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四十四卦 姤 天风姤 乾上巽下
“姤”,女壮,勿用取女。
《彖》曰:“姤”,遇也,柔遇刚也。
“勿用取女”,不可与长也。
“姤”者,所遇而合,无适意之谓也。
故其女“不可与长”。
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
“姤”者,“乾”之末,“坤”之始也,故曰“天地相遇”。
以四时言之,则建午之月,“品物咸章”之际也。
《易》曰:“万物相见乎‘离’。”
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姤之时义大矣哉!
“刚”者,二也;“中正”者,五也。
一陰一之长,自九二之亡而后为“遯”,始无臣也;自九五之亡而后为“剥”,始无君也。
“姤”之世,上有君、下有臣,君子之欲有为,无所不可。
故曰:“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
羸豕孚蹢躅。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刚而能止物者,谓之“金柅”,九二是也。
初六之势,足以兼获五一陽一,然其始遇而合者,九二也。
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①,则终身无所容矣,故以系二而贞为吉。
有所往见为凶,初六者,“羸豕”也。
虽“羸”而不可信者,以权在焉,以其“羸”而信之,则“蹢躅”而不可制矣。
【校注】①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苏氏易传》作“既合不贞,又舍而之他”,误。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鱼”者,初六也;“包”者,鱼之所不能脱也;“宾”者,九四也。
“姤”者,主求民之时,非民求主之时也,故近而先者得之,远而后者不得也。
不论其应与否也,嫌其若有咎,故曰“无咎”。
九三:一臀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牵也。
以“姤”之初六为“夬”之上六,则“姤”之九三,“夬”之九四也,故其《象》同。
九三之所谓一臀一者,初六;初六剥一陽一而进者也,处众一陽一之间而同体者,有剥一陽一之一陰一,宜其“次且”而不安也。
“夬”之九四下牵初九之羊,故有“聪不明”之咎。
而九三无是也,故虽危无孔大咎,而《象》曰“行未牵也”。
九四:包无鱼,起凶。
《象》曰:“无鱼”之“凶”,远民也。
既已失民,起而争之则“凶”。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陨自天”,志不舍命也。
“金柅”也,“包”也,“杞”也,皆九二也;“豕”也,“鱼”也,“瓜”也,皆初六也。
“杞”,枸杞也,木之至痺者也。
“包瓜”者,笼而有之也。
瓜之为物,得所附而后止;不得所附,则攀援而求,无所不至。
幸而遇乔木,则虽欲抑之不可得矣,故授之以杞,则杞能笼而有之。
杞之所至,瓜之所及也。
九五者,“姤”之主也;知初六之势将至于剥尽而后止,故授之以九二。
九二之所至,初六之所及也。
“姤”者,一陰一长之卦;而九五以至一陽一而胜之,故曰“含章”。
凡一陰一中之一陽一为“章”,一陰一长而消一陽一,天之命也;有以胜之,人之志也。
君子不以命废志,故九五之志坚,则必有自天而陨者,言人之至者,天不能胜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
《象》曰:“姤其角”,上穷吝也。
刚之上穷者,“角”也。
“姤其角”,以是为“姤”也。
以角为“姤”,物之所不乐遇也;小人虽不能合,而君子亦无自入焉。
故“吝,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