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弘,琅邪临沂人也。与高祖讳同,故称字。曾祖暠,《宋书》卷66 列传第26 王敬弘、何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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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66 列传第26 王敬弘、何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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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6 列传第26 王敬弘、何尚之

王敬弘,琅邪临沂人也。

与高祖讳同,故称字。

曾祖暠,晋骠骑将军。

祖胡之,司州刺史。

父茂之,晋陵太守。

敬弘少有清尚,起家本国左常侍,卫军参军。

一性一恬静,乐山水,为天门太守。

敬弘妻,桓玄姊也。

敬弘之郡,玄时为荆州,遣信要令过。

敬弘至巴陵,谓人曰:“灵宝见要,正当欲与其姊集聚耳,我不能为桓氏赘婿。”

乃遣别船送妻往江陵。

妻在桓氏,弥年不迎。

山郡无事,恣其游适,累日不回,意甚好之。

转桓伟安西长史、南平太守。

去官,居作唐县界。

玄辅政及篡位,屡召不下。

高祖以为车骑从事中郎,徐州治中从事史,征西将军道规咨议参军。

时府主簿宗协亦有高趣,道规并以事外相期。

尝共酣饮致醉,敬弘因醉失礼,为外司所白,道规即更引还,重申初宴。

召为中书侍郎,始携家累自作唐还京邑。

久之,转黄门侍郎,不拜。

仍除太尉从事中郎,出为吴兴太守。

旧居余杭县,悦是举也。

寻征为侍中。

高祖西讨司马休之,敬弘奉使慰劳,通事令史潘尚于道疾病,敬弘单船送还都,存亡不测,有司奏免官,诏可。

未及释朝服,值赦复官。

宋国初建,为度支尚书,迁太常。

高祖受命,补宣训卫尉,加散骑常侍。

永初三年,转吏部尚书,常侍如故。

敬弘每被除召,即便祗奉,既到宜退,旋复解官,高祖嘉其志,不苟违也。

复除庐陵王师,加散骑常侍,自陈无德,不可师范令王,固让不拜。

又除秘书监,金紫光禄大夫,加散骑常侍,本州中正,又不就。

太祖即位,又以为散骑常侍、金紫光禄大夫,领江夏王师。

元嘉三年,为尚书仆射。

关署文案,初不省读。

尝豫听讼,上问以疑狱,敬弘不对。

上变色,问左右:“何故不以讯牒副仆射?”

敬弘曰:“臣乃得讯牒读之,政自不解。”

上甚不悦。

六年,迁尚书令,敬弘固让,表求还东,上不能夺。

改授侍中、特进、左光禄大夫,给亲信二十人。

让侍中、特进,求减亲信之半,不许。

及东归,车驾幸冶亭饯送。

十二年,征为太子少傅。

敬弘诣京师上表曰:“伏见诏书,以臣为太子少傅,承命震惶,喜惧交悸。

臣抱疾东荒,志绝荣观,不悟圣恩,猥复加一宠一。

东宫之重,四海瞻望,非臣薄德,所可居之。

今内外英秀,应选者多,且板筑之下,岂无高逸,而近私愚朽,污辱清朝。

呜呼微臣,永非复大之一物矣。

所以牵曳阙下者,实瞻望圣颜,贪《系》表之旨。

臣如此而归,夕死无恨。”

诏不许。

表疏屡上,终以不拜。

东归,上时不豫,自力见焉。

十六年,以为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侍中如故,又诣京师上表曰:“臣比自启闻,谓诚心已达,天鉴玄邈,未蒙在宥,不敢宴处,牵曳载驰。

臣闻君子行道,忘其为身,三复斯言,若可庶勉,顾惜昏耄,志与愿违。

礼年七十,老而传家,家道犹然,况于在国。

伏愿陛下矜臣西夕,愍臣一至,特回圣恩,赐反其所,则天道下济,愚心尽矣。”

竟不拜,东归。

二十三年,重申前命,又表曰:“臣躬耕南澧,不求闻达。

先帝拔臣于蛮荆之域,赐以国士之遇。

陛下嗣徽,特蒙眷齿,由是感激,委质圣朝。

虽怀犬马之诚,遂无尘露之益。

年向九十,生理殆尽,永绝天光,沦没丘壑。

谨冒奉表,伤心久之。”

明年,薨于余杭之舍亭山,时年八十八。

追赠本官。

顺帝升明二年诏曰:“夫涂秘兰幽,贞芳载越,徽猷沈远,懋礼弥昭。

故侍中、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敬弘,神韵冲简,识宇标峻,德敷象魏,道蔼丘园。

高挹荣冕,凝心尘外,清光粹范,振俗淳风。

兼以累朝延赏,声华在咏,而嘉篆阙文,猷策韬裹,尚想遥芬,兴怀寝寤。

便可详定辉谥,式旌追典。”

