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汉时有人认为,人是天有意识地创造出来《论衡》物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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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 - 物势篇

论衡

物势篇

【题解】

汉时有人认为,人是天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万物也是天按照“五行相生”的说法有意识地造就出来的,而且它们之间相生、相克、相制一服 、相吞食,都是天意。

王充在本篇中则驳斥说,不是“天地故生人”,而是“天地合气,人偶自生”。

不仅人如此,万物产生也如此。

不是“天用五行之气生万物”,“故令相贼害”,而是它们之间生理上的自然禀赋存在着差异,“物之相胜,或以筋力,或以气势,或以巧便”。

人与动物不是什么“五行相胜”,而是以“筋力勇怯相胜服”。

【原文】

14·1儒者论曰:“天地故生人。”

此言妄也。

夫天地合气,人偶自生也,犹夫妇合气,子则自生也。

夫妇合气,非当时欲得生子,情欲动而合,合而生子矣。

且夫妇不故生子,以知天地不故生人也。

然则人生于天地也,犹鱼之于渊(1),虮虱之于人也(2),固气而生,种类相产。

万物生天地之间,皆一实也。

【注释】

(1)之:疑“生”之误。

《太平御览》卷九一一引《论衡》文作“生”,可一证。

与上文“人生于天地”之义相承,可二证。

下句“之”亦同。

(2)虮(j!几):虱子卵。

【译文】

儒者评论说:“天地有意识地创造了人。”

这话荒诞不实。

认为天上与地上的气相结合,人就偶然地自己产生了,如同丈夫与妻子的气相结合,孩子就自己出生一样。

其实,丈夫与妻子的气相结合,并不是当时想生孩子,而是情欲冲动在一起,在一起就生下了孩子。

夫妻尚且不有意识地生孩子,由此可知天地也不会有意识地创造人。

这样说来,人生在天地之间,就像鱼生在深水里,虱子下蛋长在人身上一样,是凭借气而出生,是同种类东西相繁殖。

万物产生于天地之间,都是同样的情况。

【原文】

14·2传曰(1):“天地不故生人,人偶自生。

若此,论事者何故云‘天地为炉,万物为铜,陰陽为火,造化为工’乎(2)?案陶冶者之用火烁铜燔器,故为之也。

而云天地不故生人,人偶自生耳,可谓陶冶者不故为器,而器偶自成乎?夫比不应事(3),未可谓喻(4);文不称实,未可谓是也。”

曰(5):是喻人禀气不能纯一,若烁铜之下形(6),燔器之得火也,非谓天地生人与陶冶同也。

兴喻,人皆引人事。

人事有体,不可断绝。

以目视头,头不得不动;以手相足(7),足不得不遥目与头同形,手与足同体。

今夫陶冶者初埏植作器,必模范为形,故作之也;燃炭生火,必调和炉灶(8),故为之地。

及铜烁不能皆成,器燔不能尽善,不能故生也。

夫天不能故生人,则其生万物,亦不能故也。

天地合气,物偶自生矣。

夫耕耘播种,故为之也,及其成与不熟,偶自然也。

何以验之?如天故生万物,为令其相亲爱,不当令之相贼害也。

【注释】

(1)根据本篇下文例,疑“传”当“或”之误。

(2)造化:创造化育万物。

这里指自然变化。

引文参见贾谊《鹏鸟赋》。

原文作“天地为炉,造化为工,陰陽为炭,万物为铜”。

(3)应:合适。

(4)喻:使人明白。

(5)本篇凡“曰”以下文字都是王充的议论。

(6)形:通“型”。

(7)相:审察。

这里指测量。

(8)调和:和谐,触合。

这里指管理好。

【译文】

有人说:“天地不是有意识地创造人,而是人偶然自己产生的。

若是这样,议论这类事情的人为什么说‘天地像熔炉,万物像炼出来的铜,陰陽二气像炭火,自然变化像冶炼工人’呢?考察一下,制陶和冶炼工人他们是用火冶炼锻烧器物,器物是有意做成的。

现在却说天地不是有意识地创造人,而是人偶然自己产生的,难道说制陶和冶炼工人不有意做器物,器物会偶然自己形成吗?可见,打比方与事实不相应,不能算讲清楚了;写文章与事实不符合,也不能说是正确的。”

我以为:上面这些比喻只能说明人承受自然之气是不可能完全一样,就像熔化的铜注进模子,烧制的陶器所得到的火一样各不相同,而并不是说天地创造人跟制陶器和冶炼铜一样是有意识的。

