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女主推古推古,敏达天皇之后《唐文拾遗》卷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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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七十一

唐文拾遗

卷七十一

◎ 日本女主推古

推古,敏达天皇之后。

崇峻天皇为大臣马十子宿祢见杀,群臣请即位于丰浦宫。

改元六:从贵、颂转、光元、定后、倭京、仁玉。

◇ 答大臣诏

〔冬十月癸卯朔、大臣遣阿昙连(阙名)。

阿倍臣摩侣、二臣、令奏于天皇曰:葛城县者、元臣之本居也。

故因其县为姓名。

是以冀之、常得其县、以欲为臣之封县。

于是,天皇诏曰:〕

今朕则自苏何出之,大臣亦为朕舅也。

故大臣之言,夜言矣夜不明,日言矣则日不晚,何辞不用。

然今当朕之世,顿失是县,后君曰:“愚痴妇人临天下,以顿亡其县!”岂独朕不贤耶?大臣亦不忠。

是后叶之恶名,则不听。

〔三十三年春正月,壬申朔戊寅,高丽王贡僧-惠灌,仍任僧正〕(《日本书纪》二十二·推古纪)

◇ 检校僧尼诏

〔三十二年夏四月,有一僧,执斧殴祖父。

时天皇闻之召大臣,诏之曰:“夫出家者顿归三宝,具怀戒法。

何无懺忌,轻犯恶逆?今朕闻,有僧以殴祖父。

故悉聚诸寺僧尼,以推问之。

若事实者,重罪之!”于是集诸僧尼而推之。

则恶逆僧及诸僧尼,并将罪。

于是,百济劝勒僧表上以言:“夫佛法自西国至于汉,经三百岁,乃传之至于百济国,而仅一百年矣。

然我王闻日本天皇之贤哲,而贡上佛像及内典,未满百岁。

故当今时,以僧尼未十习十法律,轻犯恶逆。

是以诸僧尼惶惧以不知所如。

仰愿其除恶逆者以外僧尼,悉赦而勿罪。

是大功德也!”天皇乃听之。

戊午,诏曰:〕

夫道人尚犯法,何以诲俗人?故自今已后,任僧正、僧都仍应检校僧尼。

〔壬戌,以观勒僧为僧正,以鞍部德积为僧都。

〕(《日本书纪》二十二·推古纪)

◇ 遗诏

〔三十六年春二月,戊寅朔甲辰,天皇卧病。

三月,丁未朔戊申,日有蚀尽之。

壬子,天皇病甚之,不可讳。

则召田村皇子谓之曰:“升天位而经纶鸿基,驭万机以亭育黎元,本非轻言,恒之所重。

故汝慎以察之,不可轻言!”即日,召山背大兄,教之曰:“汝肝稚之。

若虽心望,而勿喧言。

必待群言以宜从。”

癸丑,天皇崩之。

时年七十五。

即殡于南庭。

夏四月,壬午朔辛卯,雹零,大如桃子。

壬辰,雹零,大如李子。

自春至夏,旱之。

秋九月,己巳朔戊子,始起天皇丧礼。

是时群臣各诔于殡宫。

先是天皇遗诏于群臣曰:〕

比年五谷不丰,百姓大饥,其为朕兴陵,以勿厚葬,便宜葬于竹田皇子之陵。

〔壬辰,葬竹田皇子之陵。

〕(《日本书纪》二十二·推古纪)

〔十三年夏四月,辛酉朔,天皇诏皇太子、大臣及诸王、诸臣,共同发誓愿,以造铜、绣丈六佛像,各一躯。

乃命鞍作鸟为造佛之工。

是时,高丽国大兴王闻日本天皇造佛像,贡上黄金三百两。

闰七月,己未朔,皇太子命诸王、诸臣,俾著褶。

冬十月,皇太子居斑鸠宫。

十四年夏四月,乙酉朔壬辰,铜、绣丈六佛像并造竟。

是日也,丈六佛像坐于元兴寺金堂。

时佛像高于金堂户,以不得纳堂。

于是,诸工人等议曰:“破堂户而纳之!”然鞍作鸟之秀工,不坏户,得入堂。

即日,设斋。

于是,集会人众,不可胜数。

自是年初,每寺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设斋。

五月,甲寅朔戊午,敕鞍作鸟曰:〕

朕欲与隆内典,方将建佛刹,肇求舍利。

时汝祖父司马达等便献舍利。

又于国无僧尼,于是汝父多须那为橘丰日天皇出家,恭敬佛法。

又汝姨-岛女初出家,为诸尼导者,以修行释教。

今朕为造丈六佛,以求好佛像。

汝之所献绅本则合朕心。

又造佛像既讫,不得入堂,诸工人不能计,以将破堂户,然汝不破户而得入,此皆汝之功也。

〔即赐大仁位,因以给近十江十国坂田郡水田二十町焉。

鸟以此田,为天皇作金刚寺,是今谓-南渊阪田尼寺。

〕(《日本书纪》二十二·推古纪)

◇ 祭祀神祇敕

〔十五年春二月,庚辰朔,定壬生部。

戊子,诏曰:〕

朕闻之:曩者我皇祖天皇等宰世也,跼天蹐地,敦礼神祇,周祠山川,幽通乾坤,是以十陰十陽十开和,造化共调。

今当朕世,祭祀神祇,岂有怠乎?故群臣为竭心,宜并神祇。

〔甲午,皇太子及大臣,率百寮,以祭拜神祇。

〕(《日本书纪》二十二·推古纪)

◇ 推问僧尼敕

〔三十二年夏四月,有一僧,执斧殴祖父。

时天皇闻之召大臣,诏之曰:〕

夫出家者,赖归三宝,具怀戒法,何无忏忌,辄犯恶逆?今朕闻有僧以殴祖父,故愁聚诸寺僧尼以推问之,若事实者,重罪之。

(《日本书纪》二十二·推古纪)