于是谥为文贞公。

敬弘形状短小,而坐起端方,桓玄谓之“弹棋八势”。

所居舍亭山,林涧环周,备登临之美,时人谓之王东山。

太祖尝问为政得失,敬弘对曰:“天下有道,庶人不议。”

上高其言。

左右常使二老婢,戴五绦五辫,著青纹袴襦,饰以硃粉。

女适尚书仆射何尚之弟述之,敬弘尝往何氏看女,值尚之不在,寄斋中卧。

俄顷,尚之还,敬弘使二卑守阁不听尚之入,云“正热,不堪相见,君可且去”。

尚之于是移于它室。

子恢之被召为秘书郎,敬弘为求奉朝请,与恢之书曰:“秘书有限,故有竞。

朝请无限,故无竞。

吾欲使汝处于不竞之地。”

太祖嘉而许之。

敬弘见兒孙岁中不过一再相见,见辄克日。

恢之尝请假还东定省,敬弘克日见之,至日辄不果,假日将尽,恢之乞求奉辞,敬弘呼前,既至阁,复不见。

恢之于阁外拜辞,流涕而去。

恢之至新安太守,中大夫。

恢之弟瓚之,世祖大明中,吏部尚书,金紫光禄大夫,谥曰贞子。

瓚之弟升之,都官尚书。

升之子延之,升明末,为尚书左仆射,江州刺史。

何尚之,字彦德,庐江灊人也。

曾祖准,高尚不应征辟。

祖恢,南康太守。

父叔度,恭谨有行业,姨适沛郡刘璩,与叔度母情一爱一甚笃,叔度母蚤卒,奉姨有若所生。

姨亡,朔望必往致哀,并设祭奠,食并珍新,躬自临视。

若朔望应有公事,则先遣送祭,皆手自料简,流涕对之。

公事毕,即往致哀,以此为常,至三年服竟。

义熙五年,吴兴武康县民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

新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

睦既自告,于法有疑。

时叔度为尚书,议曰:“设法止一奸一,本于情理,非谓一人为劫,阖门应刑。

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为恶之身。

睦父子之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送,螫毒在手,解腕求全,于情可愍,理亦宜宥。

使凶人不容于家,逃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

睦既纠送,则余人无应复告,并全之。”

后为金紫光禄大夫,吴郡太守,加秩中二千石。

太保王弘称其清身洁己。

元嘉八年,卒。

尚之少时颇轻薄,好摴蒱,既长折节蹈道,以一操一立见称。

为陈郡谢混所知,与之游处。

家贫,起为临津令。

高祖领征南将军,补府主簿。

从征长安,以公事免,还都。

因患劳疾积年,饮妇人一乳一,乃得差。

以从征之劳,赐爵都乡侯。

少帝即位,为庐陵王义真车骑咨议参军。

义真与司徒徐羡之、尚书令傅亮等不协,每有不平之言,尚之谏戒,不纳。

义真被废,入为中书侍郎。

太祖即位,出为临川内史,入为黄门侍郎,尚书吏部郎,左卫将军,父忧去职。

服阕,复为左卫,领太子中庶子。

尚之雅好文义,从容赏会,甚为太祖所知。

十二年,迁侍中,中庶子如故。

寻改领游击将军。

十三年,彭城王义康欲以司徒左长史刘斌为丹一陽一尹,上不许。

乃以尚之为尹,立宅南郭外,置玄学,聚生徒。

东海徐秀、庐江何昙、黄回、颍川荀子华、太原孙宗昌、王延秀、鲁郡孔惠宣,并慕道来游,谓之南学。

女适刘湛子黯,而湛与尚之意好不笃。

湛欲领丹一陽一,乃徙尚之为祠部尚书,领国子祭酒。

尚之甚不平。

湛诛,迁吏部尚书。

时左卫将军范晔任参机密,尚之察其意趣异常,白太祖宜出为广州,若在内衅成,不得不加以鈇钺,屡诛大臣,有亏皇化。

上曰:“始诛刘湛等,方欲超升后进。

晔事迹未彰,便豫相黜斥,万方将谓卿等不能容才,以我为信受谗说。

但使共知如此,不忧致大变也。”

晔后谋反伏诛,上嘉其先见。

国子学建,领国子祭酒。

又领建平王师,乃徙中书令,中护军。

二十三年,迁尚书右仆射,加散骑常侍。

是岁造玄武湖,上欲于湖中立方丈、蓬莱、瀛洲三神山,尚之固谏乃止。

时又造华林园,并盛暑役人工,尚之又谏,宜加休息,上不许,曰:“小人常自暴背,此不足为劳。”

