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三十一卦 咸 泽山咸 兑上艮下
“咸”:亨,利贞。
取女吉。
《彖》曰:“咸”,感也。
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
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
下之而后得,必贞者也。
取而得贞,取者之利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情者,其诚然也。
“云从龙,风从虎”,无故而相从者,岂容有伪哉!
《象》曰:山上有泽,“咸”。
君子以虚受人。
初六:咸其拇。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外”,四也。
“咸其拇”者,以是为“咸”也。
“咸”者以神交,夫神者将遗其心,而况于身乎?身忘而后神存,心不遗则身不忘,身不忘则神忘。
故神与身,非两存也,必有一忘。
足不忘屦,则屦之为累也甚于桎梏,要不忘带,则带之为虐也甚于缧绁。
人之所以终日蹑屦束带而不知厌者,以其忘之也。
道之可名言者,皆非其至。
而“咸”之可分别者,皆其粗也。
是故在卦者,“咸”之全也,而在爻者。
“咸”之粗也。
爻配一体,自拇而上至于口,当其处者有其德。
德有优劣,而吉凶生焉。
合而用之,则拇履腓行、心虑口言,六职并举而我不知,此其为卦也。
离而观之,则拇能履而不能捉,口能言而不能听,此其为爻也。
方其为卦也,见其“咸”而不见其所以“咸”,犹其为人也,见其人而不见其体也。
六体各见,非全人也。
见其所以“咸”,非全德也。
是故六爻未有不相应者,而皆病焉,不凶则吝,其善者免于悔而已。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顺”,九三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执”,牵也;“下”,二也。
体静而神交者,“咸”之正也。
“艮”,止也。
而所以为“艮”者,三也。
三之德固欲止,而初与二莫之听者,往从其配也。
见配而动,虽三亦然。
是故三虽欲止①,而不免于随也。
附于足而足不能禁其动者,拇也;附于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腓也。
初与二者,“艮”之体,而“艮”不能使之止也。
拇虽动,足未必听。
故初之于四,有志而已。
腓之所之(以)无不随者②,以动静之制在焉。
故可以凶、可以吉也。
股欲止而牵于腓,三欲止而牵于二。
不信己而信人,是以“往吝”也。
【校注】①三虽欲止:《苏氏易传》作“虽三欲止”,误。
②所之无不随:《苏氏易传》作“所以无不随”,误。
九四:贞吉,悔亡。
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九四之所居,心之所在也。
方其为卦也,四隐而不见,心与百体并用而不知,是以无悔无朋。
及其表之以四也,而心始有所在。
心有所在,而物疑矣。
故“憧憧往来”以求之,正则吉,不正则不吉。
既感则“悔亡”;未感则害我者也。
其朋则从,非其朋则不从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拇之动,腓之行,股之随,心之憧憧往来,皆有为之病也。
惩其病而举不为者,是无为之病也。
五之所在者,“脢”也。
而脢者,体之不动而无事者也,畏其有事之劳,而“咸”于无事之求,“无悔”而已,志已卑矣。
上六:咸其辅、颊、舌。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上六之所在者,口也。
夫有以为“咸”者,口未必不用;而恃口以为“咸”,则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