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卷一百一·子部十一○法家类
刑名之学,起於周季,其术为圣世所不取。
然流览遗篇,兼资法戒。
观於管仲诸家,可以知近功小利之隘;观於商鞅、韩非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
鉴彼前车,即所以克端治本。
曾巩所谓不灭其籍,乃善於放绝者欤。
至於凝、所编(和凝、和父子,相继撰《疑狱集》),阐明疑狱;桂、吴所录(桂万荣、吴讷相续撰《棠阴比事》),矜慎祥刑。
并义取持平,道资弼教,虽类从而录,均隶法家。
然立议不同,用心各异,於虞廷钦恤,亦属有裨。
是以仍准旧史,录此一家焉。
△《管子》·二十四卷(大理寺卿陆锡熊家藏本)
旧本题管仲撰。
刘恕《通鉴外纪》引傅子曰管仲之书,过半便是後之好者所加,乃说管仲死後事,轻重篇尤复鄙俗。
叶适《水心集》亦曰,《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以其言毛嫱、西施、吴王好剑推之,当是春秋末年。
今考其文,大抵後人附会多於仲之本书。
其他姑无论,即仲卒於桓公之前,而篇中处处称桓公,其不出仲手,已无疑义矣。
书中称经言者九篇,称外言者八篇,称内言者九篇,称短语者十九篇,称区言者五篇,称杂篇者十一篇。
称管子解者五篇,称管子轻重者十九篇。
意其中孰为手撰,孰为记其绪言如语录之类,孰为述其逸事如家传之类,孰为推其义旨如笺疏之类,当时必有分别。
观其五篇明题管子解者,可以类推,必由後人混而一之,致滋疑窦耳。
晁公武《读书志》曰,刘向所校本八十六篇,今亡十篇。
考李善注陆机《猛虎行》曰,江邃《文释》引《管子》云,夫士怀耿介之心,不荫恶木之枝,恶木尚能耻之,况与恶人同处?今检《管子》,近亡数篇,恐是亡篇之内而邃见之。
则唐初已非完本矣。
明梅士享所刊,又复颠倒其篇次。
如以牧民解附牧民篇下,形势解附形势篇下之类,不一而足,弥为窜乱失真。
此本为万历壬午赵用贤所刊,称由宋本翻雕。
前有绍兴己未张や後跋云,舛脱甚众,颇为是正。
用贤序又云,正其脱误者逾三万言。
则屡经点窜,已非刘向所校之旧,然终愈於他氏所妄更者,在近代犹善本也。
旧有房玄龄注,晁公武以为尹知章所托,然考《唐书·艺文志》,玄龄注《管子》不著录,而所载有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
则知章本未托名,殆後人以知章人微,玄龄名重,改题之以炫俗耳。
案《旧唐书》,知章,绛州翼城人。
神龙初,官太常博士。
睿宗即位,拜礼部员外郎,转国子博士。
有《孝经注》、《老子注》,今并不传,惟此注藉元龄之名以存。
其文浅陋,颇不足采。
然蔡绦《铁围山丛谈》,载苏轼、苏辙同入省试,有一题轼不得其出处,辙以笔一卓而以口吹之,轼因悟出《管子注》。
则宋时亦采以命题试士矣。
且古来无他注本,明刘绩所补注,亦仅小有纠正,未足相代。
故仍旧本录之焉。
△《管子补注》·二十四卷(编修励守谦家藏本)
明刘绩撰。
绩有《三礼图》,已著录。
《管子》旧注,颇为疏略。
故宋张や跋其後曰,《管子》书多古字,如专作抟,忒作,宥作侑,况作兄,释作泽,此类甚众。
《大匡》载召忽语曰:虽得天下,吾不生也,兄与我齐国之政也。
注乃谓召忽呼管仲为兄。
曰泽命不渝,注乃以为恩泽之命。
不可遍举。
黄震《日抄》亦曰,《管子》注释,最多牾。
四伤之篇,误名百匿,而以四伤名七法之篇。
幼官篇首章云,若因夜虚守静,人物则皇,其後方之图本可覆也。
乃衍人物二字,不知参对以夜虚为句,守静人物自为句,乃以人物则皇为句,而曲为之说曰,听候人物也。
幼官五图,以形生理为句,而中央之注,独以形生属上文。
明法篇以比周以相匿为句,而下又云忘生,死交,其後方之,明法解可覆也。
乃以相为匿是为句,而曲为之说曰,匿公是而不行也。
五法之章曰,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分如分地之利之分。
