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中国古代史
第八章 明清 第一节 明朝
第八章 明清(鸦片战争前)
(1368—1840)
第一节 明朝
(1368—1644)
一、制度与律令
1.中央机构
六部 在中央机构方面,朱元璋建国之初,仍沿袭元制,设立中书省,综理政务。
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
中书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
这时六部是中书省的机构,尚书不过是丞相的属员,丞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
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以极刑。
这个规定永为后人遵守。
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升尚书为正二品,侍郎为正三品,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
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成者是皇帝。
明政一府经过这样的改革,一切大权就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出现了绝对君主独一裁的政治体制。
六部是中央政一府中最重要的机构。
六部各有尚书、侍郎,皆为堂上官,下设各司,以理事务,都称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皆为司官、属官。
吏部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一大权,在六部中权最重。
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选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
文官的考核与任免,即由这两个司的司官赞理尚书进行。
六部中权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
兵部主管军队调遣、武官及士官的升迁。
有关军事的会议,也由兵部主持。
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侍郎常出外督师,参赞军务,甚至协理京营戎政,兼领禁军。
兵部也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以武选清吏司最为重要。
凡武官、士官的选用以及罢黜,皆归武选司。
户部主管土地、户口、赋税、俸饷、粮仓、钱库、铸钱等等,其中主要是征收赋税。
户部因为事务繁重,按省下设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之事。
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审定和执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
因为讼事繁重,也按省分为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
刑部在六部中的权力较小,受到很多制约。
首先大狱要由三法司审理,称为“三司会审”。
所谓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凡有大狱发生,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又有朝审、大审、热审。
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公、侯、伯和三法司会审重囚,由吏部尚书主笔,有时大学士也参与。
大审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员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罪囚,每五年举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书等只能在旁列侍。
热审是每年盛暑时在京师审录轻罪囚犯,或释放,或减罪等。
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机关厂(东厂)、卫(锦衣卫)掌管诏狱,最为残酷,可以胡作非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礼部主管礼仪、祭祀、学校、朝贡、宴会等,也分四个司,事情也很多。
工部主管修建宫殿、衙署、陵墓,以及开采、织造、治河、屯田等,也分为四个司,是容易贪一污的部门。
内阁 皇帝日理万机,总得有辅佐的人。
因此,朱元璋废丞相后,便设置殿(华盖殿、武英殿等)、阁(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皆为正五品,使侍左右,备顾问,并不参预机务,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仅承旨办事而已。
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入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
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
但这时内阁仍是皇帝的秘书处,入阁者官位并不高,仅是六、七品的小辟,有的升至大学士,也不过是五品官,而且不设置属官,不得干预诸衙门职掌,诸衙门奏事也不通告他们。
阁臣虽说参预机务,仅备顾问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参决,皆由皇帝决定。
以后仁宗、宣宗时,阁臣逐渐进官,进至尚书、侍郎等。
从这之后,阁臣的官衔一般是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士,这样他们的地位就高起来了。
另外,内阁的职权也在发生变化。
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
特别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
所谓票拟,即是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
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
内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
内阁票拟必经皇帝批示才有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那里,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决定,所以票拟极其重要,这是内阁最大的权力所在。
自从内阁职在票拟之后,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
为避宰相之名,统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
票拟即由首辅执笔,其他辅臣不过参论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中央还设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机构,以管理军事、监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军事机关,即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明初原设大都督府,节制天下兵马,大都督成为全国最高的军事长官。
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太大,即将大都督府分为五府,使之分别统领在京及在外的军队。
设左、右都督(正一品)为各府的长官,以治理府事。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掌兵权。
兵部是任命将领、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调兵必须奉旨),但不直接统率军队。
五军都督府则是主管军籍和军政的机构,虽然分领在京及在各地的军队,但不能自己调遣军队及任命将领。
