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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解读 - 70 社会、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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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社会、人事制度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

“大怨”,指对抗十性十矛盾即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

“余怨”,指非对抗十性十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

契:契据。

古人刻木为契,分左右两半,左契是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右契是财产使用权的凭证。

责:责备、追究,这里指行政干预。

“圣人执左契”,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由圣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财产。

这一句的意思是说,圣人带领劳苦大众推翻了剥削阶级,调和了劳动人民的深仇大恨,建立起劳动人民自己的政权,此时,阶级矛盾虽然消除了,可是人民内部矛盾还将依然存在。

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应该如何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呢?对此,圣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确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人民获得生产资料,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行政机关不去搞行政干预。

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

司契:掌管左契,即代替人民管理国家财产。

彻:透彻、明白的意思。

所以,要让那些有德的人担任国家公务人员,管理国家财产,让那些无德的人明白国家财产的收支情况。

“有德司契”,是强调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品质。

“无德司彻”,是强调增强各级政十府的工作透明度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当然,这里的“有德”和“无德”是相对而言的。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天道社会的人事制度,不会任人唯亲,国家权力应当永远确保属于那些真正有知识才能的人。

这里,“天道无亲”和“天地不仁”、“圣人不仁”的观念是一致的,都体现了老子的朴治主义思想,也就是肯定法治,否定人治。

“有德司契”强调了一个“德”字,“常与善人”强调了一个“才”字,若要确保国家公务人员的德才兼备,必须建立健全民十主机制。

本章阐述了圣人带领人民推翻剥削阶级以后所实行的治国策略。

首先确立合乎自然规律的社会制度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

其次,要建立健全用人机制,推选德才兼备的人管理国家事务,决不能任人唯亲,并加强社会监督机制。

总之,要想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发展,制度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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