乃释云,可以分与财者贤人也。
立政之章曰,道涂无行禽,指人言之,谓其为能行之禽耳。
乃释云无禽兽之行。
版法篇云,悦在施爱有众在废私,今因阙文而云悦在施有众在废私不成文矣云云。
其抉摘皆中理。
绩本之以作是注,故於旧解颇有匡正。
皆附於原注之後,以绩按别之。
虽其循文诠解,於训诂亦罕所考订,而推求意义,务求明惬,较原注所得则已多矣。
案明有两刘绩,一为山阴人,字孟熙。
《千顷堂书目》载此书於绩名下,注江夏人,则为字用熙者无疑。
坊刻或题曰宋刘绩,误也。
△《邓析子》·一卷(少詹事陆费墀家藏本)
周邓析撰。
析,郑人。
《列子·力命篇》曰: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
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
子产屈之。
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
刘歆奏上其书(案:高似孙《子略》误以此奏为刘向,今据《书录解题》改正),则曰於《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年而子产卒,子太叔嗣为政。
定公八年,太叔卒,驷歂嗣为政。
明年乃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然则《列子》为误矣。
其书《汉志》作二篇,今本仍分无厚、转辞二篇而并为一卷。
然其文节次不相属,似亦掇拾之本也。
其言如天於人无厚;君於民无厚,父於子无厚,兄於弟无厚,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则其旨同於申、韩。
如令烦则民诈,政扰则民不定,心欲安静,虑欲深远,则其旨同於黄、老。
然其大旨主於势统於尊,事核於实,於法家为近。
故竹刑为郑所用也。
至於圣人不死,大盗不止一条,其文与《庄子》同。
析远在《庄子》以前,不应预有剿说,而《庄子》所载又不云邓析之言。
或篇章残阙,後人摭《庄子》以足之欤。
△《商子》·五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旧本题秦商鞅撰。
鞅事迹具《史记》。
鞅封於商,号商君,故《汉志》称《商君》二十九篇,《三国志·先主传注》,亦称《商君书》。
其称《商子》,则自《隋志》始也。
陈振孙《书录解题》云,《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已亡其一。
晁公武《读书志》则云,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
《读书志》成於绍兴二十一年,既云已阙三篇。
《书录解题》成於宋末,乃反较晁本多二篇。
殆两家所录,各据所见之本,故多寡不同欤。
此本自更法至定分,目凡二十有六,似即晁氏之本。
然其中第十六篇、第二十一篇又皆有录无书,则并非宋本之旧矣。
《史记》称读鞅开塞书,在今本为第七篇,文义甚明。
司马贞作《索隐》,乃妄为之解,为晁公武所讥。
知其书唐代不甚行,故贞不及睹。
又《文献通考》引周氏《涉笔》,以为鞅书多附会後事,疑取他词,非本所论著。
然周氏特据文臆断,未能确证其非。
今考《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车裂鞅以徇。
则孝公卒後,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殆法家者流掇鞅馀论,以成是编,犹管子卒於齐桓公前,而书中屡称桓公耳。
诸子之书,如是者多。
既不得撰者之主名,则亦姑从其旧,仍题所托之人矣。
△《韩子》·二十卷(内府藏本)
周韩非撰。
