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卷二十五·经部二十五○礼类存目三
△《礼经奥旨》·一卷(编修程晋芳家藏本)
旧本题“宋郑樵撰”。
考其文即《六经奥论》之一卷也。
《六经奥论》本危邦辅托之郑樵。
此更伪中作伪,摘其一卷,别立书名以炫世。
曹溶漫收之《学海类编》中,失考甚矣。
△《三礼考》·一卷(内府藏本)
旧本题“宋真德秀撰”。
诸家书目不著录,惟曹溶《学海类编》载之。
书止五页,引程朱诸儒之说凡九条,条下系以案语。
然案语内引元泰定中邱葵更定《周礼》,又引吴澄《三礼考注》,德秀何由得见之?其伪不待言矣。
△《三礼考注》·六十四卷(两淮马裕家藏本)
旧本题“元吴澄撰”。
其书据《尚书·周官篇》以改《周礼》六官之属。
分《大司徒》之半以补《冬官》,而《考工记》别为一卷。
《仪礼》十七篇为正经,於《大、小戴记》中取六篇为《仪礼》逸经,取十六篇为《仪礼》传。
别有《曲礼》八篇。
然澄作《尚书纂言》,不信古文,何乃据《周官》以定《周礼》。
即以澄《三礼叙录》及《礼记纂言》考之,所列篇目亦不合。
其经义混淆,先後矛盾者,不一而足。
虞集作澄《墓志》,宋濂《元史》澄本传,皆不言澄有此书。
相传初藏庐陵康震家,後为郡人晏璧所得,遂掩为己作,经杨士奇等钞传改正。
然士奇《序》及成化中罗伦《校刻序》皆疑其为璧所作,则当时固有异论矣。
士奇又言:“闻诸长老,澄晚年於此书不及考订,授意於其孙当,当尝为之而未就。”
朱彝尊《经义考》言:“曾购得当所补《周官礼》,以验今书,多不合。”
又张尔岐《蒿闲话》曰:“愚读《仪礼》,偶得吴氏《考注》,其注皆采自郑、贾,往往失其端末。
其不用郑、贾者四十馀事。
惟《少牢篇》‘尸入正祭’章补入‘尸授祭肺’四字为有功於经,馀皆支离之甚。
草庐名宿,岂应疏谬至此?後得《三礼考注序》云,辄因朱子所分礼章,重加伦纪,其《经》後之《记》,依《经》章次秩序,其文不敢割裂,一仍其旧。
今此书则割裂记文,散附《经》内矣。
《序》又云,二戴之《记》中有经篇,离之为逸经。
礼各有义,则经之传也。
以戴氏所存兼刘氏所补合之而为《传》,《传》十五篇。
今此书十五篇则具矣,《士相见》、《公食大夫》二篇但采掇《礼记》之文以充数,求所谓清江刘氏之书无有也。
至於逸经八篇,序详列其目,《公冠》、《迁庙》、《衅庙》取之大戴,《奔丧》、《投壶》取之小戴,《中ニ》、《於太庙》、《王居明堂》取之郑氏《注》。
逸经虽曰八篇,实具其书者五篇而已。
其三篇仅存篇题,非实有其书也。
今此书大戴《明堂》列之第二,盖不知王居明堂之与明堂为有辨也。
三者与《序》皆不合,其不出於吴氏也审矣。
《序》又云,正经居首,逸经次之,传终焉,皆别为卷而不相紊。
此外悉以归诸戴氏之《记》。
朱子所辑及黄氏《丧礼》杨氏《祭礼》亦参伍以去其重复,名曰《朱氏记》,而与二戴为三。
本书次第,略见於此。
今此书《朱记》了不可见,而又杂取二戴之书名为《曲礼》者八篇,庞杂萃会,望之欲迷。
与所云悉以归诸戴氏之《记》者又不合。
何物妄人,谬诬先儒至此”云云,然则是书之伪,可以无庸疑似矣。
△《二礼经传测》·六十八卷(原任工部侍郎李友棠家藏本)
明湛若水撰。
若水字元明,增城人。
弘治乙丑进士,历官南京吏、礼、兵三部尚书。
事迹具《明史·儒林传》。
是编从孔子“曲礼三千,经礼三百”之说,故曰“二礼”。
以《戴记》《曲礼》附以《少仪》为《曲礼》上经三卷,以《仪礼》为下经十七卷,《冠义》等十六篇为《仪礼正传》十六卷,《王制》等二十三篇为《二礼杂传通传》二十三卷,又别分小戴《郊特牲》等五篇与大戴《公符》等四篇为《仪礼逸经传》。
每节各为章旨,标目殊伤烦碎,所注亦皆空谈。
△《庙制考议》(无卷数,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季本撰。
本有《易学四同》,已著录。
是书总论凡七义,附录七十七图。
其中如谓天子五庙,周加文、武二世室乃七庙,其说主郑康成《注》。
惟《书·咸有一德》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则似商以前已有七庙,无以为解。
乃谓自太甲逆溯至相土为七世,所谓七世之庙专指相土。
今考《鲁语》曰:“商人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
将观列祖之德,何远不及契,近不及汤,而独举相土?又考《殷本纪》,相土以下曰昌若、曰曹圉、曰冥、曰振、曰微、曰报丁、曰报乙、曰报丙、曰主壬、曰主癸、曰汤、曰太丁、曰太甲,自太甲逆溯至相土十四世。
而本谓太甲上溯相土为七世,其说舛谬。
盖缘伪古文《尚书》之言七庙,致生穿凿。
不知《吕氏春秋》引《商书》实作“五世之庙”,无庸如是牵合也。
本又谓非审谛昭穆,惟有功德而庙不毁者,则当於所出之祖庙,而以受命之祖配之。
《长发》之《诗小序》曰:“大也”,而述契及相土以至於汤,是特审谛其贤君而以汤配也。
今考《鲁语》曰:“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
《祭法》曰:“冥勤其官而水死,以死勤事则祀之。”
是汤以上,惟微、冥得永列祀典,而未闻商人列诸不毁之庙。
今本谓相土有功德而庙不毁,拟於三宗,殊为疏舛。
况相土本在毁庙之列,而《长发》为大之诗,得及相土,则毁庙、未毁庙之主皆得与矣。
此正可以折本之说,而本反引以为难乎?至谓公刘、太王、王季庙皆不当毁,不特文、武,则益不经矣。
本又斥朱子考妣同之说,谓男主得入,女主不得入,故周公营洛邑,特立文、武庙,父子同庙,而其庙无妣主。
