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乌丸传》注引《魏书》曰:“常推《三国史话》君与王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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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史话 - 君与王之别

三国史话

君与王之别

《三国志·乌丸传》注引《魏书》曰:“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

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违犯。”

《后汉书·乌桓传》本之,而曰:“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推为大人,无世业相继,邑落各有小帅”云云。

知《魏书》“不世继也”句,当在“邑落各有小帅”之上,今本误倒也。

邑落小帅,君也,不可无,亦不能无。

或禅或继,各当自有成法。

大人则邑落所共推,犹之朝觐讼狱之所归也,有其人则奉之,无则阙。

德盛则为众所归,德衰则去之。

三代以前,王霸之或绝或续,一国之所以忽为诸侯所宗,忽云诸侯莫朝以此。

《三国志·鲜卑传》注引《魏书》述檀石槐事曰:“乃分其地为中东西三部。

从右北平以东至辽东,接夫余、貊为东部,二十余邑,其大人曰弥加、阙机、素利、槐头。

从右北平以西至上谷为中部,十余邑,其大人曰柯最、阙居、慕容等,为大帅。

从上谷以西至敦煌,西接乌孙为西部,二十余邑,其大人曰置鞬落罗、日律推演、宴荔游等,皆为大帅,而制属檀石槐。”

此大人盖亦邑落所共推。

而《后汉书》云:“分其地为三部,各置大人主领之。”

一若本无大人,而檀石槐始命之者,误矣。

《魏书》于乌丸,述其法俗甚详,于鲜卑则甚略,以乌丸、鲜卑法俗多同,述其相异者,同者则不及也。

然则鲜卑亦当数百千落乃为一部。

而檀石槐三部,中部十余邑,东西各二十余而已。

而其大人皆非一人,则大人侔于小帅矣。

檀石槐之众,合计不过五六十落,安能称强北边?然则所谓十余邑二十余邑云者,乃其大人所治之邑,即中部有大人十余,东西部各有二十余耳。

属此诸大人之邑落,自在其外。

此诸大人者,乃一方之主,犹之周初周、召分陕,一治周南,一治召南。

太公所治,则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也。

其后吴、楚称王,犹自各王其域,彼此各不相干。

曰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乃冀望之辞,非事实也。

《魏书》又曰:自檀石槐死后,诸大人遂世相袭,则犹周衰而齐、晋、秦、楚不随之而俱替耳。

《魏书》及《后汉书》所谓大人,即后世所谓可汗,檀石槐乃大可汗也。

越之亡也,诸族子或为王,或为君,滨于江南海上,服朝于楚。

其为王者,犹之鲜卑之诸大人;楚之君则犹檀石槐也。

蒙古自成吉思汗以前,哈不勒忽图剌皆有汗号,成吉思亦先见推为汗,后乃更见推为成吉思汗。

其初称汗也,与哈不勒忽图剌同,犹是小可汗,后则大可汗矣。

回纥诸部尊唐太宗为天可汗,则又驾于诸大可汗之上,虽其等级不同,其理则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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