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名(三)◇覆定辍朝例奏(太和元年,中书门下)古有当祭《唐文拾遗》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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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五十五

唐文拾遗

卷五十五

◎ 阙名(三)

◇ 覆定辍朝例奏(太和元年,中书门下)

古有当祭告丧,义在申情同体,过时而哭,於理为乖。

礼院所请合辍朝者,各以闻丧之时明日,请依。

馀约太常寺所奏,别具品若悬河列轻重进定。

谨按《仪制令》,百官正一品丧,皇帝不视事一日。

又准《官品令》,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以上从一品,侍中、中书令以上正二品,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三京牧、大都护、上将军、统将以上从二品,门下、中书侍郎、六尚书、左右散骑常侍、太常、宗正卿、左右卫及金吾大将军、左右神策、神武、龙武、羽林大将军、内侍监以上正三品,御史大夫、殿中、秘书监、七寺卿、国子祭酒、少府监、将作监、京兆、河南尹以上从三品,缘令式旧文,三品以上薨殁,通有辍朝之制。

伏以君臣之间,祀情所及,事必繁于委遇,官则以时重轻,一,一用旧仪,或乖中道。

臣等参配色目如前,其留守、节度、观察、都护、防御、经略等使,并请各据所兼官为例。

(《唐会要》二十五)

按:《全文》九百六十五所收《覆辍朝例奏》与此不同,疑别为一首。

◇ 条陈台参并科决令史奏(大和元年九月,御史台)

京兆尹及少尹、两县令,合台参官等,旧例,新除大夫、中丞,府县官自京兆尹以下,并就台参见。

其新除三院御史,并不到台参,亦不於廊下参见。

此为阙礼尤甚。

伏请自今以后,应三院有新御史等,并请敕京兆尹及少尹、两县令就廊下参见,冀使禀奉之礼不亏,临制之义可守。

台司令史及驱使官并诸色所由,有罪犯须科决等,或有罪犯稍重者,皆是愚人常态,不可一一奏闻,便欲随事科举。

又缘台杖稍细,以细杖而正大罪,必恐凶狡不惩。

自今以后,如有情故难容,不足上陈圣听者,许臣等据所犯判决杖下数,勒送京兆府,用常行杖科决讫报,冀得戒惧之意稍严,十奸十欺之心可革。

(《唐会要》六十)

◇ 囚徒称冤便配四推奏(大和元年,御史台)

伏以京城四徒准敕科决者,臣当司准旧例,差御史一人监决。

如囚称冤,即收禁闻奏,便令监决御史覆勘者。

伏虑监决之时,各怀疑惮,务求省便,难究冤辞,恐至无告屈之人,失陛下好生之治。

且台司本定四推,以谳疑狱,六察职事已重,不合分外领推。

伏请自今以后,有囚称冤者,监察御史闻奏,敕下后便配四推,所冀狱无冤滞,事得伦理。

(同上)

◇ 三品以上官薨卒非任将相不辍朝奏(大和元年七月,太常寺)

伏以近日文武三品以上官薨卒,皆为辍朝,其间有未经亲重之官,今任是列散者,为之变礼,诚恐非宜。

自今以后,文武三品以上,非曾任将相及曾在密近宜加思礼者,馀请不在辍朝例。

其馀并请依允。

(《唐会要》二十五)

◇ 图进白虎奏(大和元年十一月,河中储)

当管虞乡县有白虎入灵峰观。

《瑞应图》云:白虎,义兽也,一名驺虞,王者德至鸟兽,泽洞幽冥则见。

今并图奏进。

(《唐会要》二十九)

◇ 官吏出入人罪不得原免奏(大和二年二月,刑部)

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刑狱之内,官吏用情,推断不平,因成冤滥者,无问有赃,并不在原免之限。

又准律文,出入人罪,合当坐者,不言有赃无赃,今请准律科本罪,不得原免。

(《唐会要》四十)