◇ 与唐帝书

〔秋八月,辛丑朔癸卯,唐客入京。

是日,遣饰骑七十五匹,而迎唐客于海石榴世衢。

额田部连-比罗夫以告礼辞焉。

壬子,召唐客于朝廷,令奏使旨。

时阿倍-鸟臣、务部依网连-抱,二人为客之导者也。

于是大唐之国信物置于庭中。

时使主裴世清亲持书,两度再拜,言上使旨而立之。

其书曰:“皇帝问倭皇。

使人长吏大礼-苏因高等至具怀。

朕钦承宝命,临养区宇。

思弘德化,覃被含灵。

十爱十育之情,无隔遐迩。

知皇介居海表,抚宁民庶,境内安乐,风俗融合,深气至诚,远修朝贡。

丹款之美,朕有嘉焉。

稍暄,比如常也。

故遣鸿胪寺掌客裴世清等,旨宣往意,并送物如别。”

时阿倍臣出进,以受其书而进行。

大伴啮连迎出承书,置于大门前机上而奏之,事毕而退焉。

是时,皇子、诸王、诸臣,悉以金髻华著头。

亦衣服皆用锦、紫、绣、织及五色绫罗。

一云,服色皆用冠色。

丙辰,飨唐客等于朝。

九月,辛未朔乙亥,飨客等于难波大郡。

辛巳,唐客-裴世清罢归。

则复以小野妹十子臣为大使,吉士雄成为小使,福利为通事,副于唐客而遣之。

爰天皇聘唐帝,其辞曰:〕

东天皇敬白西皇帝:使人鸿胪寺掌客裴世清等至,久忆方解。

季秋冷薄,尊何如?想清悆,此即如常。

今遣大礼苏因高、大礼乎那利等往。

谨白,不具。

〔是时遣于唐国学生,倭汉直-福因、奈罗译语-惠明、高向汉人-玄理、新汉人-大国,学问僧,新汉人-日文、南渊汉人-请安、志贺汉人-慧隐、新汉人-广济等,并八人也。

是岁,新罗人多化来。

〕(同上)

◎ 日本国王孝德

孝德,皇极同母弟。

贞观十九年,皇极让位,即天皇位。

改元三:大化、白雉、常邕,在位十年。

◇ 薄葬诏

〔甲申,诏曰:〕

朕闻,西土之君戒其民曰:“古之葬者,因高为墓,不封不树。

棺槨足以朽骨,衣衿足以朽肉而已。”

故吾营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后,不知其所。

无藏金银铜铁,一以瓦器,合古涂车、刍灵之义。

棺漆际会三过,飰含无以珠玉。

无施珠襦、玉柙。

诸愚俗所为也!(《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禁厚葬及强祓除诏

〔又曰:〕

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

乃者我民贫绝,专由营墓。

爰陈其制,尊卑使别。

夫王以上之墓者,其内长九尺,阔五尺,其外域方九寻,高五寻,役一千人,七日使讫。

其葬时,帷帐等用白布,有輀车。

上臣之墓者,其内长阔及高,皆准于上。

其外域方七寻,高三寻,役五百人,五日使讫。

其葬时帷帐等用白布,担而行之。

盖此以肩担舆而送之乎。

下臣之墓者,其内长阔及高,皆准于上。

其外域方五寻,高二寻半,役二百五十人,三日使讫。

其葬时帷帐等用白布,亦准于上。

大仁、小仁之墓者,其内长九尺,高阔各四尺,不封使平,役一百人,一日使讫。

大礼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皆准大仁。

役五十人,一日使讫。

凡王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宜用小石。

其帷帐等宜用白布。

庶人亡时,收埋于地,其帷帐等可用粗布,一日莫停。

凡王以下及至庶民,不得营殡。

凡自畿内及诸国等,宜定一所而使收埋,不得污秽散埋处处。

凡人死亡之时,若经自殉,或绞人殉,及强殉亡人之马,或为亡人藏宝于墓,或为亡人断发刺股而诔。

如此旧俗,一皆悉断。

﹙或本云:无藏金银、锦绫、五彩。

又曰:凡自诸臣及至于民,不得用金银。

﹚纵有违诏犯所禁者,必罪其族。

复有见言不见,不见言见,闻言不闻,不闻言闻。

都无正语正见,巧诈者多。

复有十奴十婢欺主贫困,自讬势家求活;势家仍强留买,不送本主者多。

复有妻妾为夫被放之日,经年之后,适他恒理。

而此前夫三四年后,贪求后夫财物,为己利者甚众。

复有恃势之男,十浪十要他女而未纳际,女自适人,其十浪十要者嗔求两家财物,为己利者甚众。

复有亡夫之妇,若经十年及二十年,适人为妇,并未嫁之女始势人时,于是嫉斯夫妇,使祓除多。

复有为妻被嫌离者,特由惭愧所恼,强为事瑕之婢。

复有屡嫌己妇十奸十他好,向官司请决,假使得明三证,而俱显陈,然后可咨,讵生十浪十诉。

复有被役边畔之民,事了还乡之日,忽然得疾,卧死路头;于是路头之家乃谓之曰:“何故使人死于余路?”

因留死者友伴,强使祓除。

由是兄虽卧死于路,其弟不收者多。

复有百姓溺死于河,逢者乃谓之曰:“何故于我使遇溺人?”

因留溺者友伴,强使祓除。

由是兄虽溺死于河,其弟不救者众。

复有被役之民,路头炊饭,于是路头之家乃谓之曰:“何故任情炊饭余路?”

强使祓除。

复有百姓就他借甑炊饭,其甑触物而覆,于是甑主乃使祓除。

如是等类,愚俗所染,今悉除断,勿使复为!

复有,百姓临向京日,恐所乘马疲瘦不行,以布二寻、麻二束,送参河、尾张两国之人,雇令养饲,乃入于京。

于还乡日,送锹一口,而参河人等,不能养饲,翻令瘦死。

若是细马,即生贪十爱十,工作谩语,言被偷失。

若是十牝十马,孕于己家,便使祓除,遂夺其马,飞闻若是。

故今立制,凡养马于路傍国者,将被雇人,审告村首﹙首长也﹚,方授酬物;其还乡日,不须更报。

如致疲损,不合得物,纵违斯诏,将科重罪。

罢市司、要路津济渡,予之调赋,给与田地。

凡始畿内及四方国,当农作月,早务营田。

不合使喫美物与酒。

宜差清廉使者,告于畿内。

其四方诸国国造等,宜择善使,依诏催勒。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罢品部诏

〔秋八月,庚申朔癸酉,诏曰:〕

原夫天地十陰十陽十,不使四时相乱,惟此天地生乎万物,万物之内,人是最灵。

最灵之间,圣为人主。

是以圣主天皇,则天御宇,思人获所,暂不废胸。

而始王之名名,臣连、伴造、国造,分其品部,别彼名名。

复以其民品部十十交十十杂,使居国县。

遂使父子易姓,兄弟异宗,夫妇更互殊名,一家五分六割。

由是争竞之讼,盈国充朝,终不见治,相乱弥盛。

粤以始于今之御宇,天皇及臣连等,所有品部,宜悉皆罢,为国家民。

其假借王名为伴造,其袭据祖名臣连,斯等深不悟情,忽闻若是所宣,当思“祖名所借灭。”