这二者互相钳制,又都不能指挥军队,以使最高统一指挥权一操一于皇帝手中。
但是明成祖永乐以后,有关兵事大权尽遍兵部,而五府不过徒拥虚名而已。
都察院为明代所创设,把历代相沿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袭历代的御史台制。
都察院是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
其下设有十三道(按省分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计一百一十人。
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
都御史一操一弹劾及建言之权,关于官吏的考察升降,则会同吏部进行,关于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
监察御史官品虽低,但权势很大,对王公大臣都有权加以纠劾。
尤其监察御史在外稽察州县,则称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权力极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另外,在监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等官,共五十余人。
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
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
给事中权力很大,一是有封驳权,诏令有不当者,可以封还;一是有劾奏权,如官员有违法事实,可以劾奏;一是有论事权,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
大理寺是司法机关,主管复审大案,平反冤狱,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
凡刑部、都察院问过案件,皆移送大理寺复审,听候指驳。
通政司是明代创设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
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
朱元璋认为政务如水,应当使之常通,即下情上达之意,所以这个机关以通政为名。
2.地方制度
盛道、府、县 地方行政制度为盛府、县三级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
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意义实有不同。
元朝的行中书省职权太大,几乎无所不统,而布政司的职权则仅限于掌管民政、财政。
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终明之世不变。
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又设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
布政使俗称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与财政,实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权重位尊。
参政、参议掌管各道事务,详见于下。
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为三司。
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监察,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均无定员。
按察使不仅主管一省刑狱,也兼有纠劾官吏之责,俗称为按台或臬台。
副使、佥事的职务是分道管事,详见于下。
都司掌管军政,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
都指挥使的官品高于布、按二司,号称为二品大帅,凡有联名公文,序衔皆在二司官之上。
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
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
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
这样,三司分权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形成独立局面。
但事无总统,又有运转不灵之弊。
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
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
但日久之后,也变成定制,到清代便把总督、巡抚作为一省的最高长官。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但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道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分守道与分巡道两种。
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粮的,称为分守道。
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道。
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称为分巡道。
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九道。
省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府,直隶于布政司。
全国共有府一百五十九个。
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俗称别驾,正六品)无定员,推官一人(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
知府掌一府之政,在明初很受重视,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赐给敕书,以加强威权。
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
推官掌理刑名。
但两京府的组织不同,在府之上,没有布政使。
北京称为顺天府,设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后减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从六品),等等。
南京称为应天府,设官同于顺天府。
府以下为县,全国共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一个。
县有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
知县掌一县之政。
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
州 另外,还有州的设置,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州分为直隶州(隶于布政司)和散州(隶于府),直隶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县,但州官品秩皆相同。
州有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无定员。
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军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等事。
3.卫所制度
明朝的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卫、所两级,叫做“卫所制度”。
大致五千六百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司,卫的长官是指挥使(正三品)。
一卫辖有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一人(正五品)。