打比方,人们都是引用人和事作比喻。

每个人、每件事,都是一个整体,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来作片面理解。

用眼睛看头顶的东西,头不能不动;用手量脚底的长短,脚不能不动。

因为眼睛跟头同在一个身体上,手与脚也同在一个身体上都是相互关联的。

现今制陶和冶炼工人最初用水搅拌粘土作器物,一定要把坯子或模子做成器形,这是有意作的;然后烧炭生火,一定要管好炉灶,掌握好火候,这也是有意识做的。

至于铜器冶炼不能都成功,陶器烧制不能都一精一美,这是因为它们不能都完全由人有意识地生产出来。

天不能有意识地创造出人,那么它创造万物,也不可能是有意识的。

天上与地上的气相互结合,万物便偶然地自己产生了。

翻土,除草,播种,是有意识这样做的,至于庄稼成熟不成熟,则是偶然由自然决定的。

拿什么来证明?如果天是有意识地创造万物,应当叫它们相亲相爱,不应当让它们相互残害。

【原文】

14·3或曰:“五行之气(1),天生万物(2)。

以万物含五行之气,五行之气更相贼害(3)。”

曰:天自当以一行之气生万物,令之相亲爱,不当令五行之气,反使相贼害也。

【注释】

(1)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

我国古代思想家认为,万物是由这五种物质元素构成,而且这五种物质元素又是相互矛盾、相互斗争,变化发展着的,于是把它们称作“五行”。

战国时期,“五行”说颇为流行,并出现“五行相生相胜”理论。

“相生”即互相促进;“相胜”即“相克”,互相排斥。

参见《春秋繁露·五行相生》、《淮南子·本经训》。

(2)参见《白虎通德论·五行》。

(3)更:一交一 替。

以上参见《礼记·月令》郑注、《白虎通德论·五行》。

【译文】

有人说:“金、木、水、火、土五种气体,是天用来创造万物的。

因此万物中包含了这五种气体,这五种气体相互循环克制所以万物间也相互残害。”

我以为:如果天能有意识地创造万物,天就应当只用一种气体造就万物,叫它们之间相亲相爱,不应当让五种气体,反复使之相互克制伤害。

【原文】

14·4或曰:“欲为之用,故令相贼害。

贼害,相成也。

故天用五行之气生万物,人用万物作万事。

不能相制,不能相使;不相贼害,不成为用。

金不贼木,木不成用;火不烁金,金不成器。

故诸物相贼相利。

含血之虫相胜服、相啮噬、相啖食者(1),皆五行气使之然也(2)。”

曰:天生万物欲令相为用,不得不相贼害也,则生虎、狼、蝮蛇及蜂、虿之虫,皆贼害人,天又欲使人为之用邪?且一人之身,含五行之气,故一人之行,有五常之操(3)。

五常,五常之道也(4)。

五藏在内(5),五行气俱(6)。

如论者之言,含血之虫,怀五行之气,辄相贼害。

一人之身,胸怀五藏,自相贼也?一人之操,行义之心(7)自相害也?且五行之气相贼害,含血之虫相胜服,其验何在?

【注释】

(1)含血之虫:这里泛指动物。

啮噬(ni8sh@聂士):咬。

啖(d4n但)食:吞食。

(2)本篇皆云“五行之气”,故疑“行”后脱一“之”字。

(3)汉儒把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与五行相配,认为仁属木,智属火,信属土,义属金,礼属水。

参见《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4)常:十五卷本作“行”,可从。

(5)藏(4ng脏):同“脏”。

五藏:指脾、肺、心、肝、肾。

(6)古代思想家认为人的五脏分别是由五行之气构成的。

参见《白虎通德论·情性》、《元命苞》。

(7)行:疑“仁”形近而误。

【译文】

有人说:“天想使万物成为可用的东西,所以才让它们互相残害。

使万物互相残害,正是为了让它们相互依存。

因此天用五行之气造就万物,人又用万物做成各种各样的事。

可见不能互相制约,就不能互相有用;不能相互残害,就不能各自成为有用的东西。

金不伤害木,木不能成为有用之物;火不冶炼金,金不会成为器皿。

所以各种物体相互残害又相互产生有利效果。

有血的动物,互相取胜,制一服 对方,互相对咬,互相吞食,这都是五行之气使它们如此的。”

我要问:天造就万物想使它们相互成为有用的东西,不能不互相残害,于是就产生虎、狼、蝮蛇以及蜂、虿之类动物,全都来残害人,那么天是不是又想让人成为它们享用之物呢?一个人的身体里,有五行之气,所以一个人的行为,有仁、义、礼、智、信五种操行。

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也是金、木、水、火、土五行的道义。

五脏在人一体 内,所以人一体 五行之气都具备。

照议论者的说法,有血的动物,都有五行之气,就相互残害。

那么一个人的身体,具有五脏,难道它们各自也要互相伤害吗?一个人的操行中,具有仁和义两个道德观念,难道也要自相危害吗?再说,金、木、水、火、土五种气相互残害,有血动物相互取胜,制一服 对方,又在什么地方有过验证呢?

