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一奴一侵占主坟云南府昆明县七都嵩川萧馨《郭公案》豪奴侵占主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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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奴侵占主坟

豪一奴一侵占主坟

云南府昆明县七都嵩川萧馨,有一祖坟山,落在安宁村,乃馨之六世祖萧望、六世祖婆一胡一 氏合葬于上,地名伏虎山。

当时置有祭田百亩,坟屋三宅,池塘、菜园一应全备。

当时遂拨老家人萧富夫妇,带家人萧松、萧竹、萧梅,一同一居 住,种田守墓。

萧望脉下,有礼、乐、射、御、书、数六房人丁,传到萧馨,已有二千余人。

年年到此来祭扫一次,有六十余里远路,来时止住一晚即去。

经今二百余年。

萧富三子分作三房,亦有上百人烟,家资亦尽殷富。

松、竹、梅三房,下出几个刚恶后生,便不肯甘为人下,说:“萧馨家中亦是人,我松、竹、梅家中亦是人,怎么他来祭扫,我们众人都要服事他,俱无坐位?我们今年大家将这山禁住,预先祭扫挂纸,只说今年轮我该祭。”

众人摆布已定,但见时值清明,萧馨合族宰猪杀羊,俱来祭扫。

时松房萧罄、竹房萧色、梅房萧督,统领各房亲丁五六十人,阻住萧馨众人,不许上山,说道:“这山上祖公,如今排当我祭,与你无干!不消上山。”

萧馨喝曰:“强一奴一不得无礼!尔要思量祭坟,今日尚早。”

萧罄等曰:“俱是祖公,俱是支下子孙,安得尔祭多年,我独不祭?”

六十余人各执耙棍,凶狠棱棱。

萧馨子、侄俱是衣冠文弱,恐与他厮闹,反受其辱,遂权忍气,暂挑礼物归家。

萧馨到家,与六大房会集祠堂,商议曰:“萧罄这伙畜生,他往日取名,俱与我等同字,便有今日之意。

此等恶一奴一,若不府中告他,明日此山决被占去!”遂写状往府去告。

告状人萧馨,系昆明县五都民籍。

告为一奴一占祖坟事。

六世祖萧望,夫妇合葬安宁村伏虎山。

当委老仆萧富夫妇住居管理,拨田百亩赡祭,经今二百余年。

岂后辈恶一奴一萧罄等,耻为人下,妄捏祖该彼祭。

至日统率群凶,执棍赶阻,不容上山。

一奴一势浩大,祖祀遭梗。

恳台明法究奸,庶使良贱安生。

上告。

时山西王重茂在云南作太府,准了萧馨之状。

遂出牌,差郑良、黎勉,去提萧罄等对理。

萧罄等见王府尊来提,即同差人,具诉状来诉:

诉状人萧罄,系昆明县七都民籍。

诉为究复祖祀事。

始祖萧望夫妇,葬伏虎山。

置有祭田百亩,支下子孙轮祭收租,议定每支以二十年为率。

祖议血证。

今年例该身祭。

馨捏一奴一占祖山,耸台祖祀。

祖非一脉,何以脉出同源?既分主仆,必异名讳。

显见强宗抗族。

乞爷锄强扶弱,追复祖祭,死生冤明。

上诉。

王府尊看了诉状,乃叫萧馨同来对理。

萧馨曰:“小的六世祖夫妇合葬安宁村二百余年,子孙二千,年年致祭。

谁不知萧罄是小的老一奴一之孙?今罄等非惟不甘为人仆,造谋设意,企欲占山占田,雄据一方,以图风水。”

萧罄曰:“小的祖公支下,共九大房。

萧馨六房,住居祖屋;小的三房,迁居安宁。

往常他祭六年,小的祭三年:后来小的贫难,他便一概祭去。

今年本该小的祭祖管田,他便不容小的祭扫。

均是祖祀,均是祖产,怎么他们六房人众,公然占去?若是主仆,祖上怎么有此公议?”

王一爷 曰:“拿上公议来看。”

上载:

立议约人萧葱、萧薇等。

今有坟山一所,坐落土名安宁山。

茔葬祖公萧望、祖婆一胡一 氏于上,祖田百亩池园,一应九房互为管守,每房例管十年。

周而复始,毋得争占。

旧居六,所居三房,各道公议。

如有不公不法,房即以不孝,赴官理论。

洪武三年,五月初五日,立公议。

七世孙萧葱、萧薇书。

王一爷 看了议约,乃问萧馨曰:“尔祖宗已有议约,则萧罄不为假争。

怎么见得是尔一奴一仆?此必是你房数人多,他的人寡,你故不肯认他!不然主仆怎敢脉脉同字?”