《汉书·艺文志》载《韩子》五十五篇,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载《韩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
惟王应麟《汉·艺文志考》作五十六篇,殆传写字误也。
其注不知何人作。
考元至元三年何犿本,称旧有李瓒注,鄙陋无取,尽为削去云云。
则注者当为李瓒。
然瓒为何代人,犿未之言。
王应麟《玉海》已称《韩子注》不知谁作,诸书亦别无李瓒注《韩子》之文,不知犿何所据也。
犿本仅五十三篇,其序称内佚奸劫一篇,说林下一篇,及内储说下、六微内似烦以下数章。
明万历十年赵用贤购得宋椠,与犿本相校,始知旧本六微篇之末尚有二十八条,不止犿所云数章说林下篇之首尚有伯乐教二人相踶马等十六章,诸本佚脱其文,以说林上篇田伯鼎好士章迳接此篇。
虫有虺章和氏篇之末自和虽献璞而未美,未为王之害也,以下脱三百九十六字。
奸劫篇之首,自我以清廉事上,以上脱四百六十字。
其脱叶适在两篇之间,故其次篇标题与文俱佚。
传写者各误以下篇之半连於上篇,遂求其下篇而不得,其实未尝全佚也。
今世所传,又有明周孔教所刊大字本,极为清楷。
其序不著年月,未知在用贤本前後。
考孔教举进士在用贤後十年,疑所见亦宋椠本。
故其文均与用贤本同,无所佚阙。
今即据以缮录,而校以用贤之本。
考《史记》非本传,称非见韩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
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说林、说难十馀万言。
又云,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其孤愤、五蠹之书。
则非之著书,当在未入秦前。
《史记》自叙所谓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者,乃史家驳文,不足为据。
今书冠以初见秦,次以存韩,皆入秦後事,虽似与《史记》自叙相符,然传称韩王遣非使秦,秦王悦之,未信用。
李斯、姚贾害之,下吏治非。
李斯使人遗之药,使自杀。
计其间未必有暇著书。
且存韩一篇,终以李斯驳非之议,及斯上韩王书。
其事与文,皆为未毕。
疑非所著书本各自为篇,非殁之後,其徒收拾编次,以成一帙。
故在韩在秦之作,均为收录,并其私记未完之稿亦收入书中。
名为非撰,实非非所手定也。
以其本出於非,故仍题非名,以著於录焉。
△《疑狱集》·四卷、《补疑狱集》·六卷(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阁藏本)
《疑狱集》四卷,五代和凝与其子同撰。
凝字成绩,郓州须昌人。
初为梁义成军节度从事。
唐天成中官翰林学士。
唐亡入晋,官至左仆射。
晋亡入汉,拜太子太傅,封鲁国公。
汉亡入周,至显德二年乃卒。
事迹具《五代史·杂传》。
据此书题其官曰中允,其始末则不可详矣。
书前有序,及至正十六年杜震序。
陈振孙《书录解题》称,《疑狱》三卷,上一卷为凝书,中、下二卷为所续。
今本四卷,疑後人所分也。
《补疑狱集》六卷,明张景所增,共一百八十二条所记皆平反冤滥、抉摘奸慝之事,俾司宪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
虽人情万变,事势靡恒,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反三,师其意而通之,於治狱亦不无裨益也。
书中间有按语,称讷曰者,不著其姓。
又包拯杖吏一条,称桂氏取以载入篇中,愚特取以终篇云云,亦不言桂氏为谁。
考宋端平中,桂万荣摭凝父子所载事迹,益以郑克之《折狱龟鉴》,编为《棠阴比事》一书。
明景泰中,吴讷又删补之。
则所谓讷者,乃吴讷。
所谓桂氏,即万荣。
景乃剽刂其文,不著所出,又复刊削不尽,是亦不去葛龚之类矣。
景号西墅,汝阳人。
嘉靖癸未进士。
此书乃其官监察御史时作也。