今考《春秋·僖八年》:“秋七月,于太庙,用致夫人。”
《左氏传》曰:“而致哀姜焉,非礼也。
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於同盟,不于姑,则弗致也。”
据此,则夫人薨于寝、殡於庙、赴于同盟、于姑者,皆得以致太庙矣,何得云妣主不得与於乎?《祭统》:“铺筵设同几,为依神也。”
郑《注》:“同之为言讠同也。
祭者以其妃配,亦不特几也。”
据此,则凡祭皆有配明矣。
《洛诰》:“祭岁文王も牛一,武王も牛一。”
又曰:“王入太室,。”
孔《传》曰:“王宾异周公杀牲精意以享文、武,皆至其庙亲告也。”
据云皆至其庙,则祭文、武别庙可知。
本何得云父子同庙?《诗序》:“太祖也。”
郑《笺》:“太祖谓文王。”
而其诗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
则明以文母配也。
本又何得谓洛邑之文庙独无文母乎?本又谓七庙之制,太祖居中,昭不必居左,穆不必居右,古人以右为尊,当於太祖庙之东,平行以次而东为四亲庙。
今考庙以昭穆为左右,虽不见於经。
然考《周礼·冢人》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
《注》曰:“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
则昭穆分左右之明证也。
故贾《疏》即以墓之昭穆推庙之昭穆。
今本谓庙之昭穆皆在祖庙之中,又何以解於墓之昭穆别左右乎?又考《匠人》曰:“左祖右社。”
贾《疏》引《祭义》注云:“周尚左。”
又考《桓二年》:“取郜大鼎於宋,纳於太庙。”
何休云:“文家左宗庙,尚尊。”
据此,则於王宫之外立祖庙与社稷既尚左,而立祖庙与群庙则又尚右,何同一地而所尚顿异耶?真无据之谈也。
本又谓在太庙,容主多,则太庙宜大。
高祖以下群庙,仅容考妣足矣,故其制小。
《周礼·祭仆》言“小丧复于小庙”,《隶仆》言“大丧复於小寝、大寝”是也。
今考《闵二年》:“夏五月乙酉,吉于庄公。”
《定八年》:“冬十月辛卯,於僖公。”
则《春秋》祭有于群庙者矣,而未见群庙之不容多主,则亦未见群庙之必小於太庙也。
《周礼》言小寝、大寝、小庙非以规制之大小言,特以尊卑言耳。
故郑《注》但云高祖以下,高祖以上。
《考工记》曰:“庙门容大扃七个,於凡庙之门同。”
可以知凡庙之室亦同矣,而何大小之别乎?本又不信商祖契、周祖后稷。
今考《周语》明云:“我太祖后稷之所经纬也。”
《祭法》明云:“祖契而宗汤。”
而本不信之,尤荒经蔑古之甚矣。
其论历代庙制,若谓汉光武但当立高祖舂陵节侯以上四世庙,不当为宣、元、成、哀立庙,则明世宗《明伦大典》之说,时势所牵,又当别论者也。
前明三《礼》之学,本最著称,後世儒者往往承其谬说,故举其最误者辨之,庶可得其是非之实焉。
△《三礼纂注》·四十九卷(两淮马裕家藏本)
明贡汝成撰。
汝成字玉甫,宣城人。
嘉靖中官翰林院待诏。
其书《周礼》六卷,主俞庭椿《冬官》不亡、散在五官之说,而变本加厉。
不惟移其次第,且点窜其字句,涂改其名目,甚至於别造《经》文。
後附《周礼馀》二卷,则《礼记·王制》、《月令》两篇也。
《仪礼》十六卷,以《礼记·冠义》附《士冠礼》,《昏义》附《士昏礼》,《乡饮酒义》附《乡饮酒礼》,《射义》附《乡射礼》,《燕义》附《燕礼》,《聘义》附《聘礼》,《服问》、《三年问》、《丧服四制》、《丧服小记》四篇附《士丧服》,《问丧》、《间传》二篇附《士丧礼》,《丧大记》附《既夕礼》,《杂记》上下、《曾子问》三篇附《士虞礼》,《祭义》、《祭统》、《祭法》三篇附《有司彻》。
後附《仪礼逸经》四卷,则《投》、《奔丧》、《文王世子》、《明堂位》四篇也。
《仪礼馀》八卷,则《曲礼》上下、《内则》、《少仪》、《玉藻》、《深衣》、《大传》、《郊特牲》、《檀弓》上下十篇也。
其《礼记》十二卷,所存者《礼运》、《礼器》、《经解》、《哀公问》、《仲尼燕居》、《孔子闲居》、《坊记》、《表记》、《缁衣》、《儒行》、《学记》、《乐记》十二篇,而《大学》、《中庸》不与焉。
大抵亦剽朱子及吴澄诸说。
其《周礼序》自称“如有用我,执此以往”,盖袭《文中子》之言,尤昧於时势。
前有万历九年应天巡抚宋仪望《序》,乃诋贾、郑诸人用力愈勤,大义愈晦,而称汝成是书,周公复起不能易。
亻真之甚矣。
△《三礼编绎》·二十六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明邓元锡撰。
元锡字汝极,南城人。
嘉靖乙卯举人,万历中以翰林待诏徵,未至而卒。
事迹具《明史·儒林传》。
是编以“三礼”为名,而实非历代相传之三《礼》。
一曰《曲礼》,以《礼经》所载杂仪细曲者为《经》,以《表记》、《坊记》、《缁衣》为《记》。
二曰《仪礼》,以十七篇为《经》,以《射义》诸篇为《记》。
三曰《周礼》,以《周官》为《经》,而《考工记》、《大戴礼》、《家语》及《礼记》诸篇不可分入《曲礼》者,皆汇列於後为《记》。
句下夹注,音训颇简,盖非所重。
其自为发明者,则大书而附《经》文下,所谓“绎”也。
昔俞庭椿首乱《周礼》,儒者所讥。
朱子作《仪礼经传通解》,虽列附《礼记》,而仍以《仪礼》为主,不过引经证经。
至吴澄《礼记纂言》,始删削其文,颠倒其次。
贡汝成因而更定三《礼》,弥为变乱纷纭,巳大乖先儒谨严之意。
至元锡此书,则非惟乱其部帙,并割裂《经》文,移甲入乙,别为标目分属之,甚至采掇他书,臆为窜入,古经於是乎荡尽矣。
非圣人而删定六籍,不亦异乎?
