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公笃曰。相法于天道。颇占重要地位。盖治世所出《公笃相法》卷十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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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笃相法 - 卷十三(中)

公笃相法

卷十三(中)

天道

公笃曰。

相法于天道。

颇占重要地位。

盖治世所出之人材不同。

部位之用神不同。

运限之推论亦不同也。

其乱世所出之人材不同。

部位之用神不同。

运限之推论亦不同也。

乃智识开化之早退。

部位单重与兼并。

运限提前与退后。

所以盛世偏重于精神声音。

以内为用神。

乱世偏重于形格气色。

以外为用神故也。

其大抵在难易久暂四项耳。

前篇虽略言之。

尚未分类详注也。

故考查艺术各书。

均宜重视其时代如何。

采取用神如何。

兹特分类如后。

一.极盛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厚重和蕴。

神聚声聚。

浑藏气充。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不易。

其成功也持久。

其运多提后。

如某部丰隆奇突。

有照应后至十五年。

或提后十年。

及八年者。

皆持久之兆。

以精神骨质声音为用尤多。

形格气色次之。

此为极盛时代之要法也。

二.次盛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停匀收藏。

清秀安和。

声长进韵。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平稳。

其为用也保守。

其运虽提后。

其部位则可前后照映。

如某部丰隆清奇。

则发达于部位之前。

而安享于部位之后。

有提后十年。

及八年五年者。

皆平安之运居多也。

以形格声音精神为用尤多。

而气色骨质次之。

此次盛时代之要法也。

三.一治一乱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厚露奇突。

清中合威。

气聚色润。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离奇。

其为用也权变。

其运多正受以应证之。

如某部清奇有势。

则发于某运。

按其形质而论之。

亦有提前二年三年者。

亦有提后二年三年者。

以形格骨质气色为用尤多。

而声音精神次之。

此一治一乱时代之要法也。

四.极乱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黄睛有煞。

清奇威露。

气润色紫。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冒险而成功。

其为用也阴谋而权诈。

其运多提前。

如某部清奇煞露。

凸突威锐。

有提前十二年。

及十年八年者。

以形格之眉目。

气色与声音为 用尤多。

精神骨质次之。

此极乱时代之要法也。

五.次乱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清秀有威。

敦厚凸突。

神聚出入。

气色晶莹。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

变幻而多头。

其为用也机智而捷径。

其运多提前。

而可照应本部位。

如某部清奇有势。

偏重一官一岳。

一纹一色。

有提前八年及五年三年者。

以形格精神气色为用尤多。

声音骨质次之。

此次乱时代之要法也。

生机

公笃曰。

相法有益于社会尤多。

是为普通常识之术。

古人多守秘而不宣。

是诚何心欤。

余考形格与事实不应验。

运限与部位不应验。

亦有两相易位。

完全相反者。

何也。

盖有内外轻重虚实藏露之八项。

不为无因也。

又如两眉修长清秀。

细匀有势当然合格。

而至眉运驳杂万分。

无一丝一缕之机会。

其两目呆滞不清。

或中岳陷痕尖薄。

而目运反为发达。

或中岳运名利双收。

此为易位之局。

凡一官一岳。

有特殊情形。

皆关系一生。

不仅本运为用故也。

又如某部特殊。

本应大发。

然发不足者。

则运可延长时间。

或发达过量者。

则运亦可减短时间。

此又一法也。

盖形质锐露而煞重。

或逢乱世而气薄。

均可提前十二年八年五年也。

故正厄年中。

而反发达。

傍厄年中。

必见破坏。