◇ 处分诸道幕府奏(大和二年六月,中书门下)

诸道观察等使奏请供奉官,及见任郎官、御史充幕府,贞元、长庆已有敕文,近见因循,多不遵守。

然酌时议制,事在变通,如或统帅专征,特恩开幕,戎府初建,军幄籍才,事关殊私,别蝗进止。

此外一切,请准前后敕文处分。

(《唐会要》七十九)

◇ 推勘伪出告身奏(大和二年十二月,御史台)

准敕推勘逾滥官,都六十五人,应取受钱物伪出告身签符卖凿空伪官令赴任南曹令史李賨等六人及卖凿空伪官人许棱等,共取受钱都一万六千七百四十贯文。

又据李賨等款称,去年三月已后,商量敛钱二千贯文,与吏部员外郎杨虞卿厅典十温十亮,嘱求杨虞卿不十举勘滥官事。

得杨虞卿状:虞卿忝迹郎署,为明天子举伪捕十奸十,幸无差谬。

今李賨之辈结十十党十十构虚,而云商量敛率甚明,用此致尤,谁则无罪?据李賨款,本与十温十亮钱物,嘱求虞卿不十举逾滥官者。

若虞卿遂不十举勘,则小吏卜射计行。

今虞卿检举伪官,牒台司推勘,於公事足以自明。

缘十温十亮在宅居住,其于李賨处取受,虞卿无由得知,检下不明,伏候严责。

(《册府》六百三十八)

◇ 实陈剌史善状奏(大和三年五月,中书让下)

增秩赐金,代有故事,前史所载,得者甚希。

近日方镇所奏,人数渐多,自今已后,剌史在任政绩尤异,检勘不虚者,观察使具事状,及所差检勘判官名衔同奏。

若他时察勘不实,本判官量加削夺,观察使奏听进止。

所陈善状,并须指实而言。

如增加户口,须云本若千户,在任增加若千户。

如称垦辟田畴,则云本垦田若千顷,在任己来加若千顷。

并须申所司,附入簿籍。

如荒地及复业户,自有年限,未合科配者,亦听申奏,言合至某年,并收租赋。

如称营田课,则所陈须云本合得若千万石,在任己来加若千万石。

春所加配斛斗,便请准数落下,支所供本道本军斛斗数。

如不是供本军本道斛斗,则申所司收管支遣,以凭考覆,不得虚为文饰,谬有荐论。

(《唐会要》六十八)

◇ 内外官不论考年奏(大和三年五月,中书门下)

伏以建官莅事,曰贤与能,古之王者,用此致治,不闻其积日以取贵,践年而迁秩者也。

况常人自有常选,停年限考,式是旧规。

然犹虑拘条格,或失茂异,遂於其中设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以待之。

今不限选数听集,是不拘年数考数,非择贤能之术也。

故经国治民,惟系人才,黜幽陟明,在课职业。

据元和二年五月十八日具敕,敕内常参官并限年考,各与迁转,则官修者屈滞,职旷者侥幸,恐非朝廷循名责实之意,积课语劳之道。

频奉进止,数遣商量,须令百吏勤官,众官得人,举直措枉,行於授受之际。

伏望从今以后,内外常参官并不论年考,议事而迁位,位均以才,才均以望。

位望均,然后以日月班之,而第用之。

则冀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职,而以起功。

唯御史台刑宪是司,责任颇重,其三院御史,望约旧敕例,比理处分。

(《唐会要》五十四)

◇ 诸道所奏宪官特置考限奏(大和三年十二月,中书门下)