△《二礼集解》·十二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李黼撰。
黼始末未详。
黄虞稷《千顷堂书目》称为嘉靖间无锡人,亦据卷首题“锡山”、卷末题“嘉靖十六年常州府刊行”字耳,无他证也。
是书以陈友仁《周礼集说》、杨复《仪礼图》为蓝本,故《周礼》以《序官》分冠各官之首,用陈氏例。
《仪礼》逐节分注各章之後,用杨氏例。
其说率循文笺释,罕所考证发明。
陆元辅称其自出新意者(案元辅说见《经义考》),如谓“太宰卿一人至旅下士三十二人,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不与焉。
除太宰与府史胥徒,其馀六十二人,自宫正以下凡中大夫,即此小宰中大夫也;凡下大夫,即此宰夫下大夫也;凡上中下士,即此上中下士也。
非此六十二人之外又有一项官也。
後五官仿此”云云一条,盖欲以解设官太多之疑。
然使王朝之内,事事摄官,恐亦非先王之体制。
又称“疑六官之属,卿大夫之数,与《礼记·王制》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多寡不同”云云一条。
不知《王制》一篇,汉文帝博士所作,各述所闻,不能比而同之,徒增葛也。
△《礼经类编》·三十卷(江西巡抚采进本)
明李经纶撰。
经纶字大经,号寅清,南丰人。
正、嘉间诸生。
是编取《周礼》、《仪礼》、《礼记》合而汇之。
大意谓圣人之命礼有三:曰经礼也,曲礼也,制度之礼也。
经礼所以接神人,曲礼所以正言行,制度之礼所以治名物。
後儒昧於分辨,知有经、曲而不知有制度。
故以《曲礼》、《经礼》、《制礼》三者为大纲,而各系以目。
《曲礼》之目分为五:一曰《曲礼正经》、二曰《曲礼别经》、三曰《曲礼逸经》、四曰《曲礼传》、五曰《曲礼增经》。
诸目中又杂分子目。
其《别经·盛德篇》,皆《大戴记》之文。
《逸经》则兼采三《传》、《国语》及《说苑》、《列女传》。
其所谓《增经》则全录《乡党》、《孝经》文也。
《经礼》之目亦分为五:一曰《经礼之经》,二曰《经礼之变礼》,三曰《经礼之曲礼》,四曰《经礼之制礼》,五曰《经礼之传》。
然仍以吉、凶、军、宾、嘉为经,而以五者纬焉。
其经文有《正经》、《析经》、《逸经》、《补经》、《增经》之别,传亦如之。
《正经》者,《仪礼》之正文。
《析经》者,旧混为一,今析而出之。
他如郊天之采乎《家语》、藉田之采乎《国语》,则名《逸经》。
又如取《尚书·康王之诰》增天王即位礼,取《夏官·司士》之文补天王听朝礼,则名《增经》、《补经》也。
《制礼》之目分为二:一曰《制礼之经》,则《王制》、《月令》、《周官》之文并《深衣》、《考工》等篇是也。
二曰《制礼之传》,《学记》、《乐记》等篇是也。
三大纲之後,又有《三礼通传》。
谓经、曲、制度合而论者不可以强分,如《礼运》、《礼器》、《坊记》、《表记》及《哀公问》等篇是也。
合是数者又冠之以《大学》,终之以《中庸》。
《大学》曰:“礼冒之经”,谓其规模节目之该括,如五玉之有瑁也,故其诸篇以明德、新民、格致、诚正、修齐、治平分配焉。
《中庸》曰:“礼藉之经”,谓由博返约,所以为承藉,犹四圭之有邸也。
其於《大学》,以止至善配焉。
末又以《明堂位》、《儒行》及诸篇之疵复者别为《外记》一卷,以示区别。
其条分缕析,用力亦为勤挚。
然而割裂《经》文,参糅杂说,取凭胸臆,随意增删,殊失先儒谨严之意。
是欲踵朱子《仪礼经传通解》而失其初旨者也。
△《三礼合纂》·二十八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国朝张怡撰。
怡一名遗,字自怡,初名鹿徵,号瑶星,江宁人。
前明登莱总兵官可大之子。
崇祯中,袁崇焕用陈继儒之言,杀皮岛帅毛文龙,边兵乘机为变,可大死之。
荫怡锦衣卫千户。
李自成僭位,逼之使降,不从。
自成败遁,乃逃入深山中。
至康熙三十四年以寿终。
是书《凡例》,称从周子雪客借卫《礼记集说》。
雪客为周在浚字,则康熙初年所作也。
其书大体仿《仪礼经传通解》,而叙次微有不同。
首《通礼》,次《祭礼》,次《王朝之礼》,次《丧礼》。
其《通礼》以《大学》、《中庸》为首,《大学》从王守仁所解古本,不用朱子改定之本。
次《王朝之礼》,则首《周官》,而以《仪礼》《觐》、《聘》、《燕》、《射》诸篇附焉。
其言曰:“《礼记》於汉儒,中间性道微言、天人奥义,时时吐露。
然真赝相杂,瑕瑜不掩。
如《月令》、《王制》诸篇,皆未经夫子删定者也。
《周官》多操切富强之术,详於政而略於教。
《仪礼》皆周旋升降之节,仪则繁而义则疏。
先儒欲推二书为经,以记为传,似非定论”云云。
然《仪礼》、《礼记》彼此相应,《周官》所云,颇与之远,强为通之,必成葛。
如因是而斥《周官》,则大不可。
且以《周礼》为“有政无教”,《仪礼》为“仪繁义疏”,则尤不得先王因事寓训之旨。
大抵其解出於郝敬,而又益以姚江之心学。
凡先王大典,皆视为粗迹,无足怪也。
又其《凡例》云:“文义会通、彼此互举者,悉照原篇,不敢割裂。”
今案《仪礼》一书,有《经》有《记》,怡於《昏》、《聘》诸篇咸裁截《记》文,分附《经》次,较其发凡,亦属矛盾。
惟《周官》不用俞氏《复古编》之说,差为有见耳。
△《读礼窃注》·一卷(山东巡抚采进本)
国朝孙自务撰。
自务字树本,号立,安邱人。
岁贡生。
是书撮举三《礼》,凡五十七条。
其中间有可采者,若《释名》、《字林》皆以侄为兄弟之女称,自务引《仪礼·丧服经》“侄丈夫妇人报”,证姑於兄弟之子亦有侄称,引据颇为明确。
至谓《祭法》以王考、皇考、显考、祖考各称为始祖及高、曾之别为字义不清,又斥《坊记》“寡妇之子不有见焉则不友也”为附会孔子之言,皆以私意疑《经》,并无明证。
又谓朱子以门屏之间为皋门,今检全集及各注并无此文。
若袭万斯大之论,以大社为方丘,不免好从异说。
又述斯大之言曰“《曲礼》:‘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
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
’止是一礼。
盖天子将入庙受觐,至宁,先下车而立。
诸公於是分班朝见,以通姓名,即所谓朝也。
觐礼不具,文之略也”云云。
今考《仪礼》本篇未觐之前自郊劳授馆至於侯氏释币,既觐之後自三享听事至於三劳及赐车马,虽繁文曲节,无不详载。
而独谓略此朝礼,殊考之未详。
《郊特牲》曰:“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
若天子先见诸侯於路门外,则其失甚於下堂矣。
自务甚推此说,亦轻信也。
观其篇首叙所见礼家诸书,寥寥无几。
盖皆据理推测,而以意断制之耳。
△《稽礼辨论》·一卷(江西巡抚采进本)
国朝刘凝撰。
凝字二至,南丰人。
由贡生官崇义县训导。
是书凡为《论》者十六、为《辨》者六,合二十二篇。
引证颇古,而考核未精。
若《月令论》一篇,谓太尉不始於秦,即《国语》之元尉及《夏官》之军司马。
今考《汉百官表》,太尉与大司马更置。
《黄霸传》亦云:“以丞相兼之。”
《续汉志》又云:“太尉,公一人。”
