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前志,据《经世大典》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清史稿》志第四十五下 食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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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 志第四十五下 食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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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五下 食货五

食货前志,据《经世大典》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历以前,载之详矣。

若夫元统以后,海运之多寡,钞法之更变,盐茶之利害,其见于《六条政类》之中,及有司采访事迹,凡有足征者,具录于篇,以备参考;而丧乱之际,其亡逸不存者,则阙之。

海运

元自世祖用伯颜之言,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始自至元二十年,至于天历、至顺,由四万石以上增而为三百万以上,其所以为国计者大矣。

历岁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岁运之恆数,而押运监临之官,与夫司出纳之吏,恣为贪黩,脚价不以时给,收支不得其平,船户贫乏,耗损益甚。

兼以风涛不测,盗贼出没,剽劫覆亡之患,自仍改至元之后,有不可胜言者矣。

由是岁运之数,渐不如旧。

至正元年,益以河南之粟,通计江南三省所运,止得二百八十万石。

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财赋总管府,拨赐诸人寺观之粮,尽数起运,仅得二百六十万石而已。

及汝、颍倡乱,湖广、江右相继陷没,而方国珍、张士诚窃据浙东、西之地,虽縻以好爵,资为籓屏,而贡赋不供,剥民以自奉,于是海运之舟不至京师者积年矣。

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书伯颜帖木兒、户部尚书齐履亨征海运于江浙,由海道至庆元,抵杭州。

时达识帖睦迩为江浙行中书省丞相,张士诚为太尉,方国珍为平章政事,诏命士诚输粟,国珍具舟,达识帖睦迩总督之。

既达朝廷之命,而方、张互相猜疑,士诚虑方氏载其粟而不以输于京也,国珍恐张氏掣其舟而因乘虚以袭己也。

伯颜帖木兒白于丞相,正辞以责之,巽言以谕之,乃释二家之疑,克济其事。

先率海舟俟于嘉兴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转以达杭之石墩,又一舍而后抵澉浦,乃载于舟。

海滩浅涩,躬履艰苦,粟之载于舟者,为石十有一万。

二十年五月赴京。

是年秋,又遣户部尚书王宗礼等至江浙。

二十一年五月,运粮赴京,如上年之数。

九月,又遣兵部尚书彻彻不花、侍郎韩祺往征海运一百万石。

二十二年五月,运粮赴京,视上年之数,仅加二万而已。

九月,遣户部尚书脱脱欢察尔、兵部尚书帖木至江浙。

二十三年五月,仍运粮十有三万石赴京。

九月,又遣户部侍郎博罗帖木兒、监丞赛因不花往征海运。

士诚托辞以拒命,由是东南之粟给京师者,遂止于是岁云。

钞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脱脱欲更钞法,乃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

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

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

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

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总库转支。

至是,吏部尚书偰哲笃及武祺,俱欲迎一合丞相之意。

偰哲笃言更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为母,而钱为子。

众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语,惟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独奋然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

比之达达人乞养汉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铜为过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

思诚又曰:“钱钞用法,以虚换实,其致一也。

今历代钱及至正钱,中统钞及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若下民知之,藏其实而弃其虚,恐非国之利也。”

偰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尔。”

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尔,交钞若出,亦有伪者矣。

且至元钞犹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识之矣。

交钞犹新戚也,虽不敢不亲,人未识也,其伪反滋多尔。

况祖宗成宪,岂可轻改。”

偰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

思诚曰:“汝辈更法,又欲上诬世皇,是汝又欲与世皇争高下也。

且自世皇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改其成宪,可谓孝乎?”

武祺又欲钱钞兼行,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道听途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

偰哲笃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

思诚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

又曰:“丞相勿听此言。

如向日开金口河,成则归功汝等,不成则归罪丞相矣。”

脱脱见其言直,犹豫未决。

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吕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当坐庙堂高声厉色。

若从其言,此事终不行耶!”明日,讽御史劾之,思诚归卧不出,遂定更钞之议而奏之。

下诏云:“朕闻帝王之治,因时制宜,损益之方,在乎通变。

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鼓铸之规未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

