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卷三十九·经部三十九○乐类存目
△《雅乐发微》·八卷(两淮马裕家藏本)
明张撰。
考明有两张。
其一字伯起,合肥人。
永乐中贡入太学,除广东道监察御史,官至陕西按察使佥事。
所著有《京氏易考》,见朱彝尊《经义考》。
此张饶州人。
朱载育《律吕精义》第五卷中载有其名。
又《明史·陆粲传》,载粲《劾张璁·桂萼疏》,有“礼部员外郎张假律历而结知”之语,与此书亦相合,盖即其人也。
论乐大旨,以入声最低者命为黄钟,其最高者为应钟之变宫。
是书自元声正半律诸法以逮乐器、乐歌、悬图舞表,分门毕具。
後又作《雅义》三卷附之,六十律、八十四调、十六钟以及累黍生尺之法无不悉究。
其《序》谓论琴律本之朱子,论笛制本之杜夔,论旋宫本之《周礼》,论钟钅本之《国语》,於乐制颇有考证。
然如论蕤宾生大吕,主《吕览》、《淮南子》上生之说。
不知律吕相生定法,上生与下生相间,故左旋与右旋相乘。
今应钟既上生蕤宾,而蕤宾又上生大吕,与上下相生之序极为错迕。
乃先儒已废之论,殊不足据也。
△《大乐律吕元声》·六卷、附《律吕考注》·四卷(两淮盐政采进本)明李文利撰。
文利字乾遂,号两山,莆田人。
成化庚子举人,官思南府教授。
是书据《吕氏春秋》黄钟长三寸九分之说,驳司马迁黄钟长九寸之误。
《明史·艺文志》又载黄积庆作《乐律管见》二卷,驳文利之说。
考《吕氏春秋·仲夏·古乐篇》言:“黄帝令伶伦自大夏之西,阮俞之阴,取竹ㄍ溪之谷,空窍厚均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吹曰舍少。
次制十二筒,以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
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
其《季夏·音律篇》又曰:“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蔟,太蔟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
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
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
黄钟、大吕、太蔟、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
是其损益相生,与《史记》同也。
假令以三寸九分为黄钟,而如其上下相生之法,而三分损益之至於应钟,止长一寸八分四有奇,何以成声耶?又案吴韦昭注《国语》曰“黄钟阳之变”,言阳气变而为黄钟耳,犹《汉志》云“黄钟为乾之初九”也,与蕤宾无与也。
其言“黄钟为管长九寸,径三分,围九分”,而又举蕤宾成数云“管长六寸三分”,所以分别黄钟、蕤宾者,寻文案数,甚为明了。
其不以九寸本蕤宾之律而为黄钟之变者,亦甚明矣。
至《吕览》先言三寸九分为黄钟之宫,又云次制十二筒以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则黄钟之宫非即黄钟,与《月令》云六月律中黄钟之宫、十一月律中黄钟者正同也。
文利误解《吕览》、韦昭之意,而坚执三寸九分为黄钟,并以黄钟之九寸为蕤宾,不亦舛乎?至於以三寸九分起数,循环升降。
自大吕以至蕤宾五阳辰,皆以阳升而进九分。
惟黄钟阳气尚微,故止进六分。
自林钟以至黄钟五阴辰,皆以阴降而退九分。
惟林钟阴气未盛,故止退六分。
夫阴阳进退,皆由驯致,或多或少,以渐而加,不得进退先以六分而後骤增至九分也。
又五声生数次第,宫五十,商八十,角九十,徵七十,羽六十,多少之数,毫无法象。
又云:“变宫五十,变徵七十。”
二变与正律同数,尤不可解也。
其《六十调图》虽本《律吕新书》改其次序以从左旋,而每五调之後又列一宫,与《大司乐》奏歌之说相附;其《双宫对调图》则止据奏歌二律分配之:更为牵强矣。
△《六乐说》(无卷数,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刘绩撰。
绩有《三礼图说》,已著录。
此其论乐之书也。
前有《自序》,谓蔡氏《律吕新书》不合者多,因以古义求已亡之器,以古器推未言之义,作为此书。
然持论偏执,且多疏略。
如云:“七音汉以前但谓之和缪,不能立名。”
又云:“天地自然之声,每律有极清声,清多浊少声。
五声未尽,故又生变徵极清、变商清多浊少以尽之。”
而不取先儒变宫之说。
夫变宫之说,汉以前固无有矣。
若变商之说,则《淮南》以後亦无有也,斯亦杜撰之甚者矣。
又云:“凡字能调为他字者为阴声,不能调为他字者为阳声,如黄阳荒阴之类。”
案字分阴阳始於周德清《中原音韵》。
以声之高下论之,非谓其能调他声否也。