若《夏官》之军司马,则位在小司马之下,与太尉尊卑悬绝。
又《晋语》曰:“知祁奚之果而不淫也,使为元尉。”
韦昭《注》:“元尉,中军尉也。”
又云:“知铎遏寇之恭敬而信︹也,使为舆尉。”
韦昭《注》:“舆尉,上军尉也。”
盖古者三军皆有尉。
《尉缭子》曰:“长伯教成,合之兵尉。
兵尉教成,合之裨将。”
兵尉即《国语》之元尉、舆尉也,其职位在军将下。
今凝以元尉为太尉,尤属不伦。
又若《续唐仲友周礼武成孟子论》一篇,谓诸侯百里为井者万,以十井起乘。
天子千里为井者百万,以百井起乘。
今考井田以一甸起乘,无分天子、诸侯。
《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
杜《注》:“长毂一乘,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
讥重敛,故书。”
丘,十六井也。
诸侯以十六井起乘,尚乖於制,则谓以十井起乘者,不尤谬乎?又若《公路公行公族论》一篇,谓《诗》、《左传》之公行即《周礼》之诸子。
《文王世子》之庶子专掌庶子之政令。
《诸子》文曰“掌国子之ヘ”,对子与母弟言之,故云副贰也。
今考《诸子职》又云:“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於太子。”
《周礼》全经凡称国子者,无不统有庶。
《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保氏》“养国子以道”,《大司乐》“以乐德、乐语、乐舞教国子”,《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皆是也。
今凝独以诸子所帅之国子为妾子,与全经无一可通。
且凝既知诸子即庶子,而《文王世子》曰:“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正室守太庙。”
郑《注》:“正室,子也。”
是庶子明掌子之政,而凝乃误以国子之ヘ为子母弟之副贰,遂误以诸子所掌惟妾子之政,使合於《左传》之公行。
不特不会郑《注》“ヘ”字之义,且并《周礼》全经及《文王世子》之文亦皆乖剌矣。
又若《十二章服辨》一篇,谓郊天未至泰坛,先服狐白裘,次加衮服,为裼衣,衮服上加大裘,狐白与黑羔相为表里,即《家语》所云“天子大裘以黼之”是也。
当祀之时,脱裘而服狐白及衮,即《家语》所云“既至泰坛,王脱裘”是也。
今考《司服》曰:“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
如凝之说,则是服狐白裘而冕矣。
又《玉藻疏》引刘氏说,凡六冕之裘皆用羔;引熊氏说,谓六冕皆用狐青裘。
盖冕服皆玄,羔及狐青裘色亦玄。
今以衮表狐白裘,则裘裼异色。
又《玉藻》曰:“惟君有黼裘以誓省。”
郑《注》:“以羔与狐白杂为黼文。”
而凝乃以内服狐白、外服黑羔为黼文,穿凿尤甚。
凝是书於三《礼》之学颇勤,亦间能致力於汉魏诸书,而喜新好异,故持论往往不确焉。
△《昏礼辨正》·一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
奇龄有《仲氏易》,已著录。
是书力诋三《礼》经文,引《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而《士昏礼》乃不言行媒;引《曲礼》“齐戒以告鬼神”,谓亲迎必先告庙,而《士昏礼》不言告庙;引《春秋·桓三年传》“夫人至自齐,朝至”之文,谓妇至之日当朝庙,而《士昏礼》不言朝庙;引《春秋》“齐侯越境以送女”,谓女之父既迎胥于门外,亦当送之门外,而《士昏礼》乃言不降送;引《梁传》“纳采、问名、纳徵、告期”谓止当有四礼,而《士昏礼》乃误增“纳吉”一礼,又误入亲迎於六礼之内;引《诗·关雎》“琴瑟”、“钟鼓”,谓嫁娶亦当用乐,而《郊特牲》乃谓昏礼不用乐。
其说颇为辨博。
其中论告庙、朝至之仪,虽颇有根据,而核其大致,穿凿者多,未足据为定论也。
△《庙制折衷》·三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
是书大抵宗王肃而驳郑康成。
康成谓天子五庙,周加文、武二祧为七。
肃谓天子七庙,周加文、武二庙为九。
汉唐以来言庙制者,互相祖述。
礼以义起,原不必胶执一说,然未有淆乱旧文如此书之甚者。
夫天子七庙之见於《礼器》、《王制》、《祭法》、《梁传》者,奇龄既皆以为不专言周矣,然《礼器》称“周旅酬六尸”,则明明言周。
郑《注》、孔《疏》谓后稷之尸发爵不受旅,馀自文、武及四亲庙凡六尸。
周止七庙,此为确证。
奇龄乃谓六尸为六庙昭穆之尸,文、武二尸不在内,故祭出堂,后稷尸与文、武二尸俱南向,馀东西向。
考《礼器》孔《疏》,旅酬之时,毁庙之主咸在,特无尸耳。
又《春秋·文公二年传》曰:“文、武不先不。”
《鲁语》亦曰:“周之也,未尝跻汤与文、武。”
奇龄乃谓文、武二尸独与后稷同向,则毁庙之主自太王、王季以上皆列在文武之旁,是子孙得跻其父祖,而谓文、武歆此祀乎?奇龄又谓《曾子问》七庙无虚主,明迁庙、文武庙皆可虚主。
今考《曾子问》明云:“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
又云:“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
当七庙、五庙无虚主。”
据此,则得虚主者惟迁庙耳。
至於文、武之庙,即奇龄亦知其为百世不迁者也,而乃於《经》文迁庙之外,强增一文、武庙,是又以不迁之庙为可虚主矣,与《经》文“迁庙”二字显相剌谬。
盖奇龄谓周九庙而欲增高、曾以上二世於七庙内,即不得不出文、武二庙於七庙外,又以其在七庙外,即不得云无虚主,故凿空杜撰而为此说也。
其馀因袭前人已废之说者,尤难枚举。
盖准以德厚流光、德薄流卑之义,则天子九庙,於义未尝有乖。
而一自奇龄言之,揆诸经传,反多未合。
甚矣其强辨也。
△《大小宗通绎》·一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
是书谓郑康成《礼记·大传注》以别子之世长子为大宗,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小宗,则是别子一世无大宗,继别一世无小宗,凡国君继世必有三世无大小宗者,於是谓别子之身即为大宗。
今考《大传》文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
若别子即得为大宗,则《经》文曷不曰“别子为宗”乎?《经》文既明以祖与宗对举,即显然不可相混。
而奇龄乃混之,是叛经矣。
奇龄又谓康成以别子为妾子,万一仅有一母弟而无庶,将以无庶而反绝宗乎?今考《仪礼·丧服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
则兼据为父後者之同母弟,不专指妾子也。
故贾公彦《疏》云:“庶子,妾子之号,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