厥后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母相权,而钱实未用。

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踊,一奸一伪日萌,民用匮乏。

爰询廷臣,博采舆论,佥谓拯弊必合更张。

其以中统交钞壹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

至元宝钞,通行如故。

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

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

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

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

昏软者不复行用。

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

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盐法

大都之盐: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

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

中统钞一贯,买盐四斤八两。

后虽倍其价,犹敷民用。

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

于是巨商趋利者营属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

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

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

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

如朝廷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矣。”

既而大都路备三巡院及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建言,皆如御史所陈。

户部乃言,以谓“榷盐之法,本以裕国而便民。

始自大德七年罢大都运司,令河间运司兼办。

每岁存留盐数,散之米铺,从其发卖。

后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

当时立法严明,民甚便益。

泰定二年,因局官纲船人等多有侵盗之弊,复从民贩卖,而罢所置之局。

未及数载,有司屡言富商高抬价直之害。

运司所言纲船作一弊,盖因立法不严,失于关防所致。

且各处俱有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岂有京城之内,乃革罢官卖之局。

宜准本部尚书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

每局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以岁一周为满,责其奉公发卖。

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毋令杂灰土其中,及权衡不得其平。

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

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

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

其所卖价钞,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轮次提调之。

仍委官巡视,如有豪强兼利之徒,频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从提调巡督官痛治之。

仍令运司严督押运之人,设法防禁,毋致纵令纲船人等作一弊。

其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

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户部云:“近奉文帖,起运至元二年京廒发卖食盐一万五千引,令两平称收,如数具实申部。

除各纲淹没短少盐计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实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万一百引付各局发卖,见存盐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拨欲尽。

所据至元三年食盐,宜依例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赴都,庶民间食用不阙。”

户部准其所言,乃议:“京廒食盐,今岁宜从河间运一万五千引,其脚价席索等费,令运司于盐课钱内通算支用。

仍召募有产业船户,互相保识,每一千引为一纲,就差各该场辟一员,并本司奏差或监运巡盐官,每名管押一纲,于大都兴国等场见收盐内验数,分派分司官监视,如数两平支收,限三月内赴京廒交卸,取文凭赴部销照。

但有杂和沙土,湿润短少数,并令本纲船户、押运场辟、奏差监运诸人,如数均赔,依例坐罪。”

中书如户部所议行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建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

在船则有侵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一奸一。

名曰一贯二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

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调数处耳。

又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

名为和顾,实乃强夺。

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商巨贾之载米粟者,达官贵人之载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贿而放行,所拘留者,皆贫弱无力之人耳。

其舟小而不固,渗溺侵盗,弊病多端。

既达京廒,又不得依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

此客船所以狼顾不前,使京师百物涌贵者,实由于此。

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钞七贯,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

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岂忍徒费国家,而使百物贵也。

宜从宪台具呈中书省,议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出榜文播告盐商,从便入京兴贩。

若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

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楫通而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贱,而盐亦不贵矣。”

御史台以其言具呈中书,而河间运司所申,亦如前议。

户部言:“运司及大都路讲究,即同监察御史所言,元设盐局,合准革罢,听从客旅兴贩。

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宜从都省闻奏。”

二月初五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河间之盐: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户部云:“本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

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

乞转呈都省,颁降诏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

本部具呈中书省,遂于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饬之。

七月,又据河间运司申:“本司办课,全藉郡县行盐地方买食官盐。

去岁河间等路旱蝗阙食,累蒙赈恤,民力未苏,食盐者少。

又因古北口等处,把隘官及军人不为用心诘捕,大都路所属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诸人装载疙疸盐于街市卖之,或量以斗,或盛以盘,明相馈送。

今紫荆关捕获犯人张狡群等所载疙疸盐,计一千六百余斤。

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将及百起。

若不申闻,恐年终课不如数,虚负其咎。”

本部具呈中书省,照会枢密院给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据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俺轻徭,实理民之大本。

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余盐三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

每年额盐,勒令见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

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

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买盐之资。

如蒙矜闵,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

本部以钱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具呈中书省。

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有五万。

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已经具呈。

蒙都省奏准,住煎一万引。

外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

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

户部又以所言具呈中书省,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

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山东之盐:元统二年,户部呈:“据山东运司准济南路牒,依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兒所言,比大都、河间运司,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本部。

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侵碍国课。

本司既与济南路讲究便益,宜准所言。”

中书省令户部复议之,本部言:“河间运司定设奏差一十二名,巡盐官一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一十二名。”

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二月,又据山东运司备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

如蒙仍旧改为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纳课钞,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