由是预宣,使听知朕所怀。

王者之儿,相续御宇,信知时帝与祖皇名,不可见忘于世。

而以王名,经挂川野呼名,百姓诚可畏焉。

凡王者之号,将随日月远流,祖子之名,可共天地长往。

如是思故宣之,始于祖子,奉仕卿大夫、臣连、伴造、氏氏人等(或本云:名名王民),咸可听闻。

今以汝等使仕状者,改去旧职,新设百官及著位阶以官位叙。

今发遣国司,并彼国造,可以奉闻。

去年付于朝集之政者,随前处分,以收数田,均给于民,勿生彼我。

凡给田者,其百姓家近接于田,必先于近,如此奉宣。

凡调赋者,可收男身调。

凡仕丁者,每五十户一人。

宜观国国疆界,或书或图持来奉示。

国县之名,来时将定。

国国可筑堤,地可穿沟,所可垦田间,均给使造。

当闻解此所宣。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赐庸调诏

〔九月,遣小德-高向博士-黑麻吕于新罗,而使贡质,遂罢任那之调。

黑麻吕,更名-玄理。

是月,天皇御虾蟆行宫。

〔或本云,离宫。

〕是岁,越国之鼠,昼夜相连,向东移去。

三年春正月,戊子朔壬寅,射于朝廷。

是日,高丽、新罗,并遣使,贡献调赋。

夏四月,丁巳朔壬午,诏曰:〕

惟神(惟神者,谓随神道,亦自有神道也)。

我子应治,故寄是以与天地之初,君临之国也。

自始治国皇祖之时,天下大同,都无彼此者也。

既而顷者始于神名,天皇名名,或别为臣连之氏,或别为造等之色。

由是率土民心,固执彼此,深生我汝,各守名名。

又拙弱臣连、伴造、国造,以彼为姓,神名王名,逐自心之所归,妄付前前处处(前前,犹谓人人也)。

爰以神名王名,为人赂物之故,入他十奴十婢,秽污清名,遂即民心不整,国政难治。

是故今者随在天神,属可治平之运,使悟斯等,而治国治民,是先是后,今日明日,次而续诏。

然素赖天皇圣化,而十习十旧俗之民,未诏之间,必当难待。

故始于皇子、群臣及诸百姓,将赐庸调。

〔是岁,坏小郡而营宫。

天皇处小郡宫,而定礼法。

其制曰:“凡有位者,要于寅时,南门之外,左右罗列,候日初出,就庭再拜,乃侍于厅。

若晚参者,不得入侍。

临到午时,听钟而罢。

其击钟吏者,垂赤巾于前。

其钟台者,起于中庭。”

工人-大山位-倭汉直-荒田井比罗夫,误穿沟渎,控引难波,而改穿疲劳百姓。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罢穿渎诏

〔爰有上疏谏者。

天皇诏曰:〕

妄听比罗夫所诈,而空穿渎,朕之过也,即日罢役。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白雉见诏

〔甲申,朝庭队仗,如元会仪。

左右大臣、百官人等,为四列于紫门外。

以粟田臣-饭虫等四人,使执雉舆,而在前去。

左右大臣乃率百官及百济君-丰璋,其弟塞城、忠胜,高丽侍医十毛十治,新罗侍学士等,而至中庭。

使三国公-麻吕、仓臣-小屎,执舆后头,置于御座之前。

天皇即召皇太子,共执而观。

皇太子退而再拜,使巨势大臣奉贺曰:“公卿、百官人等奉贺,陛下以清平之德治天下之故,爰有白雉自西方出。

乃是陛下及至千秋万岁,净治四方八大岛,公卿、百官及诸百姓等,冀罄忠诚勤将事。”

奉贺再拜。

诏曰:〕

圣王出世,治天下时,天则应之,示其祥瑞。

曩者西土之君,周成王世与汉明帝时,白雉爰见。

我十日本国誉田天皇之世,白乌摷宫;大鹪鹩帝之时,龙马西见。

是以自古迄今,祥瑞时见,以应有德,其类多矣。

所谓凤凰、麒麟、白雉、白乌,若斯鸟兽,及于草木,有符应者,皆是天地所生休祥嘉瑞也。

夫明圣之君,获斯祥瑞,适其宜也。

朕惟虚薄,何以享斯?盖此专由扶翼公卿臣连、伴造、国造等,各尽丹诚,奉遵制度之所致也。

是故始于以卿及百官等,以清白意,敬奉神祇,并受休祥,令荣天下。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改元白雉诏

〔又诏曰〕

四方诸国郡等,由天委付之故,朕总临而御宇。

今我亲神祖之所知,十穴十户国中,有此嘉瑞。

所以大赦天下,改元白雉。

仍禁放鹰于十穴十户界,赐公卿大夫以下至于令史各有差。

〔于是褒美国司-草璧连丑经,授大山,并大给禄,复十穴十户三年调役。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敕国司诏