以字母言之,则见有阴无阳,疑有阳无阴,即纯清、纯浊字也。
见之阳,疑之阴,虽有声而无其字。
溪、群二母,则即一声,而溪阴群阳,自为清浊。
刘氏所言,於音韵殊为隔阂。
至於钟磬等制,多据《博古图》以变乱古人旧说,尤不可训矣。
△《古乐经传》·三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明湛若水撰。
若水有《二礼经传测》,已著录。
是书《补乐经》一篇,若水所拟;《古乐正传》十篇,则录其门人吕怀之书;《古乐本传》一篇,即《乐记》原文;《别传》一篇,皆《周礼》所言乐事;《杂传》一篇,《律传》一篇,则杂采《孟子》以下及历代论乐语也。
其大旨以论度数为主,以论义理为後。
故以己所作者反谓之经,而《乐记》以下古经反谓之传。
然古之度数,其密率已不可知。
非圣人声律身度者,何由於百世之下暗与古合,而用以播诸金石管弦之器?若水遽定为经,未免自信之过矣。
△《乐律纂要》·一卷(两淮马裕家藏本)
明季本撰。
本有《易学四同》,已著录。
是书凡十三篇。
其论声气之源,欲舍古尺而治以耳,亦不甚取候气之法。
其论律管围径,颇以祖冲之密率疑胡瑗三分四厘六毫有奇之说。
其论黄钟生十一律,以蕤宾生大吕非本法。
其论十二律寸法,以六变律补《钟律解》之阙。
其论正变倍半,驳但用四清声之非。
其论五声相生,不取沈括《笔谈》。
论二变声,不取杜佑《通典》。
後附赵彦肃所传《开元诗谱》十二章,则旧文也。
本承姚江之学派,其持论务欲扫涤旧文,独标心得。
至於论礼论乐,亦皆自出新裁。
一知半解,虽不无可取,而大致不根於古义。
观其《自序》,亦言无所师承,以意考究而得之也。
△《蔡氏律同》·二卷(浙江吴玉墀家藏本)
明蔡宗兖撰。
宗兖字我斋,山阴人。
正德丁丑进士,官兴化府教授。
是书以《本性》、《稽数》、《候气》三篇为上卷,以《文声》、《协律》、《制器》、《正度量权》四篇为下卷。
其《稽数》所据《史记》生锺分演为图说,皆人所同有。
其以古人半律当元定蔡氏变律,不如仍古人之名为是。
其谓变律之不必增设,亦似有所见,而未尽其奥。
《文声》一篇,不用二变,古亦有此论。
验之於今,南曲如此,北曲则必有二变矣,皆其宫调之乙、凡二字也。
至谓五声则有二变,如楼之梯、堂之阶,则殊未协。
又以叠字散声之说而当二变,则益不合矣。
《制器篇》皆古人乐书中所有,而漏略未全。
《正度量权篇》亦《律吕新书》之旧文。
其候气之说,尤拘泥而不验者也。
《协律篇》牵引四声,究古人歌法。
不知近起水磨腔,乃斤斤於此。
前人以平、上、去、入配宫、商、角、徵、羽,分为舌居中、口开张等说,实於五声无与,不可混并为一。
宗兖虽小变其意,然以公、隆、麻、禾等韵配十二律,则亦尚沿其误耳。
△《乐律举要》·一卷(编修程晋芳家藏本)
明韩邦奇撰。
邦奇有《易学启蒙意见》,已著录。
此书为曹溶《学海类篇》所载。
核校其文,乃从邦奇《苑洛志乐》中摘录十馀条,为立此名也。
△《乐经元义》·八卷(直隶总督采进本)
明刘濂撰。
濂有《易象解》,已著录。
是书第一卷曰《律吕篇》,二卷曰《八音篇》,三卷曰《万舞篇》,四卷至七卷曰《古诗音调篇》,八卷曰《微言篇》。
其论律吕也,专驳《乐记》与《周礼·大司乐》。
其论音调也,谓三百篇之中宫、商近雅,徵、羽近淫。
每篇每章,分出某宫某律,又於其中分列,有和有乱。
其论《颂》,又极驳圜钟、函钟。
大都自任臆见,无所师承。
前有嘉靖二十九年《自序》,称上下数千年,阅历圣哲不知凡几,皆见不及此。
亦亻真之甚矣。
△《乐典》·三十六卷(副都御史黄登贤家藏本)
明黄佐撰。
佐有《泰泉乡礼》,已著录。
是编自一卷至十二卷为《乐均》,自十三卷至二十一卷为《乐义》,自二十二卷至二十四卷为《大司乐义》,自二十五卷至三十五卷为《乐记》,三十六卷为《诗乐》。
其所重者则尤在《乐均》。
其言律吕之数,以为每律虚三分吹口,黄钟之管其数七十八,半之为含少,以求合於《吕氏春秋》黄钟之宫三寸九分之说。
又引《史记·律书》黄钟、太蔟、姑洗、林钟、南吕五律之数,以为虚三分之证。
不知《律书》中诸七分字皆为十分字之讹,司马贞《索隐》已辨之。
而三寸九分亦为四寸五分之讹,近时江永《律吕阐微》辨之尤详。
佐据此误本为宗,故其说愈推愈谬。
又古者吹律本为无孔之管,後乃一律一吕,各为一声。
每管设孔备五声二变之数,兼旋宫换调之法。
佐乃疑为无孔之管气从下泄,欲每管设孔以为律始,亦殊臆撰。
至於解释经义,往往支离。
若解《大司乐》“奏黄钟,歌大吕,舞《门》,以祀天神”,谓黄钟七变蕤宾为缪羽,应合大吕。
大吕七变函钟为缪羽,应合太蔟。
其图列黄钟、大吕各正声三调、变声九调,合为十二调。
然谓正声第一调七声俱备,第二调则有变宫而无变徵,第三调则变宫、变徵全无,至变声第六调则自宫至羽并无角音,第七调则自宫至商并无羽音,第八调则自宫至徵并无商音,第九调则惟宫之一声。
夫天下安有一声而可列为一调者乎?徒为异说而已。
《明史》本传载佐自称此书泄造化之秘,殆不然乎!