则《仪礼》经文已以庶该嫡矣,何独於康成致难焉?至奇龄谓别子诸弟之子亦得各为小宗,不特别子、庶子之子而已,则其说颇有根据。
《晋语》曰:“黄帝之子二十五人。”
又曰:“黄帝之子二十五宗。”
韦昭《注》:“以为小宗。”
可与奇龄此说相证。
若如《丧服要记》别子之庶兄弟,其嫡继之,各有一大宗。
则是别子有十,大宗即有十矣。
与宗子统族之义殊有未合。
奇龄谓《要记》各一大宗之说,当为各一小宗,其义较允。
亦不可以好为强辨遂并没所长也。
△《学校问》·一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
前答门人张希良问学校之名,继以答门人吴鼎问庙学中称先师设主,因及乡饮养老之礼。
考夏后氏之学名序,与州学亦名序者,其制一有室,一无室,两不相蒙。
州学之序,《尔雅》所谓“无室曰榭”是也。
字或作“谢”,或作“豫”。
而《尔雅》。
又曰:“东西墙谓之序。”
则室内曰墉,堂上曰序,堂下曰壁,同为墙名。
是序之名有三,而义各殊。
奇龄乃曰:“五架之屋,由户牖以北为室,户牖以南为序,为堂。
而堂序之分则两楹以北为序,以南为堂。
学之楹东为东序,楹西为西序。
兼言庠序,则有室。
单言序,则不及室。”
殊为牵合溷淆也。
△《明堂问》·一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
以门人姜尧问九室、五室之辨发端,而终於九宫卦位。
其大意专訾郑康成之主五室为非,而言五室即九室,九室即十二堂。
考之《月令》,四正之堂曰太庙,其左右曰左个、右个,而最中一室曰太庙太室。
明四正之堂同以此为室,则左右堂以四隅之室为室可知也。
太庙太室仅一,《月令》系之中央土所居。
奇龄乃云:“太庙太室五。”
是并《月令》之文不察,且溷室与堂而一之。
轻议前儒,未免反成舛漏矣。
△《郊社考辨》·一卷(直隶总督采进本)
国朝李恭撰。
恭有《周易传注》,已著录。
是编立论主南北郊分祀,大致皆本之毛奇龄。
△《三礼约编》·十九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国朝汪基撰。
基字警斋,休宁人。
是书取《仪礼》、《周礼》、《礼记》删汰全篇,节录其文,盖取其便於诵习。
然若《周礼·天官》六十职,删宫正、宫伯而宿卫之制缺。
《地官》七十八职,存闾师而删县师,则六乡有徵税之官,而都鄙丘甸遂无职长。
此其关系之最大者,周公制作,固不容以意为点窜也。
△《三礼会通》·二卷(安徽巡抚采进本)
国朝张必刚撰。
必刚字继夫,潜山人。
乾隆壬戌进士。
是书凡《典制考》一卷、《郊社辨》一卷。
《典制考》谓礼本於天,因而胪举《礼》文之与天相应者以实之。
夫天秩天叙,谁曰不然?然於千百年後掇残缺之古经一名一物,必锱铢比较,以求其所以法天者何在,则几於凿矣。
其间至以六门配六爻,果周公本义耶?《郊社辨》以祭莫大於事天地,事天地莫大於郊社。
自郊社与圜丘、方泽牵混,而国内外之社又相牵混,而其礼不明。
汉郑氏以《郊特牲》之郊属孟春,不与圜丘混,其说本确,而王肃顾非之,因据《郊特牲》及《周礼》以证王肃之误,其说是矣。
又辨“周之始郊日以至”,“至”字乃“辛”字之误,引《逸周书》“辛亥柴上帝”、《汉史》“辛亥祀天位”两条以证之,其论亦辨。
然於《周书》“丁未祀周庙”之下云“越三日庚戌”,其说又不可通。
遂谓五日误为三日,辛亥误为庚戌。
操是术以往,将义有所窒,即改经文以就之。
天下无不可通之说,天下亦竟无可据之经矣。
──右“礼类”《三礼总义》之属二十部,三百一十卷内一部无卷数,皆附《存目》。
△《礼乐合编》·三十卷(两淮马裕家藏本)
明黄广撰。
广,无锡人。
是书成於崇祯癸酉。
以经典古训与说部小史杂采成文。
且每事不详其源流本末,但举其一语。
又有并非礼乐而阑入者,殊鲜条理。
所立门目,分《本纪》、《统纪》诸名,亦皆漫无体例。
前有郑曼阝等九人《序》,皆明末人标榜之辞,不足据也。
△《礼学汇编》·七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应谦撰。
谦有《周易集解》,已著录。
是书盖仿《仪礼经传通解》、《续通解》之例而稍变通之,分为六十一篇,视朱子、黄旧目或省或增,或仍其文而变其名,然往往参以臆见。
如《王祭》一篇,郑康成《郊特牲注》谓朝践在堂,馈食在室。
後儒相承,初无异说。
而谦乃谓朝践在室,馈食在堂。
引《礼运》“玄酒在室,醴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谓朝践用醴,醴在室户内,即知朝践当在室;馈食用粢醍,粢醍在堂,即知馈食当在堂。
今考《仪礼·特牲礼》:“尊於户东。”
郑《注》云:“室户东。”
《少牢礼》:“尊两С於房户之间。”
郑《注》云:“房西室户东也。”
是皆在堂之明证。
即此知醴虽在室,而朝践自得在堂;醍粢虽在堂,而馈食自得在室,亦犹《士冠礼》侧尊一С醴在服北行礼之地,与设尊之地异所耳。
又安得以设尊之地即为行礼之地耶?又郑注《司尊彝》谓王以圭瓒酌郁鬯,后以璋瓒酌亚,则再也。
今谦乃据《大雅》“殷士肤敏,将于京”之文,增以宾为三。
考《周礼·小宰》云:“祭祀行将之事。”
《注》云:“又从太宰助王也。”
《小宗伯》云:“凡祭祀宾客,以时将瓒。”
《注》云:“将,送也,犹奉也。
祭祀,以时奉而授王。
宾客,以时奉而授大宗伯。”
然则“殷士将”亦第奉而助王耳,岂自行祭乎?至所谓郊天当有十二献,不特为经典所不载,亦为史志所不传,益不足辨矣。
夫三《礼》郑《注》,合经者十得八九,而谦必一一反其说。
舍康庄而旁骛,其惑於多岐,亦宜也。
△《仪礼节要》·二十卷(江西巡抚采进本)
国朝朱轼撰。
轼有《周易传义合订》,已著录。
是编分《冠》、《昏》、《丧》、《祭》四大纲。
而《冠礼》後附以《学义》,《昏礼》後附以《士相见》、《乡饮酒》,於丧、祭二礼尤详。
附图三卷,则其门人王叶滋所为,轼所订定者也。
大旨以朱子《家礼》为主,杂采诸儒之说而断以己意。
意盖欲权衡於今古之间,故於今礼多所纠正,於古礼亦多所变通。
然如《士相见》、《乡饮酒》二篇,朱子以为今不可行,盖通儒明晰事势之言。
轼事事遵朱子,惟此条所见与朱子相左,必欲复之。
然其说迄不可行,则终以朱子为是也。
是书别有一本,仅三卷,乃轼之初稿。
此本成於康熙己亥,盖其後来定本云。
△《礼乐通考》·三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胡抡撰。
抡字应麟,武进人。
抡以《仪礼经传通解》五礼杂糅。
又不能各详始终本末,疑非朱子亲笔,故作是书。
首以《通论》一卷,次《吉礼》、《凶礼》各六卷,次《宾礼》二卷,次《军礼》一卷,次《嘉礼》七卷,而终以《乐制》七卷。
然其间杂引经史,丛脞少绪。
且《仪礼经传通解》本朱子未竟之书,属黄续成。
授受源流,灼然可证。
抡欲窜改其书,而又嫌於改朱子,乃巧为之辞,谓非朱子之亲笔。
盖即宋儒删改诸经托言於汉儒窜乱之故智。
虽出尔反尔,足验好还,然尤而效之,夫亦可以不必矣。
△《仪礼经传内编》·二十三卷、《外编》·五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国朝姜兆锡撰。