〔八月,丙申朔庚子,拜东国等国司。

仍诏国司等曰:〕

随天神之所奉寄,方今始将修万国,凡国家所有公民,大小所领人众,汝等之任,皆作户籍,及校田亩。

其园池水陆之利,与百姓俱。

又国司等,在国不得判罪,不得取他货赂,令致民于贫苦。

上京之时,不得多从百姓于己,唯得使从国造郡领。

但以公事往来之时,得骑部内之马,得餐部内之饭。

介以上奉法必须褒赏,违法当降爵位。

判官以下,取他货赂,二倍征之。

遂以轻重科罪,其长官从者九人,次官从者七人,主典从者五人。

若违限外将者,主与所从之人,并当科罪。

若有求名之人,元非国造、伴造县稻置,而辄诈诉言,自我祖时,领此官家,治是郡县,汝等国司,不得随诈,便牒于朝,审得实状,而后可申。

又于闲旷之所,起造兵库,收聚国郡刀甲弓矢。

边国近与虾夷接境处者,可尽数集其兵,而犹假本主。

其于倭国六县被遣使者,宜造户籍,并校田亩﹙按:谓检核垦田顷亩及民户口年纪﹚。

汝等国司,可明听退。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设钟匮诏

〔是日,设钟、匮于朝,而诏曰:〕

若忧诉之人有伴造者,其伴造先勘当而奏;有尊长者,其尊长先勘当而奏。

若其伴造尊长,不审所诉,收牒纳匮,以其罪罪之。

其收牒者,昧旦执牒,奏于内里,朕题年月,便示群卿。

或懈怠不理,或阿十十党十十有曲,诉者可以撞钟。

由是县钟置匮于朝,天下之民,咸知朕意。

又男十女之法者,良男良女共所生子配其父。

若良男娶婢,所生子配其母;若良女嫁十奴十,所生子配其父;若两家十奴十婢,所生子配其母。

若寺家仕丁之子者,如良人法。

若别入十奴十婢者,如十奴十婢法。

今克见人为制之始。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聚僧尼诏

〔癸卯,遣使于大寺,唤聚僧尼而诏曰:〕

于矶城岛宫御宇天皇十三年中,百济明王奉传佛法于我大倭。

是时群臣俱不欲传,而苏我稻目宿称独信其法。

天皇乃诏稻目宿祢,使奉其法。

于译语田宫御宇天皇之世,苏我马十子宿祢追遵考父之风,犹重能仁世之教,而余臣不信,此典几亡。

天皇诏马十子宿祢而使奉其法。

于小垦田宫御宇之世,马十子宿祢奉为天皇造丈六绣像、丈六铜像,显扬佛教,恭敬僧尼。

朕更复思崇正教,兴启大猷,故以沙门狛大法师、福亮、惠云、常安、灵云、惠至、僧旻、道登、惠邻、惠妙而为十师,别以惠妙法师为百济寺寺主。

此十师等,宜能教遵众僧,修行释教,要使加法。

凡自天皇至于伴造、所造之寺,不能营者,朕皆助作。

今拜寺司等与寺主。

巡行诸寺,验僧尼、十奴十婢、田亩之实,而尽显奏。

〔即以来目臣,(阙名)、三轮色夫君、额田部连甥为法头。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录民元数诏

〔甲申,遣使者于诸国,录民元数。

仍诏曰:〕

自古以降,每天皇时,置标代民,垂名于后。

其臣连等伴造、国造,各置己民,恣情驱使,又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或者兼并孝万顷田,或者全无容针少地。

及进调赋时,其臣连伴造等先自收敛,然后分进,修治宫殿,筑造国陵,各率己民,随事而作。

《易》曰:“损上益下。”

节以制度,不伤财害民。

方今百姓犹乏,而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从今以后,不得卖地。

勿妄作主,兼并劣弱。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改新诏(一)

〔二年春正月,甲子朔,贺正礼毕,即宣改新之诏曰,其一曰:〕

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会,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田庄,仍赐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赐官人百姓有差。

大夫所使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

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改新诏(二)

〔其二曰:〕

初修京师,置畿内国司、郡司、关塞、斥候、防人、驿马、传马,及造铃契,定山河。

凡京每坊置长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检户口,督察十奸十非。

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强直堪时务者充,里坊长并取里坊百姓清正强干者充,若当里坊无人,听于比里坊简用。

凡畿内东自名垦横河以来,南自纪伊兄山以来,西自赤石栉渊以来,北自近十江十狭狭波合坂山以来,为畿内国。

凡郡以四十里为大郡,三十里以下、四里以上为中郡,三里为小郡。

其郡司并取国造十性十识清廉堪时务者,为大领、少领,强干聪敏工书算者为主政、主帐。

凡给驿马、传马依皆铃传符克数。

凡诸国及关给铃契,并长官执,无,次官执。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紀)

◇ 改新诏(三)

〔其三曰:〕

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按检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

凡田长三十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

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二十二束。

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纪)

◇ 改新诏(四)

〔其四曰:〕

罢旧赋役而行田之调。

凡绢纟丝绵,并随乡土所出,田一町,绢一丈,四町成匹,长四丈,广二尺半,绝二丈,二町成匹,长广同绢,布四丈,长同绢,绝一町成端。

(丝绵绚屯,诸处不见。

)别收户别之调,一户皆布一丈二尺。

凡调副物盐贽,亦随乡土所出。

凡官长者,中马每一百户输一匹,若细马每二百户输一匹。

其买马直者,一户布一丈二尺。

凡兵者,人身输刀甲弓矢幡鼓。

凡仕丁者,改旧每三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也),而每五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以充诸司。

以五十户充仕丁一人之粮,一户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斗。

凡采女者,贡郡少领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从丁一人,从女二人),以一百户充采女一人粮,庸布、庸米皆准仕丁。

〔是月,天皇御-子代离宫。

遣使者,诏郡国修营兵库。

虾夷亲附。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纪)

◇ 幸宫东门诏

〔二月,甲午朔戊申,天皇幸宫东门,使苏我右大臣诏曰:〕

明神御宇日本倭根子天皇诏于集侍卿等臣连、国造、伴造及诸姓:朕闻明哲之御民者,悬钟于门,而观百姓之忧,作屋于衢,而听路行之谤,离刍荛之说,亲问为师。

由是朕前下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皆所以广询于下也。

《管子》曰:“黄帝立明堂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弊也;禹立建鼓于朝,而备讯望也;汤有总术之廷,以观民非也;武王有灵台之囿,而贤者进也。

此故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也。”

所以悬钟设匮,拜收表人,使忧谏人纳表于匮,诏收表人每但奏请。

朕得奏请,仍又示群卿,便使勘当,庶无留滞。

如群卿等或懈怠不勤,或阿十十党十十比周,朕复不肯听谏,忧诉之人当可撞钟。

诏已如此。

既而有民明直心,怀国土之风,切谏陈疏,纳于设匮。

故今显示集在黎民,其表称:“缘奉国政,至于京民,官官留使于杂役。”

