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解读
法外有情
【原文】
孟氏①使陽肤②为士师③,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 散久矣。
如得其情④,则哀矜而勿喜。”
【注释】
①孟氏:即孟孙氏,鲁国专权的大夫之一。
②陽肤:据说是曾子的 学生。
③士师:法官。
④情:指犯罪的真情。
【译文】
孟氏任命陽肤做法官,陽肤向曾子请教。
曾子说:“在上一位的 人失去道义,民心涣散已经很久了。
如果审案时发现犯罪的真情。
应该哀怜同情而不要居功自喜。”
【读解】
法内无情,。
当一个法官,按法办理案子,自然不应河情。
但了解社会的 实际情形,了解犯罪人的行为动机和导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也是完全应该的。
何况,在公正审案,公正量刑的同时,对罪犯 由于社会的原因而犯罪抱以哀怜同情也是人之常情。
谁说法官就 非得是铁石心肠的人呢?
曾子的看法是,一方面要对由于社会和时代的原因造成犯罪 的人抱以哀怜同情;另一方面不要因为自己审出一个案子而居功 骄傲,沾沾自喜,因为这并没有什么可喜的。
作为法官,可喜的 应该是自己没有什么事情做,没有什么案子可审。
正如孔子所说: “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颜渊》)“必也使无讼乎” 就是让人们没有官司可打,自然也就无案可审了。
“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愁架上药生尘。”
当法官的也应有这种 心理状态才是。
或者可以拟为--
但愿世间无官司,何愁法庭铺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