其形质厚重而深藏。

或逢盛世而气厚。

均可延后十二年八年五年也。

故傍厄年中。

反乘时机。

正厄年中必经挫折。

其和露相兼。

厚薄相混。

为正受之运。

或提前二年。

或延后二年。

正厄傍厄均为平安。

应证厄年中。

必见灾祸也。

凡用法者。

当于上列三项注意。

考查已过之事实。

而应何厄。

则如其现行何运。

应忌何厄也。

又有第一度应正厄。

第二度应傍厄。

第三度应证厄。

多为古怪奇兀之格局。

以百分计之。

不过二三分耳。

而不有常也。

凡形小身大。

外浊内清。

神倍于形藏气含员。

类似粗俗。

而反精英。

每应于此五项格局之中。

持监者。

更须细心考查可也。

补遗第一

公笃曰。

凡相法之入手。

初则认定单独部位。

是为分用之法也。

盖部位有正当关系。

附带关系。

连带关系。

各有专司之事实而不可混乱。

是为纲领之法也。

故古人有问贵在眼。

间富在鼻。

问寿在耳。

问名在眉。

问禄在口。

求全在声。

问权在颧。

问行动在驿马。

问水行在陂池。

问子女在人中。

问妻妾在鱼尾。

问智慧在耳轮。

问外财在福堂。

问吉凶在气色。

问寿徵在精神之类是也。

先明此项正义。

然后用测量法。

轻重法。

加减法。

统率法。

厄年法。

此为合用之统计法也。

自然乘出其地位。

判断其事实。

而分其特等。

上等。

中等。

下等。

常等。

不局等之格局。

以应其富贵贫贱。

劳逸寿夭。

吉凶祸福也。

补遗第二

公笃曰。

世之谈内相者。

多论其隐藏之处。

某处有何种特别之痕纹。

或有何种特别之骨病。

余则不然。

按有名有质者。

皆外相也。

何得为内相耶。

余考古人。

皆以形质气色为外相。

有名有质故也。

其辨认较容易。

各形各色。

皆有标准一定之法也。

以精神声音为内相。

有名无质故也。

其辨认较艰难。

精神多浑藏而不露。

声音多依稀而相似。

而无标准一定之质也。

凡人皆有内相外相。

盛世偏重内相。

乱世偏重外相。

此其法也。

兹特从古而更正之。

读风监书者。

勿为异端所误也。

补遗第三

公笃曰。

上列之图式为鱼尾一交一 爻纹。

乃余名之也。

丙子之春有一江一 西某君 。

鱼尾有此纹。

余考各家相法。

皆无此纹。

余经验二十余年。

亦目所末覩。

故怀疑而推论之。

鱼尾为妻妾官之专部。

鱼尾纹上仰者。

主妻强淑而偕老。

鱼尾纹平衡者。

主刑妻而重配。

鱼尾纹下反者。

主重配而乖戾。

鱼尾有十字纹者主骄悍而生离。

余以原理而绳之以法。

其纹印上仰。

命妻当旺而贤淑。

盖无生育。

或刑克子女。

方纳庶妻也。

庶妻即有子。

何有一交一 爻纹于当中。

盖因性情乖戾。

意见不合。

或有后家遗累。

势成要挟。

故有离异也。

即为离异。

何以再一交一 爻。

盖离此而娶彼。

当有三配也。

余判之如是。

询之亦不谬。

兹特记之。

按相术要点。

在理有定理。

而无定用法。

无定法。

而有定用。

此从其正义与附带而着想。

又从当时潮流而推论。

以定其事实。

此为活法之活法。

持监者。

勿呆滞一点而为定论也。

补遗第四

公笃曰。

相法有合法与不合法。

有正应与反应。

其中分专司部位。

与连带部位。

正受气色。

与兼受气色。

在表面上看。

则形格与事实相反。

颠倒其富贵贫贱。

气色与时令相反。

颠倒其吉凶祸福。

部位与运限相反。

颠倒其穹通得失。

以及寿夭劳逸。

刑克疾苦。

完全颠倒而应验之。

或先后改移而错乱之。

故有不验之说。

推其原理。

则有狐疑之点。

绳以轻重内外加减易位之法。

则有诀窍。

不为无因也。

兹特分类详注如下。

一.发际低凹三岔。

或五岔。

均主幼年丧父。

或为庶母所生。

是为古法之定论。

而验者颇多。

然有不刑父。

而反先刑母。

又有不验庶出者。

似为不验。

余考两耳平匀。

日月角不陷不露。

山林丰满无痕。

山根高超不陷。

两颧不削不突。

无高低则刑父不在幼年之初运。

而反在中年眉运刑父而见孝服。

或三十左右而丧父宫。

此为事实相反之一。

盖因仅发岔一部。

刑父较迟。

如加以左额角陷痕。

或土星偏左。

又如加以左颧高超。

或人中偏左。

则刑父方早也。

又于中正无陷痕。

右边城不倾陷。

两眉无高低。

鬓发不双曲。

亦不应验庶出之法也。

二.鬓发曲突。

下连眉毛。

或接近眉棱。

两耳廓低下反。

本主幼小刑母。

或于十五岁之前刑母。

而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不刑母而反先刑父或迟刑母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门齿不楞生。