云云。

朕犹以之伤恻,民岂复思至此。

然迁都未久,还似于宾,由是不得不使而强役之。

每念于斯,未尝安寝。

朕观此表,嘉叹难休,故随所谏之言,罢处处之杂役。

昔诏曰:“谏者题名,而不随诏命者,自非求利,而将助国,不言题不谏朕废忌。”

又诏:“集在国民,所诉多在。

今将解理,谛听所宣。

其欲决疑入京朝集者,且莫退散,聚侍于朝。

〔高丽、百济、任那、新罗,并遣使,贡献调赋。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纪)

◇ 处断臣下奉法违令诏

〔三月,癸亥朔甲子,诏东国国司等曰:〕

集侍群卿大夫及臣连、国造、伴造并诸百姓等,咸可听之。

夫君于天地之间而宰万民者,不可独制,要须臣翼。

由是代代之我皇祖等,其卿祖考俱治。

朕复思欲蒙神护力,共卿等治,故前以良家大夫使治东方八道,既而国司之任,六人奉法,二人违令,毁誉各闻,朕便美厥奉法,疾斯违令。

凡将治者,若君如臣,先当正己而后正他。

如不自正,何能正人?是以不自正者,不择君臣,乃可受殃,岂不慎矣。

汝率而正,孰敢不正,今随前敕而处断之。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纪)

◇ 戒朝集使诏

〔辛巳,诏东国朝集使等曰:〕

集侍群卿大夫及国造、伴造并诸百姓等,咸可听之。

以去年八月,朕亲诲曰:“莫因官势,取公私物,可吃部内之食,可骑部内之马。

若违所诲,次官以上降其爵位,主典以下决其笞杖。

入己物者,倍而往之。”

诏既若斯,今问朝集使及诸国造等,国司至任,奉所诲不?

于是朝集使等具陈其状。

穗积臣咋所犯者,于百姓中每户求索,仍悔还物而不尽,与其介富制臣(阙名)、臣势臣紫檀二人之过者,不正其上云云。

凡以下官人,咸有过也。

其巨势德祢臣所犯者,于百姓中每户求索,仍悔还物而不尽,与复取田部之马,其介朴进连、押坂连(并阙名)二人者,不正其上所失,而翻共求己利,复取田部之马。

台直须弥初虽谏上,而遂俱浊。

凡以下官人,咸有过也。

其纪麻利耆拖臣所犯者,使人于朝仓君、井上君二人之所,而为牵来其马视之,复使朝仓君作刀,复得朝仓君之弓布,复以国造所送兵代之物,不明还主,妄传国造,复于所任之国,被作偷刀,复于倭国被他偷刀。

是其纪臣、其介三轮君大口、河边臣百依等过也。

其以下官人河边臣矶丹比深目、百舌鸟长兄、葛城福草、难波癣龟(癣龟,此云,俱毘柯梅)、犬养五十君、伊岐史麻吕、丹比大眼,凡是八人等,咸有过也。

其阿昙连(阙名)所犯者,德史有所患时,于国造使送官物,复取汤部之马。

其介膳部臣百依所犯者,草代之物收置于家,复取国造之马,而换他马,来河边臣磐管、汤麻吕兄弟二人,亦有过也。

大市连(阙名)所犯者,违于前诏。

前诏曰:“国司等莫于任所,自断民之所诉。”

辄违斯诏,自判菟砺人之所诉,及中臣德十奴十事,中臣德亦是同罪也。

涯田臣(阙名)之过者,在于倭国被偷官刀,是不谨也。

小缘臣、丹波是拙而无犯(并阙名),忌部木果、中臣连正月二人,亦有过也。

羽田臣、田口臣二人并无过也(阙名)。

平群臣(阙名)所犯者,三国人所许有而未问。

以此观之,纪麻利耆拖臣、巨势德祢臣、穗积咋臣汝等三人所怠拙也,念斯违诏,岂不劳情。

夫为君臣以牧民者,自率而正,孰敢不直。

若君或臣不正心者,当受其罪,追悔何及。

是以凡诸国司,随过轻重,考而罚之。

又诸国造违诏,送财于己,国司遂俱求利,恒怀秽恶,不可不治。

念虽若是,始处新宫,将币诸神,属乎今岁,又于农月,不合使民缘造新宫。

固不获已,深减二途,大赦天下。

自今以后,国司、郡司勉之勖之,勿为放逸。

宜遣使者,诸国流人及狱中囚,一皆放舍。

别盐屋鯯鱼(鯯鱼,此云举能之卢)、神社福草、朝仓君、碗子连、三河大伴直、芦尾直,此六人奉顺天皇,朕深赞美厥心。

宜罢官司,处处屯田,及吉备岛皇祖母处处贷稻,以其屯田班赐群臣及伴造等。

又于脱籍寺入田与山。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纪)

◇ 盟群臣文

〔乙卯,天皇、皇祖母尊、皇太子于大槻树之下召集群臣,盟曰:〕

告天神地祇曰:

天覆地载,帝道唯一,而末代浇薄,君臣失序。

皇天假手于我,诛殄暴逆。

今共沥心血,而自今以后,君无二政,臣无二朝。

若贰此盟,天灾地妖,鬼诛人伐,皎皎如日月也。

〔改天丰财重日足姬天皇四年,为大化元年。

〕(《日本书纪》二十五·孝德纪)

◎ 日本女主齐明

齐明,舒明皇之后。

永徽六年,孝德薨,即位。

在位七年。

◇ 救百济诏

〔冬十月,百济佐平鬼室福信,遣佐平贵智等(或本云,佐平-贵智、达率-正珍也。

),来献唐俘一百余人。

今美浓国不破、片县二郡唐十人等也。

又乞师请救。

并乞王子-余丰璋曰:“唐十人率我蝥贼,来荡摇我疆场,覆我社稷,俘我君臣。

百济王义慈,其妻恩古,其子隆等,其臣佐平千福、国弁成、孙登等凡五十余。

秋七月三日,为苏将军所捉,而送去于唐国。

盖是无故持兵之征乎。

而百济国遥,赖天皇护念,更鸠集以成邦。

方今谨愿,迎百济国遣侍天朝王子丰璋,将为国主。”