萧馨曰:“此一奴一来到小的家内,便不敢将大名来叫,只报乳名;况且去此六十余里,哪里知他冒名冒讳?”

王一爷 曰:“你有二千余人,他止七八十人,怎么阻得你住,不容你祭?必是你以强凌弱,叫拿山邻里长来此再问。”

差人即去拘得里长汪广和山邻冠儒、一习一 诗到府。

王一爷 问曰:“萧馨、萧罄争山,哪个是真?”

谁想三人俱受萧罄之贿,即偏证曰:“小的不知山是哪个的?只是见萧罄家中年年祭扫,小人俱受他酒肉之惠。

萧馨家中,间了数年,亦来祭扫一次。

来则人伴甚众,每近方亲邻,各送胙肉。

此都是小人知的。

其余山之真假,乃萧家远年之事,小的实是不知。”

王一爷 曰:“据山邻之言,则新旧人居,果是一族。

照依议约,共祭便是。

何必再争?”

萧馨见王知府不能辨奸,乃权时应曰:“悉凭老爷公断。”

遂出府门,写状竟往都察院郭爷处去告。

于是写了状词,进入都院去告:

告状人萧馨,系昆明县五都民籍,告为辨奸事。

老一奴一萧富三子,看守祖坟,耕种祀田百亩,二百余年。

突出萧罄兄弟,不甘一奴一分,冒充九房支系,坟田悉霸,不容祀扫。

一奴一占主山,祖归非类,天地大变。

叩天辨剪奸顽。

上告。

郭爷见了状词,即呼萧馨上堂,亲审问曰:“尔这山经过丈量,载有字号、亩数未有?”

萧馨曰:“小的此山及田园,一概俱是万历八年七月,凭五都十个排年公正里长,逐段量过,记载县中鱼鳞册,十分明白。”

郭爷曰:“既有册籍,尔且出外俟候。”

郭爷即出牌,仰本县速解县中实徵鱼鳞册及萧罄等赴院。

知县即时解至都院。

郭爷坐堂,吏呼原、被告听审。

萧罄等俱于堂下听候。

郭爷乃将县册前后看过。

见上载有来字一千三百号:“坟山一段,二名安宁,计丈八百二十亩,业主萧馨。

安宁山祭田。”

又得来字一千三百一号:“土名山前,计丈三亩。

业主萧馨。”

又来字几号田及来字几号鱼池、菜园,俱写业主萧馨。

佃仆萧罄,并无萧罄管业等名。

又观萧罄户下,某山、某田、某地,俱八都,水字,某字、某号,方载业主萧罄名色。

郭爷便叫萧罄问曰:“你既都是萧氏子孙,怎么这丈量时分,俱载佃仆萧罄?明白主仆之分,截然不紊,安得强附支系,瞒心冒占?叫牢子每人与我重责三十,供招上来。”

萧罄见郭爷拿住了他筋节,争辩不得,只得直供曰:“不合冒袭名讳,妄霸主山,脉扯九房,紊乱良贱。

所供是实。”

郭爷见了供词,大骂萧罄曰:“你这欺心一奴一才!明知县有弓口字号,凭某官问断。

可即去勒石刻碑,竖于尔祖坟前。

六房各执一张,我与你用了印信,免得年久又起争端。”

萧馨即遵郭爷吩咐,出外写下七张官约,郭爷与他用了印信,遂将萧罄兄弟三房,各罚谷五十上仓。

山邻、里正受贿,各问不应。

郭爷乃判曰:以贱凌贵,以仆犯主,渐不可长。

况敢重行不义,霸坟阻祭,而夺乱世系乎?萧罄兄弟,本萧馨老一奴一之嫡传一奴一类,则一奴一自安一奴一分,一胡一 为遽逞雄心,不堪人下,以百人而思拒二千人?此盖凶狠顽慢,不啻化外禽一兽 矣!买贿里邻,哄诳官府,岂知丈册明徵,愚难行诈?此不待知者,而奸可立灼也。

坟田等项仍着萧罄子孙看守。

明刻碑文,永革紊乱。

罄各纳谷五十,姑示薄罚。

里邻各拟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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