不掀露。

不尖峰。

两侧无尖锐齿一颗。

边城右不倾陷。

右颧不高插。

土星不偏右。

人中不偏右。

则刑父母于幼年之初运不验。

当应中年之目运见孝服。

此为事实与形格相反之二。

盖仅鬓突一部。

刑母尚轻。

如再有他部刑克。

则刑母方早。

不为无因也。

三.人中平满而无沟洫。

本主无子女之格。

或有子女亦刑伤而不成立。

是为古法之定论。

盖人中直纹主克子。

人中横纹主克女。

人中十字纹主孤绝。

有纹尚如此重要。

何况沟洫平满而不通乎。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局而又不刑子女。

又反旺子女。

似为不合法。

余考印堂无痕无纹。

三阳不窄不陷。

两眉弯曲尾收有棱泪。

印堂平宽小露不冲而反生子五六。

亦有嫡子不立。

而庶出之子三四。

此为事实与形格相反之三也。

按子女宫以眉尾曲收者多子女。

三阳丰满者旺子女。

尚占重要地位。

而胜过人中故也。

四.鱼尾为妻妾官之专部。

鱼尾丰满。

及有纹上仰者。

主妻强淑而偕老。

妻族富丰而有助。

鱼尾痕平破者。

主克妻而续弦。

鱼尾痕下反者。

主刑两妻而三配。

鱼尾有一纹一妻。

三纹三妻。

鱼尾纹成十字。

或纹成交 爻。

均主离异。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局而不刑妻。

及无妾庶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印堂无悬针痕。

又无川字纹。

声音无破锣声。

又无断散声。

尚不至早刑也。

或不偕老一线耳。

设为刑妻其运当在四十五之后。

五十八之前。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

部位与运限相反。

盖眼神不愁不紧急。

目形不露不浮白。

年寿不曲不断不起节。

虽有鱼尾之刑克。

而应验亦最迟。

其刑与旺。

两相抵折故也。

五.山根坑陷而弱者无寿。

人中洫短而掀者早夭。

或以眼神过清而浮光。

或以面一皮绷紧而无余。

均为夭伤不寿。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形。

而反寿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南岳有横纹三四法令纹长下一交一 。

眉高一寸余。

耳长三寸许。

虽有上列之弱点而反寿至耄耋。

此形格与事实相反之五也。

盖寿徵以南岳纹。

法令纹。

为得分数较多两耳两眉次之故也。

凡山根坑陷者。

主半数不受祖业。

人中短掀者。

主半数招谗构怨。

目神清浮者。

主半数贪淫多病。

面一皮绷紧者。

主半数刑克劳碌。

此为应此弱点。

而减彼弱点。

不完全应夭殇故也。

六.天仓丰满。

主享前人余业。

地库丰隆。

主享子孙后福。

中岳园隆高起。

主本身恢宏大创。

均为殷富之格。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形。

而反困穹。

或有衣禄而已。

似为不合法。

余考水星小薄。

准大尖坠眉尾陷弱。

或为井灶纹冲或为声音散乱。

虽有上列之好部位。

亦平生无积蓄。

仅以衣禄糊口。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六也。

盖水星小薄所受之禄不多。

准大尖坠土星克水而相犯井灶纹冲。

财不入库而空虚。

声音散乱刑克疾厄而失败。

虽有上列之好部。

功不补过故也。

七.土星尖削而薄。

井灶露孔而小。

本主驳杂困穹。

又如天仓冲破。

地库薄弱。

此为贫乏无依。

是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格。

而反积金垒垒。

似为不合法。

余考福堂骨高起。

成三角棱。

两目神明润。

而充足收敛。

而反财库充盈。

田连阡陌。

或为破败于桑梓。

远发立业于他乡。

或为环境逼迫。

冒险发达于意外。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七也。

盖木植之局。

于瘦削薄弱均不忌。

火炎之体于锐露泄仰亦不忌。

又有狮鼻不忌露孔。

虽有上列之弱点。

而亦名成利就。

不过木植之形多疾厄。

火灾之局多劳碌。

狮鼻之格多刑克。

于财源当业尚吉故也。

八.形质清秀。

两眉细匀修长。

两目细收最清多出贵名之格。

次亦丰禄安闲之格。

加以土星两颧。

匀配隆厚。

水星两耳。