△《折狱龟鉴》·八卷(永乐大典本)
宋郑克撰。
是书《宋志》作二十卷。
晁公武《读书志》、陈振孙《书录解题》俱题作《决狱龟鉴》,盖一书而异名者也。
大旨以五代和凝《疑狱集》及其子所续均未详尽,因采摭旧文,补苴其阙,分二十门。
其间论断,虽意主尚德缓刑,而时或偏主於宽,未能悉协中道。
所辑故实,务求广博,多有出於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琐,未免庞杂。
然究悉物情,用以广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特为赅备。
晁公武《读书志》称其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体例井然,亦可谓有条不紊者已。
《书录解题》载其目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
今世所传锓本,只存五门,馀皆散佚。
惟《永乐大典》所载尚为全书,而已经合并连书,二十卷之界限,不复可考。
谨详加校订,析为八卷。
卷数虽减於旧,其文则无所阙失也。
△《棠阴比事》·一卷、《附录》·一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宋桂万荣撰。
明吴讷删补。
万荣,鄞县人。
由馀干尉仕至朝散大夫,直宝章阁,知常德府。
讷字敏德,号思菴,常熟人。
永乐中,以知医荐。
仁宗监国,闻其名,使教功臣子弟。
洪熙元年,擢监察御史,官至右都御史。
谥文恪。
事迹具《明史·本传》。
是集前有嘉定四年万荣自序,称取和鲁公父子《疑狱集》,参以开封郑公《折狱龟鉴》,比事属词,联成七十二韵。
又有端平甲午重刻自序,称以尚右郎陛对,理宗谕以尝见是书,深相褒许。
因有求其本者。
以锓梓星江,远莫之致,是用重刻流布。
其书彷唐李瀚《蒙求》之体,括以四字韵语,便於记读而自为之注。
凡一百四十四条,皆古来剖析疑狱之事。
明景泰间,吴讷以其徒拘声韵对偶,而叙次无义,乃删其不足为法及相类复出者,存八十条。
以事之大小为先後,不复以叶韵相从,其注亦稍为点窜。
又为补遗二十三事,附录四事,别为一卷。
万荣书中附论七条。
首五条,辨析律意。
末二条,则推论他事。
然不应仅首尾有此五条,中间全置不议,或传写又有所删佚欤。
第四条下注云,存中,宋人,不书时代,复同。
不类万荣之语,当亦讷所加也。
讷所续二十七条,每条各有评语,附於题下。
其书虽略於和诸家,而叙述明白,较等乃为简切,亦折狱者所宜取裁也。
──右“法家类”八部,九十四卷,皆文渊阁著录。
○法家类存目
△《管子榷》·二十四卷(内府藏本)
明朱长春撰。
长春字大复,乌程人。
万历癸未进士,官刑部主事。
是书即赵用贤本而增释之,故凡例文评,俱仍其旧,惟每篇各加叙释。
在篇首者曰评,多论作文之法。
在篇中者曰通,则随文训解其义。
在篇末者曰演,乃统论一篇大旨。
皆出长春一手,创立异名,无所阐发。
其七法篇评云,是注意之作,可为文式。
後之分段者,神弛气懈,周末秦先病如此。
千年来文家反学其病,文之坏由韩、苏以来云云。
亦可称敢於大言矣。
△《诠叙管子成书》·十五卷(内府藏本)
明梅士享编。
士享字伯献,宣城人。
《管子》原目三十卷已不可考。
明代旧本皆二十四卷。
士享此本合为十五卷,而以己意诠叙之。
如牧民、形势、立政、九败、版法、明法诸解,皆移附本篇之後,已乱其次第。
又谓其文繁冗不伦,乃於一篇之中分上、下二格,其定为《管子》本文者,列之上格;疑为後人搀杂及义有未安者,列之下格;其自为发明者,别称梅生曰以别之。
如牧民篇国之四维一段,则云朱晦翁解繇不仁故不智,不智故不知礼义所在,斯为一贯之旨。
若此节维绝则倾,及倾可正也等语,於理有乖,恐非《管子》之言,故列下层。
又权修篇天下者国之本一段,则云与《大学》、《孟子》之旨相悖,故列下层。
读诸子之书而必以经义绳之,何异阅晋、唐行草之迹而纠以《说文》之偏傍耶?
