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象数易理篇之一周易卦数乾,一;兑,二;离,三;震,《梅花易数》卷一 象数易理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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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易数 - 卷一 象数易理篇之一

梅花易数

卷一 象数易理篇之一

卷一

象数易理篇之一

周易卦数

乾,一;兑,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五行生克

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八宫所属五行

乾、兑,金;坤、艮,土;震、巽,木;坎,水;离,火。

卦气旺

震、巽木旺于春,离火旺于夏,乾、兑金旺于秋,坎水旺于冬,坤、艮土旺于辰戌丑未月。

卦气衰

春坤、艮,夏乾、兑,秋震、巽,冬离,辰戌丑未坎。

十天干

甲乙东方木,丙丁南方火,戊己中央土,庚辛西方金,壬癸北方水。

十二地支

子水鼠,丑土牛,寅木虎,卯木兔,辰土龙,巳火蛇,午火马,未土羊,申猴金,酉金鸡,戌土犬,亥水猪。

八卦象例

乾三连,坤六断,震仰盂,艮覆碗,离中虚,坎中满,兑上缺,巽下断。

占法

《易》中秘密穷天地,造化天机泄未然。

中有神明司祸福,从来切莫教轻传。

玩法

一物从来有一身,一身还有一乾坤。

能知万物备于我,肯把三才别立根。

天向一中分造化,人于心上起经纶。

仙人亦有两般话,道不虚传只在人。

卦以八除

凡起卦不问数多少,即以此数作卦数,过八数即以八数递除。

一八除不尽,再除二八,三八,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卦。

如得八数整,即坤卦,更不必除也。

爻以六除

凡起动爻,以重卦总数除六,以余数作动爻。

如不满六,止用此数为动爻,不必再除。

如过六数,则除之一六,不尽再除二六、三六,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动爻。

若一爻动,则看此一爻,是一陽一爻则变一陰一爻,一陰一爻则变一陽一爻。

取爻当以时加之。

互卦起例

互卦只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

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第六爻,以中间四爻分作两卦,看得何卦。

又云:乾坤无互,互其变卦。

年月日时起例

年月日为上卦。

年月日加时总数为下卦。

又以年月日时总数取爻。

如子年一数,丑年二数,直至亥年十二数。

月如正月一数,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数。

日数如初一一数,直至三十日,为三十数。

以上年月日共计几数,以八除之,以余数作卦。

如子时一数直至亥时十二数,就将年月日数加时之数,总计几数,以八除之,余数作下卦;以六除,余数作动爻。

物数占例

凡见有可数之物,即以此数起作上卦,以时数配作下卦。

即以卦数并时数总除六取动爻。

声音占例

凡闻声音,数得几数,起作上卦,加时数配作下卦。

又以声音,如闻动物鸣叫之一声,或闻人敲击之一声,皆可作数起卦。

字占

凡见字数如停匀,即平分一半为上卦,一半为下卦。

如字数不匀,即少一字为上卦,取天轻清之义,以多一字为下卦,取地重浊之义。

一字占至十一字占

一字为太极未判。

如草书,混沌不明,不可得卦。

如楷书,则取其字画,以左为一陽一画,右为一陰一画。

居左者看几数,取为上卦。

居右者看几数,取为下卦。

又以一字之一陰一陽一,全画取爻。

“彳”、“丿”,此为左者;“一”、“乙”、“、”此为右者。

二字为两仪平分。

以一字为上卦,一字为下卦。

三字为三才。

以一字为上卦,二字为下卦。

四字为四象。

平分上下为卦。

又四字以上,不必数画数,只以平仄声音调之。

平声为一数,上声为二数,去声为三数,入声为四数。

五字为五行。

以二字为上卦,三字为下卦。

六字为六爻之集。

平分上下为卦。

七字为齐七政。

以三字为上卦,四字为下卦。

八字为八卦定位。

平分上下为卦。

九字为九畴之义。

以四字为上卦,五字为下卦。

十字为成数。

平分上下为卦。

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皆可起卦。

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止用字数。

如字数均平,则以半为上卦,以半为下卦。

又合二卦总数取爻。

丈尺占

丈尺之物,以丈数为上卦,尺数为下卦。

合丈尺之数取爻。

寸数不用。

尺寸占

以尺数为上卦,寸数为下卦。

合尺寸之数加时取爻。

分数不用。

为人占

凡为人占,其例不一。

或听语声起卦,或观其人品,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因其服色,触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

又听其语声者,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说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

语多,则但用初听一句,或末后所闻一句。

余句不用。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

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乾,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取诸其物者,如人手中偶有何物,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乾,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触其外物者,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

年月日时,如观梅之类推之。

书写来意者。

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

自己占

凡自己欲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可起卦。

以上三例,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

占动物

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

如见一物,则就以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

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数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

又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

又可置买此物,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占静物

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

若至屋宅、树木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

至于器物,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

余则无故不占。

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

牡丹,则见有问而占。

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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