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不利有攸往。《彖》曰:“剥”,剥也,《东坡易传》第二十三卦 剥 山地剥 艮上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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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 - 第二十三卦 剥 山地剥 艮上坤下

东坡易传

第二十三卦 剥 山地剥 艮上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

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一床一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一床一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一床一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一床一以辨”,未有与也。

一陽一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

载己者①,一床一也,故下为一床一②。

一陰一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

“辨”,足之上也,一床一与足之间,故曰“辨”。

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一床一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

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一床一以辨,未有与也”。

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

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①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②下为一床一:《苏氏易传》作“下为剥一床一”,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一陰一剥一陽一,己独协焉①,虽处于剥,可以无咎。”

“上下各有二一陰一,应一陽一则失上下也。”

【校注】①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

《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一四:剥一床一以肤,凶。

《象》曰:“剥一床一以肤”,切近灾也。

“剥一床一以肤”,始及己矣①,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①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一宠一,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一宠一”,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一陽一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

圣人不能使之无一宠一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

四以下,“贯鱼”之象也。

自上及下,施一宠一均也。

夫一宠一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

以宫人之一宠一宠一之,不及以政也。

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

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

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

智者去之,愚者眷焉。

上九之失民久矣,五一陰一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

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

载于下谓之“舆”,庇于上谓之“庐”。

“庐”者,既剥之余也,岂可复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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