匀厚收敛此为贵名权禄。

富厚丰盈。

而有事业之格。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好部位。

而反不贵不富。

反操贱业。

及下流技艺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其神过清而流丽。

其声漫散而黯断。

两颧隆大而下坠则成贱品不寿之格。

男女皆然。

又无丝毫贵名。

又非当业厚禄。

而反为下流技艺。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八也。

盖目神过清而流丽虽然聪敏。

而多偏见邪行。

及疾厄夭折。

淫荡失败居多也。

声音漫散而多黯断。

是为内浊而不全。

主劳碌破败。

逼迫而为下。

观隆大而下坠。

此为假权。

另则优伶。

女则娼妓。

以及下贱也。

二流技艺。

虽格局清秀而匀。

皆为无用故也。

九.形质浊俗南岳有杂乱纹。

印堂有悬针纹。

中岳削露。

两眉稀弱。

五官不配。

五岳不匀。

多出平常下贱之人。

及贫乏劳苦之辈。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而有上列之弱点。

反为富贵双全。

寿考康宁。

及作惊人之事业。

似为不合法。

余考伏犀骨高拱圆突于发中。

声音清奇。

而铿锵韵长。

瞳人缩小。

精神充聚。

此为蕴藏之格。

虽有上列之弱点。

而反名满天下。

威权万里。

功在当时。

名垂后世。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九也。

盖伏犀骨在上停。

方大者王霸。

圆大者将相。

而为超群之贵也。

声音清奇。

为蕴藏之格。

而为贵寿之善后也。

瞳小主特智。

而有专长。

神充主贵寿而性刚毅。

而有流芳之事迹也。

盖因恶不掩美故也。

十.春令属木。

为天气上升之初。

是为大壮之卦。

发现青色腻色本合时令。

以事实论之。

应有平稳之小亨吉。

亦有应喜因之人丁。

次则平安无咎。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春令见青色。

而有哭泣惊险。

疾厄冷退。

似为不合法。

又如春令有黑暗之色。

本不合时令。

应有哭泣驾恐。

疾厄官讼。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春令见黑色。

而有反见亨吉。

进财禄。

旺人丁。

次亦平安顺遂。

似为不合法。

余考旺者为水形。

次则木形。

不古者为火形。

次为金形。

不为无因。

此为气色与时令相反之十也。

盖水旺于木。

故得春令而吉。

木发于春。

故同气相求而无咎。

火得木为死。

故见春令而衰。

金发于春。

是为因气受制。

见阻而消耗故也。

十一.夏为火令。

为天气上升之极。

离明美丽之象。

于红燥色不忌。

本合时令。

以事实论之。

应顺遂亨吉。

次亦平安无咎。

此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夏儿红燥色。

而反官讼损失。

遗累是非。

似为不合法。

又如夏令有青滑之色。

本不合时令。

应有疾厄是非。

遗累忧疑。

此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夏见青色。

而反进财禄。

旺人丁。

次亦平安顺遂。

似为不合法。

此为气色与时令相反之十一也。

余考吉者为木形。

次则火形。

不吉者为金形。

次则土形。

不为无因。

盖木旺于火。

故得夏而旺。

火发于夏。

故同气相求而无咎。

金见火而废。

故得夏令消毁。

土发于夏。

是为枯燥不生而相害故也。

十二.秋为金令。

为天气下降之初。

萧杀立威之气。

于白莹之色本合时令。

以事实论之。

当为平安顺遂。

生机进益。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秋令见白莹之色。

而反冷退刑伤。

忧惊连累。

似为不合法。

又如秋令有黯滞色。

本不合时令。

主障碍消耗。

牵制遗误。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秋令见黯滞色。

而反走险暴发之时机。

第二第三之利益。

似为不合法。

此为气色与时令相反之十二也。

余考吉者为土形。

次为金形。

不吉者为水形。

次为木形。

不为无因。

盖土旺于金。

故得秋而吉。

金相于秋。