△《琴瑟谱》·三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汪浩然撰。
浩然始末未详。
自称“广东琼州府正乐生员”,殆乐生也。
第一卷言琴瑟之制以及图说指法。
下二卷则各分诸调。
浩然能协琴瑟之声为八音,尝谱大成乐奏之广州学宫,湛若水尝为作记。
其《自序》谓与其子合奏之。
盖以专门世业,故言之特详耳。
△《八音摘要》·二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明汪浩然撰。
是书凡二十五目。
上卷自《历代乐议》、《旋相为宫议》以下为十五目。
下卷分列八音及舞图、歌谱为十目。
大抵摭拾旧论,如制氏之记其铿锵而已。
△《律吕新书分注图纂》·十三卷(安徽巡抚采进本)
明许珍撰。
珍字时聘,号静,天长人。
卷首叶良佩《序》,有“掌教吾庠”之语。
据《太学题名碑》,良嘉靖癸未进士,浙江太平人。
则珍乃太平学官也。
是编以蔡氏《律吕新书》分前、後二卷,前为《律吕本原》,後为《证辨》,前後隔越,不便初学,乃以後卷《证辨》分入前卷各章之末,又取《性理大全三注》、《集鉴》、《补注》诸书分疏於前章各段之下,以便观览。
大抵依文为训,无所发明。
△《箫韶考逸》·二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吕怀撰。
怀有《周易卦变图传》,已著录。
怀律吕之学受之於湛若水,若水尝采所论入《古乐经传》中。
是书则又怀与其门人胡采辈问答而作也。
其说以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九均为《韶》之九成,杂引五行、纳音以相配合。
其论《韶》舞则仿周人四表之制,以黄、林、太、夹、南、姑、应、蕤、夷为九成。
其论乐器则据《风俗通》笙、、鼓、箫、瑟、埙、钟、磬为八音之器。
卷末又杂录问答之语。
所载十二律积数,繁衍无当。
又以阴阳术数之说附会其间,益杂糅矣。
△《律吕古义》·三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明吕怀撰。
此编前载《总序》,後列《七图》,分《律本》、《律变》、《候气》、《纳音》等门,并载《杂说》内、外篇及《答问》数条。
其中心统之说,颇近释氏。
所论亦时多牵合,未能得律吕之本也。
△《律吕分解》·二卷、《律吕发明》·二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孙应鳌撰。
应鳌有《淮海易谈》,已著录。
是书考辨律吕,多出臆断。
如旋宫之法以十二律相生为次,每调用五声二变,止得七声。
如通计一均五调所用之七律,则三十五声只得十一律。
今以黄钟一均言之,自黄钟而上,用夷则、夹钟、无射、仲吕四律。
自黄钟而下,用林钟、太蔟、南吕、姑洗、应钟、蕤宾六律。
并黄钟为十一律。
其不用大吕者,以旋宫之法所不及也。
应鳌不解其义,乃云大吕助黄钟宣气,后妃之象,地道无成,而代有终,故虚而不用。
穿凿殊甚。
其算汉斛铭文之径,尤为疏舛。
嘉量方尺图,其外方斜即圆径也。
方求斜术,以方尺自乘倍之,开方得斜,即以之为圆径。
用祖氏密率得圆周,乃不易之法。
今应鳌以径一围三最疏之率起算,命斜径为一尺四寸有奇,周四尺二寸。
是以开方乘除所得之数无一不谬,与祖氏所有径一一四周三五五密率相去殊远。
乃自云依祖氏布算,何也?况即以径一围三论之,则斜径一尺四寸有奇者,周亦不止於四尺二寸。
总之根柢不明,故无往而不牾也。
△《舞志》·十二卷(浙江鲍士恭家藏本)
明张敉撰。
敉初名献翼,有《读易纪闻》,已著录。
是书凡十二篇。
一曰《舞容》,二曰《舞位》,三曰《舞器》,四曰《舞服》,五曰《舞人》,六曰《舞序》,七曰《舞名》,八曰《舞音》,九曰《舞什》,十曰《舞述》,十一曰《舞议》,十二曰《舞例》。
大旨以韩邦奇《志乐》为本,而杂引史传以畅其旨,颇为详备。
然多阑入後世俗乐,未免雅郑杂糅。
至援《山海经》刑天舞干戚之类以证古义,尤为贪多嗜奇,择焉不精矣。
△《李氏乐书》·十九卷(山东巡抚采进本)