伏准五月八日敕节文,诸道、诸使奏判官,所奏虽官资相当,并请限曾任正官经六考以上者,比拟监察、侍御史;九考以上者,与比拟殿中侍御史;以上庙级各加三考。

如曾诸色登科,超资授官者,不得在此限。

所奏宪官,特置考限,以防侥幸,深合至公。

然节文之中,或有未尽。

臣等再四商量,如京六品以上清资官,并两府判官,及进士出身,平判入等,诸色登科授官人,不在此限。

其在使府及监察已上者,亦任准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敕节文,依月限处分。

馀望准前敕施行。

(《唐会要》七十九)

◇ 三院御史置只候院奏(大和四年三月,御史台)

三院御史尽入,到朝堂前无止泊处,请置只候院屋。

知杂御史元借门下直省屋后檐权坐,知巡御史元借御书直省屋后檐权坐。

每日旱入,至己时方出,出入前后,并本所由。

自门下直省院西,京兆尹院东,有官地,东西九十尺,南北六十尺。

请准长庆元年八月,於中书南给官地,度支给钱,置仆射只候院例,给此地充三院却史只候院。

请度支给钱一千贯文,台司自勾当,从便起造。

伏以御史风宪之职,行止有常,朝堂只事,每日须入。

从前假借,不遑启居,或与吏伍相参,或当食无所。

今伏请前件地名及起含价,伏乞圣慈允臣所请。

(《唐会要》六十二)

◇韩巨川等进状奏(大和四年四月,都省)

湖州百姓韩巨川,及庾威男道彰进状,称庾威缘定户左降,及录事参军、县令等黜责事。

敕付尚书省四品已上官集议。

(《册府》四百七十四)

◇ 推勘刑狱时限奏(大和四年四月,御史台)

诸司诸使及诸州府县并监院等,公事申牒臣当台,各令遵守时限。

并臣当司行勘事,多缘准敕推勘刑狱,或是远方人事有冤抑,凡於关系,尽须勘逐。

事节不十精十,即虑滞屈。

比来行牒,有累月不申,兼频牒不报者,遂使刑狱淹恤,惧涉漫官。

其间或有须且禁申,动经时月者,若无条约,弊恐转深。

臣等今勘责,各得远近程限,及往复日数。

限外经十日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等各罚三十直,如两度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罚五十直;如三度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罚一百直。

如涉情故遑敕限者,本判官勾官牒考功书下考。

如经过所出,辄有停滞,其所由官等节级别举处分。

其间如事须转行文牒,诸处追寻,亦须具事由先报。

(《唐会要》六十)

◇ 诸道荐送军将奏(大和四年四月,中书门下)

自元年以来,频有讨伐,诸道荐送军将,其数渐多。

臣等商量,历诸道军将,官至常侍、大夫,职兼知兵马使、都押衙,功绩显著,本道官职可奖者,即任荐送。

其余官职未高,才能可录,所在军镇合驱使。

自今后,军官未至常侍、大夫,职兼都虞候、都知兵马使、都押衙者,不在荐送限。

但仰本道节度使看其功绩显著,舆改转。

职己至高者,检校官、兼官宜与奏改。

如有功绩殊异,允合不次超擢者,即任别具事迹闻奏,亦不在便荐送限。

又应诸方镇,或因移易,停罢其使,随从元从军将,只合本道量才驱使。

不情愿住者,一任东西,不合更来朝廷,别求侥幸。

(《唐会要》七十九)

◇ 停废三卫资荫奏(大和四年五月,兵部)

伏以三卫出入禁署,番署子弟,期于恭恪。

近日顽弊,皆非正身,诸卫公然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庶,假廕混杂搢绅。

隙既一开,十奸十滥坌入,实宜杜绝,以序彝伦。

其资荫三卫,并请停废,冀清流品,式茂皇猷。

(《唐会要》七十)

◇ 知制诰满年正授奏(大和四年七月,中书门下)

伏以制诰之选,参用高卑,迁转之时,合系劳逸。

顷者缘无定制,其间多有不均。

准长庆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始令自员外以上及卑官知者,同以授职满一年后,各从本秩递与转官。