【原文】

14·5曰(1):“寅木也(2),其禽虎也(3)。

戌土也,其禽犬也。

丑、未亦土也。

丑禽牛,未禽羊也。

木胜土,故犬与牛羊为虎所服也。

亥水也,其禽豕也。

巳火也,其禽蛇也,子亦水也,其禽鼠也。

午亦火也,其禽马也。

水胜火,故豕食蛇。

火为水所害,故马食鼠屎而腹胀。”

曰:审如论者之言,含血之虫,亦有不相胜之效(4)。

午马也。

子鼠也。

酉鸡也。

卯兔也。

水胜火,鼠何不逐马?金胜木,鸡何不啄兔?亥豕也。

未羊也。

丑牛也。

土胜水,牛羊何不杀豕?巳蛇也。

申猴也。

火胜金,蛇何不食猕猴(5)?猕猴者畏鼠也。

啮猕猴者犬也。

(6)鼠水。

猕猴金也。

水不胜金,猕猴何故畏鼠也?戌土也。

申猴也(7)。

土不胜金,猴何故畏犬?东方木也(8),其星仓龙也(9)。

西方金也,其星白虎也(10)。

南方火也。

其星朱鸟也。

(11)。

北方水也,其星玄武也(12)。

天有四星之一精一(13),降生四兽之体(14),含血之虫,以四兽为长,四兽含五行之气最较著。

案龙一虎一交一 不相贼,鸟龟会不相害。

以四兽验之,以十二辰之禽效之(15),五行之虫以气性相刻(16),则尤不相应。

【注释】

(1)根据本篇文例,疑“曰”前脱一“或”字。

(2)按照陰陽五行的说法,十二地支分别配属于五行,寅、卯属木,巳、午属火,辰、未、戌、丑属土,申、酉属金,亥、子属水。

参见《淮南子·天文训》。

(3)禽:这里指动物。

虎:汉代把十二地支分别配属十二种动物,即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

这种完整的配属,在现有文献中最早见于本篇。

关于龙,本篇无,参见本书《言毒篇》:“辰为龙,巳为蛇”。

(4)不:上文“或曰”句讲有血动物相互残害,此句意与上句背,故疑“不”是衍文。

(5)猕(m0迷)猴:猴的一种,以野果、野菜为食。

(6)根据文意,疑此句应在“戌土也”句前。

(7)猴:根据上下文意,疑是“金之误”。

(8)按照陰陽五行说法,五方和五行相配属,东方属木,南方属火,中央属土,西方属金,北方属水。

参见《淮南子·天文训》。

(9)仓:通“苍”,青色。

按陰陽五行的说法,五色与五方相配属,青色属东方,赤色属南方,黄色属中央,白色属西方,黑色属北方仓龙:又称苍龙、青龙,东方七宿的总称。

我国古天文学家将宇宙的恒星分为三垣、二十八宿和其他星座。

又把二十八宿分为东、南、西、北四组,每组七宿。

东方七宿:角宿、亢宿、氐宿、房宿、心宿、尾宿、箕宿连在一起,被认为象条龙,青色属东方,所以用仓龙称东方七宿。

参见《说文·木》高诱注。

(10)白虎:西方七宿的总称。

西方七宿:奎宿,娄宿、胃宿、昴(m4o卯)宿、毕宿、觜(9资)宿、参(sh5n身)宿连在一起,被认为象只虎,白色属西方,故用白虎称西方七宿。

(11)朱鸟:又称朱雀,南方七宿的总称。

南方七宿:井宿、鬼宿、柳宿、星宿、张宿、翼(y@益)宿、轸(h7n枕)宿连在一起,被认为像只鸟,朱色属南方,故用朱鸟称南方七宿。

(12)玄武:北方七宿的总称。

北方七宿:斗宿、牛宿、女宿、虚宿、危宿、室宿、壁宿连在一起,被认为像只龟(武指龟的硬甲),一说象龟蛇相缠,玄色(黑色)属北方,故用玄武称北方七宿。

(13)四星之一精一:王充认为,天地日月星辰都是物质实体,它们运动就施放出气。

四星之一精一就是指苍龙、白虎、朱鸟、玄武四组星宿施放的气。

(14)四兽:指龙、虎、鸟、龟。

参见《礼记·曲礼》郑注。

降生四兽之体:王充认为天上龙、虎、鸟、龟“四星”施放出来的气,就构成了地上这四种动物。