明李文察撰。
文察里贯未详。
嘉靖十七年官辽州同知时,表进此书於朝,诏授太常寺典簿。
其书凡《古乐筌蹄》九卷、《律吕新书补注》一卷、《青宫乐调》三卷、《典乐要论》三卷、《乐记补说》一卷、《四圣图解》二卷。
文察生平所学,具见於《古学筌蹄》。
大旨本《史记·律书》与《周官·大司乐职》文而自为之说。
《律书》生钟术,“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宫五,徵九,置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实如法,得长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黄钟之宫。”
文察解之曰:“上九者,以九为上。
尺取九寸,寸取九分,去十而存九之谓也。
以下八、七、六、五、九之数皆自酉而定。
盖酉为寸法,其位当乎十也。
商八,太蔟为商,居寅,自寅数酉当八。
羽七,南吕为羽,居酉,酉冲在卯,自卯数酉当七。
角六,姑洗为角,居辰,自辰数酉当六。
宫五,黄钟为宫,居子,自子数酉当十。
十者,二其五也,是亦五焉。
徵九,林钟为徵,居未,未冲在丑,自丑数酉当九。”
今以其言考之,酉为寸法而位居十,已与上九之义不合。
八、七、六、五、九之数,羽酉、徵未皆取冲位,虽可以六阳当位,自得六阴,则居其冲解之,而自宫子至酉实为十数,不得云宫五,乃云十者二其五也。
勉强牵合,莫此为甚。
《六十调图》,率以羽声起调。
如黄钟宫起南吕,黄钟徵起姑洗,黄钟商起应钟,黄钟羽起蕤宾,黄钟角起大吕之类,皆以羽声数至黄钟而止,以合宫五、徵九、商八、羽七、角六之数。
今以黄钟言之,黄钟、林钟、太蔟、南吕、姑洗、应钟、蕤宾七律即宫、徵、商、羽、角、变宫、变徵一均之数。
黄钟为宫,则七律自蕤宾止矣。
文察不用黄钟、林钟、太蔟三律,而以其南吕羽起调。
至蕤宾以下,乃取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六律继之,共得十声,而合宫五之数。
大吕、夷则等律於黄钟宫不相干涉,而第十声之黄钟亦非黄钟为宫之原律。
至黄钟徵调,林钟为宫,七律以林钟、太蔟、南吕、姑洗、应钟、蕤宾、大吕为次。
文察不用林钟、太蔟、南吕三律,而以其姑洗羽起调。
至大吕下,取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五律继之,共得九声,以合徵九之数。
其谬与黄钟宫同。
而更有甚者,黄钟宫虽不用黄钟本律,而有第十声之变律,犹可言也。
黄钟徵调以林钟徵为宫,今弃之不用,而自姑洗至黄钟九声并无林钟之律得命之为宫,而仍名之为黄钟徵,是名实错乱也。
《大司乐》三大祀乐天神之乐,文察以黄钟、林钟、太蔟、南吕、姑洗、应钟、蕤宾、大吕、夷则、夹钟顺行为十奏之次。
大吕、蕤宾、应钟、姑洗、南吕、太蔟、林钟、黄钟、仲吕、无射逆行为十歌之次。
姑洗、应钟、蕤宾、大吕、夷则、夹钟为六变之次。
六变之乐夹钟为宫,则黄钟为羽,起声在羽之羽,则为南吕。
故一变姑洗,至六变仍得夹钟,合南吕六变数之,则羽七也。
夫《经》文明言黄钟为角,太蔟为徵,文察因其不合,则云黄钟乃夹钟羽,在第九奏,为夷则之角;太蔟乃夹钟变宫,在第二奏,为林钟之徵;至姑洗为羽,万不得通,乃云姑洗在夹钟前一位,乃黄钟之角;黄钟乃夹钟之羽,其气相关,在第三奏,为林钟之羽。
夫六十调八十四声旋宫之法,每一律皆含五声二变,特以宫调不同,某律之为某声,乃一定之次,而不相假借。
若彼此移易而仍不可通,亦徒为好异而已矣。
其《律吕新书补注》、《青宫乐调》、《典乐要论》三书,大旨不出乎此。
《乐记补说》,因陈氵皓之《注》而补之,以发明礼先乐後之,不及於器数。
《四圣图解》上卷四图:一为《伏羲先天卦图》,一为《文王後天卦图》,一为《夏禹九畴图》,一为《箕子洪范图》。
下卷四图:一曰《用保圣躬》,二曰《用明圣心》,三曰《用一圣动》,四曰《用直圣政》,更一字不及於乐。
据其《自序》,欲以德政为作乐之本也。
然当世宗玄修之日,而引蔡沈之说称“老彭得之以养身”云云,毋亦欲希时好乎?
