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火之为物,不能自见,必丽于物《东坡易传》第三十卦 离 离为火 离上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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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 - 第三十卦 离 离为火 离上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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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卦 离 离为火 离上离下

“离”。

火之为物,不能自见,必丽于物而后有形。

故“离”之象,取于火也。

利贞,亨。

畜一牝一牛吉。

《彖》曰:“离”,丽也。

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柔丽乎中正,故“亨”,是以“畜一牝一牛吉”也。

六丽:二、五是柔丽中正也。

物之相丽者,不正则易合而难久,正则难合而终必固。

故曰“利贞,亨”。

欲知其所畜,视其主。

有是主,然后可以畜是人也。

有其人而无其主,虽畜之不为用。

故以柔为主,则所畜者,惟一牝一牛为吉。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火得其所附,则一炬可以传千万;明得其所寄,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

而火之一性一灾上者也,故下常附上。

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刚者,宁倨而无谄;以刚附柔者,宁敬而无渎。

渎其所附①,则自弃者也。

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以辟相渎之咎。

【校注】①渎其所附:《苏氏易传》作“渎其所以附”,“以”字衍。

②错然敬之:《苏氏易传》作“错然敬二”,亦通。

六二:黄离,元吉。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黄”,中也。

一陰一不动而一陽一来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则传,不得其所附则穷。

初九之于六二,六五之于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一陰一陽一之相资也。

惟九三之于九四,不得其传而遇其穷,如日之昃①,如人之耋也。

君子之至此,命也。

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

不然,咨嗟而不宁,则凶之道也。

“校注”

①如日之昃:《苏氏易传》作“如日月之昃”,“月”字衍。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九三无所附,九四人莫附之,皆穷者也。

然九三之穷,则咨嗟而已;九四见五之可欲,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故其来“突如”,其炎“焚如”。

六五拒而不纳①,故穷而无所容。

夫四之欲得五,是与上九争也,而上九,“离”之王公也。

是以死而众弃之也。

【校注】①六五拒而不纳:《苏氏易传》作“其五拒而不纳”,误。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王公”,上九也。

六五上附上九,而九四欲得之。

故“出涕”、“戚嗟”,以明不贰也。

六五不贰于四,则上九离之矣①,故吉。

【校注】①上九离之矣:《苏氏易传》作“上九勤之矣”,误。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凡在下者,未免离于人也。

惟上九离人,而不离于人。

故其位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离矣。

而有乱群者焉,则王之所征也。

“嘉”者,六五也。

非其类者,九四也。

六爻皆无应,故近而附之者得称“嘉”也。

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以上九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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