(15)十二辰:十二地支也叫十二辰。

(16)气性:这里指五行之气的性质。

【译文】

有人说:“寅属木,其动物属虎。

戌属土,其动物属犬(狗)。

丑、未也属土,丑的动物属牛,未的动物属羊。

木克制土,所以犬与牛羊都被虎所制一服 。

亥属水,其动物属猪。

巳属火,其动物属蛇。

子也属水,其动物属鼠。

午也属火,其动物属马。

水克制火,所以猪吃蛇。

火被水害,所以马吃鼠屎就腹胀。

我以为:果真像议论者说的,有血的动物,也有相互争斗取胜的证明。

午属马。

子属鼠。

酉属鸡。

卯属兔。

水克制火,鼠为什么不去追赶马?金克制木,鸡为什么不去啄食兔子?亥属牛。

未属羊。

丑属牛。

土克制水,牛羊为什么不杀死猪?巳属蛇。

申属猴。

火克制金,蛇为什么不吃猕猴?猕猴怕鼠。

鼠属水,猕猴属金。

水不能克制金,那猕猴为什么害怕老鼠?咬猕猴的是狗。

戌属土。

申属金。

土不能克制金,猴又为什么怕狗呢?东方属木,其星属苍龙。

西方属金,其星属白虎。

南方属火,其星属朱鸟。

北方属水,其星属玄武。

天有苍龙、白虎、朱鸟、玄武“四星”的一精一气,所以在地上造就出龙、虎、鸟、龟“四兽”的身体。

有血动物,以四兽为头领,因为四兽所具有五行之气最显著。

考察龙与虎相遇不会相互残害,鸟与龟碰上也不会相互伤害。

用四兽来验证,用十二地支代表的动物来考察,所谓具有五行之气的动物按五行的性质要相互克制,就更加不符合事实。

【原文】

14·6凡万物相刻贼,含血之虫则相服(1),至于相啖食者,自以齿牙顿利(2),筋力优劣,动作巧便,气势勇桀。

若人之在世,势不与適(3),力不均等,自相胜服。

以力相服,则以刃相贼矣。

夫人以刃相贼,犹物以齿角爪牙相触刺也。

力强角利,势烈牙长,则能胜;气微爪短,诛胆小距顿(4),则服畏也。

人有勇怯,故战有胜负,胜者未必受金气,负者未必得木一精一也。

孔子畏陽虎,却行流汗(5),陽虎未必色白(6),孔子未必面青也。

鹰之击鸠雀(7),鸮之啄鹄雁(8),未必鹰、鸮生于南方而鸠雀、鹄雁产于西方也,自是筋力勇怯相胜服也。

【注释】

(1)上文言“含血之虫相胜服”,故疑“服”前夺一“胜”字。

(2)顿:通“钝”。

(3)適(d0敌):通“敌”。

与適:与之相匹敌,与之相等。

(4)诛:据上下文意,疑是衍文。

距:爪。

(5)陽虎:即陽货。

参见28·58注(1)。

却:退。

事不知何出。

(6)色白:按照陰陽五行的说法,白色属金,青色属木。

参见《吕氏春秋·十二纪》。

(7)鸠(ji)究):斑鸠一类的鸟。

(8)鸮(xi1o肖):鸱(ch9吃)鸮,猫头鹰一类的鸟。

鹄(h*一胡一 ):天鹅。

【译文】

凡是万物都互相克制残害,有血动物则相互争斗取胜,至于它们互相吞食,是由于因牙齿的锋利与不锋利,体力的强弱,动作的灵巧敏捷,气焰声势勇猛凶暴的缘故。

像人在社会上,势力不相等,力量不平均,自然要互相争斗取胜,互相制一服 。

以力量相互制一服 ,于是用刀相互残害。

人用刀相互残害,就像动物用齿、角、爪、牙互相争斗刺杀一样。

那力量强大犄(j9基)角锋利,气势猛烈牙齿很长的,就能取胜;气势弱小脚爪很短,胆量小的脚爪不锋利的,就只好屈服,恐惧。

人有勇敢的有怯懦的,所以打仗有胜利的有失败的,胜利的不一定禀受过金气,失败的不一定承受了木气。

孔子害怕陽虎,据说见了他汗流浃背要向后退着走,陽虎未必脸白属金,孔子也未必面青属木。

鹰隼(s(n损)之攻击斑鸠麻雀,鸱鸮之啄食天鹅大雁,未必鹰隼、鸱鸮生在南方属火而斑鸠、麻雀、天鹅、大雁产在西方属金,而是由于这些飞禽体力凶猛与怯弱相互争斗取胜,制一服 的结果。