△《雅乐考》·二十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明韦焕撰。
焕,常熟人。
嘉靖中官福建仙游县教谕。
是书杂引前代论乐之事,钞撮成编。
前三卷题曰《经书》,皆引《六经》言乐之文,《论语》、《孟子》亦皆详载。
而《左传》惟引“初献六羽”、“季札来聘”二条。
《仪礼》则不录一字。
四卷题曰《诸子》,自太公《六韬》以至《庄子》、《列子》皆取一二条。
五卷为《五声》,六卷、七卷为《六律》,八卷、九卷为《律制》,十卷至十二卷为《八音》,十三卷至十六卷为《乐制》,皆剽刂习见之言。
十七卷至末皆明之乐章,并教坊曲令亦载焉。
全书无所发明,惟“六羽”条下称祀孔子当增武舞耳。
△《律吕正声》·六十卷(内府藏本)
明王邦直撰。
邦直字子鱼,即墨人。
李维桢《序》以为曾官盐山县县丞。
林增志《序》则以为铅山县县丞。
二《序》同时,自相矛盾。
考《明世宗实录》,实作盐山,则增志《序》误也。
其书以卦气定律吕,推步准之《太玄经》,分寸准之《吕览》,故大旨主李文利黄钟三寸九分之说,而独斜其律,以左律为右律。
又以三分损一、隔八相生截然两法,而力辨古来牵合为一之非。
援引浩繁,其说甚辨。
自汉司马迁至明韩邦奇诸家,皆有节取,而无一家当其意。
盖邦直当嘉靖间上书论时政,坐是闲废,闭户二十年乃成此书。
王士祯《池北偶谈》记万历甲午诏修国史,翰林周如砥尝上其书於史馆,盖亦笃志研思之作也。
然维祯《序》述其欲比孔子自卫反鲁,使《雅》、《颂》得所;邦直《自序》亦称千载之谬可革,往圣之绝学不患於无继:则未免过夸矣。
△《律吕正论》·四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朱载育撰。
是书扫除古法,自生新意。
谓《史记》称黄钟八寸十分一,乃约十分为寸;《管子》称九九以是生黄钟,乃约九分为寸;自京房、刘歆始以九寸为九十分,以空围相乘得八百一十分,宋蔡元定祖之:其说皆谬。
因创为纵黍、斜黍、横黍三等尺图,谓元定误以斜黍之积为横黍之积,故诸律尺度皆谬。
於是每律长短皆列三等新法,以纠其失。
又以密术推内外周径、面幂及积实,而终之以《琴律图谱》。
大抵皆掊击前人之说也。
以载育所撰《律吕精义》与是书相考,是书大吕横黍律长九寸四分三厘九毫,而《律吕精义》则载大吕横黍律长九寸四分三厘八毫七丝四忽三微一纤;是书太蔟横黍律长八寸九分一厘九毫,而《律吕精义》载太蔟横黍律长八寸九分一厘八毫九丝八忽七微一纤;是书夹钟横黍律长八寸四分一厘九毫,而《律吕精义》夹钟横黍律长八寸四分一厘八毫九丝六忽四微一纤。
其馀丝忽以下,收零作整者甚多。
盖此书为载育草创之本,而《律吕精义》後出,其算术与年俱进,故得数不同也。
△《律吕质疑辨惑》(无卷数,浙江巡抚采进本)
旧本题曰“句曲山人伯勤甫撰”。
伯勤者,明郑世子载育字也。
书中有云:“《律吕精义》内篇备载各律内外周径、面幂、积实乘除算术已详。
今恐文烦,故不细解,只将倍、正、半三十六律内、外径数开如左。”
盖载育既为《律吕精义》,又为此书以约其义也。
其说谓前《汉志》度本起於黄钟之长,黄钟之长便是一尺。
若外加一寸然後成尺,则不可谓度本起於黄钟之长矣。
故全书俱从黄钟长一尺立算,与所谓《律吕精义》及《正论》互相阐发。
《千顷堂书目》不著录,盖未之见。
今钞本附於《律吕正论》之後,而以王所用《律吕正论序》冠於卷端,则二书一时,传写装潢者误移也。
△《乐经以俟录》(无卷数,两江总督采进本)
明瞿九思撰。
九思有《春秋以俟录》,已著录。
是编首以十二律衍为十二月令,摹仿《礼记》之文,颇为芜杂。
其解“用宫逐羽而清角生,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以为“凡乐调每均自下而上,初律谓之宫,次二谓之商,次三谓之角,次四谓之徵,次五谓之羽,则五乃羽位,非宫与商之位。
因下宫居於羽调之羽位,似乎以宫逐羽,而宫下间一之阳律即是角,故曰《用宫逐羽而清角生》。
以下商居於羽调之羽位,似乎引商刻羽,而商下间一之阴律即是徵,故曰《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云云。
按“下宫”之名见《国语》伶州鸠所论七律,“下商”之名则亘古未闻,殆由九思杜撰。
又以四清为清宫、清商、清角、清徵,如商调之数少,宫调之数多,则宫调谓之正宫;宫调之数少,而商调之数多,则宫调谓之下宫。
其法以宫与商相较,商与角相较,角与徵、羽莫不皆然。
惟羽居五调之末,更无他调相较以知其孰为正羽,孰为清羽。
然宫商、商角、角徵、徵羽既以次相较,羽调独不可与宫相较乎?且古人有少羽、缪羽、清羽诸说,《管子》又有倍羽之律。