是为同气相求而无咎。

水得金而寒。

故见秋令而绝没。

木发于秋。

受克而损伤故也。

十三.冬为水令。

为天气下降之极。

万物得之而藏。

于黑暗色。

本合时令。

以事实论之。

大势平稳而无咎。

保持原位而无害。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冬见黑暗色。

而反危险拘留。

哭泣疾厄。

似为不合法。

又有冬令见白莹色。

本不合时令。

主孝服耗财。

疾厄掣肘。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冬见白莹色。

而反升官旺财。

谋遂获功。

次则安全无阻。

似为不合法。

此为气色与时令相反之十三也。

余考利者为金形。

次为水形。

不吉者为木形。

次为火形。

不为无因。

盖金旺于水。

故逢冬而吉。

水合于冬。

故同气相求而无咎。

木见水而绝。

故不吉。

火见水而废。

故消灭也。

十四.三六九全月。

为土令。

而旺于四时。

其位中五。

临制四方。

于黄明之色。

本合时令。

以事实论之。

主进名权之升迁立功。

主得财帛之获利进展。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土令见黄色。

而反冷退牵制之烦扰。

障碍损失之连累。

似为不合法。

又如土令见红燥之色。

本不合时令。

主损失破败。

官讼拘禁。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土令见红燥色。

而反借题发挥之进机。

同舟共济之获利。

似为不合法。

此为气色与时令相反之十四也。

余考吉者为火形。

次则土形。

不吉者为金形。

次则水形。

不为无因。

盖火得土则旺。

故亨吉。

土得土令。

故为同气相求而有益。

金得土则埋没。

故无功。

水得土。

则阻塞。

故泛滥而有害也。

十五.火烧中堂。

为格局之最忌。

凡临时发生。

其运限亦最忌。

俗云家败人亡。

乃火炎土燥之义。

关系极重也。

如逢中岳运。

当见刑克冷退。

疾厄官非。

内顾有忧。

外患有累。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火烧中堂。

而反发达。

名利双收。

次亦平安无恙。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

部位与运限相反之十五也。

余考吉者为木火形。

不吉者为金土形。

不为无因。

细则详补遗第五之中也。

十六.两眉清秀修长。

高起尾棱。

本主名贵而寿。

当业而丰。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于两眉运中。

极端驳杂。

孝服疾厄。

劳碌奔驰。

毫无权利。

似为不合法。

余考全局精神在眉。

其眉运虽困难。

其生机关键伏此。

故有发达于后六年之目运。

及后十年之中岳运。

其两目中岳均弱。

而反发达其故何也。

此为形格与事业相反。

部位与运限易位之十六也。

盖形质敦厚浑藏。

外浊内清。

气聚神倍。

或出升平盛世。

或为土金之局。

此五者每有提后应证。

不为无因也。

持监者。

更须留心考查之可也。

十七.印堂有悬针纹痕。

为相法之最忌。

凡富贵者。

主危险亡身也。

足衣禄者。

主刑妻克子而破败也。

最下等人。

亦主劳碌刑克。

一生困苦也。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至印掌运。

而反发富进贵。

旺妻妾。

进子女。

似为不合法。

此为事实与形格相反。

部位与运限易位之十七也。

余考有印堂纹者。

每有幼年孤苦。

六亲失助或为发达而引诱入危害。

亦有中年发达。

或为安乐而纵欲至夭折。

皆因别部有特殊可取点。

发达了发达。

破败了破败。

虽非其运。

而有其因。

每见危害于目运居多。

其目虽清润不露。

亦危险破败于此。

好与不好。

两相易位。

不为无因也。

盖因幼小未经严格教育。

猝然发达。

矜骄恃才以自用。

傲慢妄尊以轻视。

以致危机潜伏。

而自蹈危险以亡身也。

十八.中岳丰隆。

兰台匀配。

而为财帛官之专部。

主大富。

进田宅。

或前人无产业。

而亦恢宏自创也。

此为古法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至中岳运。

而反刑伤挫折。

疾厄冷退。

消耗殆尽。

似为不合法。

乃有发达于前十年之眉目运中。