兆锡有《周易本义述蕴》,已著录。
是书《内编》首《嘉礼》,以《士冠礼》冠之,《大夫冠礼》以下继焉。
《昏礼》、《饮食》、《飨燕》、《宾射》、《番》、《贺庆》又次之。
次《军礼》。
次《宾礼》。
次《凶礼》。
次《吉礼》。
《外编》为《丧服本经》,又《补丧服》,又《采经》四篇,终之以《图考》。
大率以《仪礼》为主,《仪礼》所未备,则采他书以补之。
类多因袭前人,发明最少。
即如《大夫冠礼》,在古礼本无可据。
此本但取《礼记》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
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礼之有?又引《国语》“赵文子冠”一段,以此为足以补大夫之冠礼。
是欲以空言当实义。
揆其著书之意,盖欲补正《仪礼经传通解》,然不及原书远矣。
△《重刊朱子仪礼经传通解》·六十九卷(大学士于敏中家藏本)
国朝梁万方撰。
万方字广,绛州人。
朱子《仪礼经传通解》本未竟之书,至黄乃续成之。
此本名为“重刊”,实则改修。
大致据杨复《序》文,谓朱子称黄所续丧、祭二礼规模甚善,欲依以改定全书而未暇,遂以之体例更朱子之体例,与书合为一编,补其阙文,删其冗复,正其讹误。
又采近代诸说,参以己意发明之。
其中间有考证,而亦颇失之芜杂。
如所补《学礼书》数篇,朱子原《序》本云取许氏《说文·序说》及《九章算经》为此篇。
万方乃曼衍及五百四十部之首,附以周伯琦之《字原》。
非略非详,已无裁制。
至於以“楷书运笔诸法”为一章,更为泛滥。
又不采古人旧说,而惟取近时傅山、冯班之论。
其中“傅山”一条云:“乱嚷吾书好,吾书好在那。
点波人应亻尽,分数自知多。
汉隶中郎想,唐真鲁国讹。
相如颂布,老腕一双摩。”
掩其书名而观之,殆莫能知为《仪礼经传通解》之文也。
──右“礼类”《通礼》之属六部,二百四十七卷,皆附《存目》。
△《郑氏家仪》(无卷数,浙江巡抚采进本)
元郑泳撰。
泳字仲潜,浦江人。
官温州路总管府经历。
义门八世孙涛之弟也。
其书依五礼分为五篇,盖本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而损益之,并录其家日用常行之式,编次成书。
後附泳所作《祭田祠堂记》二首,又附十五世孙崇岳《祭田号亩记》。
是书为崇岳所刊,盖即所附入也。
△《家礼仪节》·八卷(少詹事陆费墀家藏本)
明邱撰。
字仲深,琼山人。
景泰甲戌进士,官至文渊阁大学士。
谥文庄。
事迹具《明史》本传。
是书取世传朱子《家礼》而损益以当时之制。
每章之末,又附以馀注及考证,已非原本之旧。
惟所称“文公《家礼》五卷,不闻有图。
今刻本载於卷首,而不言作者,多不合於本书。
《通礼》曰立祠堂,而图以为家庙,一也。
深衣缁冠,冠梁包武而屈其末,图则安梁於武之上,二也。
本文黑缕而图下注用白,三也。
《丧礼》陈袭衣有深衣等物,而不用《仪礼》质杀二冒,图乃陈之,四也。
本文大敛无布绞之数,而图有之,五也。
大敛无棺中结绞之文,而图下注则结於棺中,六也。
《尺式图》下载天台潘时举说,末识岁月曰嘉定癸酉。
是时距文公没时庆元庚申,十有三年矣,岂可谓为文公作哉!”又称“或曰信如此言,图固非朱子作,何以‘祠堂’章下有‘主式见《丧礼》及前图’八字。
愚案南旧本,於立祠堂下注圈外止云‘主式见《丧礼》治葬章’,并无‘见前图’三字。
不知近本何据改‘治葬章’三字为见前图”云云。
其辨证颇明。
然此本“祠堂”章“神主”一条下并无“见治丧章”字,乃有“详具图”三字,与所言不合。
又图散於各章之中,庞杂错落,殊无伦叙。
其《香案图》前以二丫髻童子执幡前导,如释家之状,决非旧图所有,亦决非之所为。
盖又坊刻所窜乱者也。
△《礼问》·二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吕冉撰。
冉有《周易说翼》,已著录。
是书杂论冠、昏、丧、祭之礼,皆与门人问答之辞。
末载《入学仪》及渭阳公《祭仪》之类,则此书之附录也。
朱彝尊《经义考》载冉《礼问》内外篇二卷,云“未见”。
今本卷数相符,而不分内外篇,或彝尊传闻未确欤?其中如正《子夏传》“妾不得体君,为其父母遂”二语之误,本於郑《注》;解《曾子问》接祭之接为接续之接,本於卫《礼记集说》:持择颇为有见。
至论庙制,谓古之诸侯多出於天子,其始祖天子祀之,故诸侯五庙。
今考《王制》、《祭法》,诸侯五庙皆有始祖庙。
则诸侯原祀及始祖,不特天子祀之也。
况《王制》郑《注》曰:“太祖,别子始爵者。”
孔《疏》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弟封为诸侯,为後世之太祖。”
如以此始封之别子为始祖,天子安得祀之?如以为始封之君所自出之王,则诸侯不得祖天子。
鲁有文王庙,郑有厉王庙,孔《疏》皆以为非礼之正,安得据以为通例耶?冉又谓《仪礼·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期”,则从生母嫁者当三年。
不知《仪礼》经文必特著“从”之一字,是知继母嫁,必从乃服期,不从即不服也。
《檀弓》:“子思之母死於卫。”
郑《注》:“嫁母,齐衰期。”
则知生母嫁即不从亦必服期也。
生母之厚於继母,义在於此。
若必加服至三年,岂不念嫁母有绝族之义,安得与无故而服三年者同也?今律文生母嫁者在期服章,不别从与不从,盖准郑义,冉说似过於情。
其他条亦多循旧义,少所阐发。
若全载《家祭》及《焚黄》文,则更为泛滥矣。
△《别本家礼仪节》·八卷(少詹事陆费墀家藏本)
旧本题明杨慎编,慎有《檀弓丛训》,已著录。
是编前有慎《序》,词极鄙陋。
核其书,即邱之本,改题慎名。
其图尤为猥琐。
《送葬图》中至画四僧前导,四乐工鼓吹而随之,真无知坊贾所为矣。
△《四礼初稿》·四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宋撰。
字伯敬,号栗,商邱人。
嘉靖丙辰进士,官至吏部尚书。
谥庄敏。
事迹具《明史》本传。
是编分冠、昏、丧、祭四礼,略仿古经词句而统用後世之法。
如子冠於阼,古制也。
以为今制南面为尊,长子、宗子皆宜西向,以避父祖与宾。
昏有六礼,今合纳采、问名为一,请期、纳币为一,与《家礼》所删并者又不同。
大都以意为之也。
△《乡射礼仪节》(无卷数,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林烈撰。
烈,福州人。
其始末未详。
据嘉靖丙寅烈《自序》,称尝於其乡之嵩阳社创射圃,择子弟一百七十三人,每月朔望行古乡射之礼。
因作是书。
前列《嵩阳射圃记》一篇,述复古之义。
其书则节录《仪礼》经文,各略为诠释而系之以图。
然意取简明,或往往刊削过甚,晦其本旨。
如经文“司射”节“将乘矢”之下有云:“执弓不挟,右执弦。”
盖司射既发乘矢之後,矢虽尽而弓不释。
其执弓之仪则右手执弦,左执付也。
烈於“将乘矢”之下删此二语,则执弓南面揖之节,遂不知何所措施。