如至前项正郎,即以周岁为限,皆计在职日月以为等差,不论本官年考,颇叶通理。

凡是因职转叙,皆与此文相当。

其本官已是前行郎中,年月已深,方被奖用,即授官数月未合正除比类旧制,却成侥幸,将垂永久,须有商量。

自今以后,从前行郎中知者,并不许计本官日月,但约知制诰满一周年即与正授。

其从谏议大夫知者,亦宜准此。

即迟速有殊,比类可遵,并请依长庆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处分。

(《唐会要》五十五)

◇ 剌史缺人分析闻奏奏(大和四年八月,御史台)

谨按大历十二年五月一日敕,剌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

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十精十加铨择,不胜任者,具以状闻。

昨者,宣州观察使于敖所差周墀知池州,若据敕旨,便合奏剖。

今勘其由,长史、司马并在上都守职,有录事参军顾复元在任。

若不重有条约,所在终难守文。

伏请自今己后,剌史未至,上佐阙人,及别有勾当处,许差录事参军知州事。

如录事参军又阙,则任别差判官。

仍具阙人事由,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御史台。

所冀诏旨必行,绳违有据。

(《唐会要》六十八)

◇ 羡馀充分条件奏(大和四年九月,比部)

准大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迥残羡馀,准前后赦文,许充诸色公用。

剌史每被举按,即以公坐论赃。

其应合用美馀钱物,并令明立条件,散下州府者。

谨具起请条件如后:应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车、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须创置添换者;或有公私使客,兼遇徵拜朝官,送故迎新,旧例合有供应,宴钱赠贶者;或官属将校所由等,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赃,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有矜放,要添填元额者;或遇年丰谷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歉者;并任用当州所有诸色正额数内回残羡馀钱物等。

如不依此色,即同赃犯,其所费用者,并须立文案,以凭勘验。

(《唐会要》六十八)

按:《全文》九百六十六所收《请定残欠羡馀物条件奏》,与此不同。

◇ 公私行李勒依纪律奏(大和四年十月,御史台)

伏准《六典》故事,外官授命,皆便道之官。

荩缘任阙其人,则朝廷切於综理。

近日皆显陈私便,不顾京国,越理劳人,逆行县道,或非传置,创设供承。

况每道馆驿有数,使料有条,则例常逾,支计失素。

使偏州下吏,何以资陪?又准《假宁令》,官五考,一给拜埽假。

今借称幸从便路,愿谒枌榆,则是展墓足以因行,赴官皆由枉道。

臣今月五日,己於延英面奉,伏幸圣旨,令将伏承状。

乞起今公私行李,勒依纪律,敢有违越,请委所司论列。

(《唐会要》六十一)

◇ 止绝诸官改名奏(大和五年三月,御史台)

伏见在京诸司兼诸道方镇,每奏请宾僚及州县官等改名,多言与近族从伯叔名同,敕旨皆允。

在於典法,宜为重难,若於宗族之中,服属又近,创名之日,合虑有妨,而曾不是思,但将自便,紊朝廷之典章,滋选部之十奸十滥,苟无惩革,实为幸门。

或以孤更名,礼经不可,系於名教,合守格言。

伏请严示敕文,俾其止绝,诸司自今己后,不得辄奏闻。

如有事故,必须为改,即请具所奏同名人,下付有司,以出身以来官衔,切加磨勘,事实显者,方可听。

(《册府》五百十六)

◇ 截耳进状先决四十奏(大人五年三月,御史台)

应截耳进状人,准开元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来有小小诉兢,即自刑害,自今己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勘当。”

又准建中元年三月十一日敕节文:“自今己后,除事有不合,所司论者,即任奏闻,其馀不得妄有进状,如有违犯,及自刑害者,即令所司送官,准法处分,仍委台府具前后格敕,分析告示者。”

