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一尸一首异处凡验身首异处的一尸一体,使令家属《洗冤集录》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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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

○二五 一尸一首异处

凡验身首异处的一尸一体,使令家属先辨认一尸一首。

务必要打量一尸一首放处的四至。

完了后,再量首级离开一尸一体远近,或左或右,或距离肩、脚若干尺寸。

支解手臂脚腿的,分头量,各计算,仍要各写相距一尸一体远近。

并且依照所支解肢体的原来位置同一尸一体相凑起来,提捧首级同脖项相凑起来,围量尺寸。

一般都是刃物砍落的。

如果项下皮卷肉凸,两锁骨耸起皮剥,当是生前砍落的;如果项下皮肉不卷凸,两锁骨不耸起皮剥,就是死后砍落的。

○二六 火死

(一)凡生前被火烧死的,其一尸一体口鼻内有烟灰,两手两脚都拳缩(由于被烧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挣扎,口开喘气,所以呼吸烟灰入口鼻内);如果是死后烧的,被烧的人虽然手脚拳缩,口内便没有烟灰。

如果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拳缩。

(二)如果因为老病失火烧死的,他的一尸一体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两膝也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黄色脂膏,凝积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拋在火内的,一尸一体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没有起泡■〈皮达〉皮的去处,项下有被勒的痕迹。

(四)又如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在一尸一体下面的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洒泼,如果是杀死的,即会有血入地因而现出鲜红色。

必须先问死者生前宿卧在什么地方,恐怕是杀死后移一尸一往他处,即难于验出一尸一体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盖或是用茅盖,如果到火烧,屋里被烧死的人一尸一体在茅瓦之下;或者因为与人有仇怨,被乘势推入烧死的,其一尸一体则在茅瓦之上。

兼验头足,方向上也当有所不同。

如果一尸一体火化尽,只剩下灰而没有成条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邻证等供状:由于上件一尸一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无骸骨存在,的确是没有凭证可验。

才给予备文申报。

(五)凡验被火烧死的人,先问原报案人,火是从什么地方起的?火起的时候死者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在那里?被火烧的时候,曾不曾被救应过?还要彻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与人争闹过,查问出究竟了,方可检验。

或检到死者头发焦拳,头面连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况,宜详细说明,现已没有依据检验死者全身上下有没有伤损其它原故,及判断年龄面貌形状不得。

只验到死者口鼻内有无灰烬,确实是火烧身死的。

如果火烧得严重,实在没有可凭依的了,即不要说口鼻内有无灰烬了。

○二七 汤泼死

凡是被热汤泼伤而死的,这种一尸一体皮肉都开裂,皮脱处呈白色,着肉处也呈白色,肉多坏烂红赤。

如果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

如果是由于斗打或头撞、脚踢、手推在汤火内的,多是伤在两后腿弯和大腿到臀部上。

或有打伤处,上面疱不大起,和其它所烫地方不同。

○二八 服毒

(一)凡是服毒死的,一尸一体口眼多开,面部紫黯或青色,嘴唇紫黑,手脚指甲皆黑黯,口眼耳鼻中有血出。

严重的,遍身黑肿,面部作青黑色,嘴唇翻卷起疱,舌头收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嘴唇也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肿胀作黑色,生疱,身上或有青斑,眼睛突出,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乱不堪梳洗。

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肛门浮肿突出,或大肠头脱出。

有空腹服毒,只是肚腹青胀而嘴唇、指甲不青的;也有吃饱后服毒,只是嘴唇、指甲青而肚腹不青的;又有腹脏虚弱老病的人,略服毒便死,而肚腹、口唇、指甲并不青的,却须参以其它旁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色,多日皮肉尚有,也作黑色,如果经过时间长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浅青黑色。

死后把毒一药放在口内假作中毒的,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二)凡服毒死的,或立时就发作,或当天早晚发作,如果毒性较慢,即有一天或二天发作的。

毒性发后,或有翻吐,或呕吐不绝,仍须在死者的衣服上寻找余药,及死一尸一坐的地方寻找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的,遍身上下、头面、胸心都是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肛门内泻血。

中鼠莽草毒的(一江一 南有之),也类似中虫毒,再加上嘴唇裂,齿龈青黑色。

这种毒经过一夜 一天,方见,九窍有血出。

吃果实金石药物中毒的,这种一尸一体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些像拳头打的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指甲黑,身体的毛孔微有血出,或腹胀,或泻血。

中酒毒的,腹胀,或吐泻血。

中砒霜野葛毒的,得一昼夜十二个时辰发,遍身起小疱,作青黑色,眼睛突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嘴唇破裂,两耳肿大,肚腹膨胀,肛门肿胀破裂,十指甲青黑。

中金蚕蛊毒的,死一尸一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陷,牙齿露出,上下唇缩,肚腹塌下。