△《韩子迂评》·二十卷(内府藏本)
旧本题明门无子评。
前列元何犭卞校上。
原序署至元三年秋七月庚午,结衔题奎章阁侍书学士。
考元世祖顺帝俱以至元纪年,而三年七月以纪志干支排比之,皆无庚午日,疑子字之误。
奎章阁学士院设於文宗天历二年,止有大学士,寻升为学士院,始有侍书学士,则犭卞进是书在後至元时矣。
观其序中称,今天下所急者法度之废,所少者韩子之臣,正顺帝时事势也。
门无子自序称,坊本至不可句读,最後得何犭卞本,字字而雠之,皆不失其旧。
乃句为之读,字为之品,间取何氏注而折衷之,以授之梓人云云。
盖赵用贤翻刻宋本在万历十年,此本刻於万历六年,故未见完帙,仍用何氏之本。
然犭卞序称李瓒注鄙陋无取,尽为削去,而此本仍间存瓒注,已非何本之旧。
且门无子序又称,取何注折衷之,则并犭卞所加旁注亦有增损,非尽其原文。
盖明人好窜改古书,以就己意,动辄失其本来,万历以後,刻版皆然,是书亦其一也。
门无子不知为谁。
陈深序称门无子俞姓,吴郡人,笃行君子,然新旧志乘皆不载其姓名。
所缀评语,大抵皆学究八比之门径,又出犭卞注之下,所见如是,宜其敢乱旧文矣。
△《刑统赋》·二卷(两淮监政采进本)
宋傅霖撰。
霖里贯未详。
官律学博士。
法家书之存於今者,惟《唐律》最古。
周显德中,窦仪等因之作《刑统》,宋建隆四年颁行。
霖以其不便记诵,乃韵而赋之,并自为注。
晁公武《读书志》称,或人为之注,盖未审也。
其後注者不一家。
金泰和中,李之有删要。
元至治中,程仁寿有《直解》、《或问》二书。
至元中,练进有《四言纂注》,尹忠有《精要》。
至正中,张汝楫有《略注》。
并见《永乐大典》中。
此本则元中东原郄氏为韵释(按:赵孟ぽ原序但称郄君,不著其名),其乡人王亮又为增注,然於霖所自注竟削去之,已非完本。
亮注亦类皆剽袭前人,无所发明。
且传写讹误,第四韵、第七韵内脱简特多,殊不足取。
△《刑法叙略》·一卷(编修程晋芳家藏本)
旧本题宋刘筠撰。
筠字子仪,大名人。
咸平元年进士。
累擢司谏,知制诰,翰林学士承旨。
进龙图阁学士,加礼部侍郎。
是编载曹溶《学海类编》中。
今考其文,即《册府元龟》刑法一门之总叙也。
△《洗冤录》·二卷(永乐大典本)
宋宋慈撰。
慈字惠父,始末未详。
是书自序题淳丁未,结衔题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
序中称,四权臬司,於狱案审之又审,博采近世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荟卒厘正,增以己见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
刊於湖南宪治。
後来检验诸书,大抵以是为蓝本。
而递相考究,互有增损,则不及後来之密也。
△《无冤录》·二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不著撰人名氏,亦无序跋。
《永乐大典》载此书,题元王A2撰。
A2不知何许人。
卷中自称昔任盐官、检二孕妇事,盖尝官海盐县令。
《永乐大典》载其自序一篇,题至大改元之岁,是武宗戊申年作也。
所载多至元、元贞、大德间官牒条格,又多引《平冤录》、《洗冤录》之文,而稍为驳正。
上卷皆官吏之章程,下卷皆尸伤之辨别。
其论银钗试毒,非真银则触秽色必变。
论自缢勒死之分,皆发二录所未发,至今犹遵用之。
至上卷《驳洗冤录》食颡在前,气颡在後之误,而下卷自割条中乃仍用《洗冤录》一寸七分食气系并断,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之说,则亦未为精密矣。
△《政刑类要》·一卷(永乐大典本)
元彭天锡撰。
天锡字仁仲,湖州人。
其始末无考。
原序谓其通才明吏,专於法家。
能成书如此,必有推毂者,殆吏胥之流欤。
其书以当时法令区别科类,大字标目於其上,细字分记於其下。
盖因旧文繁重,变为简易,以便於记览者耳。
△《名公书判清明集》·十七卷(永乐大典本)
不著撰人名氏。
辑宋、元人案牍判语,分类编次,皆署其人之别号,盖用文选称字之例。
然名不甚显者,其人遂不可知矣。
其词率以文采俪偶为工,盖当时之体如是云。
