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名(五)◇上都两街留寺改名奏(会昌六年正月,左右《唐文拾遗》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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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五十七

唐文拾遗

卷五十七

◎ 阙名(五)

◇ 上都两街留寺改名奏(会昌六年正月,左右街功德使)

准今月五日赦书节文,上都雨街先各留寺两所,依前委功德使收管,其所添寺,于废寺中拣择堪修建者。

臣今左街谨具拣择置寺八所,及数内回改名额,分析如后。

两所依前名额,兴唐寺、保寿寺。

六所改名旧额,僧寺四所:宝应寺改为资圣寺,青龙寺改为护国寺,菩提寺改为保唐寺,清禅寺改为安国寺。

缘间架数少,取华十陽十寺连接充数。

尼寺二所,法云寺改为唐安寺,崇敬寺改为唐昌寺。

右街置八所,二所先准敕留,西明寺请改为福寿寺,庄严寺改为圣寿寺。

八所添置二所,请依旧名额,僧寺一所,千福寺;尼寺一所,兴元寺。

六所请改名,僧寺五所,化度寺改为崇福寺,永泰寺改为万寿寺,十温十国寺改为崇圣寺,经行寺改为龙兴寺,奉恩寺改为兴福寺;尼寺一所,万善寺改为延唐寺。

谨定拣择添置及改名额,分析如前。

(《唐会要》四十八)

◇ 请定宪宗庙配享功臣奏(会昌六年十月,太常礼院)

十月十三日太庙袷享,庙庭配享功臣,得修撰官朱俦状,自高祖至德宗,每室并有功臣配飨。

伏以宪宗皇帝诛荡淮蔡,削定河朔,武功英略,赫耀中兴,启沃谟猷,必资元辅,其配享功臣,伏请闻奏,定名降下。

(《唐会要》十八)

◇ 幕府迁授章服先绿后绯奏(大中元年,中书门下)

幕府迁授章服,贞元元年之间,使府奏职至侍御史,然后许兼省官,至章服皆计考效。

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便请朱紫,数事俱行,其中自绿腰金,皆非典故。

今请自侍御史待年月足后,更奏始与省官。

至于朱紫,许于本使府有事绩尤异者,然后各市地奏请。

惟副使行军奏职特加,先著缘便许绯,馀不在此限。

(《唐会要》三十一)

◇ 及弟三年任奏试官奏(大中二年正月,中书门下)

从贞元元年、大和九年秋冬前,皆是及第便从诸侯府奏试官充从事,兼史馆、集贤、宏文诸司诸使奏官充职。

以此取人,常多得士,由是长不乏材用。

大和、会昌末,中选后四选,诸道方得奏充州县官职,如未合选,并不在申奏限。

臣等昨已奏论,面奉进止,自今已后,及第后第三年,即任奏请。

(《唐会要》七十六)

◇ 诸使奏官不得虚竖头衔奏(大中二年十月,中书门下)

伏以银青借兼检校宾客官及朝散大夫,阶并三品资历,自身不合虚竖奏官。

近年诸司使多虚竖此色头衔,奏请授官,求中上州长、马及上州判司,逾滥侥幸,莫甚于此。

臣等商量,自今已后,诸司诸使应合奏授正官者,并不得虚衔前件官阶奏请。

如是长不守章程,依前论请,奏听进止。

其请道差知进奏官,亦望准此处分。

(《唐会要》七十九)

◇ 搜访武德以来名臣子孙奏(大中三年四月,中书门下”

武德己来,宰辅名迹在上等者及配享功臣子孙,伏以勋德之后,庆赏所延,每有恩帛,多令访录,将以兴废继绝,尊贤报功,事归奖劝,义主沉翳。

近日诸家,目论颇众,史官曹阙,合用者稀,纵十欲比拟,亦未详悉。

应前件网色子孙,准前后制敕。

令搜访与官者,望许于吏部陈状,便委磨勘。

如审是嫡嗣未有官名者,具状闻奏,其时与一人解褐官。

如有出身,已曾任官,选日优与处分。

如自以才行,尝登利第,及是诸房子孙,不承祭祀,并先因存奖以授正官者,并不在限。

即冀所加恩例,式协本条。

(《唐会要》十八)