云云。

诏曰:〕

乞师请救,闻之古昔,扶危继绝,著自恒典。

百济国穷来归我,以本邦丧乱十靡十告,枕戈尝胆,必存拯救,远来表启,志有难夺。

可分命将军,百道俱前,云会雷动,俱集沙录,翦其黥鲵,紓彼倒悬。

宜有司具为与之,以礼发遣。

(《日本书纪》二十六·齐明纪)

◎ 日本国王天智

天智,舒明皇之子。

母曰齐明。

龙朔二年,齐明崩,即天皇位,在位十年。

◇ 问藤原内大臣诏

〔冬十月,丙午朔乙卯。

天皇幸藤原内大臣家,亲问所患。

而忧悴极甚。

乃诏曰:〕

天道辅仁,何乃虚说;积善余庆,犹是无征。

若有所须,便可以闻。

〔对曰:“臣既不敏,当复何言。

但其葬事,宜用轻易。

生则无务于军国,死则何敢重难!”云云。

时贤闻而叹曰:“此之一言,窃比于往哲之善言矣。

大树将军之辞赏,讵可同年而语哉?”

〕(《日本书纪》二十七·天智纪)

◎ 日本国王天武

天武,天智同母弟。

咸亨三年,天智薨,即位。

在位十五年,改元二:白凤、朱鸟。

◇ 治病全身诏

〔元年春三月,壬辰朔己酉,遣内小七位阿昙连稻敷于筑紫,告天皇丧于郭务悰等。

于是郭务悰等咸著丧服,三遍举哀,向东稽首。

壬子,郭务悰等再拜,进书函与信物。

夏五月,辛卯朔壬寅,以甲、冑、弓矢赐郭务悰等。

是日,赐郭务悰等物,总合絁一千六百起时三匹、布二千八百五十二端、绵六百六十六斤。

戊午,高丽遣前部富加抃等进调。

庚申,郭务悰等罢归。

是月,朴井连雄君奏天皇曰:“臣以有私事,独至美浓。

时朝庭宣美浓、尾张两国司曰:‘为造山陵,豫差定人夫。

’则人别令执兵。

臣以为,非为山陵,必有事矣。

若不早避,当有危欤!”或有人奏曰:“自近十江十京至于倭京,处处置侯。

亦命菟道守桥者,遮皇大弟宫舍人运私粮事。”

天皇恶之,因令问察,以知事已实。

于是诏曰:〕

朕所以让位遁世者,独治病全身,永终百年。

然今不获,已应承祸,何默亡身耶?(《日本书纪》二十八·天武纪)

◇ 遗村国连男依等诏

〔六月,辛酉朔壬午,诏村国连-男依、和珥臣-君手、身十毛十君-广,曰:〕

今闻近十江十朝庭之臣等为朕谋害。

是以汝等三人,急往美浓国告安八磨郡汤休,命多臣品治宣示机要,而先发当郡兵,仍经国司等差发诸军,急塞不破道,朕今发路。

(《日本书纪》二十八·天武纪)

◇ 选简才能诏

〔五月,乙酉朔,诏公卿大夫及诸臣、连并伴造等,曰:〕

夫初出身者,先令仕大舍人,然后选简其才能,以死当职。

又妇女者,无问有夫无夫及长幼,欲进仕者,听矣。

其考选准官人之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除部曲诏

〔己丑,诏曰:〕

甲子年诸氏被给部曲者,自今以后除之。

又亲王诸王及诸臣并诸寺等,所赐山泽、岛浦、林野、陂池,前后并除焉。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随事罪犯诏

〔癸巳,诏曰:〕

群臣百寮及天下人民,莫作诸恶。

若有犯者,随事罪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诸国贷税诏

〔壬午,诏曰:〕

诸国贷税,自今以后,明察百姓,先知富贫,简定三等,乃中户以下应与贷。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禁造槛阱诏

〔庚寅,诏诸国曰:〕

自今以后,制诸渔猎者,莫造槛阱及施机槍等类。

亦四月朔以后,九月三十日以前,莫置比满沙伎理梁,且莫食牛马犬猿鸡之肉。

以外不在禁例,若有犯者罪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赏惠尺子孙诏

〔六月,癸酉朔乙未,大分君-惠尺,病将死。

天皇大惊,诏曰:〕

汝惠尺也,背私同公,不惜身命,以遂雄之心,劳于大役,恒欲慈十爱十。

故尔虽既死,子孙厚赏。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赦徒罪诏

〔壬子,诏曰:〕

死刑、没官、三流,并降一等。

徒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悉赦之。

唯既配流,不在赦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原东汉直等诏

〔六月,壬辰朔乙巳,大震动。

是月,诏东汉直等曰:〕

汝等十十党十十族之自,本犯七不可也。

是以从小垦田御世,至于近十江十朝赏以谋汝等为事。

今当朕世,将责汝等不可之状,以随犯应罪,然顿不欲绝汉直之氏,故降大恩以原之。

从今以后,若有犯者,必入不赦之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议文武官优劣诏

〔己酉,诏曰:〕

凡内外文武官,每年史以上其属官人等,公平而恪勤者,议其优劣,则定应进阶。

正月上旬以前,具记送法官,则法官校定,申送大辨官。

然缘公事以出使之日,其非真病及重服,辄缘小故而辞者,不在进阶之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拜兄姊以上亲诏

〔八年春正月,壬午朔丙戌,新罗送使加良井山、金红世等向京。

戊子,诏曰:〕

凡当正月之节,诸王诸臣及百寮者,除兄姊以上亲,及己氏长以外莫拜焉。

其诸王者,虽母非王姓者莫并,凡诸臣亦莫并,卑母虽非正月节复准此。

若有犯者,随事罪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设细马诏

〔八月,己酉朔,诏曰:“诸氏贡女人。”

己未,幸泊濑,以宴迹惊渊上。

先是诏王卿曰:“乘马之外,更设细马,随召出之。”

即自泊濑还宫之日,看群卿储细马于迹见驿家道头,皆令驰走。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纠弹暴恶诏

〔冬十月,戊申朔己酉,诏曰:〕

朕闻之:近日暴恶者多在巷里,是则王卿等之过也。

或闻异恶者也烦之,忍而不治;或见恶人也倦之,匿以不正。

其随见闻以纠弹者,岂有暴恶乎?是以自今以后,无烦倦而上责下过,下谏上暴,乃国家治焉。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僧尼养老诏