又《经》文“初射”节“司马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下有云“反由司射之南,堂西,释弓,袭反位,立于司射之南”数语,烈又删去,则“降自西阶”之後,其反位由何道,立何方,及由袒而袭之节,皆不可考。
是书虽不主於释《经》,然《经》义不明,则仪节俱爽,於行事亦多违碍矣。
△《四礼疑》·五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吕坤撰。
坤字叔简,宁陵人。
万历甲戌进士,官至刑部侍郎。
事迹具《明史》本传。
是书首载《通礼》一卷、《冠》、《昏》、《丧》、《祭》各一卷。
意在酌通古今,自成一家之学。
其大旨亦本於《书仪》、《家礼》,然好用臆说,未可据为典要。
如谓为庶母之有子者杖期,无子者当亦同制。
长幼尊卑,未有不报者。
嫡与妾不报服,犹云名分称尊。
诸子不尊於父妾,父妾为之期,而诸子不报,非礼也。
今考《仪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曰:“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期。”
又《丧服记》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
据此,则公之妾自为其子期,其子且不得为妾母服,则诸子安得为父妾报?又《丧服》“缌麻”章曰:“士为庶母。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马融曰:“以有母名为之服缌。”
盖妾之子於己为同父兄弟,兄弟之生母於己亦得有母名。
故《唐律》以庶母为妾之有子者,盖取《仪礼》之义。
《唐会要》载长孙无忌之奏,谓己之庶昆弟为其母不杖衰,而己与之无服。
同气之内,凶吉顿殊。
求之礼情,深非至理。
请依典故,为服缌麻。
则为庶母服缌麻,亦全从有子起义。
妾若无子,则无为人母之道,《传》又安得云“以名服”乎。
自《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及《明集礼》皆本《唐律》。
坤乃横生异议,过矣。
坤又谓《经》既云“日中而虞”,又云“始虞用柔日,再虞用柔日,三虞、卒哭用刚日。
葬日即虞,安问刚柔?其意盖谓虞葬同日,葬既无刚柔定日,则虞又安得择刚柔也?不知古制不可以绳今,犹今制不可以推古。
古之葬恒用柔日,故始虞自得柔日。
《曲礼》曰:“丧事先远日。”
《注》曰:“葬与练祥也。”
盖特於旬之外卜乙丁己辛癸等柔日也。
考《春秋》经传,凡书葬三十有五,而用柔日者三十有一。
其《宣八年》“十月己丑,葬敬嬴。
雨,不克葬。
庚寅乃葬。”
《定十五年》:“九月丁巳,葬定公。
雨,不克葬。
戊午乃葬。”
其卜葬本日亦仍用柔日。
惟《成十五年》“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左传·隐公元年》“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偶变此例耳。
则葬用柔日,乃古定制。
虞、葬同日,其事相因,故《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明会典》始虞、再虞无不用柔日者。
坤不知古礼,遽议《经》文,其说亦乖。
其馀攻《经》文者不一而足。
如《戴记》庶子摄祭,不假不配不归肉;宗子死,庶子代,有爵称介,无爵称子,祭必告於宗子之墓;三年之丧及齐衰大功之丧则因丧而冠,不改冠为次于中门之外;三年之丧不吊哭诸条,坤皆谓非孔子之言。
至《仪礼·士冠礼》一篇,则逐句诘难,几无完肤。
坤之讲学在明代最为笃实,独此一编,轻於疑古。
白璧之瑕,虽不作可矣。
△《四礼翼》·四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吕坤撰。
《自序》谓以民间日用常行浅近鄙俗可以家喻户晓者,析为条目。
凡《冠礼翼》二:曰蒙养,曰成人。
《婚礼翼》二:曰女子,曰妇人。
《丧礼翼》二:曰侍疾,曰修墓。
《祭礼翼》二:曰事生,曰睦族。
△《四礼辑》·一卷(两淮马裕家藏本)
明马从聘撰。
从聘字起莘,灵寿人。
万历己丑进士,官至右佥都御史,巡抚延绥。
崇祯十一年灵寿城破,与三子同殉节。
乾隆乙未,赐谥忠节。
是书亦多以意为之。
考《仪礼·士冠礼》贾《疏》,古者天子诸侯皆十二而冠,士、庶人二十而冠,故《曲礼》称二十曰弱冠。
《後汉书·马防传》,年十六,仍自称未冠。
此书《冠礼目录》,谓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
如此之类,皆於古义未协,未可据为确论也。
△《明四礼集说》·八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明韩承祚撰。
承祚自署曰东鲁,不知何郡邑人也。
是书成於万历壬子。
大约宗朱子《家礼》,而参以《明会典》。
冠、婚、丧、祭,以次分条,杂述前人之仪。
而图说、仪注、祝文等,因类附焉。
△《四礼约言》·四卷(江西巡抚采进本)
明吕维祺撰。
维祺字介孺,号豫石,河南新安人。
万历癸丑进士,官至南京兵部尚书。
李自成陷开封,抗节死。
事迹具《明史》本传。
是编分冠、昏、丧、祭四目,皆因古礼之名而删除仪节,务趋简易,以通俗易行。
然施之一家则可,不宜制为程式以范天下也。
△《读礼偶见》·二卷(江苏周厚育家藏本)
国朝许三礼撰。
三礼字典三,汤阴人。
顺治辛丑进士,官至兵部右侍郎。
尝受业於孙奇逢之门,故书中虽多参讲学语,而於五礼亦颇有证核。
大抵据《书仪》、《家礼》、《会典》诸书,折衷一是,以便於行。
其於俗礼,解误者八,释疑者十。
又若《增哭奠家礼仪注》及《增定招魂葬服说》诸篇,皆颇有考据。
惟谓丧服古二十五月,今二十七月,则其说颇谬。
考丧服二十五月,不过王肃一家之说。
《士虞礼》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
郑注:“中,间也。”
《丧服小记》:“妾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
又《学记》云:“中年考校。”
皆以中为间。
故二十七月而礻覃。
《杂记》:“父在,为母、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礻覃。”
为母、妻尚祥礻覃异月,岂三年之丧而祥礻覃反同月?戴德《丧服变除篇》:“礼,二十五月祥,二十七月而礻覃。”
《白虎通德论》:“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
又云“二十七月而礻覃。”
《释名》:“间月而礻覃。”
是皆为郑《注》确证。
《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据丧事终,除衰去杖,其馀哀未忘,更延两月,非丧之正,故第据二十五月言之耳。
六朝诸儒多宗郑《注》。
今律以二十七月而礻覃。
盖三年之丧,万世之通义也。
三《礼》乃以王肃一家之说为古制,岂宏通之论乎?