时上行幸,还多侵夕,尚之又表谏曰:“万乘宜重,尊不可轻,此圣心所鉴,岂假臣启。

舆驾比出,还多冒夜,群情倾侧,实有未宁。

清道而动,帝王成则,古今深诫,安不忘危。

若值汲黯、辛毗,必将犯颜切谏,但臣等碌碌,每存顺默耳。

伏愿少采愚诚,思垂省察,不以人废,适可以慰四海之望。”

亦优诏纳之。

先是,患货重,铸四铢钱,民间颇盗铸,多翦凿古钱以取铜,上患之。

二十四年,录尚书江夏王义恭建议,以一大钱当两,以防翦凿,议者多同。

尚之议曰:“伏鉴明命,欲改钱制,不劳采铸,其利自倍,实救弊之弘算,增货之良术。

求之管浅,犹有未譬。

夫泉贝之兴,以估货为本,事存交易,岂假数多。

数少则币轻,数多则物重,多少虽异,济用不殊。

况复以一当两,徒崇虚价者邪!凡创制改法,宜从民情,未有违众矫物而可久也。

泉布废兴,囗囗骤议,前代赤仄白金,俄而罢息,六货愦乱,民泣于市。

良由事不画一,难用遵行,自非急病权时,宜守久长之业。

烦政曲杂,致远常泥。

且货偏则民病,故先王立井田以一之,使富不一婬一侈,贫不过匮。

虽兹法久废,不可顿施,要宜而近,粗相放拟。

若今制遂行,富人赀货自倍,贫者弥增其困,惧非所以欲均之意。

又钱之形式,大小多品,直云大钱,则未知其格。

若止于四铢五铢,则文皆古篆,既非下走所识,加或漫灭,尤难分明,公私交乱,争讼必起,此最是其深疑者也。

命旨兼虑翦凿日多,以至消尽;鄙意复谓殆无此嫌。

民巧虽密,要有踪迹,且用钱货铜,事可寻检,直由属所怠纵,纠察不一精一,致使立制以来,发觉者寡。

今虽有悬金之名,竟无酬与之实,若申明旧科,禽获即报,畏法希赏,不日自定矣。

愚者之议,智者择焉,猥参访逮,敢不输尽。”

吏部尚书庾炳之、侍中太子左卫率萧思话、中护军赵伯符、御史中丞何承天、太常郗敬叔并同尚之议。

中领军沈演之以为:“龟贝行于上古,泉刀兴自有周,皆所以阜财通利,实国富民者也。

历代虽远,资用弥便,但采铸久废,兼丧乱累仍,糜散湮灭,何可胜计。

晋迁江南,疆境未廓,或土习其风,钱不普用,其数本少,为患尚轻。

今王略开广,声教遐暨,金镪所布,爰逮荒服,昔所不及,悉已流行之矣。

用弥旷而货愈狭,加复竞窃翦凿,销毁滋繁,刑禁虽重,一奸一避方密,遂使岁月增贵,贫室日剧,[B138]作肆力之氓,徒勤不足以赡。

诚由货贵物贱,常调未革,弗思厘改,为弊转深,斯实亲教之良时,通变之嘉会。

愚谓若以大钱当两,则国传难朽之宝,家赢一倍之利,不俟加宪,巧源自绝,施一令而众美兼,无兴造之费,莫盛于兹矣。”

上从演之议,遂以一钱当两,行之经时,公私非便,乃罢。

二十五年,迁左仆射,领汝一陰一王师,常侍如故。

二十八年,转尚书令,领太子詹事。

二十九年,致仕,于方山著《退居赋》以明所守,而议者咸谓尚之不能固志。

太子左卫率袁淑与尚之书曰:“昨遣修问,承丈人已晦志山田,虽曰年礼宜遵,亦事难斯贵,俾疏、班、邴、魏,通美于前策,龚、贡、山、卫,沦惭乎曩篇。

规迨休告,雪涤素怀,冀寻幽之欢,毕囗玄之适。

但淑逸一操一偏迥,野一性一瞢滞,果兹冲寂,必沈乐忘归。

然而已议涂闻者,谓丈人徽明未耗,誉业方籍,傥能屈事康道,降节殉务,舍南濒之一操一,淑此行永决矣。

望眷有积,约日无误。”

尚之宅在南涧寺侧,故书云“南濒”,《一毛一诗》所谓“于以采苹,南涧之濒”也。

诏书敦劝,上又与江夏王义恭诏曰:“今朝贤无多,且羊、孟尚不得告谢,尚之任遇有殊,便未宜申许邪。”