拿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也有的说是这样:只身体肿胀,皮肉像汤火烫的起疱,渐渐化脓,舌头嘴唇鼻头皆破裂的,乃是中金蚕蛊毒的形状。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头伸出和肛门突出的,乃是中药毒、菌蕈毒的形状。

如果由于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和肛门不突出的,乃是饮酒相反的形状。

(三)如验服毒,用银钗,着皂角水洗揩过,探入死人的喉内,口鼻以纸密封,良久取出,如果有毒,银钗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

如果无毒,钗的颜色鲜白。

如果服毒中毒死的人,生前吃东西把毒物压下,进入肠脏内了,因而从喉内试验没有验证的,即自肛门内试验,毒的气色即会现出。

(四)凡检验毒死的一尸一体,间或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的,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内后,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使毒气上行,熏蒸钗物,黑色方才现出。

如果开始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罨洗,则其热气便逼使毒气向下,上头便不再能看到。

或就肛门中试验的,则用糟醋的方向应和上述的相反。

(五)又一法,用大米或粘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掏洗了,用布袱盛起来,就所炊饭上炊蒸,取鶏蛋一个(鸭蛋也可以),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使匀,依旧包起,着在前大米粘米饭上,用手的三个指头紧握糯米饭如鸭蛋大,勿令冷,急开一尸一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盖在一尸一体的口、耳、鼻、肛门和一陰一户地方,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猛火煎数沸,将绵絮放到醋锅内煮半个时辰取出,仍用糟围罨一尸一,却将绵絮覆盖。

如果是死者生前被毒,其一尸一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出到绵絮上,不可近。

然后除去绵絮,糯米饭为臭恶之汁所喷,也黑色而臭,这是受毒一药所毒的现象。

如果没有这些,就不是。

用作试验的糯米饭,在封起来上报官府的时候,要开写明白。

这一检验方法,曾经过大理寺审定的。

(六)广南人小有争斗,愤怒赖人,自服一胡一 蔓草,——一名断肠草,形状如同阿魏,叶长尖,条蔓生。

服三叶以上即死。

干的或收藏经久,作末服食也死。

如果刚吃下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

其草靠近人则叶动。

将嫩叶心浸水,点滴入口,即百窍流血。

其解法,急取抱孵未生的蛋中鸡儿,细研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活过来。

如果少迟,没有能够救治的。

○二九 病死

(一)凡是因病死的,身体瘦弱,肤色痿黄,口眼多闭合,肚腹多塌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别无其它原故,即是因病死了的。

(二)凡是患病求乞在路死的,身体瘦劣,肤色痿黄,口眼闭合,两手微握,牙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猝然死亡的,一尸一体多肥,肤色微黄,口眼闭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没有其它原故。

(三)猝然死亡的,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

因为其人未死时,涎痰壅到上面来,气不得通,所以面色和口鼻这个样子。

猝中死的,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或有口眼歪斜的,同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四)中暗风的,一尸一体必肥,皮肤多滉白色,口眼都闭,涎唾外流。

猝然死于邪祟的,其一尸一不在于肥瘦,两手都握,手脚指甲多青。

或中暗风,如发惊搐死的,口眼多歪斜,手脚一定拳缩,臂腿手脚细小,口鼻也外流涎沫(以上三项大略相似,还须检验时仔细分别)。

(五)伤寒病死的,遍身紫赤色,口眼张开,有紫汗流出,唇也微裂,手不握拳。

(六)时气死的,眼开口开,遍身黄色,检查有薄皮起,手脚都伸开。

(七)中暑死的,多在五、六、七月,眼闭,舌头和肛门都不出,面黄白色。

(八)冻死的,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关硬,身体僵直,两手紧抱胸前,兼之衣服单薄。

检验时,用酒醋洗得少有热气,则两腮泛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

这种涎沫不粘,就是冻死的证明。

(九)饥饿死的,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闭,手脚都伸开。

(十)或有疾病死的,正当春夏和秋初时候,申报的慢,经隔三两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

这是病人死后,由于时间变化,肚子里的秽污发作,攻注到皮肤,以致有这种颜色。

不是生前有什么其它原故,切要仔细。

(十一)凡检验病死的人,才到检验所在地,先问原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几时到来的?几时得病的?曾与不曾报官录取口词?有没有人认识他?如果取得口词了,就要问原来患的是什么疾病?这人年纪多大了?病到几天才报官录取口词的?既取得口词之后,几天身死的?如果没有口词,则问为什么取口词不到?如果是一奴一婢,便要先讨卖一身契 书看,问死者有没有亲戚?患的是什么病?曾请过那个医生?吃什么药?曾与不曾报官录取口词?如果没有,则问明不取口词的原因,然后对众证实定案。

如果别无其它原故,那就采取众定验状的方式,称说,遍身黄色,骨瘦,确实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

还要取得医生定验疾色状一纸。

如果确实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当初虽不曾录取口词,但不是非命致死的,不须请官覆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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