〔戊午,地震。

庚申,敕制僧尼等威仪及法服之色,并马、从者往来相闾之状。

甲子,新罗遣阿餐金项那、沙餐-萨蔂生朝贡也。

调物,金、银、铁、鼎、锦、绢、布、皮、马、狗、骡、骆驼之类十余种,亦别献物。

天皇、皇后、太子,贡金、银、刀、旗之类各有数。

是月,敕曰:〕

凡诸僧尼者,常住寺内,以护三宝。

然或及老,或患病,其永卧狭房,久苦老病者,进止不便,净地亦秽。

是以自今以后,各就亲族及笃信者,而立一二舍屋于间处,老者养身,病者服药。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官治诸寺诏

〔夏四月,乙巳朔甲寅,祭广濑、龙田神。

乙卯,橘寺尼房失火,以焚十房。

己巳,飨新罗使人项那等于筑紫。

赐禄各有差。

是月,敕:〕

凡诸寺者,自今以后,除为国大寺二三以外,官司莫治。

唯其有食封者,先后限三十年,若数年满三十则除之。

且以为飞鸟寺不可关于司治,然元为大寺,而官恒治,复尝有功,是以犹入官治之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求言诏

〔十一月,壬申朔,日蚀之。

甲戌,自戌至子,东方明焉。

乙亥,高丽人十九人,返于本土。

是当后冈本天皇之丧,而吊使留之,未还者也。

戊寅,诏百官曰:〕

若有利国家宽百姓之术者,诣阙亲申,则词合于理,立为法则。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改法式诏

〔二月,庚子朔甲子,天皇、皇后共居于大极殿,以唤亲王、诸王及诸臣,诏之曰:〕

朕今更欲定律令,改法式,故俱修是事,然顿就是务,公事有阙,分人应行。

〔是日,立草壁皇子尊为皇太子。

因以令摄万机。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亲王以下服用诏

〔辛丑,立禁式九十二条。

因以诏之曰:〕

亲王以下,至于庶民,诸所服用金银珠玉、紫锦绣绫,及毡褥冠带并种种杂色之类,服用各有差,辞具有诏书。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收大小角鼓吹等诏

〔丙午,诏四方国曰:〕

大角小角、鼓吹、幡旗及弩抛之类,不应存私家,咸收于郡家。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男十女结发诏

〔乙酉,诏曰:〕

自今以后,男十女悉结发,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结讫之。

唯结发之日,亦待敕旨。

〔妇女乘马如男夫,其起于是日也。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纠弹犯法诏

〔东十月,辛酉朔戊辰,大酺。

十一月,庚寅朔乙巳,诏曰:〕

亲王、诸王及诸臣,至于庶民,悉可听之。

凡纠弹犯法者,或禁省之中,或朝廷之中,其于过失发处,即随见随闻,无匿蔽而纠弹。

其有犯重者,应请则请,当捕则捉。

若对捍以不见捕者,起当处兵而捕之,当杖色,乃杖一百以下,节级决之。

亦犯状灼然,欺言无罪,则不伏辨以争诉者,累加其本罪。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定氏族诏

〔十二月,庚申朔壬戌,诏曰:〕

诸氏人等,各定可氏上者而申送,亦其眷族多在者,则分各定氏上,并申送于官司。

然后斟酌其状而处分之,因承官判。

唯因小故,而非己族者,辄莫附。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三足雀示群臣诏

〔十二年春正月,己丑朔庚寅,百寮拜朝庭。

筑紫大宰-丹比真人岛等,贡三足雀。

乙未,亲王以下及群卿,唤于大极殿前而宴之。

仍以三足雀,示于群臣。

丙午,诏曰:〕

明神御大八州倭根子天皇敕命者:诸国司国造郡司及百姓等,诸可听矣。

朕初登鸿祚以来,天瑞非一二,多至之传闻。

其天瑞者,行政之理,协于天道,则应之。

是今当于朕世,每年重至,一则以惧,一则以嘉。

是以亲王、诸王及群卿百寮,并天下黎民,共相欢也。

及小建以上,给禄各有差,因以大辟罪以下皆赦之,亦百姓课役并免焉。

〔是日,奏小垦田舞及高丽、百济、新罗,三国乐于庭中。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试练马兵诏

〔闰四月,壬午朔丙戌,诏曰:“来年九月,必阅之。

因以教百寮之进止、威仪。”

又诏曰:〕

凡政要者,军事也。

是以文武官诸人,务十习十用兵及乘马,则马兵并当身装束之物,务具储足。

其有马者为骑士,无马者为步卒,并当试练,以勿障于聚会。

若忤诏旨,有不便马兵,亦装束有阙者,亲王以下逮于诸臣并罚之。

大山位以下者,可罚罚之,可杖杖之。

其务十习十以能得业者,若虽死罪,则减二等。

唯恃己才以故犯者,不在赦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男十女衣服诏

〔又诏曰:〕

男十女并衣服者,有襕无襕,及结纽长纽,任意服之。

其会集之日,著襕衣而著长纽,唯男子者有圭冠,冠而著括绪裈。

女年四十以上,发之结不结,及乘马纵横,并任意也。

别巫祝之类,不在结发之例。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作八色之姓诏

〔壬申,彗星出于西北,长丈余。

冬十月,己卯朔,诏曰:〕

更改诸氏之族姓,作八色之姓,以混天下万姓。

一曰真人,二曰朝臣,三曰宿祢,四曰忌寸,五曰道师,六曰臣,七曰连,八曰稻置。

〔是日,守山公、路公、高桥公、三国公、当麻公、茨城公、丹比公、猪名公、阪田公、羽田公、息长公、酒人公、山道公十三氏,赐姓曰:真人。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 免贫乏货财诏

〔丁巳,诏曰:〕

天下百姓,由贫乏而贷稻及货财者,乙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不问公私皆免原。

(《日本书纪》二十九·天武纪)