其两眉疎散短促。

两目流露不清。

何以不失败。

而反发达。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

部位与运限易位之十八也。

余考形质清秀锐露。

或为飘摇乱世。

或为木火之局。

其气先到。

故提前发达以应证之。

不为无因也。

十九.鱼尾纹深陷平衡。

或下反。

印堂纹冲。

两颧尖露。

本主刑妻。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妻宫强淑而偕老。

而反子女不立。

或无生育。

似为不合法。

又有人中平满。

泪堂深陷。

三阳低凹。

本主克子。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子星三四。

贵强而有力。

而反克妻二三。

似为不合法。

此为部位与事实相反之十九也。

余考声音为格局所克。

而为废气所致。

或为声音间断杂乱。

而有缺点所伤。

刑此而减彼。

克彼而减此。

多出混合相争之局。

或为偏重奇古之局。

或为极清极浊之局。

盖有贵名过于形格。

而减少子女。

当业过于部位。

而减少寿徵。

不为无因也。

二十.女格发粗浓而多。

主刑夫。

发粗浓不刑夫何也。

南岳必宽平。

南岳凸突圆拱不刑夫何也。

其印堂必宽隆。

印堂窄陷纹冲不刑夫何也。

其鱼尾必丰满。

鱼尾陷痕不刑夫何也。

其中岳必高隆有染。

中岳小弱露孔不刑夫何也。

其两颧必平厚。

两颧尖露不刑夫何也。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二十也。

余考有上列各形。

皆不克夫。

其神必收而和静。

其音必柔而清秀。

此为外弱内吉。

两相抵折。

不为无因也。

公笃曰。

前例二十条。

为相法不合而相反之大纲。

其他类推者尚多。

不及一一备载。

盖因事实与形格完全相反。

部位与运限完全相反。

气色与时令完全相反。

以及两相易位。

提前提后而应者。

故有此条之说。

然其相反相易。

提前提后。

亦有气侯。

内外。

治乱。

轻重之分。

而为法也。

不能不留心考查。

探求其所以然。

推之以原理。

绳之以用法。

以乘其定位。

自有一定标准。

以判其富贵贫贱。

刑伤疾厄。

吉凶祸福也。

例如有应正厄年者。

有应傍厄年者。

有应正厄年者。

有应一度正厄。

一度傍厄者。

盖因各人之形质配合不同。

各人之禀受气候不同。

各人之天姿贤愚不同。

各人之性情刚柔不同。

各人之厚薄行运不同。

各人之精神部位不同。

是其立法之诀窍也。

又以细心考查其经过之事实。

明白其应受之原理。

此为一大关键也。

补遗第五

公笃曰。

火烧中堂。

为各种形质之所忌。

其准头属土。

故名土星。

内应脾络也。

两侧窍属金气。

医名迎香穴。

内应肺络也。

两直窍入脑海。

下督脉。

过大椎。

通命门。

内应肾络也。

盖因肾中有火。

医家名之曰君相火。

道家名之曰真火。

相学名之曰元神火。

亦名本命火是也。

故火烧中堂。

即肾火上浮。

水火不一交一 又不济。

而越正轨之义也。

以脾土而论。

是为火炎土燥。

而不生化也。

以肺金而论。

是为火烁金伤。

而见消毁也。

以肾水而论。

是为火水末济。

而相侵犯也。

故均不吉。

而有缺点。

然有轻重之别。

故有应惊险者。

有应冷退者。

有应刑伤者。

有应牢狱者。

有应疾厄者。

有应死亡者。

亦有暂时发达。

而终破败者。

亦有猝然发达。

而即危身者。

其部位本一。

而应证之事实则各异。

兹特将各类分别录后。

一.火烧中堂。

有燥浮色。

即红而浮光也。

其事实则主环境困难。

事实驳杂。

劳而不功。

反生疑族之仇怨。

害而不利。

反生纠纒之争端。

内而家政之隐患漏巵尤多。

外而六亲之牵制遗累尤重。

其损失尚属轻微。

是为冷退消耗之例。

如反有利益。

则有蹈陷阱。

受箝制之失败于后也。

二.火烧中堂。

有红润色。

即红色之深也。

其事实则主逼迫惊灾。

官讼暗害。

以恩结怨。

失足而成千古之恨。

弄巧反拙。

举手而掉万层之波。

外有相欺相许之蚕食鲸吞。

内有如疽如痈之虎去狼来。

怀疑而生恐惧。

烦恼而生气郁。

其损失较大。

是为破败飘零之例。

如反有利益。

则有刑伤人丁。

而鳏寡孤独之应证于后也。

三.火烧中堂。

有赤暗色。

即红中代黑之猪肝色也。

其事实则主嫌嫉地位。

而有官讼刑伤。

危险环境。

而有暗害牢狱。

轻则有痔漏之痼疾不痊。

重则有倾覆之破败无余。