◇ 剌史条流先申观察奏(大中二年二月,中书门下)

诸州剌史到郡,有条流,须先申观察使,与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许施行。

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辄许移改。

不存勾当,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责,观察使听进止。

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常切询访举察。

(《唐会要》六十九)

◇ 方镇子弟不得奏留奏(大中三年三月,中书门下)

伏准大和六年六月御史台奏,本置官员,藉其任守,吏曹注拟,皆是职司。

况调选须有出身,合年十五以上,比及于选,入以十年,则二十五可以为成十人矣。

今则皆称年小,奏请勾当,所在相承,积十习十成例。

若实年小,即不合早补身名。

若补实当年,又何虑为官不了。

合请诸道方镇子孙,应选授及奏授官,一切勒归本任,不得辄有奏留。

如或恩出殊常,赐及一子者,年十三以下,即任奏听进止。

奉敕,宜依者。

臣等谨详敕前约勤,非不丁宁。

近日不守敕文,例皆请奏。

臣等商量,自今己后,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如或特降恩制,赐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许奏请勾当恩制,赐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许奏请勾当留除外,其馀并望准前敕处分。

其见在千牛、进马者,并准今年三月三日敕处分。

(《唐会要》七十九)

◇ 司直评事未出使不任分司奏(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

当寺司直、评事,从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致令官职失守,劳逸不均。

伏请从今以后,待次充使后,即任分司,如未出使,不任分司限。

(《唐会要》六十六)

◇ 赐绯赐紫事例奏(大中三年五月,中书门下)

增秩赐金紫,虽有故事,如观察使奏剌史善状,并须指事而言,不得虚为文饰。

其诸道副使、判官,如事绩尤异,然后许奏论。

惟副使、行军,先者绿便许赐绯,其馀不在此限者。

诸使奏请,或资品尚浅,即请章服,或赐绯未几,又请赐紫。

准令,入仕十六考职事官,散官皆至五品,始许著绯,三十考职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后许衣紫。

除台省清要,牧守常典,自今己后,请约官品为例。

判官上检校五品者,虽欠阶考,量许奏绯。

副使、行军俱官至侍御史已上者,纵阶考未至,亦许奏弼。

如已检校四品官兼中丞,先赐绯,经三周年已上者,兼许奏紫。

其有职事尤异,关钱谷者,须指事上言,监察已下,量与减年限,进改殿中以上,然后可许赐章服。

公事寻常者,不在奏限。

(《唐会要》三十一”

◇ 效韦让侵街造舍奏(大中三年六月,右巡使)

义成军节度使韦让,前任宫苑使日,故违敕文,于怀真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舍九间。

(《唐会要》八十六)

◇ 久任令尉奏(大中三年九月,中书门下)

两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为吏长子孙,盖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后备谙风俗,政术可施。

近日入仕门多,十十交十十替稍速。

近以续降手敕,又面奉德音,应选择者,不得其人,欲使抚字者久安其任。

臣等商量,自今已后,其雨府判司及县丞、尉,不带敕额事,及不知捕贼,不得非时奏请。

如或政绩尤异,朝廷别有奖拔,及职事不修,须议替者,不在此限内。

(《唐会要》六十九)

◇ 诸司职掌不得一人判数曹奏(大中三年九月,中书门下)

伏以列官分职,各有司顾,苟或侵逾,则乖彝宪。

近日判府司及两县簿、尉,多系诸司职掌,遂使额外假称,一人兼判数曹,易为因循,难以责办。

臣等商量,自今己后,诸司职掌改集贤馆、宏文馆,并不得带府判司及两县簿、尉。

集贤馆、宏文馆,仍每司不得过一员。

见在诸司充职者,请勒归本司。

(《唐会要》六十七)

◇ 史馆典书五考参选奏(大中四年四月,史馆)