〔戊午,改元曰:朱鸟元年〕

◎ 日本女主持统

持统,天智第二女,天武之后。

垂拱三年,天武薨,临朝称制。

改元二:朱鸟、太和。

在位十一年,禅于皇子。

(《唐书》作天武,死,子揔持立。

疑为持统之误。

◇ 赦皇子太津从坐诏

〔冬十月,戊辰朔己巳,皇子大津谋反发觉。

逮捕皇子大津,并捕为皇子大津所诖误直广肆八口朝臣音橿、小山下壹伎连博德,与大舍人中臣朝臣臣麻吕、巨势朝臣多益须、新罗沙门行心及帐内砺杵道作等,三十余人。

庚午,赐死皇子大津于译语田舍。

时年二十四。

妃皇女山边被发徒跣奔赴殉焉。

见者皆歔欷。

皇子大津,天渟中原瀛真人天皇第三子也。

容止墙岸,音辞俊朗,为天命开别天皇所十爱十。

及长,辨有才学,尤十爱十文笔。

诗赋之兴,自大津始也。

丙申,诏曰:〕

皇子大津谋反,诖误吏民,帐内不得已。

今皇子大津已灭,从者当坐皇子大津者皆赦之,但砺杵道作流伊豆。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徙沙门行心诏

〔又诏曰:〕

新罗沙门行心与皇子大津谋反,朕不忍加法,徙飞驒国伽蓝。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役身不得役利诏

〔六月,癸巳朔庚申,赦罪人。

秋七月,癸亥朔甲子,诏曰:〕

凡负债者,自乙酉年以前物,莫收利也。

若既役身者,不得役利。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准麻吕等出家诏

麻吕等少而闲雅寡欲,遂至于此,蔬食持戒,可随所请出家修道。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与新罗吊使级飡金道那诏

〔三月,癸丑朔丙子,大赦天下。

唯常赦所不免,不在赦例。

夏四月,癸未朔庚寅,以投化新罗人,居于小十毛十野。

乙未,皇太子草壁皇子尊薨。

壬寅,新罗遣级餐金道那等,奉吊瀛真人天皇丧,并上送学问僧明聪、观智等。

别献金铜阿弥陀像,金铜观世音菩萨像、大势至菩萨像各一躯,彩帛、锦、绫。

甲辰,春日王薨。

己酉,诏:“诸司仕丁,一月放假四日。”

五月,癸丑朔甲戌,命土师宿祢根麻吕,诏新罗吊使级餐金道那等曰:〕

太政官卿等奉敕奉宣:二年,遣田中朝臣法麻吕等相告大行天皇丧,时新罗言:“新罗奉敕人者,元来用苏判位,今将复尔。”

由是法麻吕等不得奉宣赴告之诏。

若言前事者,在昔难波宫治天下,天皇崩时,遣巨势稻持等,告丧之日。

翳飡金春秋奉敕,而言用苏判奉敕,即违前事也。

又于近十江十宫治天下,天皇崩时,遣一吉飡金萨儒等奉吊。

而今以级飡奉吊,亦违前事。

又新罗元来奏云:“我国自日本远皇祖代,并舳不千楫奉仕之国,而今一艘,亦乖故典也。”

又奏云:“自日本远皇祖代,以清白心仕奉,而不惟竭忠宣扬本职,而伤清白,诈求幸媚。

是故调赋与别献,并封以还之。”

然自我国家远皇祖代广慈汝等之德,不可绝之。

故弥勤弥谨,战战兢兢,修其职任,奉遵法度者,天朝复益广慈耳。

汝道那等奉斯所敕,奉宣汝王。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选定九等诏

〔庚申,诏曰:〕

百官人及畿内人,有位者限六年,无位者限七年,以其上日,选定九等。

四等以上者,依《考仕令》,以其善最功能,氏姓大小,量授冠位。

其朝服者,净大壹已下,广贰已上黑紫。

净大参已下,广肆已上赤紫。

直八级绯,勤八级深绿,务八级浅绿,追八级深缥,进八级浅缥。

别净广贰已上,一富一部之绫罗等,种种听用。

净大参已下,直广肆已上,一富二部之绫罗等,种种听用,上下通用绮带白袴。

其余者如常。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赐直广肆筑紫史益食封诏

〔五年春正月,癸酉朔,赐亲王、诸臣、内亲王、女王、内命妇等位。

己卯,赐公卿饮食、衣裳。

优赐正广肆-百济王-余禅广、直大肆远宝、良虞与难典,各有差。

乙酉,增封,皇子高市二千户,通前三千户。

净广贰-皇子穗积五百户。

净大参-皇子川岛百户,通前五百户。

正广参-右大臣-丹比岛真人三百户,通前五百户。

正广肆-百济王-禅广百户,通前二百户。

直大壹-布势御主人朝臣与大伴御行宿祢八十户,通前三百户。

其余增封各有差。

丙戊,诏曰:〕

直广肆筑紫史益并筑紫大宰府典以来,于今二十九年矣。

以清白忠诚,不敢怠惰,是故赐食封五千户,絁十五匹,绵二十五屯,布五十端,稻五十束。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百姓从良诏

〔癸巳,诏曰:〕

若有百姓,弟为兄见卖者从良,若子为兄母见卖者从贱。

若准贷倍没贱者从良,其子虽配十奴十婢,所生亦皆从良。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禁讼言十奴十婢诏

〔夏四月,辛丑朔,诏曰:〕

若氏祖时所免十奴十婢,既除籍者,其眷族等,不得更讼言我十奴十婢。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禁酒诏

〔六月,京师及郡国四十雨水。

戊子,诏曰:〕

此夏十陰十雨过节,惧必伤稼,夕惕迄朝,忧惧思念厥愆。

其令公卿百寮人等,禁断酒肉,摄心悔过。

京及畿内诸寺梵众,亦当五日诵经,庶有补焉。

〔自四月雨,至于是月。

己未,大赦天下。

但盗贼不在赦例。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 醴泉诏

〔三月,甲申朔,日有蚀之。

乙酉,以直广肆-大宅朝臣-麻吕、勤大贰-台忌寸-八岛、黄书连-本实等拜铸钱司。

甲午,诏曰:“凡以无位人任郡司者,以进广贰授大领,以进广参授小领。”

己亥,诏曰:〕

粤以七年岁次癸巳,醴泉漏于近十江十国益须郡都贺山,诸疾病人停宿益须寺而疗差者众。

故入水田四町布六十端,原除益须郡今年调役杂徭,国司头至目,进位一阶,赐其初验醴泉者葛野羽冲、百济土罗罗女人絁二匹,布十端,锹十口。

(《日本书纪》卷三十·持统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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