔智愚。
皆系于此也。
中有一项两项之合用。
三项四项之兼并。
万不能呆滞而模糊之。
如目神认定确实。
标准自无错误也。
六.气色之吉凶。
此为行年之紧要关系。
各有专司之吉凶祸福。
是为趋吉避凶之决心而有益也。
凡利中有害。
而不先预应付。
双方牵制。
而不舍轻全重。
吉而不扩充。
凶而不勇退。
行动有危险。
不以权利而贪惑之。
不行动有危险。
不以淫乐而迷恋之。
万不能执一不计二。
勉强而颠倒。
以致失其机会。
蹈其陷阱。
其误根本。
反其轻重也。
如气色认定确实。
吉凶自无错误也。
七.声音之结果。
此为相法之求全关键。
凡富贵贫贱。
寿夭劳逸。
其子女是否可靠。
六亲是否有辅。
晚运是否安全。
而声音尚占多数也。
万不能以清秀而为贵。
又不能以浊滞而为贱。
如木形得铿锵之金音。
而反受制及刑克。
土形得清秀之木音。
而反劳碌及冷退。
火形得韵长之水音。
而使挫折及危险。
金形得躁急之火音。
而反刑伤及破败。
水形得沉迟之土音。
而反结怨及奔驰。
凡受克制不化者。
皆有缺点。
及消耗也。
声音如能确实认定。
准绳自无错误也。
八.精神之蕴藏。
此为相法之灵根智慧枢纽。
又为寿夭事业之关键。
盖神过于形者贵而寿。
形过于神者贫而夭。
神充色枯者生。
色润神散者死。
万不能以真混假。
以伪乱真。
以藏蕴而认为不足。
以浮露而认为有余之类是也。
如精神认定确实。
寿夭自无错误也。
九.加减之乘除。
此为相法全盘统计。
以定其福泽。
舍轻就重。
以多胜少。
而为判断也。
万不能指定一部。
指定一点。
而呆滞定之。
即认为如何好。
或如何不好也。
盖部位有轻重之分。
气色有浓淡之别。
时令有生旺之论。
形质有宜与不宜之类是也。
如加减认定确实。
主因自无错误也。
十.生克之反推。
此为相法之疑难格局。
是为变法之关键。
而有天道厚薄之气候。
时势治乱之生机也。
如格局好而反驳杂。
格局不好而反发达。
部位旺人丁而反刑伤。
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
浊者反贤智。
清者反拙愚之类是也。
盖盛衰半数相反。
地形多数相异。
以及古怪精灵之局。
每有单长。
异常适余之格。
每有缺点。
如能确贯了解生克反推之理。
认定自无错误也。
十一.厄年之用途。
此为灾祸损失。
惊险死生之关键。
如男子九年七年之正厄。
女子八年六年之正厄。
加数之傍厄。
提前提后之应证厄是也。
万不能以部位好而轻视之。
盖应天地之气数。
阴阳之变机。
如逢厄年之运。
本属损阻惊险。
轻亦刑克疾厄。
再有部位不好者。
倍凶。
再有气色不好者。
死亡无更改也。
如能运用厄年。
而认定确实。
其惊损死生自无错误也。
公笃曰上列十一则。
为相法之区段。
入手之秩序。
盖相法有益于人。
而复益于己。
为涉身处世。
进退趋避之南针。
不可不知也。
其要点有五。
其一曰吉凶祸福。
知之而先有预定。
自不失着也。
其二曰富贵贫贱。
知之而不勉强。
自无倾覆也。
其三曰寿夭劳逸。
知之而即自修。
自不妄为也。
其四曰妻妾子女。
知之而先有布置。
措施得当也。
其五曰疾厄一交一 际。
知之而有准备镇静而不仓皇。
取巧而不紊乱也。
如能精心阅历。
自有玄妙之点。
以上十一则。
为入手之门径。
依次之程序。
不可混乱而自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