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斋书录解题
法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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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十二卷、《音义》一卷
自魏李悝、汉萧何以来,更三国、六朝、隋、唐,因革损益备矣。
本朝天圣中,孙奭等始撰《音义》,自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着之。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唐开元中宋璟、苏颋、卢从愿等所删定。
考《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着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
△《刑统》三十卷
判大理寺燕山窦仪可象详定。
初,范质既相周,建议律条繁广,轻重无据,特诏详定,号《大周刑统》,凡二十一卷。
至是重加详定,建隆四年颁行。
△《绍兴刑统申明》一卷
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者。
△《嘉祐驿令》三卷
三司使梁国张方平安道等修定。
前一卷为条贯敕,后二卷为则例令。
官吏、帮支、驿券、卫官、傔从之类,皆据此也。
△《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
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
国朝自建隆以来,世有编敕,每更修定,号为“新书”。
中兴至此,凡三修矣。
其有续降指挥,谓之“后敕”,以待他时修入云。
△《绍兴贡举法》五十卷
丞相万俟?等绍兴二十六年表上。
△《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厘正条法》四卷,共六十二卷
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
△《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
宰相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
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修定颁降。
此书便于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
嘉定中,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参定,凡改正四百六十余条。
视淳熙《总类》增多十卷,七年二月颁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提举编修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
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后,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为五十五门,又八十二小门,门为一卷外,为参详目录等。
卷虽多而文甚少。
其书于州县差役,极便于引用。
△《刑名断例》十卷
不着名氏。
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惜有未备也。
△《营造法式》三十四卷、《看详》一卷
将作少监李诫编修。
初,熙宁中,始诏修定,至元祐六年成书。
绍圣四年命诫重修,元符三年上,崇宁二年颁印。
前二卷为《总释》,其后曰《制度》、曰《功限》、曰《料例》、曰《图样》,而壕寨石作,大小木雕镞锯作,泥瓦、彩画刷饰,又名分类,匠事备矣。
△《修城法式条约》二卷
判军器监沈括、知监丞吕和卿等所修敌楼马面团敌式样,并申明条约。
熙宁八年上。
△《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宣和所修。
△《金科类要》二卷
不着名氏。
△《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末载《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