其损失最大。

是为危险而伤残。

损失而疾厄。

人口流离之例。

如反有利益。

则有危机四伏。

亡身破产之应证于后也。

四.火烧中堂。

有燥浮色。

而加血缕者。

其事实则主官讼是非。

暗害株累。

争端而受屈。

势力之压迫也。

神经而昏愦。

郁结而怔忡也。

六亲遗累。

常填无底之壑。

内顾隐忧。

每有附骨之疽。

如反有利益。

则为后患之纠缠。

失败之牵制。

劳苦烦扰。

终身不休。

以应证于后也。

五.火烧中堂。

有红润色。

而加血缕者。

其事实则为夙恕之暗害。

惊阻之危险。

以及本身痔漏之痼疾。

倾覆之损失。

而为种种障碍。

人口日见衰弱。

财星日见窘迫。

如反有利益。

则有子孙不肖而恃逆。

天灾不测而危害。

以应证于后也。

六.火烧中堂。

有赤暗色而加血缕者。

主飞灾之株累盗贼之诬攀。

意外之横祸。

人命之牵连。

水火之为殃。

富丰者一时即为贫乏。

兵匪之为害。

贵名者一时即为伤残。

丢官失权。

损财破产。

如反有利益。

则有人口流离。

危险死亡。

而累及子女妻妾。

以应证于后也。

公笃曰。

火烧中堂一格。

固属损失冷退。

刑伤惊险。

人所共如也。

然亦有暂时侥幸。

而有发达。

进田宅。

成贵名。

此为引诱入危机。

则有死亡于本身。

俗谓发棺材运是也。

否则祸遗妻妾子女。

人亡家破也。

总之以火形人不忌。

而反旺名利。

不过多劳碌奔驰。

忧心顾忌。

艰难险阻而成功也。

木形人次之。

虽有飘摇劳碌。

疾厄刑克。

是为小冷退。

尚不为大害也。

惟金形人最忌。

身败名毁。

人亡家破也。

土形人次之。

主刑人丁。

多痼疾。

破财消耗。

忧愁度日也。

水形人又次之。

主株累损失。

牵制郁结。

烦扰不休也。

此为大纲之轻重诀。

加减之乘除法。

不可呆滞而论之。

兼体又从折衷之法可也。

补遗第六

公笃曰。

凡厄年之法。

有先后之应验。

前已分秩序。

而言其定法矣。

余于经验考证。

尚有天道厚薄之分。

时势盛衰之别。

故有专应正厄年者。

即男子九年一厄。

女子八年一厄之类是也。

又有专应傍厄年者。

如男子九年一厄。

而其形格属何局以加之。

如水一火二金三木四士五之类。

女子八年加推亦然也。

又有于正厄傍厄均无妨害。

其官禄财帛反吉。

人丁喜庆常见。

疾厄惊险。

连累损失。

完全化除。

似不应验厄年之法矣。

故有专应应证厄年。

即提前三年二年。

延后三年二年是也。

又有应一度正厄。

一度傍厄。

又有第一次应正厄。

第二次应傍厄。

第三次应应证厄。

参差如是。

此中不无标准之指定。

盖以何种形质之格局。

而应何项厄年。

何种天道之气候。

而应何项厄年。

何种治乱之时势。

而应何项厄年。

兹特分别详注。

以便阅者。

知其法而采取其用也。

一.凡乱世之形质清秀而薄弱。

当应提前之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数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数之提前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疾厄刑伤。

损失灾祸也。

其形质清秀而五官露势。

五岳高耸者。

当应加数之傍厄年。

男子即九年。

而以各形之数以加推之。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之数以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灾祸损失。

刑伤弱点也。

其形质清秀而五岳平匀。

五官和蕴者。

当应正受之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冷退破财。

疾厄刑克也。

此为乱世之要法也。

二.凡盛世之形质清秀而薄弱。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障碍损阻。

疾厄刑克也。

其形质清秀。

而五官露势。

五岳高耸者。

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逼迫郁结。

哭泣遗累也。

其形质清秀。

而五岳平匀。

五官和蕴者。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女子八年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破败疾苦。