伏以近日截耳论诉,其徒实繁,且将自刑,以冀上达,未必皆负其屈,州府不与申论。

臣谨详前后敕制如前,伏请自今己后,有如此色者,并准元敕付司,先决四十后推勘。

宜令待推勘无理,即本犯之外,准元敕处分。

(《册府》五百十六)

◇ 剌史限发赴任奏(大和五年五月,御史台)

应诸州剌史谢官后,限发赴任日。

准敕例,剌史谢官后,不计近远,皆限十日内发。

伏以剌史治民之官,分陛下忧,受命之后,固宜速行。

或以道途稍遥,私室贫乏,限内不能办集事宜,须假故淹留。

虚悬促期,多不遵守。

今请量其远近,次第限日。

应去京一千里内者,限十日;二千里内者,限十五日;三千里内,限二十日;三千里以外者,限二十五日。

如限内遇延英不开,亦请准常例进状,候进止便发。

更有妄托事故逗留,伏请当时奏闻,量加惩责。

其贬授剌史,即请准旧例发遣,不依此限。

所冀事得中道,久而不隳。

(《唐会要》六十八)

◇ 闭塞向街门户奏(大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

伏准令式及至德、长庆年中前后敕文,非三品已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各逐便宜,无所拘限,因循既久,约勒甚难。

或鼓未动即先开,或夜己深犹未闭,致使街司巡检,人力难周,亦令十奸十盗之徒,易为逃匿。

伏见诸司所有官宅,多是杂赁,尤要整齐,如非三绝者,请勒坊内开门,向街门户,悉令闭塞。

请准前后除准令式各合开外,一切禁断。

(《唐会要》八十六)

◇ 整肃禁街奏(大和五年七月,左街使)

伏见诸街铺,近日多被杂人及百姓、诸军诸使官健起造舍屋,侵占禁街,切应停止好人,难为分别。

今除先有敕文,百姓及诸街铺守捉官健等舍屋外,馀杂人及诸军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折,所冀禁街整肃,以绝十奸十民。

(同上)

◇ 进士先试帖经奏(大和七年八月,礼部)

进士举人先试帖经,并略问大义,取经义十精十通者,次试议论各一首,文理高者,便与及第,其所试诗赋并停者。

伏请帖大小经各十帖,通五通六为及格。

所问大义,便与十习十大经内,准格明经例周十条,仍对众口义。

伏准新制,进士略问大义,缘初厘革,今且以通三通四为格。

明年以后,并依明经例。

其所试议论,请限五百字以上为式。

(《唐会要》七十六)

◇ 私假不给公券奏(大和八年八月,门下省)

常参官私事请假,从来准例并给券牒。

今商量或缘家事乞假,各申私志,须约公费。

自今后,应有此色假官,并任私行,门下省不得给公券。

如或事出特恩,不在此限。

(《唐会要》六十一)

◇ 当参假多夺俸奏(大和八年九月,御史台)

文班常参官,旧例每月得请雨日事故假,今许请三日,仍不得在尽入众集并头朝日。

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尽入众集不到,临朝时请假等,并请假旧例,每季终仍具请事故假日,录状闻奏,兼申中书门下。

文武常参官每月终比校,其中请事故个多人,三品、六品各罚两人,四品、五品人数稍多,各罚三人,请各寿一月俸。

如合罚人数稍多,即从下罚,亦不过两三人及三人。

如实疾患,己连请假十日以上,为众所知,不在此限。

每至次月,具状申中书门下。

文武常参应期年丧假者,除准式假满,连许请三日事故假,仍五个月内,每朔、望日各许请事故假一日。

其大功丧假者,准式,假满连许请事故假两日,仍三个月。

朔望日,各许请事故假一日。

(《唐会要》八十二)

◇ 水旱开仓赈贷奏(大和九年二月,中书门下)