九思不知凡一律皆有正、倍、半三声,遂谓羽无清调,误矣。
又论蔡元定《旋相为宫图》黄律虽在黄钟宫调之首,而黄律不在黄钟羽调之末,不得谓之以黄钟起调毕曲。
按乐律始终,条理出於自然。
起调毕曲必用本律,本属臆度。
蔡元定以黄、太、姑、蕤、林、南、应为黄律宫者,乃合五声二变而计之。
黄钟既在一均之内,自可以为起调毕曲。
九思乃分十二律为五段,每调止用五声,而其所用者乃长短、大小之次,非相生之律,已属乖舛。
又谓一均以十二律周而复始,不知五声二变可以该括万声,亦为浅陋。
至谓十二律之黄、太、姑、夹等字即为均脚,尤不知而作矣。
△《律吕解注》·二卷(浙江汪启淑家藏本)
明邓文宪撰。
文宪号念斋,新会人。
官晋江县教谕。
是书成於万历癸未,全录《律吕新书》旧注,所自为诠解者,殊不及十之一。
至蔡书《六十调》一图,於旋宫之法,已为赅备。
文宪又每调各为一图,附於蔡图之後,尤徒为繁碎矣。
△《乐经集注》·二卷(山东巡抚采进本)
明张凤翔撰。
凤翔有《礼经集注》,已著录。
是书取《春官·大司乐》以下二十官为《乐经》,谓汉窦公献古《乐经》,文与《大司乐》合,是其明证。
今以所述二十官之义证之《注》、《疏》,多相符合。
惟《大司乐》一官序乐制最详,而文亦最奥。
郑注圜钟为宫以下文,谓天宫夹钟阴声,其相生从阳数,其阳无射。
无射上生中吕,中吕与地宫同位,不用中吕上生黄钟。
黄钟下生林钟,林钟地宫,又不用林钟上生太蔟。
太蔟下生南吕,南吕与无射同位,又不用南吕上生姑洗。
其林钟为宫,黄钟为宫,相生之例亦然。
其义颇奥,故宋元人多不从。
是书於此类要义,多未发明,而徒事牵衍文句,盖亦无足深取矣。
△《大乐嘉成》·一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袁应兆撰。
应兆字瑜石,江宁人。
崇祯中举人,官休宁县教谕。
明自洪武二十六年颁《大成雅乐》於天下,令学官依式制造。
然奉行者或举或不举,其举者或久而废。
故明之季年,休宁学尚不备乐。
应兆乃与知县王佐考核定制,编为此书。
实明一代享祭先师之乐谱,非一县之乐谱也。
△《古乐义》·十二卷(湖南巡抚采进本)
明邵储撰。
储此书《明史·艺文志》不著录。
书中考辨《韶乐》尤详。
大概据《虞书》“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为堂上之乐,“合止,笙镛以间”为堂下之乐,《箫韶》九成为乐之始终节奏。
又据《汉志》“乐歌《九德》”颜师古《注》“九功之德皆可歌也”之语,以“水火金木土惟修”至“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自“天叙有典”至“政事懋哉懋哉”、“自庶顽谗说”至“於否则威之”,自“股肱喜哉”至“百工熙哉”,自“元首明哉”至“庶事康哉”为《九德》之歌。
据舞蹈宣八风之气及文始五行舞诸说,推之为《九韶》之舞。
不知经传所云《韶乐》,本寥寥数语,毫无声律器数可推。
而储乃敷衍之以为当时《韶乐》如是。
其勉强附会,自不待言。
至其论十二律皆具正管正声,子管子声,为二十四律。
其十二律衍唱之法,如黄钟宫衍唱以黄、林、太、南、姑、应为一均,应、蕤、大、夷、夹为一均,皆用正管。
无、仲、黄、林、太一均四律,皆用正管,独黄钟用子管。
南、姑、应、蕤、太一均,独大吕用子管。
不知声音之道,高下以渐。
诸高之中而忽杂一下,或诸下之中而忽杂一高,则律不成律,歌不成歌。
储侈言《韶乐》,实于寻常声音之道尚未能辨也。
△《大成乐律》·一卷(山东巡抚采进本)
国朝孔贞撰。
贞字璧六,号历洲,晚号聊叟,曲阜人。
顺治庚子举人,官大姚县知县。
是编乃贞为济南教授时作。
推洞箫七调以明三分损一、上生下生之旨,尤详於琴瑟谱。
其节奏大概本之阙里庙中。
其辨郑世子瑟以合宫命之别於旋宫之说有五不可通,颇多订正。
然谓乐亡而求诸俗,至以筝为瑟之遗制,未免乱郑声於雅乐矣。
△《律吕新书衍义》·一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吕夏音撰。
夏音字大昭,新昌人。
雍正丙午举人。
官知县。
是编取蔡元定之书,更为推阐。
凡为说五、图六。
图後又合附以论及歌诀。
其论律吕相生之次,与元定颇有异同。
元定谓六律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阳辰者,皆损而下生。
六吕在丑、卯、巳、未、酉、亥六阴辰者,皆益而上生。
至蕤宾生大吕,损而下生,其管只四寸一分八三毫。
夷则生夹钟,损而下生,其管只三寸六分六三毫。
无射生仲吕,损而下生,其管只三寸二分八六毫。
於是谓三吕在阴无所增损,三吕在阳则用倍数,使与十二月之气相应。