掣肘隐忧也。

此为盛世之要法也。

三.凡一治一乱之形质清秀而弱。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疾厄纠纒。

灾患不休也。

其形质清秀。

而五官露势。

五岳高耸者。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仓猝失败。

疾厄官非也。

其形质清秀。

而五岳平匀。

五官和蕴者。

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暗害纠纷。

哭泣拘禁也。

此为一治一乱之要法。

或界于盛衰之间。

次盛次乱之时。

用之亦合法也。

四.凡在乱世之形质。

浊厚而肥重。

当应堕谊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后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后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欺诈损失。

刑克妨害也。

其形质浊厚肥重。

而五岳高耸。

五官露势者。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损人破财。

痛疾隐患也。

其形质浊厚肥重。

而五岳平匀。

五官和蕴者。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而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内顾牵制。

外患欺凌损人破财也。

此为乱世之要法也。

五.凡在盛世之形质浊厚而肥重。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天灾流行。

时势障碍也。

其形质浊厚圆肥。

而五岳高耸。

五官露势者。

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后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后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族戚箝制。

友邻要挟也。

其形质浊厚圆肥。

而五岳平匀。

五官和蕴者。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哭泣疾厄。

盗匪陷害也。

此为盛世之要法也。

六.凡在一治一乱之时。

其形质浊厚圆肥者。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驳杂消耗。

刑克后患也。

其形质浊厚圆肥。

而五官露势。

五岳高耸者。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陷阱窘迫。

人丁衰弱也。

其形质浊厚圆肥。

而五岳平匀。

五官和蕴者。

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后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后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郁结之神经。

哭泣之冷退。

此为一治一乱之要法。

或界于盛衰之间。

次盛次乱之时。

用之亦合法也。

七.凡乱世之形质浊厚与清秀相兼。

或界于清浊之间。

或界于厚薄之间。

则第一厄。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危险挫折。

疾厄哭泣也。

第二厄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而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戕贼危害。

妄举损失也。

第三厄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破败伤残。

刑克痼疾也。

此为乱世之要法也。

八.凡盛世之形质浊厚而清秀相兼。

或界于清浊之间。

或界于厚薄之间。

其第一厄。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而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欺诈拐骗。

疾厄官非也。

其第二厄。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遗累牵制。

内忧外患也。

其第三厄。

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后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后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刑克疾苦。

烦恼激刺也。

此为盛世之要法也。

九.凡在一治一乱之时。

其形质浊厚而与清秀相兼。

或界于清浊之间。

或界于厚薄之间。

则第一厄。

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或提后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后二年。

或提前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烦扰遗累。

冷退疾厄也。

其第二厄。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有刑伤破败。

明欺暗害也。

第三厄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驳杂牵制。

株累妨害也。

此为一治一乱之要法。

或界于盛衰之间。

或为次盛次乱之时。

用之亦合法也。

十.凡在乱世之形质。

似露而含静。

似和而有势。

或为一和一露之局。

则第一厄。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水火盗贼之惊险。

天灾时势之不测也。

其第三厄。

则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危害损失。

损人破财也。

其第三厄。

则膺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后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后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惊恐疑惑。

疾厄哭泣也。

此为乱世之要法也。

十一.凡在盛世之形质。

似露而含静。

似和而有势。

或为一和一露之局。

则第一厄。

当应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挫折牵制。

疾厄消耗也。

其第二厄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后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后二年。

均为不吉。

而见哭泣争端。

株累受屈也。

其第三厄。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且冷退遗误。

结怨暗害也。

此为盛世之要法也。

十二.凡在一治一乱之时。

其形质似露而含静。

似和而有势。

或为一和一露之局。

其第一厄。

当应应证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为不吉。

而且飘摇无依。

流离辛苦也。

其第二厄。

当应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为不吉。

而见刑克损伤。

疾厄耗财也。

其第三厄。

当应正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为不吉。

而见破残血光。

冤屈遗累也。

此为一治一乱之要法。

或界于盛衰之间。

或为次盛次乱之时。

用之亦合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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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公笃曰。相法于天道。颇占重要地位。盖治世所出《公笃相法》卷十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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