常平义仓,本於水旱,以时赈恤。

州府不详文理,或申省取裁,或候奏进止。

自今已后,应遭水旱处,先据贫下户及鳏寡恂独不济者,便开仓准元敕作等赈贷讫,具数申报有司。

如或水旱尤甚,米麦翔贵,亦任准元敕减价出粜,熟时籴填。

委诸道观察使各下诸州,重令知悉。

(《册府》五百二)

◇ 择清慎进奏官奏(大和九年五月,中书门下)

准大和七年七月十四日敕,诸道进奏官,令拣择清慎人充,非因过犯,不得停罢。

如方镇自要腹心委寄,任於本道差见任官充。

又准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不许授别官。

今日以后,并请准元和敕处分。

如边上无俸料处,只得授近处官,亦不得占十江十淮好阙。

其新进奉官,仍须守职二年后,无败阙,方得奏官。

(《唐会要》七十九)

◇ 朝使参台官奏(大和九年八月,御史台)

应文武朝参官新除授,及诸道节度、观察、经略、防御等使及入朝赴镇,并合取初朝谢日,先就廊下参见台官,然后赴正衙辞谢。

或有於除官之日,及朝觐到城,忽遇连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许于宣政门外见谢讫。

至假开,亦须特到廊下参台官者。

请自今以后,如遇连假已见谢讫,至假开,亦须特到廊下参台官。

(《唐会要》二十五)

◇ 节使参辞停带器仗奏(大和九年十二月,左仆射合诸道)

诸节使新授,具巾抹,带器仗,省中参辞兵部尚书、侍郎者。

伏以军国异容,古今定制,苟不由旧,务祈改常。

未闻省阁之门,忽入弓刀之器,伏请停罢。

如须参谢,任具公服,到本州县后,十十交十十割兵马,诣实申奏。

(《唐会要》七十九)

◇ 陌刀利器纳军器使奏(开成元年三月,皇城留守)

城内诸司卫所管羽仪法物,数内有陌刀利器等。

伏以臣所管地,俯近宫阙,兼有仓库,法驾羽仪,分投务繁,守捉人少。

前件司卫,皆有刀槍防虞,所管将健,并无寸刃。

其诸司卫所有陌刀利器等,伏请纳在军器使。

如本司要立仗行十事,请给仪刀,庶无他患。

(《唐会要》七十二)

◇ 择差千牛中郎奏(开成元年五月,中书门下)

入阁升殿接状中郎,准故事,合是左右千牛卫中郎。

比缘用人未十精十,去年一时除县主婿四人。

臣昨日令勘寻,左仗一人身亡。

准旧例,便是金吾仗司於诸卫中郎差替,并不蝇中书门下。

臣等商量,从今以后,左右千牛中郎将阙人,及在假故,遇入阁日,望令金吾司申中书门下,於南省郎官中是择差讫,先具名衔申中书门下。

如临日,拣择差遣不及,则阙而不补,冀免乖杂。

其郎官兼中郎有假故,都督便於郎官中权定充替,仍先具状申中书门下。

(《唐会要》七十一)

◇ 犯盐依贞元旧条奏(开成元年闰五月七日,盐铁使)

应犯盐人,准贞元十九年、大和四年已前敕条,一石己上者,止於决脊杖二十,徵纳罚钱足。

大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后,前盐铁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处死,其居停并将舡容载受故担盐等人,并准犯盐条问处分。

近日决杀人转多,椎课不加旧,今请却依贞元旧条,其犯盐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请决脊杖二十,补充当据捉盐所由,待捉得犯盐人日放。

如犯三石己上者,即是囊橐十奸十人,背违法禁,请决讫待疮损锢身,牒送西北边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数及所配去处申奏。

挟持军器,与所由捍敌,方就擒者,即请准旧条,同光火贼例处分。

(《唐会要》八十八)

◇ 刺史延英对了奏发奏(开成元年闰五月,中书门下)