义恭答曰:“尚之清忠贞固,历事唯允,虽年在悬车,而体独充壮,未相申许,下情所同。”

尚之复摄职。

羊即羊玄保,孟即孟顗,字彦重,本昌安丘人。

兄昶贵盛,顗不就征辟。

昶死后,起家为东一陽一太守,遂历吴郡、会稽、丹一陽一三郡,侍中,仆射,太子詹事,复为会稽太守,卒官,赠左光禄大夫。

子劭,尚太祖第十六女南郡公主,女适彭城王义康、巴陵哀王休若。

尚之既还任事,上待之愈隆。

是时复遣军北伐,资给戎旅,悉以委之。

元凶弑立,进位司空,领尚书令。

时三方兴义,将佐家在都邑,劭悉欲诛之,尚之诱说百端,并得免。

世祖即位,复为尚书令,领吏部,迁侍中、左光禄大夫,领护军将军。

寻辞护军,加特进。

复以本官领尚书令。

丞相南郡王义宣、车骑将军臧质反,义宣司马竺超民、臧质长史陆展兄弟并应从诛,尚之上言曰:“刑罚得失,治乱所由,圣贤留心,不可不慎。

竺超民为贼既遁走,一夫可禽,若反覆昧利,即当取之,非唯免愆,亦可要不义之赏,而超民曾无此意,微足观过知仁。

且为官保全城府,谨守库藏,端坐待缚。

今戮及兄弟,与向始末无论者复成何异。

陆展尽质复灼然,便同之巨逆,于事为重。

臣豫蒙顾待,自殊凡隶,苟有所怀,不敢自默。”

超民坐者由此得原。

时欲分荆州置郢州,议其所居。

江夏王义恭以为宜在巴陵,尚之议曰:“夏口在荆、江之中,正对沔口,通接雍、梁,实为津要,由来旧镇,根基不易。

今分取江夏、武陵、天门、竟陵、随五郡为一州,镇在夏口,既有见城,浦大容舫。

竟陵出道取荆州,虽水路,与去江夏不异,诸郡至夏口皆从流,并为利便。

湘州所领十一郡,其巴陵边带长江,去夏口密迩,既分湘中,乃更成大,亦可割巴陵属新州,于事为允。”

上从其议,荆、扬二州,户口半天下,江左以来,扬州根本,委荆以阃外,至是并分,欲以削臣下之权,而荆、扬并因此虚耗。

尚之建言复合二州,上不许。

大明二年,以为左光禄、开府仪同三司,侍中如故。

尚之在家常著鹿皮帽,及拜开府,天子临轩,百僚陪位,沈庆之于殿廷戏之曰:“今日何不著鹿皮冠?”

庆之累辞爵命,朝廷敦劝甚笃,尚之谓曰:“主上虚怀侧席,讵宜固辞。”

庆之曰:“沈公不效何公,去而复还也。”

尚之有愧色。

一爱一尚文义,老而不休,与太常颜延之论议往反,传于世。

立身简约,车服率素,妻亡不娶,又无姬妾。

秉衡当朝,畏远权一柄一,亲戚故旧,一无荐举,既以致怨,亦以此见称。

复以本官领中书令。

四年,疾笃,诏遣侍中沈怀文、黄门侍郎王钊问疾。

薨于位,时年七十九。

追赠司空,侍中、中书令如故。

谥曰简穆公。

子偃,别有传。

尚之弟悠之,义兴太守,侍中,太常。

与琅邪王徽相善。

悠之卒,徽与偃书曰:“吾与义兴,直恨相知之晚,每惟君子知我。

若夫嘉我小善,矜余不能,唯贤叔耳。”

悠之弟愉之,新安太守。

愉之弟翌之,都官尚书。

悠之子颙之,尚太祖第四女临海惠公主。

太宗世,官至通直常侍。

史臣曰:江左以来,树根本于扬越,任推毂于荆楚。

扬土自庐、蠡以北,临海而极大江;荆部则包括湘、沅,跨巫山而掩邓塞。

民户境域,过半于天下。

晋世幼主在位,政归辅臣,荆、扬司牧,事同二陕。

宋室受命,权不能移,二州之重,咸归密戚。

是以义宣藉西楚强富,因十载之基,嫌隙既树,遂规问鼎。

而建郢分扬,矫枉过直,籓城既剖,盗实人单,阃外之寄,于斯而尽。

若长君南面,威刑自出,至亲在外,事不患强。

若运经盛衰,时艰主弱,虽近臣怀祸,止有外惮,吕宗不竞,实由齐、楚,兴丧之源,于斯尤著。

尚之言并合,可谓识治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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