千户所辖有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一人(正六品)。
百户所辖有总旗二,小旗十。
约五十人为一总旗,一个总旗领五个小旗,约十人为一小旗。
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自京师至府、县皆有卫、所。
卫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统计,全国卫、所兵数有一百二十余万。
永乐以后,卫、所兵数达到二百七十余万。
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明初又实行军户和屯田制度。
凡军士都是世袭的,单独编户籍,叫作军户。
全国军户约有二百万家,占全国户数很大的比例。
凡各地卫、所皆实行屯田,以保证军饷的供一应。
军士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屯田者专事耕垦,供一应军粮;守城者专务防守一操一练。
军士守城与屯种的比例,大致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明初一个时期之内,几乎无军不屯,军队大体能够屯田自养,屯田收入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国家免去养兵之费,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遇有战事发生,则由兵部奉旨调卫、所兵,临时命将充总兵官,发给印信,统兵出征。
战事结束,总兵官交还印信,兵士回到卫、所。
这样将不专军,军无私将,而军权集于中央。
4.明律与《大诰》
《大明律》 朱元璋自称吴王时起,即命人议定律例。
在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于次年初成书。
此后《大明律》几经修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据唐律及明初实际情况写成的。
全书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改变唐律的篇目,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
《大明律》的刑名有五,即笞、杖、徒、流、死。
但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刺字、充军等刑。
《大明律》的主要内容是从各方面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封建统治制度。
如为了镇压反抗、冒犯皇权及触犯纲常名教的行为,《大明律》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十恶,凡犯十恶之条者皆从重治罪,并且遇赦不赦。
又如为了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大明律》专设“一奸一党一”一条,用以禁治大臣结一党一弄权。
又如为了保障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大明律》对于隐匿户口及田产以逃避赋役者,莫不加以处罚。
此外,《大明律》还规定了各阶级和各等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如有所谓“八议”之条,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兵,用以优待皇亲国戚及勋贵显宦之家。
凡在“八议”者犯法,官吏不得擅自勾问,只能奏闻请旨。
若奉旨推问,则开列应得之罪,由皇帝裁决。
又如规定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家长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家长者则绞,骂家长者亦绞。
若家长不告官府而殴死有罪奴婢者,仅杖一百,如果杀死无罪奴婢者,也只杖六十、徒一年。
凡雇工人殴家长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家长者绞,殴死家长者斩,故意杀家长者凌迟处死。
若家长殴雇工人未折伤者勿论,折伤雇工人者较凡人减罪三等,殴死雇工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雇工人者绞,过失杀雇工人者勿论。
《大诰》 明初的法律除《大明律》外,还有朱元璋所亲撰的《大诰》三编。
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作《大诰》七十四条,又于次年作《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及《大诰三编》四十三条,皆颁示于天下学宫,作为师生必读的教本。
并且规定一切军民也必须熟观,要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等罪,可以减罪一等;如果没有此本,则加罪一等。
此令一出,于是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朱元璋皆赐钱遣归。
《大诰》三编的主要内容是列举明政一府用严刑峻法所处理的种种案件。
凡所列凌迟、枭首、族诛等案件不只千百,而斩首以下等案件则至万余,这些案件大都出自朱元璋的亲裁。
朱元璋决断这些案件,多是法外用刑,用刑要较《大明律》重得多。
《大诰》三编中有种种酷刑,如有族诛、凌迟、枭首、挑筋、去指、断手、砍脚等,不下三十余种。
朱元璋颁行《大诰》三编的目的,即在于公布一系列酷刑案件,用以威慑及警戒臣民,使之安分守己,不敢轻易犯法。
《大诰》三编是朱元璋用严刑峻法治理臣民的记录,也是朱元璋推行专制主义的一种手段。
二、“分封”与“靖难”
明初的分封 朱元璋为巩固朱家王朝的统治,既大力推行中央集权制度,又实行与中央集权制相矛盾的政策,即分封诸皇子为王,用他们“屏藩王室”。
朱元璋实行分封制度的目的,一是在于加强对北方蒙古马队的防御,一是为了防止朝廷中一奸一臣篡夺皇位。
朱元璋共有二十六子,除一子为皇太子、另一子出生不久即死外,先后分封二十四子为王,又分封一个从孙为王,共有二十五王,使之出镇全国各地。
一部分镇守北方以防蒙古贵族的侵扰。
如燕王朱棣镇守北平(今北京),宁王朱权镇守大宁(今内蒙古宁城县西大名城),谷王朱橞镇守宣府(今河北宣化),辽王朱植镇守广宁(今辽宁北镇),代王朱桂镇守大同,晋王朱镇守太原,庆王朱■(zhān占)镇守宁夏(今银川市),秦王朱樉镇守西安,肃王朱楧镇守甘州(今甘肃张掖),称为“守边”九王。
其他诸王分驻内地。
为了使诸王发挥作用,朱元璋规定各王府均设亲王护卫指挥使司,共三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万九千人。
在诸王中,以北方诸王的势力最大。
如宁王有甲士八万,战车六千。
燕王和晋王权力尤高,如中央派来的宋国公冯胜、颍国公傅友德等均受其节制,甚至朱元璋允许此二王扩展其军事势力,军中事大者方才奏闻。
为防朝廷中一奸一臣篡位,朱元璋规定诸王可以移文中央索取一奸一臣,必要时得以“奉天子密诏”领兵“靖难”。
为防止诸王跋扈难制,朱元璋又允许以后皇帝在必要时可以下令“削藩”。
朱元璋以为事可万全了,但分封制度却造成分裂和割据,引起骨肉相残。
朱元璋一死,分封之祸就降临了。
靖难之变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死,因太子朱标早死,皇太孙朱允炆继位,年号建文,是为建文帝。
建文帝即位后,即与亲信大臣齐泰,黄子澄等密谋削藩,决定先削那些力量较小的藩王,于是首先袭执周王朱炆(燕王朱棣的同母弟),把他废为庶人,又拘代王朱桂于大同,囚齐王朱炆于京师,湘王朱柏自一焚死。
与此同时,也在北平周围及城内部署兵力,又以防边为名,把燕王的护卫一精一兵调出塞外戍守,准备削除燕王。
建文帝以为准备停当了,便秘密下令擒拿燕王,但是没有成功,燕王朱棣即起兵南下。
这时建文帝已无大将可用,因为元功宿将早已被朱元璋除掉,只好起用幸存的老将耿炳文统兵北伐,又派纨袴子弟李景隆继续讨伐,均被朱棣打得大败。
战争历时四年(1399—1402年),结果朱棣得胜,占领南京,即皇帝位,年号永乐,是为明成祖。
建文帝下落不明,或说于宫中自一焚死,或说由地道逃去,隐藏于云、贵一带为僧。
明成祖削藩 明成祖即位以后,继续执行朱元璋的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策。
他接受“靖难”的教训,首先积极进行削藩。
在北方一操一兵一柄一的诸王,有的被迁至南方,如宁王被徙于南昌;有的被削去护卫,如代王、辽王;有的被废为庶人,如齐王、谷王,从此诸王的势力大为削弱了,军政大权更集中于皇帝。
