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东坡易传》第八卦 比 水地比 坎上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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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 - 第八卦 比 水地比 坎上坤下

东坡易传

第八卦 比 水地比 坎上坤下

“比”:吉。

原筮,元永贞,无咎。

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

比,辅也。

下顺从也。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

然而比非其人,今虽吉,后必有咎。

故曰“原筮”。

筮所从也,“原”,再也。

再筮,慎之至也。

“元”,始也,始既已从之矣,后虽欲变,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贞”。

始既已从之,则终身为之贞;知将终身贞之,故再筮而后从。

孰为可从者?非五欤?故曰“以刚中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不宁方来,谓五一陰一也。

五一陰一不能自安,而求安于五。

后夫凶,其道穷也。

穷而后求比,其谁亲之?

《象》曰:地上有水,“比”。

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

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五一陰一皆求比于五。

初六最处于其下,而上无应,急于比者也。

夫急于求人者,必尽其诚,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

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则来者懈矣。

故必“比之”,然后“无咎”。

是有信者,其初甚微且约也,其小盈缶而已;然而因是可以致来者,故曰“终来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致“他”者,初六之功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以应为比,故自内于二,可谓“贞吉”、“不自失”者;于五,则陋矣。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近者皆一陰一,而远无应,故曰“匪人”。

六一四:外比之,贞吉。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上”,谓五也。

非应而比,故曰“外比”。

九五:显比。

王用三驱。

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王弼曰:“为比之主而应在二,‘显比’者也。

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

夫无私于物,惟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

三驱之礼,禽逆来趋己则舍之,背己而走则射之,一爱一于来而恶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

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讨有常。

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

“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无首”,犹言无素也。

穷而后比,是无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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