运司移文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峄等州,从长讲究,互言食盐为便。

及准本司运使辛朝列牒云:“所据零盐,拟依登、莱等处,铨注局官,给印置局,散卖于民,非惟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民免刑配之罪。”

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

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

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至元二年,御史台据山东肃政廉访司申:“准济南路备章丘县申‘见奉山东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除客商承办之外,见存十三万引,绝无买者,将及年终,岁课不能如数。

所据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俱近盐场,与大、小清河相接,客旅兴贩,宜依商河、滕、峄等处,改为食盐,权派八千引,责付本处有司自备席索脚力,赴已拟固堤等场,于元统三年依例支出,均散于民’等事,窃照山东运司,初无上司明文,辄擅散民食盐,追纳课钞,使民不得安业。

今于至元元年正月、二月,两次奉到中书户部符文,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桩配于民。

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寝匿符文,依前差人驰驿,督责州县,临一逼一百姓,追征食盐课钞,不无扰害。

据本司恣意行一事,玩法扰民,理应取问,缘系办课之时,宜从宪台区处。

又据监察御史所呈,亦为兹事。

若便行取问,即系办课时月,具呈中书省区处。”

户部议呈:“行盐食盐已有定所,宜从改正。

若准御史台所呈,取问运司,却缘盐法例应从长规画,似难别议。”

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陕西之盐:至元二年九月,御史台准陕西行台咨备监察御史帖木兒不花建言:“近蒙委巡历奉元东道,至元元年各州县户口额办盐课,其陕西运司官不思转运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甫及旬月,杖限追钞,不问民之无有。

窃照诸处运司之例,皆运官召商发卖,惟陕西等处盐司,近年散于民户。

且如陕西行省食盐之户,该办课二十万三千一百六十四锭有余。

于内巩昌、延安等处认定课钞一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锭,庆一陽一、环州、凤翔、兴元等处岁办课一万七千九百八十五锭,其余课钞,先因关陕旱饥,民多流亡,准中书省咨,至顺三年盐课,十分为率,减免四分,于今三载,尚有亏负。

盖因户口凋残,十亡八九,纵或有复业者,家产已空,尔来岁颇丰收,而物价甚贱,得钞为艰。

本司官皆勒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富家无以应办,贫下安能措画?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妻子。

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

旧债未偿,新引又至,民力有限,官赋无穷。

又宁夏所产韦红盐池,不办课程,除巩昌等处循例认纳乾课,从便食用外,其池邻接陕西环州百余里,红盐味甘而价贱,解盐味苦而价贵,百姓私相贩易,不可禁约。

以此参详,河东盐池,除捞盐户口食盐外,办课引数,今后宜从运官设法,募商兴贩。

但遇行盐之处,诸人毋得侵扰韦红盐法。

运司每岁分轮官吏监视,听民采取,立法一抽一分,依例发卖,每引收价钞三锭。

自黄河以西,从民食用,通办运司元额课钞。

因时夹带至黄河东南者,同私盐法罪之,陕西兴贩解盐者不禁。

如此庶望官民两便,而课亦无亏矣。”

又据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所陈云:“陕西百姓,许食解盐,近脱荒俭,流移渐复,正宜安辑,而盐吏不察民瘼,止以恢办为名,不论贫富,散引收课,或纳钱入官,动经岁月,犹未得盐。

盖因地远,脚力艰涩。

今后若令大河以东之民,分定课程,买食解盐,其以西之民,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则官不被扰,民无荡产之祸矣。

且解盐结之于风,韦红之盐产之于地,东盐味苦,西盐味甘,又岂肯舍其美而就其恶乎?使陕西百姓,一概均摊解盐之课,令食韦红之盐,则盐吏免巡禁之劳,而民亦受惠矣。”

本台详所言盐法,宜从省部定拟,具呈中书省,送户部议之。

本部议云:“陕西行台所言盐事,宜从都省选辟,前赴陕西,与行省、行台及河东运司官一同讲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陕西行省,仍摘委河东运司正官一员赴省,一同再行讲究。

三月初二日,陕西行省辟及李御史、运司同知郝中顺会巩昌、延安、兴元、奉元、凤翔、邠州等官,与总帅汪通议等,俱称当从御史帖木兒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限以黄河为界,令陕西之民从便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

其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散者,依已散州县,一体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散食盐引价同。

见纳乾课,办钞七万锭,通行按季输纳,运司不须散引。

如此则民不受害,而课以无亏矣。

郝同知独言:“运司每岁办课四十五万锭,陕西该办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恢办?”