他又于永乐十九年(1421年),把都城从南京迁到北京。
迁都北京有利于巩固北部边防,又能进一步控制东北地区。
三、明初对边疆地区的经营
经营蒙古地区 明朝初年,蒙古分裂为鞑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大部。
鞑靼部居住在今鄂嫩河、克鲁伦河以及贝加尔湖一带。
瓦剌部居住在今科布多河、额尔齐斯河和准噶尔盆地一带。
兀良哈部居住在今兴安岭以东,松花江以西,呼伦湖以南,西剌木伦河以北。
永乐时,鞑靼和瓦剌不断兴兵南侵,因而明成祖曾先后五次率兵亲征,给予了沉重打击。
元朝被推翻以后,元朝皇族退回蒙古草原,起初仍保持元朝国号,继帝位者仍称皇帝,历史上叫作北元。
到建文四年(1402年),始废除元朝国号,改称鞑靼,皇帝改称可汗。
永乐七年(1409年),明朝遣使与鞑靼通好,被鞑靼杀死。
明即派兵讨伐鞑靼,被鞑靼击败。
次年,明成祖亲率五十万大军第一次北征,在今鄂嫩河沿岸击败鞑靼主力军,鞑靼归降明朝。
明封鞑靼首领阿鲁台为和宁王。
瓦剌与鞑靼矛盾严重,曾攻杀鞑靼可汗。
后又准备进攻明朝。
明成祖于永乐十二年(1414年)第二次北征,大败瓦剌军于忽兰忽失温(今乌兰巴托东。
瓦剌请降,明封其首领脱欢为顺宁王。
鞑靼后来又兴兵南下侵犯明的边区,明成祖连续北征,鞑靼也都北撤,未发生战斗。
明成祖第五次亲征,是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他病死于归途中。
明成祖五次北征,打败了鞑靼和瓦剌,巩固了明朝的北部边防。
兀良哈部在洪武时归附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在其居地设置朵颜、福余、泰宁三卫指挥使司,任用其首领为指挥使。
又封儿子朱权为宁王,镇守大宁,以控制兀良哈三卫①。
明成祖发动靖难之变时,恐宁王在后扼制,即胁迫宁王入关,又借用兀良哈三卫兵从征南京。
明成祖即位以后,迁宁王于南昌,因为兀良哈兵从征有功,便把大宁割给兀良哈,仍为三卫。
把大宁地方割让,是明成祖的一大失策。
明成祖以后,兀良哈三卫不断南迁,迁徙到今辽河以西地区,一方面和明朝互市贸易,一方面对明朝叛服无常,不时入边抄掠,成为明朝北部边境的不安定因素。
奴儿干都司 在东北地区,主要居住着女真族。
明朝初年。
女真族分为建州女真、海西女真、野人女真三大部。
为加强对东北地区的管理,先是明太祖设立辽东都指挥使司,用以控制女真各部。
以后明成祖于永乐二年(1404年)在黑龙江口特林地方,设置奴儿干卫。
永乐七年(1409年),又在特林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奴儿干都司),下设许多卫、所,统辖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及库页岛的广大地区。
明成祖以后,奴儿干都司所辖卫、所增加到一百八十四卫、二十所,以后又增加到三百八十四卫、二十四所。
从永乐九年(1411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明成祖及宣德皇帝先后派遣太监亦失哈等多次巡视奴儿干地区,并在特林修建永宁寺,先后立有《敕修永宁寺记》和《重建永宁寺记》两块石碑,记述了奴儿干都司创建的经过及亦失哈等来此巡视的情形。
对西藏的管理 西藏在明代称为乌斯藏,是藏族居住的地区。
洪武时,明朝在西藏设立两个都指挥使司,即乌斯藏都指挥使司及朵甘卫都指挥使司,又设有指挥使司、宣慰使司、招讨使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综理军民事务。
永乐时,明朝还修了从雅州(今四川雅安)到乌斯藏的驿道,设置了驿站,大为便利了西藏与内地的交通。
西藏盛行喇嘛教,喇嘛教分为许多派别,其中主要是红教和黄教。
红教最先兴起,在元代势力很盛,成为西藏最大的教派。
明朝永乐年间,青海藏族僧侣宗喀巴在西藏另创黄教。
黄教兴起以后,红教就逐渐衰落下去。
永乐时,宗喀巴的弟子释迦也失来京朝见,被封为“大国师”。
宣德时,释迦也失再度来京,又被封为“大慈法王”。
西藏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更加密切。
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 明朝在西南苗、瑶、壮、彝、傣等族聚居地区,仍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设立土官统治,任用当地少数民族的头人做土官。
如湖广(今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皆有若干土官。
土官的机构有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一抚使司、招讨使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设置宣慰使、宣抚使、安一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
此外,又有土府、土州、土县等,设官同于一般府州县。
凡土官机构或隶于布政司,或隶于都司,或隶于行都司。
土官一般是世袭的,流官较少,容易形成割据势力。
有些土官图谋割据称雄,时常叛乱。
明朝在平定叛乱后,往往把乱区的土司废掉,改设流官,这叫作“改土归流”。
四、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1.恢复与发展农业的措施
在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上,明初统治者采取了若干措施。
奖励垦荒与实行屯田 元末战乱之后,明初荒田很多,人民流亡未归。
朱元璋即位后,首先下令各地流亡人民还乡生产,还乡者皆免税三年,量力开垦土地,如果现在农户丁少原来田多,不得依前占田。
如果现在丁多原来田少,地方官验丁拨给荒田。
凡各处荒田均听民开垦作为己业;若原业主归来,地方官于附近荒田内拨补给土地。
朱元璋晚年又下令,凡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各处新垦荒地,都“永不起科”①。
此外,又大兴屯田。
屯田有民屯、军屯、商屯三种,其中以军屯规模最大。
民屯是由政一府组织人民屯田,如移民屯种、募民屯种等等。
洪武年间,明政一府曾不断地把狭乡(人多地少的地方)人民大量地向宽乡(人少地多的地方)迁移,这是移民屯种。
又明政一府曾在北方府县近城荒地上,招募农民开垦,每人给田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这是募民屯种。
民屯与一般的垦荒不同。
一般垦荒是人民自行开垦,所垦田为人民自有。
而民屯是有一定的组织,由官督民耕种,土地属于官田,人民是官府的佃户。
军屯是令军队屯田,积谷自给,以减少政一府的军费开支。
明初各地卫、所兵士皆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大致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当时全国军队基本上可以实现屯田自给,屯田总额达到六十余万顷,所生产的粮食十分可观。
商屯是由盐商所举办的屯田。
明初为了解决边地军粮问题,即利用食盐国家专一卖制度,规定盐商运粮到边地以充军粮,可以换取政一府的盐引(贩盐执照),然后持盐引到指定的盐场领盐,再到指定的地区贩卖,这叫作“开中”。
以后商人为免去运粮的麻烦及费用,便在边地雇人屯田,就地缴粮,换取盐引,此即所谓商屯。
商屯在明初对于供一应军粮及开垦边地,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鼓励种植桑棉 明初朱元璋规定全国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种桑、麻、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加倍。
凡不种桑者,要交纳绢一匹;不种麻者,交纳麻布一匹;不种棉者,交纳棉布一匹。
到洪武末年,又下令各地农民能再多种棉花,则蠲免赋税。
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此后凡种植桑枣果树,都永不起科。
从此棉花的种植与使用普遍起来,不仅发展了农业生产,也促进了纺织业的发展。
兴修水利 朱元璋即位后,即命所在官吏陈奏有关水利事宜,并派官员分赴各地,乘农民农隙之时,督修水利。
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统计,全国各处所开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①。