夏音不从,专主《吕氏春秋》及《淮南子》之说,谓自子至巳前六辰为阳,皆下生,下生则损。
自午至亥後六辰为阴,皆上生,上生则益。
子之生未,一阳生二阴。
未之生寅,二阴生三阳。
寅之生酉,三阳生四阴。
酉之生辰,四阴生五阳。
辰之生亥,五阳生六阴。
午之生丑,一阴生二阳。
丑之生申,二阳生三阴。
申之生卯,三阴生四阳。
卯之生戌,四阳生五阴。
戌之生巳,五阴生六阳。
自矜其说为前人未发。
然应钟生蕤宾,以亥之六阴生午之一阴,与阴阳相生之例不合,终未若元定之书,深有合於司马迁、班固诸家古法也。
△《律吕图说》·九卷(陕西巡抚采进本)
国朝王建常撰。
建常字仲复,渭南人。
是书成於康熙戊辰,自谓殚四十馀年之功。
大抵依蔡氏《律吕新书》次第为之图说,尤力申候气之法。
历引《隋志》及明人韩邦奇、王邦直之说,为之发明。
案候气之说虽详具於《续汉志》。
然隋开皇九年高祖遣毛爽、蔡子元候气於普明寺,其法巳不能应。
其事具详《隋志》。
即蔡氏所谓多截管以求黄钟者,亦究未之能得。
建常所论,亦泥古而不知变通者矣。
末有王宏撰《後序》,历称黄宗羲、梅文鼎、毛奇龄诸家,以为与建常此书皆不合,其惑滋甚。
安得聚诸人於一堂,穷其本而究其变。
则亦深有微词矣。
△《锺律陈数》·一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国朝顾陈序撰。
陈序字玉亭,太仓人。
康熙己酉举人,官行人司行人。
自孟康、韦昭皆有黄钟管径三分围九分之说,算家以其周径相求之率於术最疏,久废不用。
陈序仍本旧说,以径三分为生律之数。
又云:“即九为寸,律之九,度之十也,取径之三十,因九归得三分又三分分之一,为律生之度。
黄钟管径三分又三分分之一,以九还原,即三周十分又三百三十九分分之一十六。
以九还原,为九分又一百一十三分之四十八。”
则是径九分者乃虚立之率,而非实数。
其说与蔡氏约十为九之论合。
然围九之率终为疏舛,即陈序究不能强解也。
《隋书·律志》载祖冲之密率径一百一十三周三百五十五。
陈序用此率以算周径,较径三围九之法为密。
如以新率四率比例推之,径一为一率,周三一四一五九二六五为二率,径一百一十三为三率,推得四率之周为三五五九九九九六九四五,比祖氏三五五密率尾数尚多八位,又陈序所未知矣。
△《乐经内编》·二十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国朝张宣猷撰。
杂采诸经书言乐之文,排纂成书,无所考正。
《自序》又称采诸史者谓之《外编》。
今《外编》未见,非完书也。
△《律吕新书注》·三卷(河南巡抚采进本)
国朝周模撰。
模,仪封人。
是书成於雍正甲辰。
所注皆依文训义,惟於鲁斋彭氏所算黄钟围径字画讹舛者,能订正其失耳。
《自序》云:“不得黄钟则十一律无由而正。”
然不究黄钟之真度,而徒以在声为中声,在气为中气,在人为喜怒哀乐未发与发而中节等理语解之。
此所谓言之可听,而用之无当者也。
△《赓和录》·二卷(广东巡抚采进本)
国朝何梦瑶撰。
梦瑶字报之,南海人。
雍正庚戌进士。
是书恭录圣祖仁皇帝《律吕正义》为《述要》上、下二卷。
又以所纂蔡氏《律吕新书训释》、曹庭栋《琴学纂要》附入下卷。
谨案《正义》所论琴律,据《管子》、《白虎通》诸书以大弦为倍徵、三弦为宫,与诸家云一弦为宫者迥异。
蔡、曹二书尚仍旧说,梦瑶依文训释,尚未能推阐御制之精微,以纠正流传之舛误也。
△《易律通解》·八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沈光邦撰。
光邦,临海人。
雍正中官中书舍人。
《易》道阴阳,律吕亦本阴阳。
《易》为天地自然之数,律吕亦本天地自然之数。
故推而衍之,其理可以相通。
然《易》不为律作,律亦不为《易》作,无容牵合而一之也。
是书引律以合《易》,以天地五十有五之数画为三角图,与算家开方廉率立成之法相类。
所用过揲之数以九八不以九六,策数以五十五不以五十,於律义颇多牾。
至律管不用围径,又於十二律之外,增小吕、含少二律於无射之後,亦自我作古也。
△《乐律古义》·二卷(福建巡抚采进本)
国朝童能灵撰。
能灵有《周易剩义》,已著录。
是书谓《洛书》为五音之本,《河图》为《洛书》之源。
《河图》圆而为气,《洛书》方而为体。
五音者气也,气凝为体,体以聚气,然後声音出焉。
蔡氏《律吕新书》沿《淮南子》、《汉书》之说,误以亥为黄钟之实,惟所约寸、分、厘、丝、忽之法,其数合於《史记·律书》。
因取其说为之推究源委,以成是书。
夫万事万物,不离乎数,故旁牵蔓引,无不可比附於图书。
而律、历两家以数为根,尤易於假借。
其文敷衍成理,然非圣人作乐之本旨也。
伶伦制律,何尝一字及图书哉?