当馆写国史楷书、典书等,与集贤院写书人等,承前一例并校成五考,便勒赴选。

自大和八年已后,被吏部条流奏,五考满后,待受散三年。

今集贤院以其劳役年深,补人不得,去年三月十三日具事山申奏。

已蒙敕下,并免三年受散讫。

今当馆未蒙处分,伏请依例并勒校成五考,便许参选。

(《唐会要》六十四)

◇ 修斜谷及馆驿旧路奏(大中四年六月,中书门下)

山南西道新开路,访闻颇不便人,近有山水摧损桥阁,使命停拥,馆驿萧条,纵遣重修,必倍费力。

臣等今日延英面奏,宣旨却令修斜谷旧路及馆驿者。

臣等商量,望诏封敖及凤翔节度使、观察使,令速点检,计料修置,或缘馆驿未毕,使命未可经通。

其商旅及私行者,在取稳便往来,不得更有勒约。

(《唐会要》八十六)

◇ 宏文馆典书准例处分奏(大中四年七月,宏文馆)

当馆偕书、典书等,与集贤、史馆楷书等,承流前例,并勒校成五考赴选。

自太和八年以后,被吏部条流,并加授散三年。

今集贤、史馆奏,劳役年深,补召不得,已蒙敕下,免三年授散讫。

今当馆请准例处分。

(《唐会要》六十四)

按:此首与前四月史馆所奏略同,然宏文与史馆各别,当另为一首。

◇ 村邑佛堂待兵罢建置奏(大中五年七月,宰臣)

陛下崇奉释教,臣子皆愿奔走。

虑士庶等物力不逮,扰人生事,望令两机及州府长吏,与审度事宜撙节闻奏,不必广为建造,驱役黎甿。

其所请度僧尼,亦须选有道行为州县所称信者,不得容隐凶恶之流,却非敬道,望委长吏十精十加拣择。

其村邑佛堂,望且待兵罢建置为便。

(《唐会要》四十八)

◇ 诸道奏请起复准旧例奏(大中五年八月,宰臣)

伏以通丧三年,臣庶一致,金革无避,军旅从权。

近日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

因循既久,讹弊转深,非惟大启幸门,实亦颇紊朝典。

臣等商量,自今已后,除特敕及翰林并军职外,其诸司诸使人吏职掌官并诸道进奏官,并不在更请起复授官限。

其间或要藉、驱使官,任准旧例举追署职,令勾当公事。

待了阕日,即依前奏。

(《唐会要》三十八)

◇ 剌史得替敕到十十交十十割奏(大中五年九月,中书门下)

诸州剌史十十交十十割,及初到任下担,得替后资送装事。

应诸州剌史除替后,新人在远者,动经三四个月不到任,从便近处,亦或一两个月不到。

旧人在任,既不理务,又须一切州县祗供,将吏依旧衙参祗候,守分者固难自处,多端者犹能害人。

自今己后,望令应诸州剌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后十十交十十割了,便赴任。

如未除官者,敕到后,与知州官分明十十交十十割仓库及诸色事。

如不分明十十交十十割,便令旧剌史离木任,不要更待新剌史到。

十十交十十割公事后,称有小小异同,即令勘问知州官,并任行牒听勘问,诘前剌史。

如大段差谬,即委具事状奏闻,其知州官别议推。

罢郡剌史未别除官者,准地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县供给。

伏恐日月久深,不遵旧制,望令所在经过州县,准旧节文处分,勿使羁旅。

州许供三日,县许供二日,应诸州剌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下担什物,离任时亦例有资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额。

准乾元元年及至德二载产会昌元年制敕,只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户。

至于用州司公廨及杂利润,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缘曾未有明敕处分,多被无良人吏百姓,使致词告,云是赃犯。

自今己后,应诸州剌史下担什物,及除替送钱物,但不率敛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旧规,亦不分外别有添置。

若辄率敛科,故违敕条,当以人己赃犯法。

馀望准前后敕处分。

(《唐会要》六十九)

◇ 建置佛堂兰若奏(大中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宰臣上言)