明成祖时继续兴修水利,如户部尚书夏原吉疏浚吴淞江,使苏、松农田大得其利。
又工部尚书宋礼督开山东境内的会通河,并且建闸调节水量,不仅沟通了南北大运河,而且使许多农田获得灌溉之利。
在上述措施之下,明初的荒地无不得到开垦。
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统计,天下土田共八百五十余万顷,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有余。
粮食的产量也大为增加,这从明政一府税粮的增长上反映出来,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天下税粮二千八十余万石,而到洪武二十六年,税粮则增加到三千二百余万石,和元代岁粮总数一千二百余万石相较,约多出一倍半。
2.改革工匠制度
在手工业生产方面,工匠制度也有所变革。
明初对工匠的管理,仍然沿用元朝的匠户制度,即把工匠编入专门的匠籍,不准随便脱离匠籍改业。
但元朝的匠户完全没有自一由,终年被勒令从事于官手工业品的制造,而明代的匠户则得到了相对的自一由,应役时间大为缩短。
明代工匠分为轮班工匠和住坐工匠两种。
轮班工匠隶属于工部,是各地轮流赴京上工的工匠。
工匠轮班制开始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规定各地工匠轮班到京师服役,每三年一班,期限为三个月,服役完毕即回家。
除班期外,其余时间均归自己支配。
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各地工匠轮班办法又有改变,有的五年一班,有的四年一班,有的三年一班,有的二年一班,有的一年一班。
在这种新办法下,五年、四年、三年一班者,可得数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也可得一年休息。
唯独苦了一年一班者,往返奔走于道路,没有休息之日。
到景泰五年(1454年),全国轮班工匠又一律改为四年一班,此后终明之世不变。
轮班工匠完全是无偿服役,不仅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的盘费也要自负。
轮班工匠占据工匠的绝大部分,据1393年统计,共有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人。
住坐工匠是固定在京师工作的工匠,主要为皇家从事生产,隶属于内府内官监(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但其匠籍管理及征调仍归工部。
住坐工匠的名称始于永乐年间。
住坐工匠每月上工十日,其余二十日自一由支配,并且享有一定待遇,一般每月支米三斗。
明代的工匠制度仍是一种劳役制,但却给了工匠一定的自一由,这对手工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五、明中期社会矛盾的发展与张居正改革
1.政治腐败
宦官专权 明中期以后,政治日趋腐败,导致宦官专权的局面。
而宦官专权的结果,更加重了政治的腐败。
明太祖朱元璋鉴于汉、唐宦官专权之祸,曾严厉禁止宦官干政。
明成祖朱棣即位以后,开始信任宦官,不仅给以出使、专征、监军之权,而且设立“东厂”特务机构,由亲信宦官掌管,由此开了宦官干政之端。
明代宦官专权,自英宗时王振始。
英宗即位时九岁,还不懂事,对宦官王振言无不从,呼为“先生”而不称名。
当时王振掌司礼监,依仗皇帝一宠一信,权在内阁之上,群臣争相阿附,政治日渐败坏,内外官吏莫不贪残,贿赂公行。
凡朝觐官来见王振,必献百金为礼。
王振先后擅权七年,家产计有金银六十余库,皆由内外官吏所奉献,其时政以贿成可以想见。
明英宗死后,儿子宪宗即位。
宪宗信任宦官,在东厂之外另设西厂,命宦官汪直掌管,所领官校倍于东厂,掌东厂太监尚铭听其指挥,锦衣卫千户吴缓为其爪牙,权势远在东厂及锦衣卫之上。
汪直利用职权,屡兴大狱,任意捕杀臣民,冤死者不计其数。
明宪宗死后,儿子孝宗即位。
孝宗注意勤政,政治比较清明。
但孝宗死后,儿子武宗即位,年十五岁,信用宦官。
得一宠一的宦官有刘瑾、马永成、邱聚、谷大用等八人,谓之八一党一,又号称八虎,而刘瑾最为跋扈。
时刘瑾掌司礼监,邱聚掌东厂,谷大用掌西厂,互为声援,势倾中外。
刘瑾又矫诏设立内厂,由自己管领,比东、西厂更残酷。
刘瑾先后专权五年,完全侵夺了内阁权力,朝廷大政不由内阁,而在刘瑾私寓办理。
当时内外所进章奏有红、白二本(按纸色区分),先送刘瑾者,号红本;然后上通政司者,号白本。
刘瑾又矫诏令吏、兵二部,凡遇进退文武官员,必先于刘瑾处详议。
因而,吏、兵二部用人之权,也由刘瑾所一操一纵。
刘瑾专权时期,整个明朝官僚集一团一贪一污成风,吏治败坏到了极点。
刘瑾的家财有金一千二百余万两,银二亿五千余万两,只此银子一项即相当于明朝六十年的国税收入。
土木之变与北京保卫战 英宗正统初年,蒙古瓦剌部强盛起来,其首领脱欢统一了瓦剌和鞑靼两大部,拥立原来元朝皇室后裔脱脱不花为可汗,自称丞相。
正统四年(1439年),脱欢死,其子也先继位,自称太师淮王。
当时脱脱不花仅是名义上的可汗,实际上瓦剌和鞑靼两大部的统治权完全一操一在也先手里。
也先不仅征服了北方蒙古诸部,又西攻哈密,控制西域要道,东破兀良哈三卫,侵扰辽东,威胁朝鲜,日渐跋扈,成为明朝北方严重的边患。
正统十四年(1449年)七月,也先率军大举南下,攻掠大同。
边报传至京师,王振不作充分准备,即挟英宗领兵五十万亲征。
大军离京之后,北出居庸关,向大同进发。
大军未至大同,兵士已乏粮,饥寒交迫,死者满路。
八月初,大军抵达大同,王振得报前线各军屡败,因而惧不敢战,又立即折回,回师至土木堡(河北怀来境),被瓦剌军追上,兵士死伤过半,英宗被俘,王振被护卫将军樊忠用锤打死,此即所谓“土木之变”。
土木堡的败讯传来,举朝大震,群臣聚哭,莫知所措。
有人主张迁都南京,以避瓦剌的兵锋。
兵部侍郎于谦怒斥南迁之论,主张固守京师。
他急调军队赴京师守卫,又转运通州仓粮入京以备守城。
于谦升为兵部尚书,他与大臣拥立英宗弟郕王朱祁钰为帝(景泰帝),以稳定人心,全力抗敌。
果然,不久瓦剌也先挟持英宗直一逼一北京城下,以英宗在手要挟明朝。
于谦调二十二万大军分布于京师九门之外,他亲自率兵在德胜门外,然后关闭各城门,以示背城决以死战。
瓦剌军主力进攻德胜门,被打得大败,也先之弟战死。
攻其他城门亦失败,也先只有挟英宗退走。
英宗在也先手中已无多大用处,于景泰元年(1450年)八月,被放回。
这次北京保卫战的胜利和英宗的放回,于谦有巨大的功劳。
英宗归来之后,朝廷出现了策划英宗复辟的一陰一谋活动。
景泰八年(1457年)正月,景泰帝病危,将军石亨、官僚徐有贞等勾结宦官曹吉祥发动“夺门之变”①,拥英宗复位。
强加于谦以“谋逆罪”而诛杀。
宦官掌大权,正直官吏多被杀害、贬逐,政治更加腐败。
世宗修道与严嵩当国 明朝中期,世宗的年号是嘉靖,他在位四十五年,虽不重用宦官,但崇奉道教所给政治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他信用方士,妄求长生,欲成神仙,登位不久,即于宫中,日事祷祀。
先是召道士邵元节入京,封为真一人,拜为礼部尚书,一宠一信十五、六年。
邵元节死后,又大一宠一方士陶仲文,也封为真一人,授为礼部尚书,并加三孤(少师、少傅、少保)衔,给予伯爵,恩遇二十年。
自嘉靖十三年(1534年)后,世宗即不视朝。
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乾清宫里发生宫婢之变,杨金英等宫女十余人,趁世宗熟睡之际,企图把他勒死,但未成功,均被处死。
自此之后,世宗遂移居西苑,不入宫内,益求长生,日夜祷祀。
世宗专意修道,喜好青词。
青词是道士写在青藤纸上的祷词,用来焚化祭天。
凡进青词中意者,便能入阁,称为青词宰相。
凡辅臣必须力赞修道,并且善写青词,才能得到信任,否则便失帝意而去。
世宗又独断自是,拒谏护短,因而直言敢谏者无所容身,只有阿意顺旨者能专一宠一固位。
所以世宗一朝,正直的大臣日少,一奸一佞之徒日多,以致内阁中倾轧,首辅之争激烈,终至造成一奸一相一柄一国。
严嵩在嘉靖年间为首辅最久,影响政治也最大。
他做了很多坏事,害了不少好人,成为有名的一奸一相。
严嵩无他才略,惟一意媚帝,用心供奉青词,并尽力至西苑,勤谨伺候。
尤善揣帝意,利用世宗护短的一毛一病,因事挑一动帝怒,以倾陷他人。
凡攻严嵩者,均被严嵩报复,不是得罪而去,便是被置死地。
严嵩窃权谋私,卖官受贿,引用私人遍居要地,四方官员争进贿赂,先后专一政十四年始败,弄得政治极端黑暗,边防松一弛不堪。
庚戌之变 严嵩当权之际,边患严重。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六月,蒙古俺答率军犯大同。
大同总兵仇鸾重赂俺答,请求勿攻大同,移攻他处。
八月,俺答遂引兵东去,自古北口入犯,长驱至通州,直抵北京城下。
时勤王兵四集,仇鸾也领兵来。
明世宗即拜仇鸾为大将军,节制诸路兵马。
兵部尚书丁汝夔请问严嵩如何战守。
严篙说塞上打仗,败了可以掩饰,京郊打仗,败了不可掩饰,俺答不过是掠食贼,饱了自然便去。
