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庐经略
军刑
拊循之久,士既亲附,倘威刑不肃,何以令人?尝见纯用恩者,兵骄将纵,居恒则犯上而无等,临敌则未战而先退。
鼓之不进,令之不止,譬之骄子,不可用也。
夫天之道,虽春生不废秋杀。
将之道,岂以姑息掩我威棱?苟在所统,犯法有刑,即位已崇高,亲如子弟,断不可宥。
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
所谓罚必上究也。
盖万众云屯,科条备具,告戒分明,三令五申,已严约束,欲节制则不得不立法,欲立法则不得不行诛。
违令者既以必诛,奉令者倍加竞守,杀之而众不恐,宥之而众不服。
至若临阵,犹且峻刑。
军心无两畏,亦无两侮。
畏我则侮敌,畏敌则侮我。
为所畏者胜,为所侮者败。
善哉古人之言曰:“为将者,必使三军畏我而侮敌。”
或临阵退缩,或陷阵不人,无问贵贱必斩之,以令其馀。
盖必胜在乎死战,死战在知必死。
军知退却之必死也,是以大呼陷阵,所向无敌矣。
第罚不迁列,亦不逾时。
迁列则众疑惧,逾时则人必生一奸一、养乱、取败亡,是皆将过。
故小犯则宥,大犯则诛:无心之犯则宥,有心之犯则诛。
持之衡平,济以机术,用法虽严,军中咸服矣!
穰苴斩庄贾,孙子斩妃嫔,皆能戮君之一宠一爱一以正法,所谓“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也。
二将竟以此著名,人亦竟以此畏二将,而不敢犯其今。
一生得力,在此一举矣。
晋将苟晞屡破汲桑、石勒,威名大振,用法严峻。
其从母依之,奉养甚厚,其子求为将,晞不许,曰:”吾不以军法贷之,将无后悔耶!”母固求之,乃以为督护。
后犯法,唏伏节杀之。
其从母叩头求救,不听。
既而素服哭之,曰:“杀卿者,兖州刺史;哭弟者,苟道将也。”
隋杨素驭戒严整,有犯军令者立斩之,无所宽贷。
及其对阵,先令一二百人赴敌,陷阵则已;如不能陷阵而还者,悉斩之。
又令二三百人复进,还,如向法。
将士股粟,有必死之心。
由是战无不胜。
大率之严,必在乎恩一爱一既施,人心固结之后。
世之为军者,平时不知用恩,有罪则加刑戮,每激军中之变。
至激变而始骄惜,惟恐一夫变色。
故三军得窥其底里,而事之所以不济矣。
岂知严刑之将,即三军不忍叛将,罚施于乱法之人,刑加乎自犯之罪。
堕泪行诛,解一衣厚敛;欲贷之而无计,非好杀以张威。
苟此念昭明,而三军悦豫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