【原文】

14·7一堂之上,必有论者。

一乡之中,必有讼者。

讼必有曲直,论必有是非。

非而曲者为负,是而直者为胜。

亦或辩口利舌,辞喻横出为胜(1);或诎弱缀跲(2),蹥蹇不比者为负(3)。

以舌论讼,犹以剑戟斗也。

利剑长戟,手足健疾者胜;顿刀短矛,手足缓留者负(4)。

夫物之相胜,或以筋力,或以气势,或以巧便。

小有气势,口足有便,则能以小而制大;大无骨力,角翼不劲(5),则以大而服校鹊食猬皮(6),博劳食蛇(7),猬、蛇不便也。

蚊虻之力不如牛马(8),牛马困于蚊虻,蚊虻乃有势也。

鹿之角足以触犬;猕猴之手足以搏鼠。

然而鹿制于犬,猕猴服于鼠,角爪不利也。

故十年之牛(9),为牧竖所驱(10);长仞之象(11),为越僮所钩(12),无便故也。

故夫得其便也,则以小能胜大;无其便也,则以强服于羸也(13)。

【注释】

(1)喻:清楚。

横出:流畅。

(2)诎(q)曲):言语钝拙。

缀(chu^辍):通“瓯,中止,停止。

跲(ji2颊):牵绊。

缀跲:形容迟钝。

(3)蹥蹇(li2nji3n连减):艰难。

这里指说话结巴。

不比:这里指语言不连贯。

(4)留:这里是迟钝的意思。

(5)劲:坚强有力。

(6)参见《说苑·辨物》。

(7)博劳:又称伯劳,是一种鸟。

食大型昆虫以及蛙类、蜥蜴类或小型鸟兽等。

终年留居我国西南、长一江一 流域以南直达华南地区。

参见《吕氏春秋·仲夏纪》高注。

(8)虻(m6ng萌):一种蚊虫,形似蝇而稍大。

雌虫刺吸牛等牲畜血液,危害家畜。

(9)年:《太平御览》卷八九九引《论衡》文作“围”,可从。

围:这里指两手拇指与拇指相对、食指与食指相对所成的圆周长度。

(10)牧竖:牧童。

(11)长:《意林》引文作“数”,可从。

(12)越:古族名。

秦汉以前就已广泛分布于长一江一 中下游以南,部落众多,所以又有百越、百粤之称。

钩:扣留。

这里是管束的意思。

(13)羸(l6i雷):瘦弱。

【译文】

在一间堂屋里,必定有争论的人。

在一乡之中,必定有打官司的人。

打官司肯定有曲直,争论一定有是非。

错误的理亏的算失败,正确的有道理的算胜利。

也可能有的以口才好,擅长辩论,言辞清楚流畅而取胜;有的则因言辞无力表达迟钝,口吃语言不连贯而遭失败。

以口舌争论、打官司,就像用剑戟争斗一样。

锋利的剑长柄的戟,加上手脚有力敏捷肯定取胜;钝刀短矛,加之手脚缓慢迟钝肯定要失败。

万物相互争斗取胜,有的靠身体力量,有的靠气焰声势,有的靠动作灵巧敏捷。

动物小而有气势,口脚又敏捷,就能以小而制大;动物大而没有骨力,犄角、翅膀又没有力量,就只好以大而顺服校喜鹊能吃刺猬的皮,博劳能吃掉蛇,是因为刺猬和蛇的行动不敏捷。

蚊虻的力量不如牛马,牛马反而被蚊虻困惑,是因为蚊虻如此有气势。

鹿的犄角,足够用来触伤狗;猕猴的手,足够用来捕捉鼠。

然而鹿却被狗制一服 ,猕猴却被鼠制一服 ,是由于它们的角和爪不锐利的缘故。

所以十围大的牛,被牧童所驱使;几仞长的象,被越族儿童所管束,都是因为它们身体不灵活的缘故。

因此身体能灵便,就可以以小胜大;不灵便,就会以强壮被瘦弱制一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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