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周易注》上经需传卷二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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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 - 上经需传卷二 比

周易注

上经需传卷二 比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

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

比,辅也,下顺从也。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1)。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2)。

“后夫凶”,其道穷也(3)。

【注释】(1)处比之时,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一党一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

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

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2)上下无一陽一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讬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

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

火有其炎,寒者附之。

故已苟安焉,则不宁之方皆来矣。

(3)将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1)。

【注释】(1)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

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注释】(1)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

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

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

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

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1)。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注释】(1)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注释】(1)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已亲,故曰“比之匪人”。

六一四:外比之,贞吉(1)。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注释】(1)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九五:显比。

王用三驱,失前禽。

邑人不诫,吉(1)。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

舍逆取顺,“失前禽”也。

“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注释】(1)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

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

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

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一爱一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

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1)。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注释】(1)无首,后也,处卦之终,是后夫也。

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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