△《唐律文明法会要录》·一卷(永乐大典本)
不著撰人名氏。
前有原序,亦不署名。
後有沈侃序,署其字曰和卿,署其官曰陵州同知。
案陵州始设於元,则元人作也。
其说皆郛廓迂腐,殆无足观。
△《祥刑要览》·二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吴讷撰。
讷有《棠阴比事》,已著录。
此书乃其致仕後所作。
上卷经典大训十六条,次为先哲议论十五条。
下卷善可为法十三人,恶为可戒十人。
其经典大训中引及《论语》、《大学》,而开卷《尚书》一条,皋陶下注舜臣字。
盖为通俗之文,以戒不甚读书者,故浅近如是也。
△《王恭毅驳稿》·二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明王概撰。
高铨编。
概字同节,庐陵人。
正统壬戌进士,官至刑部尚书。
谥恭毅。
铨字宗选,江都人。
成化己未进士,官至南京户部尚书。
江右《名贤编》云,概先为大理寺卿,与两法司会谳,多所平反。
是书即其官大理寺时案牍之文。
时铨方为左评事,因为编次成帙。
首列参驳文书式九条,而以所驳诸案分载於後。
△《法家裒集》·(无卷数,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阁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
明苏题辞,称从史陈永,以是集见,曰司台司籍潘智手录,因命补缀,付之梓。
则是编永所辑定矣。
书中设为问答,剖析异同,颇得明慎之意。
其论拒殴追摄人并罪人拒捕二条与《唐律疏义》相合,疑其尝见《唐律》也。
△《折狱卮言》·一卷(编修程晋芳家藏本)
国朝陈士镌撰。
士镌有《江南治水记》,已著录。
是篇摭取四书诸经慎刑之语,兼及汉诏一二条,徵引疏略,无所发明。
曹溶载之《学海类编》中,姑盈卷帙而已,不足以言著书也。
△《巡城条约》·一卷(直隶总督采进本)
国朝魏裔介撰,裔介有《孝经注义》,已著录。
顺治丁酉,裔介为左都御史,立此约以厘清五城之事,凡四十条。
然其中有琐屑过甚者,如禁铺户唱曲,禁击太平鼓,禁小儿踢石抛球之类,皆必不能行之法。
即令果能禁绝,於民生国计,亦复何裨,徒滋吏役之扰而已。
△《风宪禁约》·一卷(直隶总督采进本)
国朝魏裔介撰。
皆巡按条约,凡五十四条。
考《五朝国史·裔介本传》,载其由庶吉士授工科给事中,转吏科兵科给事中,累迁太常寺少卿,左都御史,吏部尚书,保和殿大学士,不载其巡按外省。
不知此书何时所作也。
△《读律佩Δ》·八卷(江苏周厚育家藏本)
国朝王明德撰。
明德字金樵,高邮人。
官刑部陕西司郎中。
是编成於康熙甲寅。
取现行律例,分类编辑,各为笺释,附以《洗冤录》及《洗冤录补》。
每门先载《大清律本注》,次《明律旧注》而以己意辨证之。
其说好为驳难,而不免穿凿。
所作《洗冤录补》,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续刑法叙略》·一卷(编修程晋芳家藏本)
国朝谭撰。
字子羽,嘉兴人。
康熙乙酉举人。
官至给事中。
是书叙宋、元、明三代刑法,舛略殊甚。
其曰《续刑法叙略》者,以曹溶《学海类编》取《册府元龟》中叙文伪题为刘筠《刑法叙略》也。
然筠书既伪,续者可知。
又不知掇何类书数页,赝题此名耳。
△《疑狱笺》·四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陈芳生撰。
芳生有《捕蝗考》,已著录。
此书自序,谓晋和鲁公凝著《疑狱集》二卷,其子宋太子中允蒙增之,为四卷。
明巡按御史张景广之,为六卷。
兹复增汰之,统为三卷。
而附和蒙及元杜震月、李崧原序於卷後。
末又辑昔贤论说谳狱成法,别为一卷。
统名《疑狱笺》。
大旨主於全活,亦古人恤钦之意。
然如张差梃击一案,以主疯颠者为是,主奸宄者为非,则又矫枉过直矣。
其论妊娠过期,至引《佛经》胁尊者之处胎六十年,《神仙传》老聃之处胎七十二年,是亦未可为典要也。
──右“法家类”一十九部,一百五卷,内一部无卷数,皆附《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