伏准旧例,剌史授官后,皆於限内待延英开日,候对奏发日。

详度朝旨,盖重治人之官,欲陛下观其去就,察其言语,亦所以杜塞宰相陈情。

故除剌史,并往往进状便辞,盖恐对奏之时,错失乖误。

自今己后,除剌史并望延英对了日奏发。

地近限促,不遇坐日,亦望许於台司通状,待延英开日,辞了进发。

(《唐会要》六十八)

◇ 四库书随日校勘奏(开成元年七月,分察使)

秘书省四库见在新旧书籍,共五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卷,并无文案,及新写文书。

自今己后,所填补旧书及别写新书,并随日校勘,并勒创立文案,别置纳历,随月申台。

并外察使每岁末,计课申数,具状闻奏。

(《唐会要》三十五)

◇ 田亩纳粟贮义仓奏(开成元年八月,户部)

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起今后,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贮义仓。

敛之至轻,事秘通济,岁月稍久,自致充盈,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

(《册府》五百二)

◇ 采访刺史县令政事奏(开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

致治亲民,属在守宰,朝廷近日命官,颇加推择。

从今以后,望令诸观察使,每岁终具部内剌史、县令司牧方策、政事工拙上奏。

其有教化具修,人知敬让,贼盗逃去,遗赂不行,刑狱无偏,赋税平允,抚绥孤弱,不虐幼贱,十奸十吏黠胥,侵牟止绝,田畴垦辟,逃户归复,道路平治,邮传修节,府无留事,狱去系囚,纠慝绳违,嫉恶树善,以以灭私,绝去货殖,夙兴夜寐,宴戏省少,人无谤议,家有荩藏,是谓循良之吏,恺悌君子。

其能备此具美者,仰以其尤荐闻,朝廷特加褒赏,增秩改章,徵受显重。

如或数科之中,粗有提举,勤恪不怠,处事无阙者,仰以次等荐闻,量加十宠十赏,偕留未替,以候成绩。

春有昧此政经,所向无取,循资待铄,无补於治,散材凡器,长在人上,亦仰以实奏闻,常请移於散秩。

如有贪残黩货,枉地受赃,冤诉不伸,栲笞无罪,有一於此,具状以闻,当加峻刑,投诸荒裔。

赏善惩恶,期於必行。

椽曹邑佐,善恶特异者,亦仰闻状。

请颁示四方,专委廉察,仍令两都御史台,并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宪官,常加采访,具以事状奏申中书门下。

都比较诸道观察使承制勤怠之状,每岁孟春分析闻奏,因议惩奖。

(《唐会要》六十八)

◇ 两府司录尉知捕盗贼奏(开成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

两畿及两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

准大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奏,近敕隔绝诸司奏六品以下官,宽免占吏部阙员,亦稍绝邪滥。

其两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皆藉干能,用差专任,吏部所注,或虑与事稍乖。

自今己后,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据官资合入者充。

其馀并准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大和四年五月七日敕处分。

(《唐会要》七十五)

◇ 诸道押衙不得过侍御史奏(开成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

准大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诸道节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约五年以上方得改转;押衙兵马使,约七年以上方得改转。

三万人以上军兵,每年许奏四人。

其序迁合与宪官者,以曾历两任,奏授宾、詹者与监察,以次迁序,止於侍御史。

其御史中丞以上官,并须因陋就简战功,方得奏请。

诸道十十团十十练下万人以上军,所奏不得过殿中侍御史。

如未有宪官者,不在奏限。

万人以下军,不因战功,并不得奏论。

(《唐会要》七十九)

◇ 量留运米备十江十淮饥奏(开成元年十二月,盐铁转运使)

据十江十淮留后卢钢,以十江十淮诸州人将阻饥,请于来年运米数内量留收贮,至春夏百姓饥乏之际,减价出籴,收其直待熟补之,无损于官,有利于人。

(《册府》五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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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三)◇覆定辍朝例奏(太和元年,中书门下)古有当祭《唐文拾遗》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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