议不合而散。

本省检照运司逐年申报文册,陕西止办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遂称疾不出,其后讫无定论。

户部参照至顺二年中书省尝遣兵部郎中井朝散,与陕西行省辟一同讲究,以泾州白家河永为定界,听民食用。

仍督所在军民官严行禁约,毋致韦红二盐犯境侵课。

中书如所拟行之。

两淮之盐: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

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辟一逼一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

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

本司行盐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广所辖路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

至大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

客商运至扬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三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

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

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候以次通放。

其船梢人等,恃以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弊病多端。

及事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莫能禁止。

其所盗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而已,安能如数征之?是以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受其害。

’窃照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闲之地。

如蒙听从盐商自行赁买基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籍定资次,贮置仓内,以俟通放。

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可为悠久之利,其于盐法非小补也。”

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议拟,文移往复,纷纭不决。

久之,户部乃定议,令运司于已收在官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盖仓房,仍从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之盐: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中书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

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引。

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

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则为三锭矣。

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

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

前时听从客商就场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

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

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

况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

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

盐法隳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设令、丞、管勾、典史,管领灶户火丁。

用工之时,正当炎暑之月,昼夜不休。

才值一陰一雨,束手彷徨。

贫穷小户,余无生理,衣食所资,全籍工本,稍存抵业之家,十无一二。

有司不体其劳,又复差充他役。

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

即今未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

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致损见户而亏大课。

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设三十五纲监运纲司,专掌召募船户,照依随场日煎月办课额,官给水脚钱,就场支装所煎盐袋,每引元额四百斤,又加折耗等盐十斤,装为二袋,纲官押运前赴所拨之仓而交纳焉。

客人到仓支盐,如自二月至于十月河冻之时,以运足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

今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一奸一弊日滋。

凡遇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辟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盗卖,杂以灰土,补其所亏。

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秤盘又不如法。

在仓日久,又复消折。

袋法不均,诚非细故。

不若仍旧令客商就场支给,既免纲运俸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

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

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而计之,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

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万一千余引。

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

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所以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无从支散。

如蒙早降定制,以凭遵守,赏罚既明,私盐减少,户口食盐,不致废弛。

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

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

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水程虽住,引不拘纳,遂有埋没,致容一奸一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所司亦不检勘拘收。

其懦善者,卖过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

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通同盐徒,执以为凭,兴贩私盐。

如蒙将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尽实还官,不致影射私盐。

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仓,设置部辖,掌收各纲船户,运到盐袋,贮顿在仓,听候客人,依次支盐,俱有定制。

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纳之间,两收其利。

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

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

其仓官与盐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溢廊屋,不能支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

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益甚。

若仍旧令客商自备脚力,就场支装,庶免停积。

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最为急务。

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

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参酌时宜,更张法制,定为良规,惠济黎元,庶望大课无亏。

见为住煎余盐三万引,差人赍江浙行省咨文赴中书省,请照详焉。

户部详运司所言,除余盐三万引别议外,其余事理,未经行省明白定拟,呈省移咨,从长讲究。

六年五月,中书省奏,选辟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元年,运使霍亚中又言:“两淮、福建运司,俱有余盐,已行住免。

本司系同一体,如蒙依例住煎三万引,庶大课易为办集。”

中书省上奏,得旨权将余盐三万引倚阁,俟盐法通行而后办之。

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兒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辟、运司官屡以为言。

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派散之弊。

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选任廉干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

又自至元十三年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

今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拟合住罢。”

有旨从之。

福建之盐: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据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额课盐,十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

看详,既有积攒附余盐数,据至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准作正额,省辟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

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

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

本省如所拟,咨呈中书省。

送户部参详,亦如所拟。

其下余盐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发卖为钞,通行起解。

回咨本省,从所拟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表卖食盐,病民为甚。

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

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官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讲究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

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

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

福建盐课始自至元十三年,见在盐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钞九贯。

二十年,煎卖盐五万四千二百引,每引钞十四贯。

二十五年,增为一锭。

三十一年,始立盐运司,增盐额为七万引。

元贞二年,每引增价十五贯。

大德八年,罢运司,并入宣慰使司恢办。

十年,立都提举司,增盐额为十万引。

至大元年,各场煎出余盐三万引。

四年,复立运司,遂定额为十三万引,增价钞为二锭。

延祐元年,又增为三锭,运司又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路桩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