△《大乐元音》·七卷(山东巡抚采进本)
国朝潘士权撰。
士权号龙,黔阳人。
官太常寺博士。
是书成於乾隆己丑。
前五卷据琴定乐,大旨本《管子》“下徵之数一百八,下羽之数九十六”、《白虎通》“弦音离,故首徵”二说而通之。
案弦审音,以首弦为下徵,二弦为下羽,三弦为宫,四、五、六、七为商、角、徵、羽,并附以《仪乐谱》十二篇。
图说颇繁,然实本钦定《律吕正义》“琴以首弦为下徵”之说,旁为推演。
其由琴声而推诸乐,与近时江永《律吕新论》所见略同,但不及永书之精密耳。
六卷附以《琴谱》、《曲谱》,七卷附《历学音调》,类例甚详。
惟合、四、乙、上、尺、工、凡唐人新法,兹既不取,而又兼以凡字代变宫,乙字代变徵,则矛盾在所不免矣。
△《律吕新书笺义》·二卷、附《八音考略》·一卷(湖南巡抚采进本)国朝罗登选撰。
登选,衡山人。
是编取蔡元定书为之训释,亦有强为之说者。
如《八十四声图笺》云:“合为黄钟古,六为黄钟清。”
本之《宋志》所载《燕乐字谱》。
合、六皆头管翕声,非笛色也。
《六十调图笺》云:“今民间俗乐亦有调法,如用六字调是古清黄钟调。”
不知俗乐以笛色正宫之字定调,头管之翕声为合,是加上字哨吹之而为合。
若去哨吹之,则只是上字也。
且唐宋时燕乐高於雅乐三律,以夹钟清为宫。
蔡氏《新书》云:“紧五者夹钟之清声,俗乐以为宫是也。
燕乐之黄钟,其声当雅乐夹钟。
《新唐书》云‘宫声应夹钟之律’是也。”
然则笛色六字,已非雅乐黄钟,其非古黄钟益可知矣。
至於书中所引推步算术之类,尤为牵合。
末附《八音考略》一卷,亦无大阐明云。
△《律吕图说》·一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国朝张紫芝撰。
紫芝字鹫山,一字秀山,杭州人。
是书首引朱子《钟律篇》,次列《黄钟图》,自此以下凡三十八图,以《月建日躔图》终焉。
每图皆为之说,大都不出蔡元定、韩邦奇及郑世子载育旧说。
前有孔毓玑《序》,称其为学徒讲解“以六律正五音”句著为此书,于四子书中不留纤毫疑义。
则亦举业之绪余矣。
△《音律节略考》·一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国朝潘继善撰。
继善号本,婺源人。
是编首列律吕损益上下相生之法,次列正半变半诸律长短之法,次列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後列《黄宫七管》至《应宫七管》十二图,即《律吕新书》所谓八十四声,盖《旋宫谱》也。
其中所云本朱子《仪礼经传通解》者,乃局於所见而云然。
朱子亦考据旧文,非自立新法也。
△《黄钟通韵》·二卷(翰林院笔帖式都保家藏本)
国朝都四德撰。
都四德字乾文,号秋庄,满洲镶红旗人。
是书凡十篇:曰《律度量衡》第一、《五音位次》第二、《六律》第三、《七均》第四、《五音六律相生》第五、《律吕名义》第六、《律本》第七、《循环为宫》第八、《声字》第九、《律数》第十。
末又附以《琴图》,共为上、下二卷。
多本蔡元定《律吕新书》而附益以己意。
如《声字》一篇,於国书十二字头独取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十二章之字,而其馀皆不之及。
而五章中又杂取第四章之(■安■恩)二字以配宫。
第五章之(■昂■)二字以配商。
第一章之(■阿■额)二字以配角。
第十章之(■敖■欧)二字以配徵。
第二章之(■爱读平声■额依)二字以配羽。
以上十字,分之配十干。
又取首章之(■依■乌)两字,共为十二字,分配十二律,作为横直方圆之图,且谓人之言语声音止此数字。
殊不知我国书十二字头,整齐肃括,无音不备,无韵不该,非可偏举其五字头以为分配也。
据其所论,盖以此五章可用汉字对音,其馀七章双声叠韵为汉文所无,故不用耳。
然国书有二合、三合切音之不同。
推其原本,则自首句六字而外,其馀何一非双声叠韵,而谓止於七章而已乎?今以汉文字有无为国音之区别,汉文所有者,则取配五音十二律,而汉文所无者,概置弗论,是未究国书制作之本也。
且字头十二,虽曰平列,其实十一章皆以第一章为纲领,而第一章又以第一句为纲领。
观国语中并无以他字加於(■阿■额■依■鄂■乌)之上者。
其偶遇此音,亦以他字代之。
盖此数字总贯十二章,如臣之有君,子之有母,其体统实为最尊,不宜与众音并列。
又所列(■阿■爱平声读■安■昂■敖)等字反居(■额■额依■恩■■欧)等字之下,亦多未安。
伏稽钦定《国书新语》,即以(■阿)为阳,以(■额)为阴。
以此可见(■阿)之类皆阳位也,(■额)之数皆阴位也。
阴不可以先阳,乃国书之义例,不可以随章布列矣。
至其以五章字头统诗韵三十部,虽亦近似,然限以前所拈之数字,亦不足以尽清文之蕴。
惟所论清字切音之法,皆中要,为有益於学者耳。
△《乐原》(无卷数,江苏巡抚采进本)
旧本题嚣嚣子撰。
不著名氏。
相其纸色版式,盖近时人也。
首为《总论》一篇,泛摭声律身度之常谈。
书中亦录《通典》、《玉海》之旧文。
其他若谓阳律有二变,阴律无二变,不知十二律旋相为宫,各有五声二变,故得八十四声。
若阴律无二变,则十二律旋宫止得七十二声矣。
又谓吉事用九寸起律,则黄钟也;凶事用八寸起律,则大吕也。
考《周礼·大司乐》,凡日月食、四镇五岳崩、大傀、异、诸侯薨令去乐,从未见有凶事用乐,亦未见先王特别八寸之管为凶事用者,至《史记》述汉制,始有吹箫给丧之语,然岂可以论古乐欤?
△《律吕纂要》·二卷(内府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後亦无序跋。
分上、下二篇,每篇各十有三说。
大意以律吕之要在辨其声音之高下、长短,上篇则发明高下之节,下篇则发明长短之度。
似乎近人节录钦定《律吕正义》以便记诵者也。
──右“乐类”四十二部,二百九十一卷,内四部无卷数,皆附《存目》。
(案:乐为古制,宜遵古法。
阮咸、荀勖之争不过尺之长短,房庶、范镇之争不过黍之纵横耳。
宋魏汉津以徽宗指节定尺,明李文利以黄钟为长三寸九分,尽改古法,皆世衰而邪说作也。
今於诡词新论悉斥不录,庶不失依永和声之本旨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