近有敕,许罢兵役后,建置佛堂、兰若,若今边事宁息,必恐奏请继来,若不先议条流,临事恐难止约。

伏以释门之教,本贵正真,奉之十精十严,则人用加敬。

今诸州储寺宇新添,功悉未毕,百姓等若志愿崇奉,则宜并力同修。

自今己后,有请置佛堂兰若者,望所在长吏分明晓示。

待一切毕后,或有云州府远处大县,即许量事建置一所,其馀村坊,不在更置佛堂、兰若限。

(《唐会要》四十八)

◇ 河东各道许奏判司丞簿奏(大中五年十月,中书门下)

伏见诸道及州府,如县令、录事参军有阙,及见任官公事阙败,切要替换,即任各举所知闻奏。

及须莅官曾有课绩,处已必能清廉,如论荐不当,举主先议惩殿。

其判司、参军、文学、县尉、丞、簿等,不在奏限。

其河东、潞府、豳宁、泾原、灵武、振武、鄜坊、沧德、易定、夏州、三川等道,或道路悬远,或俸料单微,每年选人,多不肯受。

若一例不许,则都俸不在给留别限,仍勒知后判官,不许,则都无正官。

今请前件数道,除县令、录事参军外,其判司、县尉、丞、簿,每年量许奏三员。

须是元额阙,不得替考深人。

其阙一年吏部不注,即注且差摄,二年列部不注,然后许奏请,仍资序不得超越。

如是散、试及外身,不得奏第二任官。

其京百司,除职事外,不在更奏官限。

(《唐会要》七十九)

◇ 议依白宏儒奏迁诸太子庙奏(大中六年,礼院)

伏以列圣祖宗,尚同太庙,追册储嗣,不合别祠。

荩以年月各殊,十宠十恩有异,岁时己久,即宜改更。

况春秋荐享之时,礼乐牲牢之用,重烦人力,实为皇居。

今据从卑就尊,创置年月,即合移怀懿太子以下三庙,就惠昭太子庙,地既卑下,多有浸十湿,非可经久。

庄恪太子庙地居高敞,屋更宽广,若移同一庙,只要增置庙室,谨详迁就,诚谓久安,审其便宜,移庙未亏于典故。

今列次增室,祔礼尊崇,酌中之道可行,申奠之仪不失。

臣与官寮等集议,请依宏儒所奏,事诚允当,实举旧章。

(《唐会要》十九)

◇ 谏免郑光庄田税奏(大中六年三月,中书门下)

伏以郑光是陛下元舅,十宠十待固合异等,然而据地出税,天下皆同,随户杂徭,久己成例,将务致治,实为本根。

近日陛下屡发德音,欲使中外画一,凡在士庶,无不仰戴圣慈。

今独忽免郑光庄田,则似稍乖前意。

况征赋所入,经费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虽至微,系体则大。

臣等备位台司,每承诫励,苟有管见,合具启陈。

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唐会要》八十三)

◇ 勘审常平义仓奏(大中六年四月,户部)

请诸道州府收管常平、义仓斛斗,今后如有炎荒水旱外,请委所在长吏,差清强官勘审。

如实,便任开仓。

先众贫下不济户给贷讫,具数分析申奏,并报户部,不得妄有给与富豪八户。

其斛斗仍仰本州录事参军至当年秋熟专勾当,据数追收。

如州府妄有给使,其录事参军、木判官请重加殿罚,长吏具名申奏。

(《唐会要》八十八)

◇ 许岭南各道年终论荐奏(大中六年五月,中书门下)

岭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剌史,自今已后,伏请于每年终荐送各官,选择校量资序,稍议迁奖。

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许论荐。

仍须量资相送,历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试官充司马权知州事限。

(《唐会要》六十九)

◇ 续修会要添给厨料奏(大中六年六月,宏文馆)

伏以三馆制置既同,事例宜等。

比来无事,未敢申论,今缘准敕修《续会要》以来,官僚入日稍类,囚缘费用,其数至多。

纸笔杂物等,不敢别有申请,其厨料从前欠少,伏请准两馆流例增添,给用之间,庶得济办。

(《唐会要》六十四)

