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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之谜 - 如何解释“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现象?

千古之谜

如何解释“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现象?

读者看了这个标题,一定会大惑不解:妻子生了孩子,怎么会让做丈夫的去做月子呢?可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类有过这样的婚姻习俗,即所谓的产翁习俗。

其内容就是:妇女在分娩以后,自己不坐月子,往往活动如常,而由丈夫坐一床一卧褥,好像孩子是他刚生下的一样。

据考证,这一有

趣的民俗,曾在我国和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过。

譬如,北宋编集的《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唐代尉迟枢《南楚新闻》曰:“南方有僚(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蔑称,为今主要分布在贵州、广西地区的仡佬族之先人),妇生子便起。

其夫卧一床一褥,饮食皆如一乳一妇,稍不卫护,生疾亦如孕妇。

妻反无所苦,炊爨苏(砍柴)自若。

……越(即主要分布在广西地区的壮族之先人)俗,妇人诞子,经三日便澡身于溪河,返具糜以饷婿。

婿拥裳抱雏,坐于寝榻,称为产翁”。

宋人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十引唐一人房千里《异物志》载:“僚妇生子即出,夫惫卧,如一乳一妇,不谨其妻则病,谨乃无苦”。

元代时,著名意大利旅行家马可。

波罗在其《马可。

波罗游记》第二卷第56章,曾记述了在中国金齿州(今西双版纳)游历时所见到的产翁奇俗:“孕妇一经分娩,就马上起一床一,把婴孩洗干净包好后,交给她的丈夫。

丈夫立即坐在一床一上,接替她的位置,担负起护理婴孩的责任,共须看护40天,孩子生下后一会儿,这一家的亲戚、朋友都来向他道喜。

而他的妻子则照常料理家务,送饮食到一床一头给丈夫吃,并在旁边哺一乳一”。

清代李宗昉黔记》卷四亦记:“郎慈苗,……其俗更异,产生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及一乳一儿外,日无暇晷。”

我国傣族、仡佬族、高山族等,在30多年以前还残留着妇女产后,男子坐月子的习俗。

类似这样的习俗,在国外尤其是在美洲许多印第安人部落中,在非洲刚果地区和苏丹白尼罗河流域的丁卡人中,在日本的阿伊努人中,在法国、西班牙交界处的巴斯克人中以及大洋洲的一些上著部落中,直到近现代还都保存着产翁习俗或其残余。

那么,这一有趣的产翁习俗是怎样产生的呢?原因何在?

有的学者认为,产翁习俗的产生可能和母系氏族有关。

在母系社会,青、壮年男子主要从事狩猎、捕鱼等活动,妇女主要从事采集和原始农业、制作食物、缝制衣服、养老抚幼等活动。

由于采集经济在当时处于主要地位,比狩猎等能更可靠地取得生活资料,同时一操一持家族经济也主要由妇女承担,所以,她们的活动对于维系整个氏族集一团一的生存和繁衍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妇女在氏族中的领导地位。

当妇女产下婴儿后,她可能由于忙着采集和家族经济活动,而委托丈夫为其象征一性一地坐月子。

有一种观点正好与此相反,认为产翁习俗是父系制度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产生的。

人类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在原始社会早期,由于实行群婚,是知母不知父的。

孩子跟随母亲生活,血统按母系计算。

后来逐渐向个体婚制过渡,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就产生了父的观念,但在母系制度下,男子到妻方生活,所生孩子仍属于母亲的族一团一,父权十分有限。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男子作为物质资料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提高,各原始公社集一团一感到男子外居对本身不利,就要求男子留在本族,而让女子出嫁,到夫方生活,所生孩子也就属于夫方,血统按父系计算。

父系制度代替母系制度,曾被恩格斯称之为“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既然是一场帮命,就会有矛盾和斗争。

父亲为了代替母亲取得对孩子的主要权利,就得采取一些手段,这在有的民族中,就是代替产妇来坐月子,以此来证明孩子主要是由他所生。

由此便逐渐流行,演变成了一种习俗。

有的婚姻学研究者指出:妇女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习俗可能和赘婿这一独特的婚姻形式有关。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一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一方家庭成员,男一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在现在男一女平等的社会里,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都属正常情况,夫就是夫,妻就是妻,没有什么特殊称谓。

而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则把男到女家视为特殊类型的婚姻,并贱称到女家落户的男子为”赘婿“。

《史记》载:”淳于髡为齐之赘婿。

“可见这一习俗至少在春秋时代已经出现。

商鞅相秦时实行过一项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贾谊解释这种情况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从秦始皇起就贱视赘婿,并在政治上加以虐一待,曾勒令赘婿和囚徒一起开发边疆或作战。

汉武帝在征讨朔方时,也曾使用囚徒和赘婿作战和开发边疆。

唐、宋、元、明等代也都蔑视赘婿。

关于招赘婚的目的,有的学者分析,男一女两家各有不同的企图。

从女家来说,第一种是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了继承祭祀和家业;但”婿承翁嗣“是不合法的,只能招婿生孙以承后嗣。

第二种是家中虽有男儿,因其痴呆等故难以维持家计,父母钟一爱一女儿不忍嫁出。

第三种是招来女婿奉养自己,或靠其管理家产。

从男家来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

一种是贪图女家富贵,将子出让给女家。

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就必然要显示出它的特一性一来,而产翁制就是一种很好的表现方式,以此来表明男子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

有人认为,产翁习俗可能和男嫁女娶的婚俗有关,这一婚俗曾在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过。

如印度尼西亚的米南加保族,他们至今还保持着这一婚俗。

该族男一女到一定年龄时,女方派媒人主动登门向男一方求亲,如果男家同意了,女方就送给男一方一枚戒指定亲。

女方在招夫时,必须筹集一笔可观的礼金送给男一方,而男一方回聘的礼物只须一把缝纫尺。

结婚那天,女方穿着华丽的绸缎衣服把新郎接到女家;喜宴结束后,新一娘一携带礼品陪新郎到男家。

第二天晚上,新郎又被迎回女家。

在第八天,新婚夫妇再回到男家居住。

在此三天后,新郎送一些布匹和饰品给新一娘一,称“做三朝”。

然后,新郎和新一娘一才正式回到女家,从此长住女家,成为米南加保族的合法夫妇。

又据考证,我国壮族、傣族等少数民族娶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仍保持、维系着夫从妻居的旧例。

在这样的家庭中,男子是以“嫁”的形式被“嫁”到女方的,因此,在妻子产下孩子后,就委托让丈夫行使女子的职责,这是可以理解的。

读者诸君,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更符合实际情况呢?

(俞奭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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