因而丁汝夔会意,戒诸将勿轻举。
诸将皆坚壁不战,不发一矢。
于是俺答兵在城外自一由焚掠,凡一騷一扰八日,于饱掠之后,仍由古北口退去。
事后,严嵩又杀执行他的命令的丁汝夔以塞责。
因这年是庚戌年,史称“庚戌之变”。
2.土地兼并与赋税加重
土地兼并 明中期以来,土地兼并日趋剧烈,皇室、功臣、贵戚、官僚以及地主富户,无不大肆掠夺土地,造成土地占有日益集中的现象。
皇室占地,称为皇庄。
明成祖朱棣为燕王时,曾在北平宛平县建立王庄,即帝位后改称皇庄。
仁宗洪熙时,立有仁寿宫庄,又有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
宪宗即位以后,没收太监曹吉祥在顺义县的土地,作为宫中庄田。
后来皇庄越来越多。
孝宗弘治时,京畿已有皇庄五处,共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
武宗正德时,先是京畿皇庄有数十处,共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余顷,以后皇庄又增加到三百多处,占地当然更多。
至于诸王及勋戚所占有的庄田,又远超过皇庄之数。
诸王及勋戚通过种种方式获得土地,其中一种是皇帝赐田。
明初赐田之制,亲王不过千顷,勋戚大臣不过百顷。
宣宗宣德以后,亲王及勋戚即逐渐通过“奏乞”和“投献”的方式,得到逾额的土地。
所谓“奏乞”,即是向皇帝要土地,每指某处为“空地”、“荒地”,某处为“闲地”,“退滩地”,取得皇帝允许,便可占为己有,实则以这些名义,强占官民田地。
所谓“投献”,本是指民人将己业自动献给贵族,或因不胜赋役负担,或者为求得庇护,而这样做。
但是实际上,投献者多为豪強一姦一滑之徒,所献并非己业,而将官民田地随意捏作“空闲”交给贵族。
明中叶以来,所谓“奏乞”、“投献”不绝于书,诸王及勋戚的庄田不断增广。
同时,诸王及勋戚并不以“奏乞”、“投献”土地为满足,又对官民田地直接加以侵占,这类情形更是多见。
诸王及勋戚的庄田散布在好多省份,占田总面积极大,如嘉靖年间统计,仅北京附近一带的各类庄田,即达二十万九百余顷。
皇室勋戚之外,一般官僚地主也在大量吞并土地。
如嘉靖时首辅严嵩有许多良田,遍布江西数郡,又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凡数十处。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军屯制度也逐渐破坏了,屯田不是被占于卫所将校,便是被占于豪强地主。
如宣宗宣德时,镇守宁夏的宁一陽一侯陈懋私役军士种田三千余顷。
宪宗成化时,大同、宣府等处土地数十万顷,全为豪强所占。
由于失掉屯田,兵士无以为生,便纷纷逃亡。
据正统三年(1438年)统计,逃军积数已达一百二十余万。
至弘治、正德年间,天下军屯已是名存实亡了。
土地兼并发展的结果,明政一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大大减少。
明初全国土地总数为八百五十余万顷,而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则只有四百二十余万顷,减少了一半,这些土地均被官僚地主兼并隐占而去,因而土地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赋税繁重 明代中期,赋税日益加重。
明初“永不起科”的田地,这时也全部征收赋税。
明初赋税主要是征米麦,称为本色。
其他折征之物,称为折色。
从正统元年(1436年)开始,明政一府把江南的赋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四石折银一两,共四百余万石折成百余万两,称之为金花银。
但到了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银米准折率大变,每粮一石征银一两,这样人民的负担无形中增加了三倍。
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政一府又开始实行“加派”,在南直隶、浙江等地加派赋银一百二十万两。
此后不久,又在江南地区加派役银四十万两,称为“提编”。
在赋税加重中,江浙官田的赋税尤重。
自明朝初年,这一地区的官田赋税即重,完全按照私人地租的数额征收税粮。
特别是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又有许多要转输到北京交纳运输的消耗和费用均由人民承担。
所以,这一地区除正额税粮外,尚有耗米之征,加耗米往往“以一征三”。
如永乐时苏州官田粮总额二百七十余万石,而加耗之后达到八百余万石。
在重额税粮的压榨下,农民不断破产失业。
3.农民起义
明中期以来,流民已达数百万,散布至十余剩后来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
起义军主要有如下几支。
叶宗留、邓茂七起义 叶宗留,浙江庆元人,早在正统七年(1442年),便结聚千余人,进入浙、闽、赣交界山区采银矿。
这里是封禁山区,叶宗留等被官军追捕,后出没于浙江、福建、江西边境地区,劫杀豪富,势力日盛。
邓茂七,福建沙县佃农,正统十三年(1448年),率众杀掉知县起义,自称“铲平王”,连下二十余县,并进围延平府(今福建南平市),队伍很快发展到十余万人。
但后来这两支起义军都为官军击败,叶宗留、邓茂七相继战死。
刘通、李原起义 这次起义发生在川、陕、豫、鄂四省交界的荆襄山区。
这里自明初以来属于禁山,人民被严禁流入。
但四方破产的农民仍然冒禁不断流来垦荒开矿。
到成化时,这里已汇集流民达一百五十万人以上。
成化元年(1465年),荆襄流民在刘通(又名赵千斤)、石龙(又名石和尚)等领导下发动了起义,聚众数万。
官军前来镇压,刘通被擒杀。
石龙率残部退入四川,后亦被杀,起义失败。
成化六年(1470年),荆襄流民又在刘通的部下李原(绰号李胡子)等人的领导下,再度揭起义旗,众至百万。
明政一府调动大军二十五万,分兵八路围攻起义军。
次年,李原等兵败被俘,解送北京处死。
至此,荆襄流民起义完全被镇压下去了。
刘六、杨虎起义 刘六(刘一宠一)、刘七(刘宸),河北文安人。
杨虎,河北交河人。
他们最初是劫富济贫,被称为“响马盗”,后于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在霸州(今霸县)举行起义,有众数千人。
文安县生员赵鐩也加入农民军中。
次年,农民军扩大到数万人,分为两支活动。
刘六、刘七、齐彦名等为一支,主要在山东、河北一带活动;杨虎、刘惠(又称刘三)、赵鐩(绰号赵风子)等为一支,主要在河南一带活动。
杨虎一支先是在渡小黄河(黄河故道)时,受到明军袭击,杨虎不幸翻船溺死,众推刘惠为首,赵鐩为副。
刘六一支曾三次威胁京师,有五、六万人,正德七年,明政一府大举镇压农民军,刘惠与赵鐩相继死去,河南农民军失败。
刘六等势力孤单,遂走湖北,在黄州(湖北黄冈)兵败,投水而死。
刘七与齐彦名夺舟入江,顺流东下,直至南通州(江苏南通市)。
后,齐彦名战死,刘七也中箭溺死。
刘六、杨虎所领导的农民起义,至此失败。
4.张居正改革
明朝镇压了农民起义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
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张居正的改革,以求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统治。
张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湖北江陵人。
隆庆元年(1567年)入内阁,隆庆六年(1572年)为内阁首辅。
为内阁首辅时,隆庆皇帝已死,新即位的万历皇帝年仅十岁。
张居正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自出任内阁首辅,先后执政十年,尽力辅佐小皇帝,以天下为己任,实行种种改革,比较重要的有下列几项:
整顿吏治 在整顿吏治方面,张居正提出有名的“考成法”,规定六部、都察院各衙门,凡属应办的公事,都要根据事情缓急,立定期限办理,设置文簿登记存照,依限办完注销。
又另造文册二本,一本送六科(六部的监察机关)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一本送内阁查考。
若地方抚(巡抚)、按(巡按)行一事迟延,则部院纠举;部院注销文册有弊,则六科纠举;六科奏报不实,则内阁纠举。
明朝本有考核成宪,但年久因循,虚应故事,已成空文。
张居正的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
和“强公室,杜私门”。
①考成法实施以后,法必遵行,言必有效,一时大小辟员皆不敢玩忽职守,一切政令“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②,往昔因循苟且之风为之一变,行政效率大为提高。