◇ 宰臣周亲宣吊奏(大中六年十月,太常礼院)

伏查宰臣周亲,如是全叔及亲兄弟,或曾居重任,或位列朝行七品已上官,则请行宣吊之礼。

如年齿幼,官位卑,及其馀周亲事,并请不用遣使。

庶劝重之宜有节,降杀之义得中。

若宣吊例以期年,伏虑有烦圣听。

(《唐会要》三十八)

◇ 宗子家状送图谱院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宗正寺)

当司修图谱官李宏简,伏以德明皇帝之后,兴圣皇帝以来,宗礻方有序,昭穆无差,近日修撰,率多紊乱,遂使冠履僭仪,元黄失位,数从之内,昭序便乖。

今请宗子自常参官并诸州府及县官等,各具始封建诸王,及五代祖,及见在子孙,录一家状,送图谱院。

仍每房纳,于官取高,处昭穆取尊,转送至本寺所司磨勘,属籍稍获十精十详。

(《唐会要》三十六)

◇ 条流诸道俸料职田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书门下)

应诸道节度使、观察、十十团十十练使、防御、经略等使,所请俸料、职田、禄粟、时服、杂给,并诸色人事用度等,先奉圣旨,令条流奏来者。

伏以藩镇之任,寄切分忧,一方惨舒,系在长吏。

近者所在军府,多称穷空,因缘增添,费用滋广,不遵往例,唯徇人情。

物力既困于公家,诛敛终归于百姓。

稍能厘革,裨益实多。

置使之初,必有定额,岁月深远,或多改更。

望令诸道帅臣及长吏,各询访事例,检寻簿书,其间苟逾旧规,及有新置,并宜除去,务在至公。

于军、府、州、镇经营利纲等项,相承既久,并绝则难,相害于人,亦宜禁止。

(《唐会要》七十九)

◇ 明立剃度僧尼新规奏(大中六年十二月,祠部)

当司伏准累年赦文及别敕,建置佛堂,并剃度僧尼等。

伏以陛下护持释教,以济群生,出自圣慈,孰不知感?非欲华饰寺宇,广度僧尼,兴作劳人,匮竭物力。

近日天下未喻圣心,建置渐多,剃度弥广,奢十靡十相尚,浸以日繁,恐黎甿因兹受弊。

臣职司其局,不敢旷官,当陛下求理纳谏之时,是小臣罄竭肝胆之日。

伏乞允臣所奏,明立新规,旧弊永除,天下知禁。

如此见佛法可久,民不告劳。

(《唐会要》四十八)

◇ 量建寺院关防僧尼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宰臣上言)

伏以西方之教,清净为宗,拯济为业,国家宏阐己久,实助皇风。

然度僧不十精十,则戒法隳坏,造寺无节,则损费过多。

有司举陈,实当职分,但须酌量中道,使可久行。

自后应诸州准元敕置寺外,如有胜地名山,灵踪古迹,实可留僧,为众所知者,即任量事修建,却仍旧名。

其诸县有户口繁盛,商旅辐辏,愿依香火,以济津梁,亦任量事各置院一所,于州下十抽十三五人住持。

其有山谷险难,道途危苦,赢车重负,须暂憩留,亦任因依旧基,却置兰若,并须是有力人自发心营造,不得令十奸十十十党十十因此遂抑敛乡闾。

此外更不得辄有起建,如引别敕处分,不在此限。

其僧尼逾滥之源,皆缘私度,本教遮止,条律极严,不得辄有起建。

如可容十奸十,必在禁绝,犯者准元敕科断讫,仍具乡贯姓号,申祠部上文牒。

其官度僧尼,数内有阙,即仰本州集律僧众同议,拣择聪明有道十性十,已经修炼,可以传十习十参学者度之。

贵在教法得人,不以年齿为限,若惟求长老,即难奉律仪。

剃度讫,仍具乡贯姓号,申祠部请告牒。

其僧中有志行坚十精十,愿寻师访道,但有本州公验,即任远近游行。

所在关防,所宜觉察,不致真伪相杂,藏庇十奸十人。

(《唐会要》四十八)

