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韩非子》制分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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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 制分第五十五

韩非子

制分第五十五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

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

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

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

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

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

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

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

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

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

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一奸一为务。

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

然则去微一奸一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

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

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

有一奸一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

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一奸一之密。

告过者免罪受赏,失一奸一者必诛连刑。

如此,则一奸一类发矣。

一奸一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

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

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

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

所谓循约难知者,一奸一功也。

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

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一奸一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

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

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

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译文:

凡是国土广大、君主独尊的,自来都是因为法制严厉而可以在天下达到令行禁止的。

因此作为君主在划分爵位、制定俸禄时。

就必须严格执行重法原则。

国家太平,民众就安定;政事混乱,国家就危险。

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

法禁松一弛不符合社会实际。

况且拼命出力.是民众固有的,他们的心理无非是想拼命出力去获得渴望的东西。

而民众赛欢什么。

厌恶什么。

是由君主一手控制着的。

民众喜欢的是利禄,厌恶的是刑罚;君主掌握民众好此恶彼的心理来使用民力,和实际情况个应该有差错。

既然如此,那么法禁松一弛,政事有失,正是由于刑赏不当。

君主治理民众不能掌握法度除恶务善。

这样情形一旦出观。

也就等于没有法制了。

所以根据国家治乱的原理,应把致力于区分刑赏作为当务之急。

要治理一个国家。

没有哪位君主不实行一定的法令。

然而结果却是存亡各异;君国灭亡,在于法令之中刑赏不分。

进一层说,要治理一个国家。

没有哪位君主实行刑赏时是不加区分的。

然而有的所谓“区分”,是拿了不同标准进行区分。

实际上这并不能称为真正的区分。

至于明察的君主的刑赏区分,则是按统一标准进行的区分。

因此明君统治下的民众都重视法制畏惧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妄自取赏。

所以说:不等到用刑用赏。

民众就都服服贴贴地做事了。

因此,那种治理得最好的国家。

善于把禁止一奸一邪作为急务。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禁止一奸一邪的法律是和人情息息相通。

和政理紧密相关的。

既然如此,那么去掉那些不易觉察的一奸一邪行为要用什么方法呢?关键在于一定要使民众窥一探彼此的隐情。

那么又怎样使民众互相窥一探呢?大致说来。

也就是同里有罪连坐受罚罢了。

假定禁令有牵连到自己的、从情理上看他们不得不相互监视,唯恐牵连到自己头上。

不允许有一奸一心的人得到隐匿的机会,靠的是四下里有眼睛盯着。

这样一来。

民众自己就会谨慎小心而对别人进行监督。

从而揭发坏人的隐秘。

告一奸一的人免罪受常,有一奸一不报的人一定要连带受刑。

如能这样,各种各样的一奸一人就被揭发出来了。

连细小的一奸一邪行为都不容发牛,是靠暗中告密和实行连坐所起的作用。

对法律整饬得极其严明的君主,依靠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一二人才。

因此有办法的国家,毋需名扬四海。

就能无敌于天下,国家得到治理,这都是是依靠法度的缘故。

丧失主权的国家,让敌兵公开地在境内活动而不能予以防御机制止的原因,在于只凭一二人才而没有法术,自取灭亡,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作用;进攻别国,是法术的力量在起作用。

所以在有办法的国家里。

总是排斥空谈而仟用法术。

凡属和有关条例存关奈例曲相附会的虚功是难以识破的,凡属经花言巧语掩饰的错误是难以发现的;因此。

刑赏易为表里不一的情况所惑乱。

所谓依据条例而难以识别的功勋。

就是一奸一功;臣下那些难以发现的过失,就是失根。

依据条例则不能发现虚功.仪依常情判断就发现不了一奸一情。

这样一来。

刑罚和赏赐怎能不双双产生差错呢?因此,徒有虚名的功臣在闰内捞得声誉,夸夸其谈的说客在国外巧取私利,结果愚妄、怯懦、暴庆、巧诈的种种人物串通一气,用虚无的道理迎一合世俗、取一悦社会。

所以那些国法得不到执行,而罪不容诛的犯人得以逃脱刑罚的制裁。

这样的话,刑罚和奖赏怎么会不发牛歧异?事实本来摆在面前,但按常理推断却失去了正确度量。

度量发生差错,并不是法度造成的;尽管法制业已明定,但依靠的却是私智。

放弃法制而依靠智慧,那么接受任务的官员怎能把握要领?事务要领与事务本身统一不起来。

那么法令哪能不出差错,而刑罚又哪能不趋烦乱?因此,赏罚混乱不堪,国法错误百出,是由于刑赏区分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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