整饬边防 在整饬边防方面,张居正支持王崇古的建议,改善同蒙古的关系,封蒙古俺答汗为顺义王,命名其城为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并在大同等地设立茶马互市,与蒙古进行贸易。
又调抗倭名将戚继光镇守蓟门,用李成梁镇守辽东。
俺答受封以后,约束各部不来犯边,于是西北边塞安宁,二十余年没有战争。
戚继光在蓟门十六年,因受张居正倚重,得以展布才能,经营规划,守备强国,边境无事。
李成梁在辽东屡战却敌,多所立功,至封伯爵。
兴修水利 在兴修水利方面,张居正用治河专家潘季驯治理黄河、淮河,使河永不再入淮,大大减少了水灾,保障了农业生产,多年弃地得以变为良田。
清丈田地 清丈田地是整顿赋役的一项措施。
明中叶以来,官僚贵族及豪强地主大量占有田地,又以种种手段,隐瞒田地与人口,逃避赋税和徭役。
相反,小民不但不能逃避赋役,而且官僚地主所逃的赋役,官府还要洒派小民负担。
因而,“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③,赋役不均是个严重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张居正提出在全国清丈田地,凡各府、州、县的勋戚庄田、民田、屯田、职田等等,一律重新丈量。
此项工作由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进行,开始于万历六年(1578年),告竣于万历九年(1581年)。
田地清丈的结果,总计全国田地为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增加了三百多万顷。
这个数字有浮夸之处,因为有些官吏改用小杯丈量田地,以求增加田额。
但这个数字中确有增加的部分,即清查出了一部分豪强地主隐瞒的田地,有利于抑制地主逃税现象,改变赋税不均状况。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整顿赋役的最重要的措施,主要是解决“役”的征收问题。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
赋是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按田亩计算;役是以人为对象征收的,又分为按户和按丁征收两种。
按户所征的役,叫作里甲,按丁所征的役,叫作均徭。
在征收的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实物和劳役折银的只是小量的。
这种赋役制度是和商品经济的不发展相联系的。
在封建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下,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政一府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和劳役,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来满足,只有直接向人民征龋但是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在猛烈地发展,一是商品经济在迅速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役制度不能不改变,一条鞭法便应运而生。
在嘉靖十年(1531年)时就出现了一条鞭法,当时只在局部地区推行。
到了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
不久,一条鞭法就在全国普遍实行了。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①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第一,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
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一府雇人充役。
第二,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
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
有的地方将户丁银全部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摊入田赋征收,小部分仍然按丁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仍然按丁征收,而小部分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则将户丁银按田赋和按丁平均分配。
总之,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地摊入田赋。
第三,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
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
第四,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一府办理)。
一条鞭法主要有三点进步意义:第一,将力役部分地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
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土地的多数总是在地主一方,而户丁的多数总是在农民一方,现在把户丁银的一部分摊入田赋征收,自然就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第二,把力役改为折银,这就使农民摆脱了一部分封建国家的劳役束缚,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一弛。
第三,赋役一概征银,这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又反转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六、明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萌芽
1.农业与手工业的发展
农业 在农业方面,这时水稻产量较前有了提高,一般稻田亩产二石到三石,个别地区达到五、六石。
这时有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自外国传入。
玉米(又称玉蜀黍)的原产地是美洲,在十六世纪,由几条渠道传入我国。
到了明朝末年,玉米的种植已达十余省,如有浙江、福建、云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陕西、甘肃、山东、河南、河北等地。
番薯(又称红薯,俗称地瓜)的原产地也是美洲,大约在万历年间,分别由菲律宾、越南、缅甸传入我国。
首先种植番薯的是福建、广东和云南,不久浙江也引进番薯,此后番薯的种植逐渐推广。
番薯产量很高,每亩可得数千斤,所以传布很快。
这时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在日益扩大。
棉花的种植已“遍布于天下,地无南北皆宜之。”
①江苏的松江以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一些地方,已经成为著名的产棉区。
松江有地二百万亩,大半植棉,棉田不下百万亩。
美洲的烟草在明中后期由菲律宾传入,先传至福建、广东,以后渐及长江流域等地。
到了明朝末年,北方也多种植烟草。
美洲的花生在明中后期也传入我国,种植于江苏、福建、浙江等地。
花生是重要的油料作物,它的传入有很大意义。
又桑树、甘蔗以及蓝靛(一种深蓝色染料作物)的种植也很兴旺,浙江湖州和四川阆中都是种植桑业中心,福建和广东盛产甘蔗,四川和浙江也产甘蔗,福建和江西则是蓝靛种植最多的地方。
手工业 在手工业方面,纺织业、冶铁业、制瓷业等有了新的发展。
这时棉纺织业已成为非常普遍的家庭手工业。
松江地区的棉纺织业最为发达,浙江嘉善县的纺纱织布也很有名,当时有“买不尽松江布,收不尽魏塘(嘉善县治所)纱”之谣②。
棉纺织业的生产工具也大有改进。
如去籽用搅车,工效大为提高,使用句容式搅车生产,一人可抵原来四人。
使用太仓式搅车生产,两人可抵原来八人。
弹弓原来是竹弓绳弦,这时改为木弓蜡丝弦,振动力加大了。
元代的纺车仅有三个锭子,这时的纺车有四个锭子,甚至江西乐安的纺车有五个锭子。
