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宋书》卷11 志第1 志序 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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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11 志第1 志序 历上

宋书

卷11 志第1 志序 历上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

至于楚《书》、郑《志》、晋《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于后。

司马迁制一家之言,始区别名题。

至乎礼仪刑政,有所不尽;乃于纪传之外,创立八书。

片文只事,鸿纤备举。

班氏因之,一靡一违前式,网罗一代,条流遂广。

《律历》、《礼乐》,其名不变,以《天官》为《天文》,改《封禅》为《郊祀》,易《货殖》、《平准》之称,革《河渠》、《沟洫》之名;缀孙卿之辞,以述《刑法》;采孟轲之书,用序《食货》。

刘向《鸿范》,始自《春秋》;刘歆《七略》,儒墨异部,硃赣博采风谣,尤为详洽。

固并因仍,以为三志。

而《礼乐》疏简,所漏者多,典章事数,百不记一。

《天文》虽为该举,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说,纷然莫辨。

是故蔡邕于朔方上书,谓宜载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儒之后,典坟残缺,耆生硕老,常以亡逸为虑。

刘歆《七略》,固之《艺文》,盖为此也。

河自龙门东注,横被中国,每漂决所渐,寄重灾深,堤筑之功,劳役天下。

且关、洛高垲,地少川源,是故镐、酆、潦、潏,咸入礼典。

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国以为天,《沟洫》立志,亦其宜也。

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

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伟改创《景初》,而《魏书》阙志。

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

自魏至宋,宜入今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舆服》,并各立志。

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非礼而何?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

《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派别,附之纪传。

《乐经》残缺,其来已远。

班氏所述,止抄举《乐记》;马彪《后书》,又不备续。

至于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

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

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声旧典,咸有遗文。

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习,口相师祖,所务者声,不先训以义。

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无一可了。

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

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一婬一哇之辞,并皆详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

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之元。

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

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

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

盖所以神明宝位,幽赞祯符,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

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硃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也。

若夫衰世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

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蚀之灾不弭;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

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兗,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

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

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

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

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

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

大宋受命,重启边隙,淮北五州,翦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同名异实。

今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于事为易。

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

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

渊流浩漫,非孤学所尽;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

虽斟酌前史,备睹姘嗤,而一爱一嗜异情,取舍殊意,每含豪握简,杼轴忘餐,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

庶为后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一陰一,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

夫声有清浊,故协以宫商;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质有累重,故平以钧石。

故《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

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

夫乐有器有文,有情有官。

钟鼓干戚,乐之器也;屈伸舒疾,乐之文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一爱一,乐之官也。”

“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

故曰:“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

《周礼》曰:“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

乃奏太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

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乐。

又曰:“圜钟为宫,黄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

地祇人鬼,礼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

故黄钟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钟。

钟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

故黄钟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钟。

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

太蔟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

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

应钟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

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

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

夷则之数五十,主七月,上生夹钟。

夹钟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

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

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

(极不生,钟律不能复相生。

)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钟,不比于正音,故为和。

(姑洗三月,应钟十月,不与正音比效为和。

和,徙声也。

)应钟生蕤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缪。

(缪,音相干也。

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

)日冬至,音比林钟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

甲子,中吕之徵也;丙子,夹钟之羽也;戊子,黄钟之宫也;庚子,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

黄钟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

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

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

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为制。

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

)票定而禾孰。

律之数十二,故十二票而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

律以当辰,音以当日。

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为丈。

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

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

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

四时而一岁,故四钧而一石。”

“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

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

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

)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

)声以情质,(质,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

)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钟均,和其清浊之一声。

)声律相协,而八音生。

(协,和。

)宫、商、角、徵、羽,谓之五声。

金、石、匏、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

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一陰一陽一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一陰一陽一。

冬至一陽一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

夏至一陰一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

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

太史令封上。

效则和,否则占。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

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

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

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

取弘农宜一陽一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

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

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

其下生、上生,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

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纪一陽一气之初,以为律法。

建日冬至之一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

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统一日。

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

《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此之谓也。

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一陰一陽一寒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

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

房言律详,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

诏曰:“嵩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

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

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

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

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

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

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表略)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

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

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

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益其疏。

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徵为祉,一陽一气施种于黄钟,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

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

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皆已志之。

汉末,亡失雅乐。

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

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

更相诉白于魏王。

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一精一,于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

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

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

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

’是为作笛无法。

而知写笛造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

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

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一精一,犹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于经礼,于制为详。

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太乐、乐府施行。

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

其御府笛正声下徵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

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

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徵之一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

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

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

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

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

郝生、鲁基、种整、硃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

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

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

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

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一声,是故造钟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

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

是为笛犹钟磬,宜必合于律吕。

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

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

辄令部郎刘秀、邓昊、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

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

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

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

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

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

《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

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始。”

《周礼》载六律六同。

《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二律。

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蔡邕虽追古作,其言亦曰:“今无能为者。”

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

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

省图,不如视笛之了,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

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

主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

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

其宫声正而不倍。

故曰正声。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

)应钟为变宫,(第二孔。

)南吕为羽,(第三孔。

)林钟为徵,(第四孔。

)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

)姑洗为角,(笛体中声。

)太蔟为商。

(笛后出孔也。

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

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

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

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

)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

(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得徵声也。

)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

(以南吕律度从角孔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

)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

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附商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

音家旧法,虽一部再倍,但令均同。

适足为唱和之一声,无害于曲均故也。

《周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

)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

(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点识之,以应律也。

从此点下行度之,为孔则得变宫之一声也。

)变宫生变徵,应钟生蕤宾也。

(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徵之一声。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

)下徵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徵。

徵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徵。

下徵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者。

然则正声调清,下徵调浊也。

)南吕为商,(第三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羽,今为下徵之商。

)应钟为角,(第二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徵之角也。

)黄钟为变徵,(下徵之调,林钟为宫,大吕当变徵。

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一声,故假用黄钟以为变徵也。

假用之法:当变徵之一声,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

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硙蒦之,则得大吕变徵之一声矣。

诸笛下徵调求变徵之法,皆如此。

太蔟为徵,(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徵之徵。

)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

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徵之羽也。

)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

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之变宫也。

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

)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徵为羽。

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

)蕤宾为商,(正也。

)林钟为角,(非正也。

)南吕为变徵,(非正也。

)应钟为徵,(正也。

)黄钟为羽,(非正也。

)太蔟为变宫。

(非正也。

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应,余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

)短者四之,(其余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均合。

)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变也。

(宫有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

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变徵,远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徵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语》曰:“太蔟所以金奏,赞一陽一出滞也。”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

(《周语》曰:“二间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

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

林钟亦如之。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语》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尺六寸。

(《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

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

(《周语》曰:“五间南吕,赞一陽一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语》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

始知后汉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余。

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

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汉世故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

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甚韵。

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

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

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

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

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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