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民不加多,盐额增重。

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

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

近年漳寇扰攘,亦由于此。

运司官耳闻目见,盖因职专恢办,惠无所施。

如蒙钦依诏书事意,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诚为官民两便。

其正额盐,若依广海盐价,每引中统钞二锭,宜从都省区处。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讲究,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

其减正额盐价,即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别难更议。

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兒达失等,以所拟奏而行之。

广东之盐:至元二年,御史台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咨备监察御史韩承务建言:“广东道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

灶户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一吟愁苦,已逾十年。

泰定间,蒙宪台及奉使宣抚,交章敷陈,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

元统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煎办,今已三载,未蒙住罢。

窃意议者,必谓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蕃,船商辏集,民物富庶,易以办纳,是盖未能深知彼中事宜。

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土绝少,加以岚瘴毒疠,其民刀耕火种,巢颠一穴一岸,崎岖辛苦,贫穷之家,经岁淡食,额外办盐,卖将谁售。

所谓富庶者,不过城郭商贾与舶船交易者数家而已。

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

又有大可虑者,本道密迩蛮獠,民俗顽恶,诚恐有司责办太严,敛怨生事,所系非轻。

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

具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元统三年为始,广东提举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

十月初九日,中书省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广海之盐:至元五年三月,湖广行省咨中书省云:“广海盐课提举司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

近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万余引,卧收在库。

若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致不安。

事关利害,如蒙怜悯,闻奏除免,庶期元额可办,不致遗患边民。”

户部议云:“上项余盐,若全恢办,缘非元额,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辖灶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窜,民物凋弊,拟于一万五千引内,量减五千引,以舒民力。”

中书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四川之盐:元统三年,四川行省据盐茶转运使司申:“至顺四年,中书坐到添办余盐一万引外,又带办两浙运司五千引,与正额盐通行煎办,已后支用不阙,再行议拟。

卑司为各场别无煎出余盐,不免勒令灶户承认规划,幸已足备。

以后年分,若不申覆,诚恐灶户逃窜,有妨正课。

如蒙怜悯,备咨中书省,于所办余盐一万引内,量减带办两浙之数。”

又准分司运官所言云:“四川盐井,俱在万山之间,比之腹里、两淮,优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灶民由此而疲矣。”

行省咨呈中书省,上奏得旨,权以带办余盐五千引倚阁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广两行省具以茶运司同知万家闾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书省云:“本司岁办额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除门摊批验钞外,数内茶引一百万张,每引十二两五钱,共为钞二十五万锭。

末茶自有官印筒袋关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该钞二万九千八十余锭。

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

其小民买食及江南产茶去处零斤采卖,皆须由帖为照。

春首发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尽绝,民间阙用。

以此考之,茶由数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课重数多,止于商旅兴贩,年终尚有停闲未卖者。

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率,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

算依引目内官茶,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增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比验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

中书户部定拟,江西茶运司岁办公据十万道,引一百万,计钞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

茶引便于商贩,而山场小民全凭茶由为照,岁办茶由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计钞五千八百一十六锭七两四钱一分,减引二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张。

茶引一张,造茶九十斤,纳官课十二两五钱。

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积出余零钞数,官课无亏,而便于民用。”

合准本省所拟,具呈中书省,移咨行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陈言内一节,言江州茶司据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

国朝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

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

及其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聚。

吏贴需求,各满所欲,方能给付据引。

此时春月已过。

及还本司,方欲点对给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散据卖引。

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饣尽之资。

提举司虽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

上行下效,势所必然。

提举司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

及茶户得据还家,已及五六月矣。

中间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

每据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

不知此等之钱,自何而出,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

至如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

不知茶未发卖,何从得钱?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

其力薄者,例被拘监,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

及终限不能足备,上司紧并,重复勾追,非法苦楚。

此皆由运司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

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日见消乏逃亡,情实堪悯。

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将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散,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罪。

仍不许运司似前分司自行散卖据引,违者从肃政廉访司依例纠治。

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茶户免损乏之害。”

中书省以其言送户部定拟,复移咨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讲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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