△《学记》·五卷(直隶总督采进本)
国朝李恭撰。
恭有《周易传注》,已著录。
是编乃所定家仪。
一曰《冠》,二曰《昏》,三曰《丧》,四曰《祭》,五曰《士相见》。
恭学术出於颜元,其礼乐之学则出自毛奇龄。
奇龄讲礼,好言谐俗,故是编亦多主简易。
其《士相见礼》一卷,张潮摘录於《昭代丛书》中,然天下迄无行之者也。
△《家礼辨定》·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王复礼撰。
复礼字需人,号草堂,钱塘人。
其书创始於康熙壬午,定本於丁亥。
因朱子《家礼》而增损之,仍分冠、昏、丧、祭四类。
每类之中首以《事宜》,复礼所酌定者也。
次以《论辨》,阐所以更定之意也。
次以《人鉴》,引古事以证得失也。
次以《律例》,申王法之所禁也。
次以《择日》,代卜筮也。
终以《启式》,为不娴文词者设也。
其删去繁文,则用吕维祺之说。
其删去图式,则用邱之说。
考李方子作《朱子年谱》云:“乾道五年,先生居母丧,成《家礼》。
晚年多所损益,未暇更定。”
朱子门人黄B6亦云:“其书始定,为一行童窃以逃。
先生殁,其书始出,今行于世。
然其间有与先生晚岁之论不合者。”
又明邱云:“《家礼》不闻有图。
今卷首图注多不合于本书,文公岂自相矛盾?未识岁月曰嘉定癸酉,是时距文公没十有三年矣,岂可谓之公作哉?盖杨氏赘入昭然也。”
据是数说,则《家礼》实朱子未定之本,且久亡其稿。
迨其复出,真赝已不可知。
又参以门人所附益,固未可执为不刊之典。
近日王懋为笃信朱子之学者,所作《白田杂著》,亦深以《家礼》为疑。
复礼之辨定,未为不可。
然所辨定者意在宜古宜今,然纯以臆断,乃至於非古非今。
又泛引律例,且滥及五行家言,尤为芜杂。
中引骂詈、斗殴、赌博诸律,已为不伦,又引“官吏宿娼律”一条,“擅食田园瓜果律”一条,使掩其卷而思之,是於四礼居何门哉?
△《四礼宁俭编》(无卷数,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王心敬撰。
心敬有《丰川易说》,已著录。
是书以冠、昏、丧、祭四礼无贵乎繁重,宜崇尚质朴,始易遵行。
因取前人所传《家礼》纂本,更为删易,务从省约。
又名《丰川家规》,盖所以教其子弟者。
与吕维祺《四礼约言》、宋《四礼初稿》用意大约相近,而立法则尤为简略焉。
△《昏礼通考》·二十四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曹廷栋撰。
廷栋有《易准》,已著录。
是编详考昏礼,冠以《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不入卷数,尊功令也。
其下乃博考故实,以类编次。
然核其体例,多有未合。
夫通有二义,一则自天子达於庶人,通乎上下者也。
一则自先王以迄後世,通乎古今者也。
既考昏礼,则当以贵贱各为门目,知等威之所别。
古今各著沿革,知异同之所自。
复各考核典文,为子目,以理其绪。
而後以变礼(如《曾子问》所谓亲迎遭丧之类)、俗礼(如阴阳拘忌及催妆、撒果之类)、非礼(如《元史》所禁割襟、指腹之类)别汇於後以备其全。
庶乎源委秩然,足资考证。
廷栋此书,采摭虽富,而端绪糅杂。
所分子目,不古不今。
第十四卷至以《妆资》为一门,此於古居何礼也?《媒氏》一门载索ヨ占冰下人语,韦固见老人月下检书。
是直类书,非通礼矣。
△《齐家宝要》·二卷(江苏周厚育家藏本)
国朝张文嘉撰。
文嘉字仲嘉,钱塘人。
是书本《书仪》、《家礼》诸书,酌为古今通礼:曰《居家礼》,曰《童子礼》,曰《义学约》,曰《师范》,曰《家诫》,曰《家规》,曰《宗讲约》,曰《乡约》,曰《社约》,曰《冠礼》,曰《昏礼》,曰《丧礼》,曰《祭礼》。
每门前引经传及新定仪注,间有附论,折衷颇为详慎。
但据沈尧中之说,谓三年之丧当三十六月。
今考《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王肃主之,为二十五月之证。
《士虞记》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
郑康成以中月为间月,则三年之丧,实二十七月。
至谓丧三十六月,则始于唐王元感,而张柬之驳之,其议遂寝。
载在《唐书·张柬之传》。
文嘉乃取唐人已废之说,谓宣公新宫灾在薨後二十九月,其时主犹在寝,证古人丧不止於二十七月,尤为误中之误。
考《成三年》:”二月甲子,新宫灾。”
杜《注》:“三年丧毕,宣公神主新入庙,故谓之新宫。
“据此,则宣公之主已入庙矣。
《公羊传》曰:“新宫者,宣公之宫也。
宣公则曷为谓之新宫,不忍言也。”
《梁传》曰:“新宫者,祢宫也。
迫近不敢称谥,恭也。”
据此,则不称宣宫而称新宫,必不由於主不在庙。
至胡《传》始引刘绚之说,谓不称宣宫,以未迁主,於三《传》略无所据。
然绚谓宣公薨至是二十有八月,缓於迁主,则以缓迁为失明矣。
今文嘉乃引以为三十六月之证,则是以二十八月主不迁庙为持丧之正经。
其误又甚於绚矣。
文嘉又谓凡期丧皆有礻覃。
今考《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
《注》曰:“此谓父在为母也。”
《丧服小记》曰:“为父,母、妻、长子礻覃。”
是期之丧得礻覃者,止有母、妻及长子耳。
《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礻覃。”
又曰:“宗子母在,为妻礻覃。”
明父在为妻不礻覃,则是母、妻期丧且有不得礻覃者矣。
今文嘉谓凡期皆得礻覃,尤未详考。
盖是书未能穷源於《礼经注、疏》,第从《家礼》诸书略求节目,宜其说之有离合也。
──右“礼类”杂礼书之属十七部,八十七卷内三部无卷数,皆附《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