丝织业也比以前更加发展。
苏、杭二府是全国丝织业的中心区,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也闻名全国。
这时用的织机有腰机和提花机。
最值得称道的是提花机,它的结构复杂,提花技术巧变百出,能够织出各种繁杂的花纹,鲜艳美观。
这时冶铁技术有突出的进步。
炼铁不仅普遍用煤,而且使用焦炭。
鼓风已经应用装有活一塞、活门的木风箱,这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鼓风工具。
炼铁炉的容量也增大了,如河北遵化的大铁炉,高一丈三尺,每炉可容矿砂二千多斤。
这时制瓷业,尤其是景德镇的制瓷业,技术多有革新。
如瓷器施釉法改进了,用吹釉法代替蘸釉法,施釉更加均匀光泽。
彩色瓷器也发展了,明初已有一精一美的青花瓷,这时又有斗彩(釉上釉下争美)、五彩(多种颜色)等新产品,这就为清代彩瓷的发展奠定了基矗这时印刷业也有进步,已经应用铜活字印书了。
2.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
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商品化 这时粮食、棉花、生丝、食盐、烟草、绸缎、棉布、瓷器及其他各种手工艺品都成为主要的商品,其中松江的棉布“衣被天下”,苏州的绫罗纱缎“转贸四方”,景德镇的瓷器在全国东西南北“无所不至”。
工商业城市的繁荣 这时全国一性一的工商业城市,首推北京与南京,人口皆在百万以上。
手工业发达的城市,如松江是棉织业的中心,苏、杭二州是丝织业的中心,芜湖是染业的中心,铅山(今属江西)是造纸业的中心,景德镇是拥有数十万人的瓷都。
此外,浙江的湖州、山西的潞安和西北的兰州等地,都是纺织业的中心。
山西的平一陽一、河北的遵化、广东的佛山,都是冶铁业的中心。
至于商业大城市更是多到三十余,散布在长江两岸、运河两岸、东南沿海及其他地区。
北方的工商业城市比较少,南方则占了绝大多数。
明代城市经济的发展,显然是南北不平衡的。
商业资本的活跃 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商业资本也非常活跃,在全国出现了更多的商人,他们在各地设立会馆,组织各种商帮。
其中最多的是徽商,其次是晋商、江右商,再次是闽商、粤商、吴越商、关陕商。
他们之中大多数都是中小商人,但也有拥资数万、数十万至百万的大商人,这些商人贩卖各种农产品及手工业产品。
以银为货币 随着工商业的发达,银代替了钱、钞(纸币),成为市场上流通的主要货币。
这时朝野上下普遍用银。
民间不仅大的交易用银,小的交易也都用碎银。
明政一府的田赋、徭役,工商业税、海关税乃至官吏俸禄、国库开支,也大都是以银折价,以银计算。
3.资本主义萌芽
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产生,当然还很微弱,只是在封建社会内部稀疏地存在着。
明代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已在某些地方某些手工业中出现,如在苏州丝织业中最为明显。
当时,苏州是江南丝织业的中心,已经出现了很多机户,专以机织为生,并且存在着机户雇佣机工从事生产的情况。
这里的机户有多少不详,但知总共使用机工数千人之多。
这些机工“得业则生,失业则死”,已是完全没有产业的人,专赖出卖劳动力为生。
他们都是“自食其力之良民”,即是具有人身自一由的人。
机户与机工的关系“机户出资,机工出力”,这显然是一种新的自一由雇佣关系。
在这种雇佣关系之下,如果有的机户雇工较多,扩大了生产,那便是资本主义的经营了。
明人冯梦龙在小说《醒世恒言》中,写了一个施复发家致富的故事。
施复是嘉靖年间苏州盛泽镇上的小机户,夫妻两口辛勤经营,原本只有一张织绸机,后来扩大到了三四十张织绸机。
象施复这样的机户,可以称得上是工场手工业主了。
施复虽是小说里的人物,但他的发家故事却来源于当时的现实社会。
实际施复式的人物,也的确见于当时的明代社会。
如明人张瀚在《松窗梦语》中,记其祖上在成化末年,由购机一张增至二十余张,这也是工场手工业主。
张瀚祖上的发家是在杭州,这说明在杭州的丝织业中,也有工场手工业出现。
总之,明代后期,在苏、杭,特别是在苏州的丝织业中,已有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出现。
此外,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见之于其他手工业部门。
如在松江棉布袜制造业中,即存在着包买商形式的资本主义经营。
自万历以来,这里有暑袜店百余家,店主将料分发给当地“男妇”,令其为之生产暑袜,诸“男妇”各回家中做成暑袜,然后从店中领取报酬。
暑袜店的店主显然是包买商,诸“男妇”变成在自己家中替店主生产的雇佣工人。
在浙江嘉兴县石门镇的榨油业中,也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记载。
该镇有油坊二十家,共有雇工八百余人,平均每家四十余人,对雇工按日计工资。
这样的油坊可以看作资本主义一性一质的工场手工业了。
又在广东韶州、惠州等处的冶铁业中,也有资本主义一性一质的经营方式。
在云南的铜矿业中,也存在着资本主义一性一质的生产。
明代后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还只是个别的零散的现象。
尽避如此,封建社会内部毕竟出现了属未来社会的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萌芽,这表明当时的社会已经处在封建制社会的末期了。
七、明朝的对外关系
1.郑和 下 西 洋
郑和原姓马,小字三宝,云南昆明州(今晋宁)人,回族,世奉伊斯兰教。
十二岁入燕王朱棣藩邸,为宦者。
朱棣称帝后,升为内官监太监,赐姓郑。
世称“三保(三宝)太监”。
郑和有才能,又是伊斯兰教徒,时南洋诸国多奉伊斯兰教,因之成祖欲遣人前往,郑和便入眩明代以婆罗洲(今加里曼丹)以东为东洋,以西为西洋。
郑和所到之处大都在婆罗洲以西,所以称为郑和下西洋。
下西洋的原因 明成祖命郑和下西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宣扬明朝的国威,扩大明朝在海外的政治影响,招致各国来朝来贡。
其次,也是为了发展海外贸易,尤其是朝贡贸易,让各国以朝贡的形式来中国做买卖。
或说郑和航行的目的在于追寻建文帝的踪迹。
当然建文帝的下落不明,在明成祖不能没有疑问,使郑和兼有这样的动机也未可定,然而这决不是郑和下西洋的主要目的。
下西洋的经过 郑和奉命出使西洋,从永乐三年(1405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凡七次。
第一次在永乐三年(1405年)冬至永乐五年(1407年)九月,第二次在永乐五年冬至永乐七年(1409年)夏末,第三次在永乐七年九月至永乐九年(1411年)六月,第四次在永乐十一年(1413年)冬至永乐十三年(1415年)七月,第五次在永乐十五年(1417年)冬至永乐十七年(1419年)七月,第六次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春至永乐二十年(1442年)八月,第七次在宣德六年(1431年)十二月至宣德八年(1433年)七月。
郑和船队所到的主要地方有:渤泥(今加里曼丹)、满剌加(今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彭亨(在今马来半岛)、苏门答腊、旧港(今苏门答腊岛巨港)、三佛齐(今巨港一带)、爪哇、苏禄(今菲律宾苏禄群岛)、占城(今越南中部),真腊(今柬埔寨)、暹罗(今泰国)、榜葛刺(今孟加拉)、古里(今印度西海岸科泽科德)、小梆兰(今印度西海岸)、锡兰山(今斯里兰卡)、溜山(今马尔代夫群岛)、忽鲁谟斯(今霍尔木兹,属伊朗)、阿丹(今亚丁)、天方(今麦加)、木骨都束(今非洲东岸,索马里摩加迪沙),卜剌哇(今索马里的布腊瓦)、竹步(今索马里的朱巴河口一带)、麻林(今肯尼亚的马林迪)。
总之,从1405到1433年,郑和率领船队七下西洋,前后二十余年,经历了亚非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处到达了红海的海口和非洲东岸,并且越过了赤道。
下西洋的意义 郑和下西洋是人类征服海洋的壮举,有着伟大的意义。
第一,郑和下西洋在世界航海事业上,做出了巨大贡献。
郑和下西洋发生在地理大发现之前,开始于1405年,这比哥伦布在1492年到美洲要早八十七年,比迪亚士在1487年发现好望角要早八十二年,比达·伽马在1498年到达印度卡里库特要早九十三年,比麦哲伦在1521年到达菲律宾要早一百一十六年。
郑和下西洋的规模是无与伦比的。
如第一次下西洋时,有大型宝船六十二艘,官兵二万七千八百余人。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