◇ 剌史到任闻奏公事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书门下)

诸州剌史,仰到任后一季以来,寻访凋瘵之由,搜求疾苦之本,两季以后,可以周知。

伏以古之报政,备在典章,后代因循,曾无实效。

今请观察使、剌史到任一年,即悉具厘革制置诸色公事,逐件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

视其所司,真伪自分,才能可辨。

事有可行者,著为令典,使久遵守。

既欲责其洁已,须令俸禄少充。

以厚薄不同,等级无制,致使俸薄者无人愿去,禄厚者终日争先。

应中、下州司马,与军事俸料,共不满一百千者,请添至一百千。

其上、中州不满一百五十千者,请添至百五十千。

其雄、望州不满二百千者,请添二百千。

其先过者仍旧,并于军事杂钱中方圆,置本收利充给。

如别带使额者,并依旧,不在添限。

其无明文,额外徵求,或送故迎新,广为率敛,或因徵发顿近,横有破除,皆是贫户出钱,惟使十奸十人得计。

其他侵扰,色目至多,不问公私,一切禁断。

其剌史为政必除其民瘼,在官必励于公心,日限才终,即议迁奖。

其或不出常流,全无政绩,须知事分,合守田园,不可得替求官,稍迟即兴怨谤。

自今已后,应诸剌史得替求官者,亦准前任年月为限,满者即量才除授,使免饥寒。

未满者任其东西,使营生计。

其有课绩殊异,廉使荐论,校勘不虚,诚可优升者,不在此限。

若授任之后,声实相乖,即是廉使别带私情,或因权势论说,上罔明主,下困齐民,所罪并归举主。

(《唐会要》六十九)

◇ 孝女收父遗骸奏(大中年,兖州奏)

先差赴庆州行营押官郑神佐阵没,其室女年二十四,先亡父未行营已前,许嫁右骁雄军健李元庆,未受财礼。

阿郑知父神佐阵没,遂与李元庆休亲,截发往庆州北怀安镇,收亡父遗骸,到兖州瑕北县进贤乡,与亡母合葬讫,便于茔内筑庐。

(《北梦琐言》一)

◇ 修奉太庙奏(光启元年三月,中书门下)

伏以前年冬月有霞,俄然巡幸,主司宗祝,迫以仓徨,移跸凤翔,未敢陈奏。

今将回銮辂,皆举典章,清庙再营,孝思式备,伏请降敕命,委所司参详典礼修奉。

(《唐会要》十七)

◇ 建造武成王庙奏(天祐二年八月十三日,中书门下)

迁都以来,武成庙犹未置立。

今仍请改为武成王,选地建造,其制度配亨,皆准故事。

(《唐会要》二十三)

按:《全文》所收是年九月置武明王庙奏文,虽略同,与此当别,荩八月建议置立,九月始以避朱全忠父讳改成为明。

贞元中,常去王字,定为齐太公庙,故文中有“仍请改为武成王”句。

◇ 进监生郭应图等状奏(天祐三年,国子监)

得监生郭应图等六十人状称: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应国学与诸道等明经一例解送两人者。

应图等早辞耕稼,夙慕诗书,自抛乡邑之中,便忝国庠之内。

栖迟守学,轗轲于时,未谐升进之期,却抱减退之患。

苟或诸道解送,监府同条,实谓首尾难分,本枝无异。

伏请闻奏,俾遂渥恩者。

(《册府》六百四十一)

◇ 考试及格举人奏(天三年,河南府)

当府取解明经举人周定言等二十七人,各据取解,差司录参军崔蕴考试,并已及格。

伏缘明经举人,先准敕,诸州府解送不得过二人者。

今当府除去留外,见在二十七人,考试并已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有争论,难以指挥者。

(《册府》六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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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五)◇上都两街留寺改名奏(会昌六年正月,左右《唐文拾遗》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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